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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假期待遇

发布时间:2020-03-01 18:42:1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各种假期待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假期待遇包括病假、事假、年休假、婚丧假产假和探亲假,还有一些其他的假期。

(一)病假

病假是国家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使他们安心养病,早日恢复健康身体,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工作人员病假的待遇问题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办法。主要文件依据1981年4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

1.病假的概念:

病假是指职工非因公成疾,经医务部门检查、出具证明并获得本单位领导批准的假期。

病假期限:持有医疗单位病假证明书,经领导批准的实际病休时间。病休时间在六个月以内的称为短期病假,病休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称为长期病假。

2.计算工作人员病假工资时,以什么做基数:

依据有关文件精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病假以本人的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现标准:

(1)公务员: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事业编人员: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3.不同时间参加工作的人员,病假待遇计算标准不同。

工作人员病假时间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发病时间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对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该本人工资的80%;符合离休条件的在职干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4.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其见习期应当相应延长。

5.病假期间如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病假时间要连续计算。

(二)事假

事假是指非由本人处理不可的,本人申请,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休事假,原则是当年不超过十五天。因事请假要从严掌握,严格履行请假手续。事假一周以内由部门领导批准。一周以上的填写“工作人员请假单”报组织处批准。部门领导请假两天以上者,由主管校长批准。全年事假超过十五天,从第十六天起扣发工资。

(三)职工因私出境的假期

国务院侨办、劳人部、财政部一九八三年一月二十五日[1983]侨政会字007号文件中规定: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的要申请事假,其事假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去港澳的不超过三个月,必须按期返还。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

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国,超过假期(包括续假)半年以内的,予以停薪留职;假

1期半年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假期内的工资和副食品价格补贴等,均按照职工所在单位处理事假的规定办理。

(四)探亲假

按照国务院(1981)36号文件。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不住在一起的、不能在公休假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母一方能在公休假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享受探亲假待遇的职工应在寒、暑假

1.探亲假路费报销

职工探配偶、未婚职工探父母的往返路费,均由所在单位负担。工资制度改革后,1994年人事部、财政部以人薪发(94)11号文件明确:“工作人员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工资应按基本工资计发。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处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2.女职工生育休产假期满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国家劳动总局(1981)劳总险字12号)

3.常驻外省、市人员的配偶探亲,夫妻有一方在外省、市工作(驻外单位、办事处等)如果户口在同一居住地,不能享受探亲假。

4.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从具备探望条件之日起,每四年一次。在四年之中任何一年经领导批准即可探视。

5.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配偶探亲问题:国家教委、劳人部、公安部发布《关于公派出国留学的研究生配偶出国探亲等事项的管理细则》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公派出国留学的研究生的配偶如系在职职工,应按规定向所在单位申请探亲假,经单位批准后,出国探亲一般为三个月,最多不超过六个月(一切费用自理)。前三个月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薪留职,从第七个月起,是否保留公职由所在单位决定。(参见国发[1986]107号文件)

6.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在国内的配偶,均不享受出国探亲待遇。(参见(88)教外综字003号)

(五)婚假

1.婚假期限:法定婚假期限三天。

2.结婚年龄:根据《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男女双方按婚姻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

3.晚婚的奖励政策:

根据1997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的第五章奖励与处罚中明确规定:初婚的男女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的,除享受规定的婚假外,再增加七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六) 丧假

丧假:三天。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以及公婆、岳父母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给假;职工在外地居住的直系亲属及公婆、岳父母死亡需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可根据路途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七)产假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国务院于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八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该规定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规定第八条重新明确了女职工产假时间,定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对实行晚育的(已婚妇女二十四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可给于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奖励,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或者增加产假三十天。同时男方所在单位给予男方七天护理假。晚婚晚育假期间工资照发,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同国家规定的产假、婚假相同。

天津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六日发布的第三十二号令《天津市实施办法》对职工怀孕流产(包括人工流产)的假期待遇予以更进一步的明确。即:①三个月以下的,产假十五天;②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至四个月的产假三十天;③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七个月的,产假四十二天;④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按正常产假处理。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不能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八)哺乳假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婴儿身体较弱或单位没有托幼设施、上班路程较远,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给哺乳假六个月。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1991年市政府第32号令)

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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