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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处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3:52:0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某市某处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

拟稿人:hh

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规范公务卡使用、报销和转账手续,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公务卡结算,是逐步取消和改变单位现金支付方式,对日常公务性开支改由银行卡进行消费和转账结算。

第三条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全体在编人员。

第四条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的具体事项:

1、办公费;

2、印刷费;

3、咨询费;

4、手续费;

5、水电费;

6、邮电费;

7、物业管理费;

8、差旅费;

9、办公设备维修(护)费;

10、租赁费;

11、会议费;

12、培训费;

13、公务接待费;

14、专用材料费;

15、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16、其他可用公务卡支付的劳务费等。

第五条不具备刷卡条件且在500元以下的支出,经处主任同意后可用现金支付。

第六条公务卡使用要求。所有公务卡支出必须按财政部门具体规定执行。如招待费、差旅费(含住宿费)必须在规定的地点按规定的标准支出;办公费、设备购置费、印刷费等必须在政府采购的规定地点进行公务卡支出。其他支出也必须按财政规定执行。

第七条公务卡的日常管理。公务卡由在职职工个人申领、持有、保管和使用,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密码由职 - 1 -

工自行确定,个人妥善保管。遗失后应及时到发卡银行办理挂

第八条借款管理。实行公务卡结算后,单位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借款。若出现预计公务支出超过信用额度,应经处主任批准同意后,由报销人办妥借款手续。

第九条公务卡结算的报销原则。

(一)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单位原有报销审批程序和手续。所有公务卡支出继续执行“先申请、后支出”的原则,凡未经批准同意发生的各项支出,一律不予报销。

(二)持卡人因公出差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活动时,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应在公务卡授信额度内,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并取得银行卡签购单和发票等相应财务报销凭证。

(三)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性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按规定程序报账。因个人报销不及时而产生的透支利息和罚息,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十条公务卡结算的报销程序。

(一)报销人凭发票、POS机消费凭条等单据填制报销单,按原财务报销程序审批。

(二)财务人员凭经处主任审批签字后的报销单据,在还款期内向财政申请授权支付,将报销资金划转到个人卡上。

第十一条公务卡结算的对账管理。单位财务人员必须建立健全公务卡结算账目,逐笔记载公务卡转账支付,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失,如未及时挂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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