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学办公室文件
新大校办字〔2008〕58号
关于印发《新疆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新疆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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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新疆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配合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稳步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奖学金(第一学年)
(一)发放对象。我校在读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不含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及国防生)。
(二)发放标准 1.博士研究生
(1)非定向博士研究人每生每月600元,其中由学校承担500元/人〃月,导师科研经费或研究生教育基金承担100元/人〃月。
(2)自筹经费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350元,其中由学校承担250元/人〃月,导师科研经费或研究生教育基金承担100元/人〃月。
2.硕士研究生
(1)非定向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400元,其中由学校承担350元/人〃月,导师科研经费或研究生教育基金承担50元/人〃月。
(2)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200元,其中由学校承担150元/人〃月,导师科研经费或研究生教育基金承担50元/人〃月。
— 2 — 第三条 学业奖学金(第
二、三学年)。第
二、三学年根据年度学业评定结果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动态调整学业奖学金的发放金额。硕士研究生发放等级分别为500元、400元、200元(具体见《新疆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四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非定向研究生应在一个月内将原所在单位的人事、组织档案及人事、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转移证明(工资介绍信)或《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交至研究生院培养科。经审查后,方可享受奖学金。
第五条 自筹经费研究生,除将原所在单位的人事、组织档案及人事、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转移证明(工资介绍信)或《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交至研究生院培养科外,还须按期缴纳学费后,方可享受奖学金;如逾期缴纳,则从缴纳学费当月起方可享受奖学金。
第六条 休学者,从办理休学当月起停发奖学金。因各种原因退学者,从退学的当月起停发奖学金。
第七条 研究生发放奖学金每年按10个月计。毕业研究生的奖学金发放至毕业当年六月份止。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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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教育
学校
研究生
奖学金
办法
通知 抄送: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
新疆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8年10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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