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行政执法责任制
考评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奖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楚雄彝族自治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县(市)人民政府对本级行政执法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评和奖惩。
第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奖惩工作坚持下列原则:
(一)促进依法行政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奖优罚劣的原则;
(四)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是本辖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奖惩的领导机关。
州人民政府负责对州级行政执法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评奖惩。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
1 政府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评奖惩。
第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工作。
监察、人事、司法等部门依照职责参与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工作。
第二章 考 评
第六条 考评内容:
(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包括“四制”的制定、落实、考评和奖惩);
(二)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情况(包括行政主体资格是否合法、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权限、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规范、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公布情况;
(四)行政复议、应诉、赔偿案件办理情况;
(五)法制宣传情况;
(六)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
(七)履行其他有关职责情况。 第七条 考评程序:
(一)自评:考评对象应当于每年10月份前对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自考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按管理权限报送州、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二)考评组考评:
1、各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会同监察、人事、司法行政等部门于每年11月20日前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考评,并于11月底前将考评情况书面报送州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2、州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于每年12月会同监察、人事、司法行政等部门组成考评组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考评。
(三)公开评议:由州、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通过召开不同层次的征求意见会、开展民主测评等方式,征求对考评对象的意见,并对考评对象进行量化打分;
(四)综合考评:由州、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监察、人事、司法行政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综合考评组,根据自评、考评组考评、公开评议以及日常执法监督情况分别对考评对象进行综合考评,考评初步结果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五)公布考评结果:考评结果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当地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布并作为奖惩的依据。
第八条 考评组考评的方法:
考评组考评采取听、看、查、考、谈、访、评的方式进行。
(一)听即听取考评对象的情况汇报;
(二)看即看各项制度是否健全,应当公示的事项是否在办公场所公示;
(三)查即查执法部门落实各项制度的具体情况,实施行政
3 执法责任制措施,执法部门评议考核的原始材料,抽查案卷;
(四)考即现场抽考执法人员;
(五)谈即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
(六)访即对执法活动进行走访;
(七)评即根据考评情况进行评议打分。
第九条 考评以本办法第六条和各年度考评标准为依据,采用百分制量化考评。其中:考评组考评得分占综合考评得分的70%,公开评议得分占综合考评得分的10%,日常监督考核得分占综合考评得分的20%。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等,具体标准为:
(一)优秀的标准:
1、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并全面落实;
2、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3、全面、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4、单位和执法人员无违法行为;
5、公开征求意见中,群众满意度达90%以上;
6、综合考评得分在90分以上。
(二)良好的标准:
1、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并得到落实;
2、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3、全面、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4、单位和执法人员无违法行为;
5、公开征求意见中,群众满意度达80%以上;
6、综合考评得分在80分以上。
(三)合格的标准:
1、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并基本落实;
2、基本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3、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4、单位和执法人员无违法行为;
5、公开征求意见中,群众满意度达60%以上;
6、综合考评得分在60分以上。
(四)不合格的标准:
1、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健全、不落实;
2、滥施处罚或野蛮执法;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4、单位或执法人员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公开征求意见中,群众满意度在60%以下;
6、综合考评得分在60分以下。
第十一条 考评结果公布后,由州、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分别报州、县(市)党委、人大及组织、人事部门。
第三章 奖 惩
第十二条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成绩突出,经考评为优秀和良好的单位及个人,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州、县(市)人民政
5 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州、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优秀和良好比例分别为本级考评对象总数的15%和25%。
第十三条 奖励标准:
(一)州人民政府对考评为优秀的县级人民政府奖励10000元,并对其法制工作机构给予2000元的奖励,对政府主要领导奖励400元;考评为良好的县级人民政府奖励5000元,并对其法制工作机构给予1000元的奖励;对政府主要领导奖励250元;
(二)州人民政府对考评为优秀的州级行政执法部门奖励3000元,对单位主要领导奖励400元;考评为良好的州级行政执法部门奖励2000元,对单位主要领导奖励250元。
县(市)人民政府对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主要领导的奖励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 州、县(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成绩显著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按同级政府奖励经费的10%予以奖励,但州级不超过10000元,县(市)不超过5000元。
被州、县(市)人民政府考评为优秀的行政执法部门其法制机构负责人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直接评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的奖励经费由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计划,报政府领导批准后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对考评为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和州级行政执法
6 部门,由州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对其主要领导给予400元的惩罚。
县(市)人民政府对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主要领导的惩罚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七条 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法制机构负责人不得参加先进个人评选,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四章 责 任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健全、制度不落实以及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由州、县(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不依法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责任人,由州、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分别向州、县(市)人民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中不合格的,在当年公务员考核中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并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等处理;连续两年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为不合格的,取消执法资格并调离执法岗位。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考评中弄虚作假的,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责令改正,并对其考评结果重新确定;
7 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法制机构建议监察机关对有关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或其执法人员有《楚雄彝族自治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楚雄彝族自治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考评人员不履行考评职责或者在考评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由同级监察机关予以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评标准由州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拟定,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后于当年3月底以前下发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各行政执法部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11月12日州人民政府发布的《楚雄州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评议考核办法(试行)》(州政发[1999]1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