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州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区的决定》精神,鼓励和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特设立润州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区创新基金),并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区创新基金是政府引导性资金,旨在通过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创新活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人员创业的良好环境。
第三条 区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区创新基金重点支持对高新技术新兴产业培育发展具有明显带动和示范作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并向国家和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科技型中小企业适当倾斜。
第五条 区创新基金资助经费主要用于项目产品在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管理机构
1 第六条 区创新基金来源为区级科技三项经费财政年度预算统筹安排,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第七条 区科技局是区创新基金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审议和发布区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及工作指南、年度计划安排、立项审批、合同签订、项目监理和验收统计等工作,会同区财政局制订和完善区创新基金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第八条 区财政局是区创新基金的监管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参与审议区创新基金年度支出重点和工作指南,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三章 支持对象与方式
第九条 区创新基金资助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年销售收入原则上在3000万元以内(具有优势项目的企业,最多不超过10000万元),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并具备应有的项目组织实施能力;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四)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健全的财务制度,资产负债率65%以内;
(五)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条 申请区创新基金资助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技术政策,属于我区优先发展的重点技
2 术领域;
(二)技术创新性强,实用价值高,技术水平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三)重点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且项目知识产权明晰、无纠纷;
(四)项目产品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项目处于研究开发、中试阶段或项目产品有小批量试销;
(六)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5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
第十一条 区创新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一般不超过10万元,重点项目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二条 申请区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由园区、乡镇、街道科技管理部门或人员(科技助理)先期审核通过并推荐。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区科技局原则上在每年在项目组织前发布年度区创新基金项目的申报通知及项目申报指南。符合区创新基金资助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申报通知要求编写、提供相应申报材料;上报所在园区、乡镇、街道科技管理部门或人员(科技助理)。
第十四条 园区、乡镇、街道科技管理部门或人员(科技助理)须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出具书面意见,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可靠性、推荐理由等进行说明,加盖公章后推荐上报区科技局。
第十五条 区创新基金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润州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基金项目申报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上年度企业会计报表;
(四)能说明项目情况的佐证材料(如技术报告、检测报告、标准备案、用户意见等);
(五)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或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技术转让合同、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六)与申报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需提供主管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书复印件)。
第十六条 申报区创新基金的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内与其它区级专项资金项目重复申报。
第十七条 区创新基金项目申报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区科技局将不再受理该企业的项目申请。
第五章 立项管理
第十八条 区科技局相关科室依据区创新基金项目申报的条件与要求,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九条 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区创新基金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评审。立项评审工作规范及标准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共同制订。
第二十条 区科技局根据专家立项评审意见,提出区创新基金建议资助项目,并会同区财政局联合下达立项计划。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立项的区创新基金项目,由区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签订《润州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基金项目合同》(一式四份),并将合同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依据合同下达项目资金预算。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委托项目所在园区、乡镇、街道科技管理部门或人员(科技助理)负责辖区内区创新基金项目的日常跟踪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区创新基金项目承担单位按合同规定完成目标任务后,向园区、乡镇、街道科技管理部门或人员(科技助理)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提供项目验收材料。园区、乡镇、街道科技管理部门或人员(科技助理)负责审查全部验收材料,签署初审意见后,将项目验收申请及验收材料报送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审核。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组织项目验收。
区创新基金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应在项目合同到期后一年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单位需对区创新基金项目合同确定的目标、进度等进行调整或项目终止,须按项目原申报程序报经区科技局、区财政局批准后,方可执行。经批准撤销或终止的项目,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进行项目经费财务清算,由园区、乡镇、街道科技管理部门或人员(科技助理)负责,督促企业将剩余经费按原渠道归还,对人为欺诈申报、恶意停止的项目,资助项目经费按原渠道全
5 额归还。否则,相关园区、乡镇、街道两年内不得组织申报任何区级以上科技项目。
第二十五条 各园区、乡镇、街道科技管理部门或人员(科技助理)应定期向区科技局、区财政局报告辖区内创新基金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
第二十六条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将不定期对获得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进行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对在立项、申报、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