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
明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兹有
在重庆市
号拥有住宅一套,将其作为经营场所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按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由厉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现经该房屋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将该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
特此证明!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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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改成经营性用房证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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