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
深圳市**公司申请将位于贵阳市金阳新区观山北路西侧金华园C区第*栋*单元*层2号房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该房屋用途为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现已经由深圳市**公司征求该房屋全体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将此住宅改变成为经营性用房,并已经由贵阳市金阳新区金华园社区服务中心确认这一征求意见的事实。
特此证明
贵阳市金阳新区金华园社区服务中心2012年1月10日
《住所改经营场所登记表》《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和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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