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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无人值守变电站运维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3 12:14: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国家电网公司无人值守变电站运维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无人值守变电站运维管理工作,实现运维管理的标准化,保障变电站安全稳定运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明确了无人值守变电站的管理模式、职责分工、生产准备、运维班管理、设备巡视、工作票、倒闸操作、设备定期维护、带电检测及在线监测、状态评价、缺陷处理、异常和故障处理、专项工作、辅助设施、仪器仪表及工器具、外来人员、车辆管理、运维记录及台帐、档案资料等方面的规范化要求。

第三条 按照“分级管理、重点管控、差异化运维”为原则开展变电站各项运维工作。根据重要程度,将变电站分为四类。

(一)一类变电站是指交流特高压站,核电、大型能源基地(300万千瓦及以上)外送及跨大区(华北、华中、华东、东北、西北)联络750/500/330kV变电站;

(二)二类变电站是指除一类变电站以外的其它750/500/330kV 变电站,电厂外送变电站(100 万千瓦及以上、300万千瓦以下)及跨省联络220kV变电站,主变或母线停运、开关拒动造成四级及以上电网事件的变电站;

(三)三类变电站是指除二类以外的 220kV 变电站,电厂外送变电站(30万千瓦及以上,100万千瓦以下),主变或母线停运、开关拒动造成五级电网事件的变电站,为一级及以上重要用户直接供电的变电站;

(四)四类变电站是指除

一、

二、三类以外的 35kV 及以上变电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各单位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代管单位)35 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无人值守变电站的运维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国网运维检修部(运维检修部以下简称“运检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系统无人值守变电站运维工作的专业管理;

(二)负责制定无人值守变电站运维管理规定及相关标准;

(三)负责对公司系统各单位 330 千伏及以上无人值守变电站运维质量监督检查和专业交流;

(四)负责组织解决无人值守变电站重大缺陷和问题;

(五)负责与国家电力调控中心沟通协调。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含国网运行公司,以下统称“省公司”)运检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上级各项规章制度及技术标准;

(二)负责组织实施无人值守变电站技术改造;

(三)负责每月汇总分析严重及以上缺陷并督促消缺;

(四)负责组织省公司电科院按照规定开展带电检测及状态评价;

(五)负责与相关调控中心沟通协调;

(六)负责组织 330 千伏及以上无人值守变电站的交接验收;

(七)负责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变电站运维质量监督检查和专业交流。 第七条 省(市)检修公司、地(市)公司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各项工作要求;

(二)建立本单位运维管理的常态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工作标准;

(三)负责组织编写所辖无人值守变电站现场规程;

(四)组织开展设备运维、检修、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本单位专业人员开展设备带电检测和状态评价;

(六)负责参与基建工程交接验收,组织开展生产准备工作;

(七)负责向上级单位申报设备停电检修计划;

(八)负责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无人值守变电站运维质量监督检查和专业交流;

(九)定期开展运行分析、做好危险点预控,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检查;

(十)针对复杂操作、薄弱运行方式、大型基建工程等进行现场安全监督;

(十一)及时分析设备缺陷,制定预防措施,督促消除设备缺陷;

(十二)定期组织开展班组专业互查活动。

第八条 变电运维班(以下简称“运维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上级各项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工作要求;

(二)负责所辖无人值守变电站的运行维护及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无人值守变电站生产计划、统计报表的编制、上报和执行;

(四)负责所辖无人值守变电站设备台帐、设备技术档案、规程制度、图纸资料等的管理;

(五)负责每月开展运维分析;

(六)参加新建、扩建、改造变电站工程的生产准备工作。

第三章 生产准备

第九条 新建变电站核准后,主管部门应及时明确变电站生产准备及运维管理责任单位,启动并组织开展生产准备工作,落实生产准备人员,编制变电站生产准备工作方案。

第十条 生产准备人员应全程参与工程设计评审、设备选型、设备安装调试等前期工作,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相关反事故措施及无人值守变电站各项技术措施。

第十一条 生产准备人员应在变电站投运前建立运维站对变电站的管理机制,制定运维站及无人值守变电站各项运行规程,设立运行台帐。

第十二条 运维单位应结合工程情况对生产准备人员开

展有针对性的设备培训,内容应包括设备工作原理、运维技能和规章制度等方面。

第十三条 调试前1个月,运维单位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工器具、仪器仪表及办公设施。安全工器具配备的种类和数量必须满足安规要求。

第十四条 运维单位应在变电站建设过程中及时接收和妥善保管工程建设单位移交的专用工器具及备品备件。应填写好移交清单,并签字备案。

第十五条 运维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控部门完成变电站命名及设备编号工作,在变电站调试前一周完成设备标志牌、相序牌、警示牌的制作和安装。

第十六条 运维单位应全程参与工程的竣工预验收、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运维单位应参加验收大纲和调试方案的审查等工作,配合工程启动调试单位做好启动调试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运维单位应根据公司《无人值守变电站及监控中心技术导则》、《无人值守变电站技术条件》等文件规范开展验收工作。

第十九条 验收合格后,运维单位向相关单位运检部门及调控部门上报变电站归属运维站及业务联系方式,变电站启动投运后,调度、运检和安监联合验收,验收通过后试运行一周即实行无人值守。

第二十条 工程试运行结束后,工程建设单位和运维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工程档案资料,包括系统启动调试报告和试运行报告的验收、交接和归档工作。

第四章 运维班管理

第二十一条 运维单位应根据区域内变电站分布情况,合理设置运维班驻地,以满足应急处置等需要。原则上运维班驻地工作半径不宜大于90公里或超过90分钟车程。

第二十二条 运维班应具有相应的信息系统,实现对所辖变电站的异常及告警信息的查询功能,以满足事故及异常处理需求。 第二十三条 运维班值班方式应满足日常维护和应急工作的需要,运维班 24 小时应有人应急值班,夜间值班不少于2人。应急值班方式应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改变。

第二十四条 运维班运维人员与调控部门业务联系(包括操作联系、开收工、异常和故障处理等)均应录音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五条 运维班运维人员应严格执行相关规程规定和制度,完成所辖无人值守变电站的现场倒闸操作、设备巡视、定期轮换试验、消缺维护及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运维班运维人员外出工作时,应保持通讯畅通。

第二十七条 运维班运维人员应统一着装,佩戴岗位标志,遵守劳动纪律,在当班负责人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且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八条 交接班

(一)运维人员应按照交接班制度的规定进行交接。未办完交接手续之前,不得擅离职守;

(二)交接班前、后 30 分钟内,一般不进行重大操作。在处理事故或倒闸操作时,不得进行工作交接;工作交接时发生事故,应停止交接,由交班人员处理,接班人员在交班负责人指挥下协助工作;

(三)交接班的主要内容: 1.所辖无人值守变电站运行方式; 2.缺陷、异常、事故处理情况;

3.两票的执行情况,现场遗留安全措施及接地线情况; 4.所辖无人值守变电站维护、检修工作开展情况; 5.各种记录、资料、图纸的收存保管情况;

6.现场安全用具、钥匙、车辆及备品备件使用情况;7.上级交办的任务及其它事项。

(四)交班负责人按交接班内容向接班人员交待情况,接班人员确认无误后,由交接班双方负责人签名后,交接班工作方告结束;

(五)接班后,接班负责人应及时组织召开本班班前会,根据天气、运行方式、工作情况、设备情况等,布置安排本值工作,交待注意事项,做好事故预想。 第二十九条 运维分析

(一)运维分析分为综合分析和专题分析,主要是针对设备运行、操作和异常情况及运维人员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制订防范措施,提高运维工作质量和运维管理水平;

(二)综合分析每月开展 1 次,由运维班班长组织全体运维人员参加。综合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两票”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分析; 2.事故、异常的发生、发展及处理情况; 3.发现的缺陷、隐患及处理情况; 4.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动作情况; 5.季节性预防措施和反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6.设备巡视检查监督评价及巡视存在问题;

7.天气、负荷及运行方式发生变化,运维工作注意事项; 8.本月运维工作完成情况以及下月运维工作安排。

(三)专题分析应根据需要有针对性开展。专题分析由班长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应根据运维中出现的特定问题,制定对策,及时落实,并向上级汇报。专题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 1.设备出现的故障及多次出现的同一类异常情况;

2.设备存在的家族性缺陷、隐患,采取的运行监督控制措施。

(四)分析后要记录活动日期、分析的题目及内容、存在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有需上级解决的问题及改进意见应及时呈报。

第五章 设备巡视

第三十条 运维班负责所辖无人值守变电站的现场设备相关巡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巡视的一般要求:

(一)对于不具备可靠的自动监视和报警系统的设备,应适当增加巡视次数;

(二)变电站生产现场应具备完善的安全措施和标识,站内施工区域必须与运行区域可靠隔离;

(三)为确保夜间巡视安全,变电站应具备完善的设备区照明;

(四)现场巡视用具应合格、齐备;

(五)例行巡视、全面巡视和专业巡视时,运维人员应持标准化巡视作业指导书(卡)开展设备巡视,巡视项目和标准按照各单位审定的标准化巡视作业指导书(卡)执行;

(六)备用变压器应按照运行设备的要求进行巡视。

第三十二条 无人值守变电站的设备巡视检查,分为例行巡视、全面巡视、专业巡视、熄灯巡视和特殊巡视。

第三十三条 例行巡视:一类变电站每2天不少于1次;二类变电站每 3 天不少于 1 次;三类变电站每周不少于 1次;四类变电站每两周不少于1次。配置智能机器人巡检系统的变电站可降低例行巡视频次。例行巡视是指对站内设备及设施外观、异常声响、设备渗漏、监控系统、二次装置及辅助设施异常告警、消防安防系统完好性、变电站运行环境、缺陷和隐患跟踪检查等方面的常规性巡查,具体巡视项目按照现场运行规程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全面巡视:一类变电站每周不少于1次;二类变电站每 15 天不少于 1 次;三类变电站每月不少于 1次;四类变电站每两月不少于1次。全面巡视是指在例行巡视项目基础上,对站内设备开启箱门检查,记录设备运行数据,检查设备污秽情况,检查防火、防小动物、防误闭锁等有无漏洞,检查接地网及引线是否完好,检查变电站设备厂房等方面的详细巡查。 第三十五条 专业巡视:一类变电站每月不少于1次;二类变电站每季不少于 1 次;三类变电站每半年不少于 1次;四类变电站每年不少于1次。专业巡视指为深入掌握设备状态,由运维、检修、设备状态评价人员联合开展对设备的集中巡查和检测。

第三十六条 熄灯巡视每月不少于1次。熄灯巡视指夜间熄灯开展的巡视,重点检查设备有无电晕、放电,接头有无过热现象。

第三十七条 特殊巡视指因设备运行环境、方式变化而开展的巡视。遇有以下情况,应进行特殊巡视: 1.大风后; 2.雷雨后;

3.冰雪、冰雹、雾霾; 4.新设备投入运行后;

5.设备经过检修、改造或长期停运后重新投入系统运行后; 6.设备缺陷有发展时;

7.设备发生过负荷或负荷剧增、超温、发热、系统冲击、跳闸等异常情况; 8.法定节假日、上级通知有重要保供电任务时;

9.电网供电可靠性下降或存在发生较大电网事故(事件)风险时段。

第三十八条 运维班每月应结合停电检修计划、带电检测、设备消缺维护等工作制定巡视计划,提高运维质量和效率。

第三十九条 巡视项目和标准按照各单位审定的标准化巡视作业指导书(卡)执行。

第四十条 巡视中如有紧急需要,运维人员应立即停止巡视,参与处理有关事宜,处理完后,再继续巡视。

第四十一条 运维班班长、技术员应每月至少参加一次巡视,监督、考核巡视检查质量。第六章 工作票

第四十二条 工作票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安规”)。 第四十三条 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名单每年应由安全监察部门审查并书面公布。 第四十四条 第一种工作票应至少在工作前 1 日送达(或传真、局域网传送)运维班,第二种工作票和带电作业工作票可在进行工作的当天预先交给工作许可人。

第四十五条 运维班接到工作票后,应根据工作任务和无人值守变电站设备实际运行情况,认真审核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善并符合现场条件。

第四十六条 工作许可时,运维班派出许可人员到无人值守变电站现场办理许可手续,并在现场做好记录。第二种工作票,现场无需布置安全措施的,可采取电话许可方式,但应录音,并做好记录。电话许可时,工作负责人及工作班成员到达变电站后,电话申请变电运维班当值人员申请许可开工。运维班当值人员接到工作负责人的电话申请,需核对工作内容并再次确定现场无需布置安全措施后,交代相关注意事项并许可开工,工作许可人应在相关记录簿上做好记录。 第四十七条 工作间断时,工作班人员应从工作现场撤出。每日收工,应清扫工作地点,断开试验用电源,锁好门窗,开放已封闭的通道。若工作间断后所有安全措施和接线方式保持不变,工作票可由工作负责人执存。

第四十八条 复工时,工作负责人应重新认真检查确认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的要求,如所有安全措施和接线方式无变动,工作负责人可以电话形式向运维班当值人员办理复工手续,并进行全过程电话录音;如检修设备安全措施有变动,运维班必须派许可人员到现场重新履行许可手续。

第四十九条 检修工作临近结束前,工作负责人预先与运维班联系,通知运维人员进行验收,运维班应及时安排人员到现场进行验收。涉及断路器的检修维护工作,必要时调控部门应进行遥控操作验收。

第五十条 工作票终结后,验收人员及时向运维班和调控中心汇报,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五十一条 使用过的工作票由运维班专人统一整理、保存,保存期至少1年。

第七章 倒闸操作

第五十二条 操作票管理应严格执行《安规》。

第五十三条 运维人员操作资格、接发令权限应经上级部门批准并公布;运维人员调度业务联系资格应经相关调控部门批准。

第五十四条 对于计划性作业,运维人员应根据调控中心下达的操作预令,提前做好操作相关准备工作。

第五十五条 操作预令应由调控中心下达至相应的运维班。运维人员对预令发生疑问时应及时与发令人联系。倒闸操作时应以正式的调度指令为准。

第五十六条 运维人员根据调度预令填写操作票,审核无误,到达需要操作的无人值守变电站,主动与调控中心联系。调控中心将操作正令下达相应变电站现场,现场运维人员接令复诵无误后,并与调度预令核对一致,方可开始操作,发令复诵过程双方应录音。

第五十七条 运维人员开始操作前应告知调控人员,应避免双方同时操作同一对象。 第五十八条 当操作发生疑问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并向发令人汇报。待发令人再行许可后,方可进行操作。在恢复操作时运维人员必须重新进行核对,确认操作设备、操作步骤正确无误。 第五十九条 操作结束后,运维人员应向发令人汇报,并与调控人员做好运行方式的核对。 第六十条 使用过的操作票由运维班专人统一整理、保存,保存期至少1年。

第八章 设备定期维护

第六十一条 变电站定期维护项目包括对

一、二次设备、在线监测装置、备用电源、通风系统、消防、照明、安防等辅助设施的轮换、试验、检查以及对房屋、围墙等土建设施的检查等内容。 第六十二条 运维单位应结合变电站地域分布、人员、环境、设备等情况,制订定期维护工作计划。

第六十三条 定期轮换、试验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照明每季度试验1次;

2.主变备用冷却器每季度轮换1次;3.主变冷却电源自投功能每季度试验1次; 4.站用直流系统备用充电机每半年启动1次。 第六十四条 日常维护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1.避雷器动作次数抄录每月1次,泄漏电流结合巡视抄录; 2.防小动物设施每月维护1次; 3.安全工器具每月检查1次;

4.全站各装置、系统时钟每月核对1次; 5.排水、通风系统每月维护1次; 6.单个蓄电池电压测量每月1次; 7.漏电保安器每季试验1次; 8.消防器材每月维护2次;

9.室内、外照明系统每季度维护1次; 10.机构箱加热器及照明每季度维护1次; 11.安防设施每季度维护1次; 12.防误装置每半年维护1次; 13.二次设备每半年清扫1次; 14.锁具每年维护1次; 15.蓄电池内阻测试每年1次; 16.电缆沟每年清扫1次;

17.强油风冷主变带电水冲洗每年进行1次(迎峰度夏前)。

第六十五条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定期维护应满足相关专业管理的要求。 第九章 带电检测及在线监测

第六十六条 带电检测的设备范围主要包括变压器、组合电器、断路器、隔离开关、互感器、耦合电容器、避雷器、穿墙套管、高压电缆、开关柜、电容器、电抗器及其他相关二次设备等。 第六十七条 带电检测项目主要包括:红外热成像检测、油色谱分析、SF6气体组份分析、高频局部放电检测、超高频局部放电检测、超声波局部放电检测、暂态地电压检测、铁芯接地电流检测、相对介质损耗因数和电容量测量、泄漏成像法检测、金属护套接地系统、避雷器泄漏电流检测等。

第六十八条 带电检测计划编制

(一)各运维单位应在每年10月15日前根据带电检测周期要求和设备状态评价结果组织编制下一年度检测计划,其中 220 千伏及以上设备带电检测计划经省检修公司、地(市)公司初审后报送省公司运检部、状态评价中心备案;

(二)各运维单位根据年度检测计划,综合考虑状态检修、迎峰度夏、特殊状态下工作需要,合理安排月度检测计划并实施。 第六十九条 带电检测周期

(一)红外检测:500 千伏(330 千伏)及以上变电站每2周1次,220千伏变电站每月1次,110千伏(66千伏)及以下变电站每季度1次,迎峰度夏(冬)、大负荷、新设备投运、检修结束送电期间要增加检测频次。配置智能机器人巡检系统的变电站可由智能机器人完成红外检测;

(二)其它带电检测项目、检测周期按照公司《电力设备带电检测技术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带电检测异常处理

(一)检测人员检测过程发现数据异常,应立即上报本单位运检部。对于 220 千伏及以上设备,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异常情况以报告的形式报省公司运检部和省设备状态评价中心;

(二)省设备状态评价中心根据上报的异常数据在一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和诊断,必要时安排复测,并将明确的结论和建议反馈省公司运检部及运维单位,安排跟踪检测或停电检修试验。因检测数据异常而退运的设备,由省公司运检部根据情况安排省设备状态评价中心等单位做好后续分析工作。

第七十一条 在线监测装置管理

(一)设备在线监测装置应按照运行设备管理,统一纳入运行设备管理体系并建立设备台帐;

(二)在线监测装置的定值应根据相关标准和规定设定,定值的整定和修改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三)每周检查装置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缺陷,确保装置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章 设备状态评价

第七十二条 变电设备状态评价包括设备定期评价和设备动态评价。定期评价每年不少于一次;动态评价主要包括新设备投运后的首次评价、缺陷评价、带电检测评价、不良工况评价、检修评价、新发布家族缺陷后的评价等。

第七十三条 变电设备的定期评价实现分级管理,按电压等级由各级运检单位和设备状态评价中心逐级完成。

第七十四条 对于一类变电站,省公司运检部每年组织省设备状态评价中心和省检修公司赴现场开展变电站设备状态定期评价,评价结果由国网设备状态评价中心对比复核并出具报告。国网运检部组织国网设备状态评价中心每年结合带电检测开展一次专项状态评价,由国网设备状态评价中心出具评价意见。

第七十五条 对于二类变电站,省公司运检部每年组织省设备状态评价中心和省检修公司赴现场开展变电站设备状态定期评价,评价结果由省设备状态评价中心对比复核并出具报告。 第七十六条 对于

三、四类变电站,各运维单位运检部每年集中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赴现场开展变电站设备状态评价工作并出具报告。

第十一章 缺陷处理

第七十七条 缺陷的分类

(一)危急缺陷:设备或建筑物发生了直接威胁安全运行并需立即处理的缺陷,否则,随时可能造成设备损坏、人身伤亡、大面积停电、火灾等事故;

(二)严重缺陷:对人身或设备有严重威胁,暂时尚能坚持运行但需尽快处理的缺陷;

(三)一般缺陷:上述危急、严重缺陷以外的设备缺陷,指性质一般,情况较轻,对安全运行影响不大的缺陷。

第七十八条 运维人员发现设备缺陷后,应对缺陷进行初步定性,将相关信息录入生产管理系统(PMS)启动缺陷处理流程。对可能会改变

一、二次设备运行方式或影响集中监控的危急、严重缺陷情况应向相应调控人员汇报。缺陷未消除前,运维人员应加强监视设备缺陷的发展趋势,并提醒调控中心对危急、严重缺陷设备加强运行监视。

第七十九条 对于影响遥控操作的缺陷,应立即安排处理,处理前后运维人员均应及时告知调控中心,并做好记录。必要时配合调控中心进行遥控操作试验。

第八十条 危急、严重缺陷一经发现,运维人员在现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展成事故,并向本单位专业管理人员汇报。能经短时处理恢复的,应及时组织现场消缺处理。 第八十一条 危急缺陷处理时限不超过 24 小时;严重缺陷处理时限一般不超过1周,最多不超过1个月,消除前须加强监视。(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严重缺陷处理时限不超过 72 小时);一般缺陷原则上应尽快安排处理,对于需要设备停电处理的,最长不超过一个检修周期。 第八十二条 缺陷处理后,缺陷处理工作负责人要立即在生产管理系统(PMS)中录入消缺记录,完成闭环管理。

第八十三条 缺陷处理后要进行验收,及时向本单位管理人员汇报。调控中心发起的缺陷,缺陷处理完毕后运维班组应向调控中心核对缺陷处理情况。

第八十四条 工程质保期内的设备设施缺陷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处理。

第十二章 异常和故障处理

第八十五条 设备发生异常或故障后,运维班立即派人赶赴无人值守变电站现场进行详细检查;运维人员经现场检查、分析后,立即汇报调控中心和主管部门,汇报内容包括: 1.现场天气情况;

2.一次设备现场外观检查情况; 3.现场是否有人工作;

4.站内相关设备有无越限或过载; 5.站用电安全是否受到威胁; 6.二次设备的动作、复归详细情况。

第八十六条 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发生下列情况时可临时安排人员驻站运维: 1.设备发生重大异常、故障需要有人现场定时监视时; 2.发生台风、雨雪冰冻、雾霾等恶劣气候时; 3.重要保供电任务时;

4.当主变、断路器等重要设备发生严重故障,危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时。

第八十七条 无人值守变电站临时安排人员驻站运维时,应由运维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运维人员到达现场后和撤离现场前应告知调控中心。

第八十八条 运维班应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反事故演练,并做好相关记录,提高事故情况下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三章 专项工作

第八十九条 防污闪管理

(一)应以现场饱和盐密、灰密测量数据为依据,结合运行经验和气候、环境条件,全面客观地进行现场污秽度评估和污区等级划分,并据此绘制、修订污区分布图。污区分布图应每年局部修订一次,每3年全面修订一次;

(二)当冬季积污期持续无降雨日接近历史最大值时,应立即安排现场测试工作,如绝缘子污秽程度达到或超过设计标准,应采取必要的防污闪措施;

(三)根据现场污秽度监测布点要求和环境变化,优化监测点布置,完善监测档案;

(四)加强设备状态评价,及时进行外绝缘配置校核工作。对不满足要求的设备,应制订整改措施,按轻重缓急纳入技改大修计划;

(五)中、重污区的防污闪改造应优先采用高温硫化硅橡胶类防污闪产品,并综合考虑防冰(雪)闪和防雨闪;

(六)对运行满 3 年的防污闪涂料,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抽查,对不满足要求的及时覆涂;

(七)加强变电站零值、低值瓷绝缘子的检测,及时更换自爆玻璃绝缘子及零、低值瓷绝缘子;

(八)污区等级处于 c 级及以上核电、大型能源基地电力外送站及跨大区联络 330 千伏及以上变电站应涂覆防污闪涂料。处于发生过冰闪和雨闪的地区、处于冻雨和粘雪的地区和外绝缘伞间距小于67mm的设备应加装增爬裙;

(九)污区等级处于d级及以上污秽区,22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应涂覆防污闪涂料。对处于发生过冰闪和雨闪的地区、处于冻雨和粘雪地区的设备应采取加装增爬裙等措施;

(十)污区等级处于c级的750、500(330)、220千伏变电站及污区等级处于d级的110(66)千伏电压等级的变电站,应视绝缘配置、污秽情况及雨雪地区情况确定采取涂覆防污闪涂料和加装增爬裙;

(十一)超过 1 年未清扫的,应每季度对污秽程度进行评估,对不合格的应立即安排清扫。对运行超过 3 年的涂料,每次检修时要检查有无起皮、龟裂、憎水性丧失等现象,如发现上述现象应及时安排复涂;

(十二)在大雾(霾)、毛毛雨、覆冰(雪)等恶劣天气过程中,利用红外测温、紫外成像等技术手段,密切关注设备外绝缘状态,发现设备爬电严重时停电处理。 第九十条 防汛管理

(一)应根据本地区的气候特点、地理位置和现场实际,制定相关预案及措施。无人值守变电站站内应配备充足的防汛设备和防汛物资,包括潜水泵、塑料布、塑料 管、沙袋、铁锹等;

(二)在每年汛前应对防汛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试验,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三)防汛物资应由专人保管、定点存放,并建立专门台帐;

(四)定期检查开关、瓦斯继电器等设备的防雨罩是否完好,端子箱、机构箱等室外设备箱门是否关闭并密封良好;

(五)雨季来临前对可能积水的地下室、电缆沟、电缆隧道及场区的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和疏通,做好防进水和排水措施;

(六)下雨时对房屋渗漏、排水情况进行检查;雨后检查地下室、电缆沟、电缆隧道等积水情况,并及时排水,设备室潮气过大时做好通风。 第九十一条 防风管理

(一)应根据本地气候条件制定出无人值守变电站切实可行的防风预案和措施;

(二)大风(台风)前后,应重点检查设备引流线、设备防雨罩等是否存在异常;检查控制楼屋顶和墙壁彩钢瓦是否正常;检查户外堆放物品是否合适,箱体是否牢固,户外端子箱是否密封良好;

(三)每月检查和清理设备区、围墙及周围的覆盖物、飘浮物等,防止被大风刮到运行设备上造成故障;

(四)有土建、扩建、技改等工程作业的无人值守变电站,在大风来临前运维人员应加强对正在施工场地的检查,重点检查材料堆放、脚手架稳固、护网加固、临时孔洞封堵、缝隙封堵、安全措施等情况,防止设施机械倒塌或坠落事故,防止雨布、绳索、安全围栏绳吹到带电设备上引发事故。

第九十二条 防寒管理

(一)应根据本地区的气候特点和现场实际,制定相应的变电站设备防寒预案和措施;

(二)冬季气温较低时,应重点检查开关机构箱、变压器控制柜和户外控制保护接口柜内的加热器运行是否良好、空调系统运行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必要时对机构箱、控制柜、冷却系统、消防系统、空调系统、工业生活水系统管道以及油色谱在线监测装置管道采取相应的防寒保温措施。

第九十三条 防高温管理

(一)应根据本地区气候特点和现场实际,制定相应的变电站设备防高温预案和措施;

(二)夏季气温较高时,应对重载设备和空调机组等设备进行特巡,并做好相关记录和统计分析工作;应加大红外测温频次,及时掌握设备发热情况。 第九十四条 防小动物管理

(一)各开关柜、端子箱和机构箱应采取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设备室、主控室、通信机房、蓄电池室、控制楼、设备间、保护小室等出入门应设置防鼠挡板;

(二)每月应检查防小动物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三)各设备室的门窗应完好严密,出入时随手将门关好;

(四)设备室通往室外的电缆沟道应严密封堵,因施工拆动后应及时堵好;

(五)各设备室不得存放粮食及其它食品,应放有鼠药或捕鼠(驱鼠)器械(含电子式),并做好统一标识;

(六)设备施工后,应验收防小动物措施落实情况。因施工和工作需要将封堵的孔洞、入口、屏柜底打开时,应在工作结束时及时封堵。若工期较长,每日收工时,施工人员必须采取临时封堵措施,运维人员要进行检查。工作结束运维人员应验收孔洞是否封堵严密,不符合要求不得结束工作票。

第九十五条 防误装置管理

(一)运维人员负责变电站防误装置的管理,组织人员定期进行巡视、维护、检修等工作,变电站现场运行规程应明确对防误装置的使用规定;

(二)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变电站防误装置应做到“三同时”,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安装、同时投产。凡发现防误功能不满足“五防”要求的,运维单位有权拒绝设备的投运;

(三)高压电气设备都应安装完善的防误操作闭锁装置。防误操作闭锁装置不得随意退出运行,停用防误操作闭锁装置应经本单位分管生产领导批准;

(四)防误闭锁装置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发现缺陷及时上报和处理。防误装置的巡视检查应与主设备巡视同时进行;

(五)电气设备的防误闭锁功能因故失去,暂时无法恢复的,可加挂普通挂锁作为临时措施;

(六)防误装置解锁钥匙应封存管理,并放置在固定地点,每次使用应符合审批手续并填好相关记录。

第九十六条 危险品管理

(一)站内的危险品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相关台帐;

(二)各类可燃气体、油类应按产品存放规定的要求统一保管,不得散存;

(三)备用六氟化硫(SF6)气体应妥善保管,对回收的六氟化硫(SF6)气体应妥善收存;

(四)六氟化硫(SF6)配电装置室、蓄电池室的排风机电源开关应设置在门外;

(五)废弃有毒的电力电容器要按国家环保部门有关规定保管处理;

(六)设备室通风装置因故停止运行时,禁止进行电焊、气焊、刷漆等工作,禁止使用煤油、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 第九十七条 隐患排查治理

(一)各单位应建立隐患排查常态工作机制,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以及历年来典型事故案例,组织开展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运维单位应建立隐患排查档案,根据隐患治理计划及时分析汇总进度情况,对变电站隐患进行闭环管理;

(三)因客观原因对于暂时无法治理的隐患,运维单位应制定预控措施,并开展事故预想及反事故演习;

(四)隐患排查发现的重大设备隐患,各单位应及时上报相关运检部,优先安排技改、大修项目,确保隐患及时消除。

第十四章 辅助设施

第九十八条 一般要求

(一)无人值守变电站的辅助设施主要指为保证无人值守变电站安全稳定运行而配备的消防、安防、工业视频、通风、制冷、采暖、除湿、生活水系统、照明系统、道路、建筑物等;

(二)运维人员应根据工作计划要求,定期进行辅助设施维护、试验及轮换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运维班应结合本地区气象、环境、设备情况临时增加辅助设施检查维护工作频次。 第九十九条 消防设施

(一)变电站须具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并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二)运维班应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制定现场消防管理规程,落实有资质的人员负责专项管理,并严格执行;

(三)变电站消防设施的相关报警信息应传送至调控 中心;

(四)变电站应配备数量足够且有效的消防器材并放置在固定地点,相关运维人员应会正确使用、维护和保管;应制定消防器材布置图,标明存放地点、数量和消防 器材类型;

(五)应备有经消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防火预案;

(六)运维班负责管理、检查消防器材的放置、完好情况并清点数量,记入相关记录。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挪做它用;

(七)运维班负责建立消防设备档案、台帐等技术资料。应根据《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对站内防火重点部位或场地动火级别进行区分,明确一级动火区和二级动火区。在站内易燃易爆区域禁止动火(电焊、气焊)作业,特殊情况需要动火作业,应严格按照动火工作票制度执行;

(八)控制保护屏、配电屏和端子箱等电缆穿孔应用防火材料封堵。设备室或设备区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室(亭)的门不应上锁,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

(九)运维人员应定期学习消防知识和消防用器材的使用方法,熟知火警电话和报警方法,定期组织消防演习。 第一百条 安防设施

(一)无人值守变电站须具备完善的安防设施,应能实现安防系统运行情况监视、防盗报警等主要功能,相关报警信息应传送至调控中心;

(二)无人值守变电站实体防护措施应可靠有效,并报有关部门审查;

(三)无人值守变电站的大门正常应关闭、上锁,装有防盗报警系统的应定期检查、试验报警装置完好;

(四)运维人员在巡视设备时应兼顾安全保卫设施的巡视检查;

(五)按相关保卫规定,未经审批和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携带进站;

(六)运维人员在巡视设备时应兼顾工业视频设施的巡视检查,发现设施异常时应及时安排处理。

第十五章 仪器仪表及工器具

第一百零一条 变电站应配备数量足够且有效的安全、操作工器具,应明显编号并放置在固定地点,各种安全、操作工器具应有适量的合格备品;运维人员应会正确使用和保管各类安全、操作工器具。

第一百零二条 变电站应配备满足工作需求且校验合格的仪器仪表及工器具,并放置在固定地点;运维人员应会正确使用和保管各类仪器仪表。

第一百零三条 运维班应对仪器仪表和安全、操作工器具建立清册,定期进行检查试验,并做好记录。

第一百零四条 仪器仪表及工器具的申领、更换、报废等事宜由运维班提出,并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六章 外来人员

第一百零五条 外来人员是指除负责无人值守变电站管理、运维、检修人员外的各类人员(如:外来参观人员、进入无人值守变电站工作的临时工、工程施工人员等)。

第一百零六条无单独巡视设备资格的人员到无人值守变电站参观检查,应在运维人员的陪同下方可进入设备场区。

第一百零七条外来参观人员必须得到相关部门的许可,到运维班办理相关手续、出示有关证件,得到允许后,在运维人员的陪同下方可进入设备场区。

第一百零八条对于进入无人值守变电站工作的临时工、外来施工人员必须履行相应的手续、经安全监察部门进行安全培训和考试合格后,在工作负责人的带领下,方可进入无人值守变电站。如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无人值守变电站安全管理规定,运维人员有权责令其离开变电站。

第一百零九条外来施工队伍到无人值守变电站必须先由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票,其他人员应在非设备区等待,不得进入主控室及设备场区;工作许可后,外来施工队 伍应在工作负责人带领和监护下到施工区域开展工作。 第一百一十条严禁施工班组人员进入工作票所列范围以外的电气设备区域。发现上述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施工班组的作业,并报告当班负责人或相关领导。

第十七章 车辆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运维班应配置满足无人值守变电站运行维护工作需要的生产车辆。 第一百一十二条 生产车辆严禁私用,使用前后应做好相关的登记工作。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专(兼)职驾驶员定期做好车辆的例行保养、检查工作,保证车况良好。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专(兼)职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禁止利用生产车辆学习驾驶。 第一百一十五条变电站内车辆行驶必须严格遵守限速、限高规定,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和停放。 第一百一十六条 变电站内严禁作为非工作车辆停车点。

第一百一十七条 变电站特种车辆应定期检验,特种车辆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

第十八章 运维记录及台帐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运维班及变电站现场应具备各类完整的运维记录台帐,纸质记录至少保存一年,重要记录应长期保存。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运维记录台帐原则上应通过生产管理系统(PMS)进行记录,系统中无法记录的内容可通过纸质形式记录。通过生产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内容可不进行纸质记录,必要时打印存档。

第一百二十条 运维记录台帐的填写应及时、准确和真实,便于查询。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运维班相关负责人应对运维记录台帐每月进行审核,省检修公司、地(市)公司每季应至少组织1次台帐检查。

第一百二十二条 应至少具有以下记录台帐: 1.运维工作日志; 2.设备巡视记录; 3.设备缺陷记录; 4.设备修试记录; 5.断路器跳闸记录;

6.避雷器动作及泄漏电流记录; 7.红外测温记录; 8.运维分析记录; 9.反事故演习记录; 10.解锁钥匙使用记录; 11.蓄电池测量记录;

12.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工作记录。

第十九章 档案资料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运维班应具备资料

(一)法规、规程、规定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道路交通安全法;

4.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5.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

6.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7.公司输变电设备相关运行规范; 8.公司电网设备状态检修相关管理规定; 9.公司输变电设备评价相关管理规定; 10.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

11.电力系统用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 12.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 13.电网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运行条例; 14.电力设备带电检测技术规范;

15.公司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管理相关规定; 1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7.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相关规定; 18.公司现场标准化作业指导书编制导则; 19.公司输变电设备相关技术标准; 20.输变电设备状态检修试验规程; 21.公司防止电气误操作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22.带电设备红外诊断应用规范; 23.公司输变电设备防雷工作相关管理规定; 24.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25.相关调度规程;

26.所辖变电站现场运行规程。

(二)制度类

1.国家电网公司无人值守变电站运维管理规定; 2.国家电网公司变电(直流)检修管理规定; 3.设备缺陷管理相关制度;4.调控相关管理规定 5.消防相关管理规定

6.事故处理相关制度(预案)。

(三)技术资料类 1.变电站典型操作票; 2.变电站设备说明书;

3.变电站继电保护定值通知单; 4.变电站工程竣工(交接)验收报告; 5.变电站设备修试报告; 6.变电站设备评价报告。

(四)图纸、图表类 1.所辖变电站一次主接线图; 2.所辖变电站站用电系统图; 3.所辖变电站直流系统图; 4.运行维护定期工作表;

5.所辖变电站设备最小载流元件表。 第一百二十四条 无人值守变电站应具备资料

(一)法规、规程类

1.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 2.相关调度规程; 3.变电站现场运行规程。

(二)技术类 1.变电站典型操作票; 2.变电站设备说明书;

3.调控部门下发的变电站继电保护正式定值通知单和保护装置打印的当前运行定值清单。

(三)图纸类 1.一次主接线图; 2.站用电主接线图; 3.直流系统图;

4.正常和事故照明接线图;

5.继电保护、远动及安全自动装置原理和展开图; 6.巡视路线图; 7.全站平、断面图; 8.组合电器气隔图; 9.直埋电力电缆走向图;

10.接地装置布置以及直击雷保护范围图; 11.消防设施(或系统)布置图(或系统图); 12.地下隐蔽工程竣工图;

13.断路器、隔离开关操作控制回路图; 14.通信设备原理、接线图;

15.测量、信号、故障录波及监控系统回路、布置图; 16.主设备保护配置图; 17.视频监控布置图。 18.设备最小载流元件表; 19.交直流熔断器及开关配置表;

20.有关人员名单(各级调度员、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有权单独巡视设备的人员等)。

第二十章 检查考核

第一百二十五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对所辖无人值守变电站的运维管理工作质量进行检查督导。 第一百二十六条 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网运检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14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原《无人值守变电站管理规范(试行)》(国家电网生〔2008〕1261号)同时废止。

国家电网公司无人值守变电站运维管理规定国网(运检4)302

浅析无人值守变电站的运维管理

无人值守变电站运规

无人值守变电站发展趋势

无人值守变电站解决方案

无人值守变电站题

无人值守变电所管理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变电运维管理规定(试行)

无人值守变电站监控方案

无人值守变电站安全运行管理研究

国家电网公司无人值守变电站运维管理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无人值守变电站运维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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