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复习资料: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
我考二级建造师是去年的事情了,那时候也没多想,就想着考一个试试。由于有工作平时事情很多真的抽不出太多时间来进行复习,我相信今年的很多二级建造师考生们的情况和我也都是一样的。所以,去年我就听从了一个前辈的建议去103网校报了个班,他当年就是在那上的课最后考过了。后来我发现103网校的课真的挺不错的,老师讲的很好管的也很严。今年我就想着作为一个过来人给后面跟我一样没那么多时间复习的考生们一点帮助吧,总结出了一些我在听103网校课程的时候的复习资料,本文是对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知识点的总结。
(一)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
在买卖合同中,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一方称买受人,转移标的物并取得价款的一方称为出卖人。买卖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买卖合同是一种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2、买卖合同是有偿合;
3、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二)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出卖人的主要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交付方式可以是现金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抑制交付;(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义务 (3)瑕疵担保义务 :包括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和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2、买受人的主要义务:(1)支付价款的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地点和时间支付价款;(2)受领标的物的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接受买卖标的物及其有关权证和单证;(3)对表的物的进行检验和及时通知的义务:买受人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
(三)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
标的物毁坏、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之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有买卖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四)特殊买卖合同的规定
1、凭样品买卖;
2、试用买卖;
3、招标投标买卖;
4、拍卖;
5、易货买卖。
(五)孳息的归属和买卖合同的解除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所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因标的物的物主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好了,以上就是我在103网校课程的指导下总结出的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知识点的复习资料,还希望能够对今年的二级建造师考生们有所帮助。大家要是觉得光看我总结的还不能完全理解的话,也可以去103网校的官网看一看,他家讲的真的挺好的。
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2Z204032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