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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用工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19:40:0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劳务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劳务用工行为,合理有序地使用外部劳务,优质、安全、高效地完成施工生产任务,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国家《劳动法》、《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用工指我公司在从事工程活动中所使用的临时劳务人员及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工程管理部为公司劳务用工归口管理里部门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关于劳务用工管理的管理制度;

2、负责公司劳务承包管理的业务指导、检查;

3、负责建立公司内部劳务管理制度,建立公司劳务用工信息库。

第五条 项目部负责劳务用工日常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是劳务管理责任人

1、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关于劳务用工管理的管理制度;

2、负责所用劳务方的推荐及临时用工的选择,负责与劳务方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并报工程管理部备案;

3、负责入场人员相关证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资料的收集、查验、建档、留存等工作;建立劳务方信用档案,并定期检查。

4、组织入场人员培训工作,并做好培训记录。特殊岗位必须要求持证上岗,报工程部备案;

5、负责对劳务方合同履约、工程质量情况跟踪管理,负责对作业质量、安全、技术、工期等监控;

6、负责劳务人员工资的审核和劳务费用的结算,负责劳务人员工资卡的办理和工资的发放;

第三章 劳务工的选用原则

第六条

劳务企业的选用,要遵循“合格准入、公开公正、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七条

通过劳务方公开招聘评价确定及日常考核评价等措施,建立劳务企业引进和退出机制,确保劳务人员的素质满足施工需要。

第八条

劳务用工队伍选择,应以资质资格、质量安全、诚信等条件进行全面考察,凡取得公司外部劳务队伍准入资格和施工能力满足要求,具备劳务作业分包资质的劳务企业均可选用。特殊情况下,应优先选用具有一定专业施工经验、能承担一定民事能力的劳务队伍。

第九条 经公司核准同意的劳务方,必须依法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及安全责任书。合同签订的主体为公司和提供劳务的劳务方。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以及安全管理责任等。凡单项劳务合同价款在200万元以上或特殊项目,由公司公开招标,组织谈判并签订合同。其他劳务委托合同由项目负责实施。

第十条 外部劳务工年龄应在18周岁及以上至55周岁及以下,能胜任施工岗位需要,且身体健康。严禁使用未满16周岁童工。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劳务用工选择确定

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部主要成员为组员的评价小组,对劳务方的资质、业绩、生产能力等进行调查评价,并根据当地的劳务单价、工序劳务承包单价并结合公司的实际,对劳务企业进行初选,推荐工程管理部选择。工程管理部组织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审核评价,建立公司合格供方(劳务)名册。对临时零星用工,可由项目部组织评价选用、建档并报工程管理部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部对所用合格劳务方资料进行查验,并对人员进行清 点、核对后,建立人员信息台帐、合格劳务人员劳动合同台帐,特殊工种登记台帐等,进行整理归档,并报公司备案。杜绝体力、健康、技能不能满足岗位需要的劳务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劳务作业活动。

第十三条

所有劳务人员都必须进行专业技能和岗前培训。培训情况应记录在教育培训档案中,专业技能培训由劳务工所在的劳务方负责,岗前培训由项目部负责。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务工,上岗前必须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特殊作业的劳务工,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费缴纳监督检查

项目部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监督检查劳务方为劳务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并及时索要相关凭证备存。 第十五条

项目部要定期监督检查劳务人员生活设施、作业条件和防护用具是否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禁止使用不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用具,预防安全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六条 人员动态管理

1、在建工程项目劳务队伍保持相对稳定,主要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编入劳务人员的增减、变更要报项目部同意。未经项目部同意,不得随意更换人员,特别是具有较高技术等级的工人。否则,对施工生产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劳务方承担相关责任;

2、项目部应定期对劳务人员进行清点、核对,有变更的应上报人员变更情况;

3、项目部对于人员的进场、退场,要做好记录,未经登记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第十七条

劳务费结算、支付

1、劳务费结算、支付原则:按期拨付、严禁超拨。

2、劳务费支付

(1)劳务工工资每月由项目部根据劳务工考勤报劳务工资单,经主管领导审批后,财务依据工资单直接支付劳务工工资;

(1)劳务管理费由财务部门根据结算部门提供的劳务费结算审批手续,进行劳务费列帐。扣除劳务工工资后对劳务企业进行支付。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十八条 项目部要加强对劳务企业的考核再评价,在公司内部建立考核评价体系(见附件1:劳务方评价表),并及时清退不合格劳务队伍。

第十九条

劳务队伍经考核不合格,予以清退出场。在办理退场手续过程中,项目部应做好退场的管理监督工作。下发退场通知书给劳务企业,做好人、财、物的清点、登记、核对工作,办理末次结算。

第二十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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