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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监管体系及统一监管

发布时间:2020-03-03 00:11:4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国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监管体系及统一监管

一、中国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发展背景

2017年7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了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重要任务,这是今后搞好金融工作、促进经济稳健运行和顺利转型升级的重要保障。会议着重强调了金融监管在促进金融发展的同时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问题。“金融要把为实体经济服务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完善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产品体系”,“要以强化金融监管为重点,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底线,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完善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建设,加强功能监管,更加重视行为监管”,“要完善市场约束机制,提供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当前金融秩序的混乱主要反映在资产管理市场(也称理财市场)和同业市场。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和基金管理公司都在发行各自的资管产品,其特点都是集合投资,法律关系是信托法律关系,产品属性是证券。但由于认识的不一致,资管产品无法实现统一监管,非法从事理财业务也没有一个部门去查处。尽管目前已责成人民银行牵头制定资管产品的规则,但如果不明确其产品属性和法律关系,不明确监管细则,那么资管市场的监督套利是无法消除的。就像公路上,交通规则一致,但如果站了军方、政府、公众三个警察指挥三类车辆,能期望交通秩序改善吗?

我认为,金融稳定要从金融回归为实体经济服务做起,但金融秩序的维护要靠法制完善、监管责任明确和严肃追责。防范金融风险,发展资管市场就要逐渐形成统一监管之趋势,建立统一的法律关系的资管监管体系,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及非统一监管所形成的监管套利现象,使得资产管理业务真正服务实体经济。

二、中国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体系

1.资产管理业务定义

资产管理(以下简称“资管”)并没有一个得到广泛认可的定义,根据国内外行业共识,资产管理是资产管理者接受投资者委托,为实现资产的增值保值,进行证券和其他金融产品投资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资管业务的核心参与方可分为三类:资

1金方,资产方和服务方。

2.中国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体系

中国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体系包含:银行、信托、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保险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其中:

2.1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

2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可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 其中,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中,客户根据商业银行理财建议或 1杨征宇、卜祥瑞、郭香龙、王晓明:《金融机构资管业务:法律纠纷解析》,法律出版社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200

52017版,第9页。

年9月发布。 投资建议资产管理与运用资产进行投资活动,相应的风险也由自身承担。

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

2.2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及财产信托

我国《信托法》是这样定义信托的,“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也是资产管理的一种方式。信托是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其主要核心在于资产的转移,资产的独立,受托人的信义义务。在我国信托作为资产管理业务方式通常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及财产信托。

2.2.1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根据我国《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指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特点是相特定委托人人发行信托计划,委托人同时也是受益人,

3受托人负责管理委托人的资金。委托人需要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要求。要求委托人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要求是为了识别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由于集合资金信托资金的高风险性且控制或不承诺刚性兑付,筛选出风险接受能力高的合格投资者是对信托风险的合理控制。

3《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一) 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 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 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2.2.2 财产信托

财产信托计划,也称单一资产信托计划,是由委托人将自己的某种特定资产或资产的组合委托与受托人进行管理,受益人(可以为委托人本身)获取收益的信托活动。由于财产信托计划不受《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约束,其委托人可以不为合格投资者。财产信托计划主要集中于家族财富管理,慈善信托之类。商业银行的银

4信业务或银信通道业务通常利用财产信托作为通道对一些不符合银行授信的客户进行授信。现银信或银信通道业务被监管机构注意到其风险的积聚,正被监管机构进行严格监管。笔者将在后文详细介绍监管机构对银信类业务的具体监管。

2.3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公司需要开展资产管理业务需要到中国证监会申请资管业务许可。取得资管业务许可的证券公司,可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向单一投资者发行,也可以向多个投资者发行。不过,投资者都必须符合《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

6务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只能接受货币资产,相比于信托,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局限性较大且更严格,信息披露机制更规范。

52.4 基金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基金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由《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2修订)》规定,基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需要证监会的审批。基金公司资管业务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活动。基金公司的资 4《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业务的通知》:本通知所指银信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委托人,将表内外资金或资产(收益权)委托给信托公司,投资或设立资金信托或财产权信托,由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本通知所指银信通道业务,是指在银信类业务中,商业银行作为委托人设立资金信托或财产权信托,信托公司仅作为通道,信托资金或信托资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均由委托人决定,风险管理责任和因管理不当导致的风险损失全部由委托人承担的行为。

5《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36《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

3年修订)》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3号。 年修订)》第二十六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3号。 管业务普通资管计划,即为单一客户或多个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

对于专项资产管理,基金公司只能设立独立的基金子公司进行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9基金子公司的专项资管业务也称为特定资产管理业务,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基金公司才能开展。该特定的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基金公司子公司可以投资一些非标资产,比如: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对于基金公司资管业务的投资者也需要符合合格投资的要求。详见《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872.5 保险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保险公司的资管业务主要为保险公司将其保险资金委托给符合保监会规定的保险

10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满足相关条件,并经保监会审核批准。其中,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受托管理保险12资金的金融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至少有一个股东或发起人为具备相关条件的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资管业务只能投资相关的标准资产,比如:境内市场的存款、依法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债券和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金融工具。非标资产则在禁止投资范围内。保险公司资管业务如果需要投资非标资产,可以对价信托计划或基金公司子公司的专项资管计划。笔者将在下文详细介绍该种合作。 7《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8《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9《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十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10《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保监发【2012】6011《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保监发【2012】60

1

1第83号。 第83号。 第83号。

号。 号。 号。 1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保监会令(2004)

22.6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是指期货公司接受单一客户或者特定多个客户的书面委托,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运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投资,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或

13者报酬的业务活动。期货资管业务不得公开宣称,可以对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即可以与证券公司资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及基金公司集合资管计划相对接。 期货公司资管业务不得直接投资非标资产,只能投资于:(一)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二)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标准资产。

三、中国金融机构资管业务模式的监管

1.统一监管:2017年11月17日,央行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管理局一同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是中国金融机构资管业务进行统一监管所迈出的第一步,其核心是协调一行三会对金融资管业务进行统一协调监管,防范监管漏洞,防止监管套利的存在。《指导意见》对以下事项进行了规定,并对之后各个机构所发的监管文件起到了总纲领的作用。

1.1 《指导意见》规定了资管业务监管的基本原则,减少金融风险,引导资本进入实体经济,防止在金融体系内空转,放大金融风险。其主要针对资管业务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的问题进行机构及功能性监管。 1.2 《指导意见》对资管业务进行了定义,该定义基本上为笔者前述的六种资管业务,这里笔者便不予赘述。意见对资管业务的定义里排除了私募基金与资产证券化业务,因为私募基金与资产证券化业务具有独立的法律法规,且相关规定更加成熟,并不是本文件所规定的资管业务范围。 1.3 《指导意见》明确了资管业务的产品及分类,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意见对相关资管产品进行了投资标的意义上的分类。其中固定收益类 13《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7

修订)》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1号。 与权益类资管计划在国内更常见,商品及衍生品资管计划则相对稀有。资管机构须想投资者明示资管计划的分类,详细披露相关风险。

1.4 《指导意见》对合格投资者进行了规定,该规定相当于将之前六种资管计划分别独立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进行了统一。该规定为: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

(一) 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

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

(二) 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指导意见》同时对投资者适当性进行了规定,要求资管机构在向投资者销售资管计划前,需要充分了解投资者的投资及风险偏好,向不同的投资及风险偏好的投资者销售与其投资及风险偏好相一致的资管产品。做到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

1.5 《指导意见》同时对金融机构从事资管业务的工作人员资质提出了要求。要求从事资管业务的专业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需要一定的从业经历及资格。 1.6 《指导意见》对金融机构作为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进行了规定。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依法登记,财产隔离等。 1.7 《指导意见》同时对资管计划的产品代销进行了规定,其中要求代销机构具有一定的资质,不得虚假及夸大宣传。 1.8 《指导意见》对资管计划的投资标的进行了规定。其中投资标的分为四种,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类,及混合类。对公募与私募资管计划的投资标的进行了区分规定,其中公募类偏向于投资标准化资产,以防范风险。非标准化资产投资收到限制。 1.9 《指导意见》强化了对资管计划资金隔离的要求,要求资管计划设立严格的资产隔离措施,计划资金严格进入第三方托管机构进行托管。 1.10 《指导意见》对资金池进行了规范。各个资管计划形成的资金池应当相互独立,绝对隔离,不得将资金汇集到统一资金池进行统一管理。 1.11 《指导意见》打破资管计划的刚性兑付要求。各资管计划不得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同时要求资管计划进行净值管理。 1.12 《指导意见》对分级产品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其中列于优先级与劣后级之间的夹层直接认定为优先级。同时对优先级及劣后级比例进行了规定。 1.13 《指导意见》最后对多层嵌套及通道业务进行了严格规范。资管产品只能投资一层资管产品,嵌套只能为一层。通道业务更加规范,受到压缩。 以上是笔者总结的央行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管理局一同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对资管计划进行统一监管的内容的整理。上述内容将会在之后各个监管部门所发的监管文件中一一体现。我们可以总结上述监管文件的一些特点。

四、中国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监管特点 首先资金端:进行流动性紧缩,对银行同业业务依赖降低;银行表外业务难度增加;回归银行表内一般负债;

其次资产端:限制银行同业空转;严控影子银行;防范实质风险;回归银行表内信贷;

再次业务模式:打破刚兑,规范资金池;多层嵌套;穿透监管;禁止监管套利; 最后监管自身:防止监管空白和监管重叠;标准统一;数据共享;监管问责;

五、强监管下,何种资管业务合法合规

在资管计划统一监管的大潮下,资管机构如何进行业务方合法合规?首先,要明确,在资金端,资管机构应根据自身的管理性质进行资金的募集。比如,如果是集合资金管理计划的信托,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募集资金时只能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募集,不得公开宣传,不得夸大收益,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等。

在资产端,就是投资标的限制。现在对非标资产的投资受到极大的限制,投资非标资产或者最后基础资产是非标资产,资管计划需要进行合理合法审慎的作出投资决策。 在业务端,就是限制银行的同业业务,防止资金在银行同业内部空转。限制各个资管计划之间进行嵌套。资管机构的为了规避监管委托另一资管计划进行投资,只能进行一层嵌套。

六、总结

中国金融机构资管业务多而繁杂,很难系统性进行概括,更难进行统一监管。其中各个资管计划之间复杂的嵌套,系统性风险正在积聚。统一监管的提出迫在眉睫。有学

14者提出,统一按信托结构进行规范与监管。其实笔者认为统一按信托结构进行规范与监管是一劳永逸的方法,不过这样会限制金融创新,抑制各个资管计划的独创性。各个资管计划针对的受众群体不一样,如果统一按信托结构进行监管,则会限制各个资管计划服务不同群众的基础。

笔者认为应借鉴信托结构,对宽泛的统一监管原则进行规定,各个不同的资管计划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细化监管。这样既能保证资管计划在具有信托结构的大原则下规范运行,同时又可以保证各个资管计划的独创性,从而服务不同的受众群体。

14季奎明《论金融理财产品法律规范的统一适用》

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监管协议(委托资产管理)

金融机构主要监管指标

国家监管体系

非标及同业业务监管

中国金融机构体系

资产监管运营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桥梁监管体系

质量监管体系工作总结

质量监管体系工作总结

中国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监管体系及统一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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