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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的事实婚姻

发布时间:2020-03-03 09:33:0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离婚诉讼中的事实婚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按照该司法解释,1994年2月1日是一个时间分界点,在这个时间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及符合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认为是事实婚姻,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

1994年2月1日以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男女,按同居关系处理。但就解除同居关系起诉到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只有是“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同居关系。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起诉到法院的,人民法院受理,但是依照《民法通则》来审理并作出判决,而不是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子女的抚养比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

事实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死亡的,生存方享有继承权;同居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死亡的,生存方不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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