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消防系统维修保养合同书 甲方;金昌利大厦
乙方;深圳富银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根据江西省消防总队《关于加强建筑消防自动设施维修保养管理的通知》要求,使用户单位的消防设施能够常年处在正常运行状态,保证消防报警设备的灵敏度,及早发现火灾隐患。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发行。
一、维修保养范围:金昌利大厦-
1、
1、
2、3层及4至12层公用部位。
1.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室消火栓系统;
二.维保期限;2011年7月20日至2012年7月19日
三、年维修保养费:人民币8400元
四.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每月支付700元,共12个月 。
五、材料费;无法修复的设备及零部件经甲方认可后更换并按成本价结算;设备材料费在更换工作结束后及时付款。
六、甲方责任:
1.建立和落实消防设施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制度,按照消防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配置各种消防设施。
2.配合乙方现场检查维修等工作。
3.甲方指派联络以及转款等事宜;
4.保修期内不得擅自拆卸,圈占,挪用和停用建筑物内消防设施,对配置的消防设施管理必须确定专人操作,巡视检查。发现故障及时通知乙方修复,并建立检查维修资料档案。
七、乙方责任
1.乙方委托先生为此合同的执行代表,负责现场维修,故障排除以及联络等相关事宜;
2.合同期内的保养工作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
3、每月必须对所保养的消防系统,在有甲方人员参与进行一次例行检查,并得到甲方人员认可,检查后应将检查记录、结果书面报甲方存挡备案;
4、系统出现故障,接甲方通知后二小时内应赶到现场{包括节假日)处理;
5.及时有效地排除故障,保证维保范围内的消防设施运行正常,确保消防系统各设施在任何情况下(不可抗拒因素除外)都能正常发挥作用,并通过消防部门的例行检查;
6、以每月回访记录的约束日常维护,以紧急维修回访记录来约束紧急维修;
7、对消防系统的维修保养工作,乙方严格执行公安消防部门最新颁布的条例。
八、违约责任:
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因履行合同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豢政策规定,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损失均由责任方承担,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九、其它:
1、本合同以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3、若遇人力不可抗拒之灾害或人为造成的损失,应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甲方:金昌利大厦乙方:深圳富银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分公司
代表:代表:
合同签订日期:2011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