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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木培育密度规律介绍

发布时间:2020-03-03 01:58:4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苗木培育密度规律介绍

1、苗木密度:单位面积或单位播种行上的苗木株树。

2、苗木密度规律:

苗木密度适宜与否,不仅影响苗木的质量与合格苗的产量,同时,也直接影响经济效益。

密度过大,苗木相互拥挤,营养面积小,通风不良,光照不足,光合作用降低,致使苗木细弱,高径比大,叶量少,顶芽不壮,根系不发达,苗木质量差,单位面积产量有所增加,但增加的多为不合格木。

密度太小,不能最有效的利用光能和养分,单位面积产苗量低,且苗圃地易生杂草,增加土壤养分和水分消耗,土壤容易干燥,抚育困难。

在相同条件下,苗木密度适宜时,苗干粗壮,枝叶繁茂,根系发达,茎根比值较小,干物质量大,合格苗数量多,抗逆性强,但随着苗木密度的加大,则苗木质量逐渐下降。

要达到良种壮苗,必须密度合理,即单位面积合格苗产量最多的密度。

如小叶杨,每平方米75株时,苗的地径、苗高、苗干物质重最好。一级二级苗的百分率87.2%,是几种密度最好的。

附:确定造林密度的原则

确定合理的造林密度,就是要在整个林分的生长发育过程中,始终形成一个合理的群体结构,这个群体结构既能保证每株林木正常地生长发育,即树干通直圆满,单株材积大,又能保证单位面积有足够的株数,从而获得较大的蓄积量。所以,合理密度是促使林木速生丰产优质的一项重要措施。

合理的造林密度,应以林木能及时郁闭,幼树生长良好为标准。要达到密度合理从以下方面考虑:

一、经营目的

经营目的具体反映在林种和材种(木材及其初步加工产品按用途的分类)上,林种和材种不同,造林密度应不同。一般地说,用材林与防护林、薪炭林相比,用材林的造林密度应小,防护林、薪炭林密度应大。有些防护林对造林密度还有一定的特殊要求,如农田防护林要求有一定的结构和透风系数。因此,造林密度结合树种组成应使其形成所要求的结构。同是用材林,因培育材种不同,造林密度也不同。培育大径材应适当稀植,或先密后稀,培育过程中适时间伐;培育中小径材密度要大些。经济林需要有充分的光照和营养条件才能丰产、优质,造林密度比用材林还要小,其密度大小

视各树种或果期冠幅的大小而定,一般以相邻植株的树冠不相互重叠而又保持适当距离为好。

二、树种特性

树种不同,生物学特性不同,造林密度也应有所区别。一般喜光树种,速生树种(如杨树、泡桐、落叶松、马尾松、桉树等),造林密度以较小为宜。利用速生树种培育用材林时,为促进生长、缩短轮伐期,尤应采用较小的造林密度。阴性树种或生长缓慢的树种(如云杉、冷杉、红松等),造林密度不能太小,否则幼林长期不能郁闭,杂草侵入林地,影响林木生长,也易受其他不良气候条件的危害。

其次要考虑树种的干形、冠形和自然整枝性能等特点。一般在自然状态下,能保持较强的直干性,或具有较好自然整枝能力的树种(如杉木、落叶松、水杉等),可以适当稀植。相反,直干性差、侧枝发达的树种(如银白杨)或自然整枝能力不强的树种(如黄波罗),应适当密植。树冠冠幅大、开阔的树种(如毛白杨等),造林密度以稍小为宜,反之树冠冠幅小、紧束的树种(如箭杆杨、新疆杨等)造林密度应大些。

根据树种的生物学特性确定造林密度,不能只抓住一两个特性,而要综合分析。如杉木是一个稍耐荫的树种,造林密度似乎应该大些,但它速生,干直、自然整枝良好,造林密度大对生长反而不利,故应该小些。马尾松虽是强阳性速生树种,可以栽植稀些,但栽植密度过小,树干往往长得弯曲,分枝粗大,为了提高干材质量,反而应该适当密植。

三、立地条件

同一树种在不同立地条件下,造林密度应有差别。立地条件好的地方,林木生长迅速、郁闭早、成材快,造林密度可以小些,立地条件差的地方,苗木不易成活,为了保证幼林有足够的保存株数,及时郁闭成林,造林密度可以适当加大。但是如果立地条件过于恶劣,为使林木得到相对较多的水分、养分,维持正常生长,增强稳定性,造林密度就要小些。

造林密度还受造林地环境状况的影响。如采伐迹地残留的伐根、枝丫过多,清理不彻底,以及有大量母树存在,石质山地岩石裸露,都会限制实际造林密度,这在确定造林密度时也应予以考虑。

四、经营条件

经营条件优越的地方,可以进行集约经营,采用先进技术措施,林木生长快,造林密度应小些;经营条件较差的地方,人工林仅进行一般的抚育管理,造林密度宜稍大。如培育杨树速生丰产林时,可以采取各种集约措施,林木生长迅速,成林期短,造林密度就不必太大,而杨树一般造林,密度就可以适当大一些。此外,整地、造林方法、苗木规格、混交和间作等情况,对造林密度的确定也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五、经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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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密度与造林成本也有关。整地、种植费用几乎与造林密度成正比,即造林密度大,整地、造林的开支相应增加。因此,从经济效益的角度看,造林密度过大是不适宜的。反之,造林密度小,虽可降低造林成本,但可能影响将来的产量,同样是不适宜的。造林密度还与抚育间伐开支和间伐的小径材有无销路及其价格有关。因此,必须根据当地的社会经济条件,即劳动力、交通运输及市场需材情况、确定符合实际的造林密度,否则很难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如果当地小径材畅销、劳动力充足、交通便利,造林密度就可以适当大些,相反,如果交通不便、小径材销路有限、劳力缺乏,初期间伐收入不能抵偿造林营林支出时,造林密度则应小些。

上述原则实际上是制约造林密度的各种自然-经济条件,一般根据这些原则,便基本上可以确定造林密度。此外,还可以按下列情况区别对待:①造林地立地条件较差,但经济条利较好的低山、近山及平原的沙漠地,小径材及薪炭材有销路,初植密度宜稍大,一般应以幼林能在一定期限内达到郁闭为标准。②造林立地条件较好,但社会经济条件较差的高山、远山,木材必须达到一定的径级才有销路,造林密度应以在第一次间伐能达到相当规格的材种为标准。③造林地立地条件好,采用速生树种造林,经营强度大,技术措施集约,造林密度可直接以主伐时的合理密度为标准。

总之,确定造林密度的因素是复杂的,必须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加以确定。同时,应该看到在林木生长过程中合理造林密度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相对的、可变的。要使林木在不同生长发育阶段都保持密度合理,就需要采取人为调节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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