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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中的东西方法律文化

发布时间:2020-03-01 23:54:1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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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中的东西方法律文化总结感想

法律是什么?按照书面上的文字来说:法律是社会规则的一种,通常是指由社会认可国家确认立法部门制定规范的行为规则,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社会规范)。在我的理解,法律是每个人都必须遵守的准则,法律也在无时无刻的维护者每一位中国公民的基本利益,一套合理的法律是一个社会和平稳定乃至逐步富强所必需的保障。

在上老师的课之前,我对法律的了解不多,只是停留在从小学到大学一直学下来的思想政治课上的那些基本条例。虽然在历史课上也会提到各朝各代的一些刑罚,但是从未深究,到了选了理科之后,接触的就更少了。在法律方面,我的水平也仅限于做一名懂法守法的公民的程度。但突然想起初中的好友,目前正在他校法律系奋斗着,我也想多少增进一下对法律的了解,便选了这门课。

老师的课讲的是“经典案例中的东西方法律文化”,听起来就要比“某某法律课”要有意思的多,事实也确实如此。通过不断的举例讲解,我对中西方法律的发展,以及两者的差异有了不少的了解。中国的法律发展相对较早,但最后我们选择了西方的法律模式。西方的法律发展相对较晚,但是却更加系统完善,如今更是被成为了全球认可的法律系统。

中国的历史相对久远,法律诞生的时间也更早一些,也曾一度达到顶点过,但是为何我们如今所遵从的大多为西方的法律思想?同时相较于西方人我们的法律意识也要薄弱一些。这些都要从历史和曾经的案例中学找答案。以公元前21世纪夏王朝的建立为起点,中国法制历史传承四千余年,其总体的发展脉络、相互间渊源继承关系是异常清晰的。不过,四千多年间,朝代不断更替,政权屡经变更,各个时期法律的内容、特色也各有不同。按照时间和社会的发展大致分为:奴隶制法律时期,封建制法律时期和近现代法律时期。

奴隶制法律时期是指夏、商、周三个朝代,这个时代法制的突出特点是已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是不公开的。西周时期随着作为传统文化及时的哲学思想、伦理道德观念等思想文化因素逐步开端。这些在法律上也有所体现,当时形成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区分故意和过失等法律原则,以及“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都是具有当时世界最高水平的法律制度,对中国后世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到了春秋时期,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的前期,此时社会变革的重心在于“破”。在法制方面,以反对“罪刑擅断”、要求“法布于众”为内容的公布成文法运动勃然兴起。郑国子产“铸刑书”、邓析著“竹刑”及晋国“铸刑鼎”等,都是这一法制变革运动的代表性成果。

战国以后,中国进入了封建法制时代。自春秋以后,中国开始有了向全社会公布的成文法,从此,中国的法律开始由原来的不公开的状态,过渡到以成文法为主体的状态。在从战国到清代后期这两千多年中,无论是法律理论、立法技术、法制规模,还是法律内容、司法体制等各个方面,都有了根本性的变化。我们通常所说的“传统法律文化”、“传统法律制度”,其主体就是在这一时期形成、发展和成熟的。根据法制发展状况以及在整个法制传承中所起的作用,我们可以把这一漫长的历史时期划分为以下几个发展阶段:1.战国时期。这是由早期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的重要阶段。2.秦汉时期。这是中国古代成文法法律体系全面确立时期。3.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这是中国传统法制迅速发展的阶段。4.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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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时期。这是中国传统法制的成熟、定型阶段。5.宋元明清时期。这是中国古代法制走向极端专制的时期。中国传统法制的衰败从根本上来说是封建社会的固有结果。从唐代“安史之乱”以后,中国古代社会开始由盛而衰,一些封建社会体制所固有的矛盾不断激化,整个社会体制便开始扭曲,法律也同样由盛转衰。随着皇权不断强化,中国传统法制的重心开始向维护皇权、加强专制的方向倾斜。宋代的编效、明代的廷杖和宦官特务统治、明清之际盛行的“文字狱”等,都是这方面的具体反映。此外,元代和清代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和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也是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一个特点。总的来说传统的中国法制不断发展完善立法成文,但其出发点是传统道德思想,而且由于封建社会中统治阶级的权力过大,法律对统治者几乎没有约束作用,统治者仅以天意,道德等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很容易造成法制天平的倾斜,法律成统治阶级的统治道具。

从公元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社会开始遭受西方列强的一连串的侵略和欺凌。在内忧外患之中,中国社会也开始了艰难的转变。从法律上看,这种转变的突出特征是,存在了数千年的中国传统法律体制、法律观念开始瓦解,而近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开始在中国土地上艰难地生长。

而在西方,古希腊、罗马国家的法是在氏族内部斗争及其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是各种社会力量相互妥协的结果。古希腊的人们把法看成是一种全社会的调节器,一种确定权利义务的尺度和保障权利的手段。如:“用人为的方法变更水流,以至他人财产受到损害时,受害者得诉赔偿。”(《十二铜表法》第8条)又如:“树的高度已达十五尺,为了不使它的阴影影响邻地,邻地所有人可诉请赔偿。”(《十二铜表法》第9条)由于法在雅典、罗马的早期形成过程中代表并等同于国家全部的政治制度,因而法的观念便与中国截然不同,它的内涵和外延都比中国的法观念(以刑为中心)更为丰富和广泛。它不仅包含具体规则、规范的内容,还拥有正义、平等、道德的含义,像中国古代的“刑”只是它内容中的一个部分,且所占比例较小。因此,法在西方从来就有广泛性和普遍性的特征。另一方面,雅典和罗马国家的形成与发展正是通过一次次对法的变革来实现的,是社会妥协的结果,法在西方具有了社会进步的杠杆作用,也是历史本身进步的表现

从对比中不难发现,我们如今所遵从的为何多位西方法律思想。一方面,内因上来说我国古典文化缺乏法律文化发展的土壤。因为我们的封建社会太过漫长,在人治社会里是不可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信仰的,法律文化也就因此裹足不前。因而在发展我国法律文化的时候,古典文化能够给予的养分根本不多不足,也就谈不上传承融合了。另一方面,外因上来说我们是被迫发展的。中国的发展是因为外力而呈现跨越式,为了缩短与发达国家的距离,我们采取拿来主义,法律文化基本上都是舶来品,是照搬西方传承多年的法律文化精髓,因而割裂了与自己传统文化的传承。这不仅体现在法律,其他方面也是如此。

如今,我们的法制仍在不断完善,我们抛却了传统的法律思想,照搬了西方的法律文化,因而失去了我们自己的法律文化,虽然很遗憾,但这也是必然的结果。我们如今的社会需要的正是西方的法律体系。但法律必定是适应它所在的国家的,法律维护着我们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也在因我们而改革完善着,我们也要相对的来维护它。我们需要培养起我们新的法律文化,让我们每一个人都成为懂法人,守法人,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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