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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0-03-03 12:18:4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欠款申请单

申请日期:年 月 日 申请人: 部门:

客户: 申请人: 主管: 财务审批: 总经理:篇2:货款欠款申请书、还款计划书(格式) 欠款申请书

申请日期:20 年 月 日

还款计划书

一、本人 因向贵公司进货,因周转资金不足,需延期支付货款人民

币 元;

二、本人自愿以本人合法资料开具中国 银行网上银行账户,账

号 作为专用还款账户;

三、本人自愿提供上述网上银行账户所有资料给“力果童装”使用,账户内所

有资金都是本人支付上述的欠款,资金归属“力果童装”所有;

四、本人承诺从 年 月 日起每 天还款人民币 元,

直接存入上述银行账户,直至在还款期限内偿还所有欠款;

五、力果公司已告知我,若本人违反本还款计划书的承诺,力果公司有权一次

性追偿我的所有欠款并停止一切供货。我表示接受,无异议。

还款人签名:

日期: 篇3:清欠申请书

清欠申请书

申请人:北京中福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建宝

欠款方:保定市美特好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储德群

申请事项:

2、欠款方赔偿提前使用工程的网络使用维护费,计人民币47800元。

3、欠款方偿付招标违约金1260元。

4、欠款方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5、如欠款方不能在接到追欠通知2个工作日内付清以上款项,申请清欠办协助法院冻结欠款方所有银行账户。 事实与理由:

1、申请人于2007年1月23日中标了欠款方的五四路店、西苑店网络综合布线系统工程。2007年2月27日双方签订了西苑店网络综合布线系统工程的施工合同。2007年3月1日,西苑店网络综合布线系统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开始进场施工,本工程于2007年4月15日完工,完工当日,申请人即依据施工合同向欠款方提交了竣工技术文件及竣工结算文件。欠款方验收西苑店工程后,应依据邮部[1995]626号文件中的《通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的:“工程价款的结算时限要求如下:按合同项目交工验收后十天以内,由施工单位编报工程结算,建设单位在接到施工单位的工程价款结算文件后十五天内审核完毕(如有争议时应在该期限内通知施工单位),送有关单位复审,建设单位接到复审的工程价款结算文件后的十五天内付清工程总价款。”同时,申请人尽管与欠款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未列出付款时间,但是依据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的法释〔2004〕14号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同时依据该法释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综上,欠款方应于2007年5月16日前依据施工合同及双方签证的设计变更文件结算本工程结算总价142869.66元的95%部分的工程价款,计人民币135726.18元,但至今为止欠款方一直不予付款。

2、欠款方在未经申请人允许同时未经验收情况下擅自使用本工程(事实证明:欠款方于2007年4月3日开始利用本工程网络收货),并迟迟不予验收,此间,欠款方违规操作,造成工程质量严重受损,申请人多次维修,此项维修费用应由欠款方承担,按工程239个信息点,每个信息点维护费200元计算,欠款方应缴纳网络使用维护费47800元。

3、2007年7月2日,欠款方提出申请人需放弃中标的五四路店部分的施工,方予以结算西苑店工程款,申请人迫于欠款方压力只好答应不进行五四路店施工,而允许欠款方指定第三方进入五四路店施工,欠款方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依据投标预算价,应付给申请人违约金1260元。 申请人在屡次与欠款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遂诉诸于法院起诉。

此致

建设工程清欠办公室

申请人:北京中福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一《美特好超市西苑店综合布线系统工程竣工技术文件》计65页。 附件二2007年7月3日双方签订的欠款方迫使申请人签订的不进行五四路店施工的备忘录,计1页。 附件三 欠款方收取申请人西苑店网络综合布线系统工程结算价款95%部分的发票后的收条,计1页。 附件四 西苑店网络综合布线施工合同协议条款,计4页。 附件五 五四路店投标预算报价单,计1页。

附件六 邮部[1995]626号文件中的《通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计1册。篇4:强制执行申请书(欠款)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和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华 职务:经理

住所地:龙沙区勇敢大街128号

被申请人:蒋勇,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龙沙区湖滨二厂十三委31组。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欠款纠纷一案,业经龙沙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2】龙商初字第41民事调解书。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请求事项

请求执行被申请人蒋勇偿还欠款2400000.00元、诉讼费130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

事实理由 2010年12月23日,申请人于被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2400000万元,期限为一年,还款期满后被告迟迟未予还款。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申请人偿还欠款,业经龙沙区人民法院调解作出【2012】龙商初字23号民事调解书,判决被申请人于201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人2400000.00元。 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故申请贵院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龙沙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3年1月18日篇5:通知书(收到重整申请后通知债务人用)—— (民事诉讼- 通知书) xxxx人民法院 通知书

(收到重整申请后通知债务人用)

(xxxx)x破(预)字第x-x号 xxx(债务人名称): xxxx年xx月xx日,xxx(债权人或出资人的姓名或名称)以??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你单位进行重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之规定,你单位对申请如有异议,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特此通知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说明:

一、本样式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制定,供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的重整申请后通知债务人时使用。

二、“你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表述为:“你公司或厂、企业、学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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