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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清收欠款?

发布时间:2020-03-03 17:28: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企业如何清收欠款

企业中的欠款又称应收账款,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企业主们为了扩大市场,允许企业进行赊账,这几年房地产经济不景气,导致相关行业的经济效益下滑,处于房地产链条中的欠款处于赊欠状态,清收欠款也是供应商的当下的一个任务。

如何对应收账款进行清收,如何清收欠款: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非诉讼方式,另外一种是诉讼方式。

非诉讼的方式有:

1、签订还款协议,

2、签订双方或多方抹账协议,

3、签订担保合同,发催款函或律师函。

4、申请仲裁,5申请支付令等。

非诉讼方式清欠有何优点和不足:成本低,时间段,负担小,方式灵活自由。

不足之处:不具有强制力,结果无法保障。 诉讼方式清收欠款:

优点: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具有强制力,可以采取诉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可以事先固定对方财产。

劣势:采取诉讼的方式会产生诉讼费,保全费(最高5000元、最低30元),耗费一些时间,一审简易程序3个月。普通程序期限6个月。后期执行同样存在耗费时间。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民法通则》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即在两年之内不起诉,国家法律的强制力不予保护,双方之间的债务关系变为自然之债。我国欠款纠纷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

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内主张债权或提起仲裁、诉讼、申请支付令可以引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债务人承诺履行的,自债务人承诺履行之日重新计算

防止超过诉讼时效的方法

一、每隔一段时间与债务人进行一次书面对账,目的是通过主张债权使诉讼时效频繁开始重新计算,达到不超过诉讼时效的目的。这时目前公认的最简便最行之有效的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办法 注意:

1、建议指派专人负责对账事宜,不建议采用邮寄对账单方式对账,最好亲自上门

2、每次对账时间最长不建议超过一年,即最好在年底与所有债务人均进行对账

3、对账单要求写清欠款数额,防止因其他证据缺失导致将来可能提起的诉讼失利和为将来可能申请支付令做准备

4、对账单要求债务人加盖公章或财务章

5、用快递邮寄催款函或律师函,快递最好选择顺丰或EMS,在快递单上注明:“请支付材料款200万元”,保存好快递单。 还有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催款函。注意保存邮件 案例:

工业泵厂与邢台机厂于2010年2月13日签订货物销售合同,合同约定总价为100万元,工业泵厂先预付15%的订金(15万元),余款85万元在提货时一次性付清,工业泵厂支付了合同的预付款后,双方因故未能履行。该笔预付款一直存于邢台机厂公司。2011年3月21日,邢台机厂公司收到一份落款为红星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询证函》,该函表述的内容是:红星会计师事务所对工业泵厂进行年报审计,对工业泵厂和邢台机厂公司的往来帐项进行询证。并声明本函仅为复核帐目之用,并非催款结算。在函的下部列明:“本公司与贵公司的往来帐项列示如下,截止日期2010年12月31日,贵公司欠本单位150000元预付款。”并有工业泵厂在此函上盖章确认。邢台机厂公司收到此函后当天也进行了盖章确认。2013年1月26日,工业泵厂派人向邢台机厂公司索要该笔欠款,邢台机厂公司拒绝支付。工业泵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邢台机厂支付欠款,邢台机厂公司已该笔欠款发生于2010年2月,至今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企业询证函》尽管存在“本函仅为复核账目之用,并非催款结算”的内容,但不影响函中有邢台机厂公司初步认可欠工业泵厂150000元预付款的意思表示,因此,发出《企业询证函》属于邢台机厂公司与工业泵厂之间的对帐行为,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期应从2011年3月21日时起算。故判决邢台机厂公司向工业泵厂支付欠款150000元。

 诉讼时效届满前,如果还没有决定是否采用诉讼方式清收欠款,可以引导债务人签订还款协议,重新约定还款期限,此时,诉讼时效从还款协议中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超过诉讼时效的不就措施: 利用录音续接诉讼时效:

在对方没有思想准备的前提下,设法让对方承诺履行支付款项义务。

1、强调欠款数额

2、强调打电话时间

3、强调一直向对方主张权利

丧失偿还能力的情形:

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以致无法清偿债务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以致无法清偿债务

3、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以致无法清偿债务

4、恶意转移财产以致无法清偿债务

补救措施:

一、达成以物抵款的抵账协议

发现对方已经或基本丧失偿还能力,要及时向对方主张权利,先下手为强,可以同对方达成还款协议,同意用实物折抵欠款,减少损失 注意问题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实物以及其他依法不得转让的实物,不得接收为抵债资产。

实物上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不得接受为抵债资产 选择诉讼需要考虑的因素:

与对方基本无业务往来,如果有业务往来建议要慎重决定是提起诉讼

二、对方要有偿还能力,否则连打官司的钱要不回来,损失更大

三、所需费用低于能够实现的债权 诉讼中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确定:

1、一般情况下,以合同中记载的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2、若记载的当事人是分公司,应当将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3、若记载的当事人是子公司的,建议将子公司的母公司一起列为共同被告

子母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意义:

 在实践中,因债权人在提起人格混同诉讼前,往往只能取得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而但凡懂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投资人,很有可能在行为之前就已经做好了将来债权人提起人格混同诉讼的思想准备。所以,此类案件,股东实施的滥用行为通常比较隐蔽,债权人很难在工商登记材料中找到有利的证据,故此类诉讼法院一般会采取举证责任倒臵的方法,要求母公司证明子母公司之间不存在人格混同(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混同、组织机构混同、责任混同等),如果母公司不能证明,则会认定子母公司存在人格混同,判决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可以避免出现子公司没有钱清偿债权但母公司有钱却不用清偿的局面出现,最大程度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值得注意的是,子母公司人格混同之诉采用的是个案制度,已经生效的确认子母公司存在人格混同的判决书不能作为其他债务人再次起诉该子母公司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证据。 人格混同的表现:

 

1、财产财务混同

子母公司在同一经营场所办公、主要办公和生产设备登记在双方名下、使用共同账户,资金无法区分等

 

2、组织机构混同

一套人马、两个牌子,经理、财务负责人、出纳会计、工商手续经办人均相同,其他管理人员亦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形

  注意:一般情况下少量董监高在子母公司均任职不认为是混同

3、业务与责任混同

经营范围一致;共用销售手册、经销协议;对外进行宣传时信息混同

;签订合同主体混同,责任无法区分。

 如选择前一套诉讼请求导致主张的债权过高,以至于债务人根本无力清偿,且诉讼所依据的合同有属于所有权保留或分期买卖合同的,可以考虑如下诉讼请求

  

1、解除合同、返还原物

2、支付原物使用费

3、支付原物损毁灭失的赔偿   

4、承担诉讼费用 注意:

返还原物后,如果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当月发票可直接作废,不是当月开具的发票的,可以采用红冲方式做账。

 所有权保留合同中如果买受人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或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 ,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有权主张取回标的物 ,但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不能主张取回标的物。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 。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要求原买受人清偿的

 分期付款合同中,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除应当向出卖人返还标的物外,还应向出卖人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返还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

    诉讼中程序方面注意的问题:

一、财产保全(诉前、诉中) 查封账户、查封财产或有价证劵

诉前财产保全后应当在30日内起诉,如果三十日内没有起诉的,保全将会被解除。   举证时间

作为原告,最好应当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提交全部证据,最迟也要在法院通知的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这就需要相关人员应当在此期间之前搜集好证据。

  证据原件

相关人员保留好证据原件,如果是有关文书是传真件和复印件的,需要在签订文书时在文书中约定传真件及复印件视同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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