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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质权合同

发布时间:2020-03-02 16:47: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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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精储小额贷款公司质权合同

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质 权 人:内蒙古精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义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银联大厦3层

鉴于:(以下称“债务人”)和质权人签订了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为保障主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出质人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动产作质押。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出质人与质权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出质标的

1.1出质人提供的质押财产是(以下称“质物”) 。 共有人均同意以质物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质押担保。 共有人:(签字) 1.2质押财产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质物清单”为准。

1.3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及其从物、从权利、附着物、附合物、加工物、孳

息及代位物(或出质的权利的从权利和孳息)。 第二条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

2.1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人民币 (大写金额);利率;贷款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共月。

2.2出质人保证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保险费及其它费用。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出质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质物的移交和保管

3.1出质人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质押登记和其他法定出质手续,并及时将相关登记证明材料正本移交质权人保管。

出质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内将质物(或权利凭证)移交质权人占有。质物有权利凭证的,出质人应将权利凭证一并交与质权人保管。

3.2 质权人应妥善保管质物(或权利凭证),质权人认为必要时,可委托第三人保管。质权人对质物(或权利凭证)的遗失、毁损有过错且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3 以汇票、本票、支票以及其他需背书出质的权利凭证设定质押时,应当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第四条保险

还贷款本息,质权人有权依据《借款合同》、《质权合同》直接对“质押物清单”中所列的质押物委托拍卖机构拍卖,用所得价款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及应负担的费用。

10.5本合同经出质人签字、质权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10.6贷款质权人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贷款出质人应向贷款质权人提供相关报表或材料。

10.7本合同设立所发生的费用,有关质押物评估、登记,合同公证等一切费用均由出质人承担。

10.8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质押登记部门一份。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出质人(公章)质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年月日签署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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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出质人应按质权人的要求为质物投保,保险金额不低于主合同项下债权本息,保险期限不短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并应指定质权人为保险权益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手续办妥后,出质人应将保单正本交质权人保管。

4.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应按时支付所有保费,并履行维持保险的有效存续所必需的其他义务。

4.3 出质人未能投保或续保的,质权人有权自行投保、续保,代为缴付保费或采取其他保险维持措施。出质人应提供必要协助,并承担质权人因此支出的保险费用和相关费用。

第五条出质人的陈述与保证

5.1出质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民事主体(或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5.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出质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5.3 出质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质权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5.4 出质人对质物(或质押的权利)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若质物为共有的,其处分已获得所有必要的同意。

5.5质物(或质押的权利)不存在任何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不存在争议、抵押、质押、诉讼(仲裁)等情况。第六条出质人的义务

6.1质物(或质押的权力价值)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出质人应按质权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6.2出质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质物(或质押的权利)的评估、登记、公证、鉴定、保险、保管、维修及保养等费用。

6.3 质物(或质押的权利)权属发生争议,或者,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不利影响时,出质人应立即书面通知质权人,并配合质权人采取有关措施。

6.4在债务人向质权人清偿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之前,出质人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

6.5 出质人应协助质权人实现质权并不会设置任何障碍。

6.6质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出质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未征得出质人书面同意增加合同金额、改变合同币种、非因法定原因提高利率或延长还款期限的,出质人仅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币种、利率和期限承担担保责任。第七条质权的实现

7.1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或出质的权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7.2出质人未按第6.1条约定另行提供担保时,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或出质的权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被担保债权及有关费用;出质人不同意提前清偿的,应将所得价款存入质权人指定的保证金账户,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不得支取。主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时,质权人可以该账户中的款项直接受偿。第八条保证条款

8.1因下列原因致使质权不成立或未生效的,出质人应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出质人未按第3.1条约定将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

(2)出质人在第五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3)因出质人方面的其他原因。

8.2质押额度的有效期届满日不超过质押权力到期日,有效期最长为一年,以多份质押权力进行质押的以到期日最近的质押权力确定质押期限。质押额度不超过借款人提供的质押权利票面价值的90%。

主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一年止。

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8.3 本保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余条款,本保证条款的生效条件为:本合同项下质权因第8.1条所列原因未成立或不生效。 第九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双方对争议条款协商处理,如协商未达成协议,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地为质权人所在地。 第十条其他条款

10.1出质人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了所有条款。 10.2本合同所附的“质物清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0.3出质人已通读上述条款,质权人已应出质人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出质人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10.4在履行《借款合同》中若发生纠纷,或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日期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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