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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试题

发布时间:2020-03-03 19:24:4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质权试题

一、单选题

1.甲将所持有的A公司债券交付乙,作为向乙借款的质押物。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在债券上背书“质押”字样。借款到期后甲未还款。甲的另一债权人丙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券。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 质押合同无效

(B) 质押合同自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之日起生效

(C) 乙对该债券不享有质权

(D) 乙以债券已出质对抗丙的执行申请,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2.甲与乙签订质押合同,将一瓷器质押给乙,并交付。一日,乙一家欲出国旅游,乙恐瓷器被盗,与甲协商暂由甲保管该瓷器,甲应允。在甲保管期间,又与丙签订质押合同,将瓷器交与丙。乙回国后索要瓷器发生纠纷,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

(A) 甲违反约定,擅自将瓷器出质给丙,其与丙间的质押合同无效

(B) 乙有权向丙索要瓷器

(C) 乙的质押权消灭

(D) 甲与乙的质押合同不能对抗丙

3.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哪一类权利不能设定权利质权?

(A) 专利权

(B) 应收账款债权

(C) 可以转让的股权

(D) 房屋所有权

4.周某以公司债券出质,债券上未进行任何记载。周某按约定将债券交付给质权人。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A) 质押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B) 质押合同不成立

(C) 质押合同生效,但不具有对抗效力

(D) 质押合同生效且具有对抗效力

二、多选题

1.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

(B) 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

(C) 甲对电动车的毁损、灭失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 对电动车毁损、灭失,乙可向丙索赔

2.甲因生产需要而向乙借款,乙要求甲提供担保,则甲的下列哪些财产可以质押给乙?

(A) 甲向买家收取的保证金

(B) 甲对丁的债权

(C) 甲拥有的某桥梁的收费权

(D) 甲对丁的权利质权

3.甲从事日用品出租,乙从甲处租用了一个意大利式落地灯及法国式灯罩,两者组合非常漂亮,乙花了高额的租金把它们租了下来。后甲因资金短缺而向乙借款,并将该意大利式落地灯质押给乙,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质押合同自乙占有该落地灯时生效

(B) 质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C) 如果甲到期无力还款,那么乙可以对法国式灯罩行使质权

(D) 如果甲到期无力还款,那么乙不能对法国式灯罩行使质权

4.在上例中,如果甲、乙在质押合同中约定,甲将一台黄山牌电视机质押给乙,而实际上甲交付给乙的却是黄山牌洗衣机,后甲到期无力清偿欠款,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本案中的质押合同不成立,乙无法行使质权

(B) 本案中的质押合同仍然成立,乙可以行使质权

(C) 乙可以将黄山牌电视机拍卖以实现质权

(D) 乙可以将黄山牌洗衣机拍卖以实现质权

三、案例分析题

1.自然人甲与自然人乙是好友,甲因扩大店面急需资金向乙借款10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将自己的奥迪车出质给乙,乙因自己不会开车,要求甲将该车开回。后甲向自然人丙借款10万元,又将该车出质给丙。丙对该车进行了占有。该奥迪车的价值为50万元。在丙占有期间,因丁向丙租用该车,丙未经甲同意,即与丁签订了租赁合同。丁因违章驾驶造成该车灭失,为此引起纠纷。

(1)本案中,甲乙之间的质押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 (2)甲丙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丙是否有权出租该车?为什么? (3)甲可就该车损失向谁主张权利?为什么? 2.2007年12月1日,张某向李某借款2万元,提出可用一套进口高档音响作为质押,保证次年1月1日一次还本付息。李某遂与其签订书面质押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当日,李某将2万元现金交付给张某,同时要求张某向其交付音响。张某称音响现不在其家中,而在郊县母亲家,且交通不便,但保证5日后取来交与李某。李某对此表示同意。12月3日张某又向刘某借款1.5万元,同样提出以该音响作为质押,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并于当日相互交付现金及质物。12月5日李某欲向张某索要音响,却找不到其行踪。12月中旬,李某尚未拿到音响,经多方打听,方知音响已交给刘某作质押,遂找到刘某要音响,刘某拒绝。2008年1月1日借款合同期限届满,李某要求张某归还借款,张某表示现无钱归还,请求宽限3个月。李某遂以张某、刘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就该音响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该怎么处理?

3.甲为电脑销售商,因临时出国,将尚未出售的一批电脑委托好友乙暂时保管。乙因经商急需而向丙借款,丙要求提供担保,乙遂将甲的电脑出质于丙。丙将该电脑委托丁保管,费用一千元。后甲发现此事,遂引起纠纷。 (1)丙对该电脑是否享有质权?为什么? (2)保管费用一千元由谁承担?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

1.D 解析:以汇票、支票、本票等票据或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质押”字样,这种票据或债券的质权不可以对抗第三人,质权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2.D 解析:《担保法解释》第87条规定,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要注意的是乙将瓷器返还给甲占有,其质押权仍然存在,只是不能以其对抗丙而已,故D项正确。

3.D 解析: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所有权,所以不能设立质权。根据《物权法》第223条,ABC均可设立权利质权。

4.C 解析:担保法第76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9条: 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注意债券出质与票据出质的区别。

二、多选题

1.ACD 解析:《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甲将电动车出质于丙的时候,实际上甲就是出质人,其不具有所有权但是合法占有动产,因此丙基于善意取得享有质权,A的说法正确,当选;《物权法》第217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C的说法正确,当选;因此,丙是该电动车的实际占有人,在丙的手里电动车毁损、灭失的,丙是实际侵权人,因此,乙可以向丙索赔。D项说法正确。

2.ABC 解析:动产质权可以转质,权利质权不可以转质。

3.BC 解析:质权人在质权成立前已经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案中的意大利式落地灯和法国式灯罩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质权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此,乙可以对法国式灯罩行使质权。

4.BD 解析:本案中的质押合同成立,质物以实际交付的黄山牌洗衣机为准。

三、案例分析题

1.(1)未生效。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依《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本案中,甲与乙之间签订了质押合同,虽然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质物价值超过所担保债权数额,但该质押合同只具备成立要件,不具备生效要件,因为质押合同的生效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要件,乙放弃了质物的占有,故乙的质权未生效。

(2)甲丙之间存在质权法律关系。丙无权出租该车。质权为担保物权,质权人对质物不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除非是为了保存质物价值的需要,因此,乙无权将该车出租。

如同上述,出质人甲以自己的财产为债权人丙提供质押担保,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且将质物奥迪车交付于丙占有,甲与丙之间的质权生效,甲与丙之间存在质权法律关系。在质权法律关系成立以后,质物的财产所有权仍归出质人所享有,质权人仅享有质物的占有权,依照《担保法解释》第93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以推论,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对质物不享有使用权、出租权和处分权。本案中,丙作为质权人,未经出质人甲的同意,不享有将质物奥迪车出租于丁的权利。

(3)向丙主张权利。质权人擅自出租质物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同上述,质权人在质权关系存续期间,对质物只享有占有权,不享有使用权、租赁权和处分权。擅自使用、租赁、处分质物的行为为侵害出质人权利的行为,因该行为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丙擅自出租该车,致使承租人违章驾驶造成该车灭失,丙应对该车的损失向甲承担责任。丙承担责任以后,可向丁进行追偿。

2.本案涉及到《物权法》中的质权问题。质权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作为一种担保物权,质权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1、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必须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

2、质物必须是可转让和可扣留的动产。

3、质物交付质权人占有。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质押借款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均符合法律的规定,且张某的音响是动产,可转让、扣留,符合质权成立的要件。但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质权只有在动产质权的标的物即质物交付时才成立、生效。因而,李某虽与张某签订书面的质押借款合同,但因质物一直未交付,故质押合同虽成立,但是质权并未生效,不受法律保护。故李某对该音响不享有质权。依据上述分析,刘某对该音响依法享有质权,其占有音响是合法的。在张某清偿其债务前,可拒绝他人包括张某对该音响的返还请求。而李某不但对音响不具有质权,而且其与刘某之间又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故无权起诉刘某。但是,依据法律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从合同无效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因而,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张某应清偿李某的借款。 3.(1)享有。质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依《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权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条规定涉及质权的善意取得问题。在质权法律关系中,质权的成立与生效除要求出质人与质权人意思表示一致,且将质物移转于质权人占有以外,仍然要求出质财产是质权人所有的财产,否则,出质人为无权处分人,因为,出质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财产处分行为,但是,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考虑到动产以占有为公示的特点,法律特设质权善意取得制度,即出质人虽为无权处分人,但质权人不知出质人为无权处分人时,只要出质人与质权人达成合意,且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质权人即因善意而取得质权。本案中,甲为财产的所有人,乙为财产的保管人,乙本无权利将甲之电脑出质于丙,但丙不知乙无权出质该电脑,乙将该电脑出质于丙,丙可因善意而取得对电脑的质权。

(2)由乙承担。当事人对质物的保管费用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无约定时质权人享有费用返还请求权。

依《担保法》第67条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质权关系存续期间内,质物需要保管的,保管费用有约定依照其约定,无约定时由出质人承担。故保管费用一千元由乙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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