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自行车运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新乐市自行车运动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是新乐市自行车爱好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地方性、非赢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强身健体,劳逸结合,节能减排,亲近自然”,在自行车运动中做好普及与提高,做到全民健身与竞技体育并行,促进全市自行车运动健康、规范的开展。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新乐市文广新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协会住所: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本协会的主要工作任务是:
1、执行中央、国家关于群众体育的方针、政策、法规,宣传、发动和指导我市自行车运动的开展。
2、研究、探索我市自行车运动的开展思路,制定自行车运动发展规划,促进我市自行车运动开展的规范化、科学化。
3、组织举办全市自行车竞赛和表演,组队参加自行车比赛及表演,开展自行车活动经验交流和表彰活动,不断提高自行车运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和竞技体育水平的提高。
4、培训自行车运动骨干力量,为省、市选拔和培养自行车运动优秀人才。
5、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对本协会的资助和捐赠,用于自行车运动设施建设、活动开展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协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委员会委员;
3、听取和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本协会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5、决定本协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九条 本协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协会下设秘书处,是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委员会的职责是:
1、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2、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3、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4、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5、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6、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委员会由本协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第十二条 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随时召开。
第十三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为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常委会的职责是:
1、常委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2、不定期召开常委会研究增补副主席、副秘书长人选等人事和重大事项;
3、副主席、副秘书长增补人选由主席提名,经常委会表决,2/3以上同意即可。
第十五条 协会主席的职责是:
1、召集和主持委员会;
2、督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决定协会的重大活动。
第十六条 协会秘书长的职责是: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七条 凡坚持党的方针、政策,热心自行车运动,承认本协会章程,缴纳会费,积极参加协会活动,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和团体,均可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十八条 会员加入本协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协会秘书处讨论通过。
第十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比赛、训练和学习的权利。
3、享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的权利;
4、享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享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6、享有请求本协会协助开展有关活动的权利(限团体会员)。
第二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2、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积极开展自行车运动,协助本协会开展有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内不履行义务,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委员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员缴纳会费;
2、争取社会企业、事业单位和人个赞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六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提出终止协议。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膳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