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中文全称为“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简称汽摩协)本协会英文名称为(ZHANGJIAKOU AUTOMOBILE AND MOTOR SPORT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ZJKAMSA。
第二条 本协会是在张家口市体育局指导下,由全市汽车摩托车爱好者、致力于推动汽车摩托车运动发展的汽车摩托车运动工作者以及相关行业内的单位自愿结成的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广泛参与全民健身运动,提高汽车摩托车运动水平。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市体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张家口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㈠ 宣传和推动汽车摩托车运动的普及,提高本市汽车摩托车运动技术水平;
㈡ 负责本市汽车摩托车运动的业务指导,研究和制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㈢ 指导本市汽车摩托车运动项目优秀运动队伍的建设,培养后备人才;
㈣ 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汽车摩托车运动项目竞赛,争取国家、省汽车摩托车运动竞赛在本地区举行;
1 ㈤按有关规定开展区域间的汽车、摩托车运动交往和技术交流,代表本市组织竞赛队伍集训,选拔和推荐本市优秀汽摩运动员参加比赛;
㈥ 组织公益活动、开展公益事业;
㈦ 搞好本协会的组织建设,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 拥护和遵守本协会章程; ㈡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㈢ 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单位及个人; ㈣ 单位会员:凡与汽车摩托车运动事业有关,愿意参加协会各项活动,并按章缴纳会费,支持协会工作的独立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㈤ 个人会员:凡持有机动车驾驶执照,遵守交通法规者;从事或爱好汽车摩托车运动者;热心和积极支持汽车摩托车运动事业,愿意参加协会各项活动并按章缴纳会费的社会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㈠ 提交入会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㈡ 经本协会理事会讨论审核通过;
㈢ 由本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 参加由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权利; ㈢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㈣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㈤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 执行本协会决议; ㈡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㈢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㈣ 按规定缴纳会费;
㈤ 及时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㈠ 制定和修改章程; ㈡ 选举和罢免理事;
㈢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 决定终止事宜; ㈤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体育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㈠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3 ㈡ 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㈢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㈣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㈤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㈥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㈦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㈧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㈨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㈩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暂不设立常务理事会,条件成熟后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
一、
三、
五、
六、
七、
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㈢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㈣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 ㈤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㈥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体育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市体育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市体育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㈡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㈢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㈢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㈣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㈤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㈠ 会费;
5 ㈡ 社会捐赠; ㈢ 政府资助;
㈣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㈤ 利息; ㈥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单位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体育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6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体育局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体育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市体育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体育局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8月1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7 重庆市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重庆市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属于地方群众性的社会团体,它是团结全体汽车、摩托车运动驾驶员、工作者、爱好者、汽车和摩托车生产经营厂家,自愿联合结成的非营利性的专业社团。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大力发展汽车、摩托车运动,积极推动群众性汽车、摩托车运动的普及和提高,促进汽车、摩托车产业的进步和发展,为全面建设和谐社会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作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重庆市体育局的领导,是重庆市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接受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在重庆市渝中区体育村3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培训和管理赛车运动员、裁判员。
二、举(承)办本市及全国性的汽车、摩托车比赛,组织车手参加全国比赛。
三、积极发展汽摩运动相关产业,组织和指导汽车摩托车训练、表演、探险、娱乐、露营、休闲旅游等活动。
四、为会员单位及车手、赛车队服务。
五、组织汽摩运动技能技术、文化和产业等信息交流和研讨活动。
六、宣传和动员社会单位和个人参与汽车、摩托车运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形式。
8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组织者和车手,或积极支持汽车、摩托车发展的社会单位领导者、企业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委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会员入会登记表,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四、由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协会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为协会的发展出谋划策。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进行年审、不按时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全委会或常委会
9 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委会。
第十五条 全委会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常委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全委会表决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常委会是协会的执行机构,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全委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委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委会和常委会。
四、向全委会或常委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修改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终止事宜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全委会选举产生。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
一、
三、
五、
六、
七、
八、九项的职权,对全委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10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过全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但最长不超过两届,因情况特殊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委会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主席或主席指定的副主席为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全委会。
二、检查全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批协会的大笔开支。
第二十八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全委会或常委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审批协会日常小笔开支。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赞助或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委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12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必经全委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委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全委会或常委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天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2年2月22日全委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全委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重庆市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13 陕西省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陕西省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
英文译名:Shaanxi Province Automobile Motorcycle Sports Aociation缩写:SAMSA。
第二条 陕西省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省性汽车摩托车运动爱好者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发展汽车摩托车运动的桥梁和纽带,是经陕西省体育局审查同意和陕西省民政厅依法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陕西省体育总会和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中国摩托运动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系团结全省汽车摩托车运动爱好者和工作者,普及和提高汽车摩托车运动水平,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提高人民的身心健康水平,促进体育社会化,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陕西省体育局、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设在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纸坊村170号2-1室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推动汽车摩托车运动的普及和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二、负责全省本运动项目的业务指导,研究和制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三、指导、培养本运动项目优秀运动队伍的建设和后备人才;
四、组织实施本运动项目全国竞赛,制定本省竞赛计划和规程;
五、开展省(市、区)间的交往和技术交流,代表陕西省组织竞赛队伍集训,参加全国性比赛;
六、组织实施本运动项目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技术等级的培训和考核;
七、负责和组织本运动项目的科研和出版有关的专业书刊;
八、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广开经营来源渠道,为本项目的发展筹备资金;
九、搞好本会的组织建设,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陕西省体育局审查并经陕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16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
一、
三、
五、
六、
七、八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常务委员会人数不超过委员会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陕西省体育局审查并陕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陕西省体育局审查并经陕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18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陕西省民政厅和陕西省体育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陕西省体育局审查同意,并报陕西省民政厅核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 19 原因须注销的,由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陕西省体育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陕西省体育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陕西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陕西省体育局和陕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陕西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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