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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08:25:3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贵州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了健全渠道畅通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城市规划政务公开,促进城市规划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规范城市规划行政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本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规划建设活动均适用本制度。城市规划区外对城市生态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 城市规划公示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二)公开透明、公众参与、强化监督。

(三)依法行政、规范高效、廉洁公正。

第四条 城市规划公示范围:

(一)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包括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城市中心区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城市道路交通规划、绿地系统规划、景观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重要公共建筑单体设计方案以及对上述规划的调整、变更等;

(二)对城市布局和城市生态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市民普遍关注的建设项目(包括居住建筑周边、历史街区、文保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以及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重要公共建筑等的“一书两证”审批意见以及影响较大的临时性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意见;以上项目规划许可内容的变更等;

(三)城市规划管理政务;

(四)城市规划监察监督。

第五条 城市规划公示的内容:

(一)规划编制:项目名称、位置及范围、规划编制依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图件、规划方案说明或模型等。

(二)规划实施管理:

1、建设项目选址:建设单位、项目名称、选址位置、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设规模、选址范围红线图、有关文字说明。

2、建设用地规划:用地单位、项目名称、用地范围、用地性质、规划总平面方案、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用地面积、市政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及有关文字说明。

3、建设工程规划: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发证日期、设计单位、总平面图、主立面图、剖面图、建筑面积、建筑层数、监督电话。

4、规划许可内容变更:原规划许可内容,变更依据,变更后的内容。

(三)规划管理政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及职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技术规定,“一书两证”发放、规划批后管理等的内容、程序和时限。

(四)规划监察监督: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的查处依据、程序、时限、违法事实和查处结果,以及社会监督方式和内容,行政行为投诉方式、受理时限和程序等。

第六条 规划公示的期限:

(一)规划编制公示期限

1、批前公示

城市规划上报审批前,向社会公示规划方案,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具体时限: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公示期不少于15日;

城市重点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居住区规划、专项规划、重要公共建筑单体设计方案等公示期不少于10日。

2、批后公示

规划设计成果按法定程序审批后,应向社会公示。具体时限: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后公示期不少于30日;城市重点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居住区规划、专项规划、重要公共建筑单体方案等的批后公示期不少于15日。

(二)规划实施管理公示期限

1、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公示

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及建设用地规划,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向社会公示项目的基本情况、选址方案、用地性质,公示期不少于10日。

2、建设工程规划公示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永久性建设项目以及影响较大的临时性建设项目,在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均应及时公示。对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公示。

第七条 规划公示的方式:

(一)展览公示:对待批或已批准的城市规划编制成果、重点地段城市设计、重点建设项目及重要公共建筑规划和建筑方案等,应以模型、图纸等形式,在固定的公共场所、网站向公众公示。

(二)媒体公示:对有必要公示的规划、建设项目的主要情况分别通过报纸、政府网站等形式公示。

(三)公示牌公示:批准实施的建设工程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对工程的总体布局、单体设计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公示。公示牌应在建设工程开工前设置于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自行撤除。

第八条 规划公示意见的收集与处理。

公示意见要作为完善规划成果和项目规划审批的参考依据。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公示后将公众所提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可以吸纳的意见应在规划成果中予以落实,未采纳的意见应说明情况。规划成果上报审批时,应附有公示过程中的公众意见及其落实情况。

对需进行规划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在公示后将各方面意见进行汇总研究,若有必要,可邀请有关专家、规划督察员及群众代表参与研究,确定采纳的意见,并视不同情况以书面方式向外界反馈。

对公示内容需要听证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举行听证会。

第九条 城市规划公示的组织实施

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规划或建设项目的影响范围、重要程度确定具体公示形式。

公示项目涉及国家秘密、军事秘密的,须经保密工作部门和相关军事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公示。

建设项目的公示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要求进行公示,否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办理该建设项目的审批。

第十条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制度,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贵州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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