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公交发〔2013〕125号公务车改革方案为加强公务车管理,进步车辆使用效力,更好地为团体公 司生产经营需要服务,结合公务用车的工作实际和需要,团体公司现对公务车的管理进行改革。方案以下。
一、公务车的改革范围:
(一)团体公司、分公司两级机关部室、科室不配备公务车。
(二)团体公司为了保障生产经营、现场管理、员工送餐、事故勘察、应急突发、对外联络等工作用车,保存公务车使用。
1、保存公务车使用的单位(部室):(1)机动车队小车班车辆;(2)工会、安全部、客服中心、机动车队、南明分公司、云岩分公司、小河分公司、金阳分公司、出租公司、汽车修理公司、物质公司、后勤服务公司、自然气公司、收银公司的公务车。(3)经团体公司批准的用于其他特殊情况使用的公务车。
2、保存的公务车同一喷制成黄色,并且在车身前、后、左、右部位张贴或喷印公交生产指挥车、公交安全检查车或公交救急车等标志。
二、公务车改革后,团体公司原则上不再购置公务车辆,确需购置的,必须经团体公司党、政、工联席会议批准同意,方可购置。
三、在用公务车的处置:
(一)团体公司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在用公务车作同一评估,依照评估价格或固定资产折旧净值,由原使用人全额或分期出资优先购买。
(二)分期购买的由购车人写出还款计划书,在6个月(含6个月)还清。还款计划书由法规室审核,法规室代表团体公司与购车人签字确认,交财务部按还款计划书收回车款。
(三)各单位(部室)公务车原使用人不购买本人正在使用公务车的,团体公司收回车辆,进入市场进行处置。
(四)公务车原使用人购买本人使用的公务车后,团体公司将车辆所有权过户到购车人名下,车辆的所有权归个人所有,过户用度由购车人承当。
四、此次的公务车改革,团体公司领导;各单位(部室)正、副职部级职员购买新车和在用车的,团体公司给予一次性购车优惠。依照优惠标准,党群部、总经办核对所购车辆的牌照、行驶证,登记台账。并且在公务车改革结束后,对车辆使用进行监视。优惠标准以下:
(一)、团体公司领导:
1、正职购买车辆的,给予优惠2万元;
2、副职购买车辆的,给予优惠1.5万元。
(二)各单位(部室)正、副职购买车辆的,给予优惠0.5万元。
五、公务车一次性的购车优惠,截止时间为现有公务车改革启动后6个月(含6个月)。凡在此次公务车改革后,上级部分任命的团体公司领导;团体公司任命的各单位(部室)正、副职部级职员购置车辆的不再予以优惠。
六、团体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七、公务车的管理、使用报销程序参照《公务车管理规定(暂行)》执行。
八、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团体公司总经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