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协议
甲方:临沂市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李星君
鉴于:2011年8月12日,甲乙双方就甲方开发的溪水园16号楼102房(以下称该房)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总房款为2035885元,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乙方已支付首期款1000000元,尾款1035885元双方约定由乙方于2012年8月31日前付清。为了保证该房尾款在约定日期内偿还完毕,甲乙双方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基础上,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签订本补充协议,以兹双方信守:
一、乙方有义务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该房余款。如逾期偿还的,甲方有权收取违约金,同时有权解除合同,将该房另售,乙方有义务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解除合同的相应手续无法办理的,本补充协议将作为到房产局办理解除备案的依据。
二、本补充协议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一部分,与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
三、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自双方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起效力自行终止。
甲方:临沂市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约人:
签约日期:
《补充协议(李星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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