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政风行风建设公开承诺
现将通辽市民族事务委员会2010年度政风行风建设事宜向社会公开承诺,接受群众监督。
(一)执行政策方面的承诺
监督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宗教事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定期开展一法两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督查,注意倾听梳理群众的呼声和意见,监督办理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权益事宜,保障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审批方面的承诺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核和批准。自收到旗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自治区宗教局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恢复更改民族成分的审核和批准。认真贯彻执行即将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恢复更改民族成分工作实施办法》,自收到旗县市区民族事务局的恢复更改民族成分报告之日起6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审批。1
(三)行政执法方面的承诺
加大对社会市面用文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工作的行政执法和管理力度。认真贯彻执行《通辽市社会市面用文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和《通辽市社会市面用文蒙汉两种文字并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网上翻译审批业务,采取“源头管理和整改相结合”的措施,会同规划、建设、工商等部门,对旗县市区所在地主要街路、交通出口、窗口单位、旅游景区、国道沿线路标以及广告牌蒙汉两种文字并用进行专项整治,确保社会市面用文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率、准确率、合格率有明显提高。
民委落实承诺的主要责任人:刘布和
具体责任人:金世钟
民委监督投诉电话:8835600
市政府纠风办监督投诉电话:8835941
《通辽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政风行风建设公开承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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