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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考评标准

发布时间:2020-03-02 00:56:1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行政执法考评标准

现行行政执法人员考评机制主要仍然是行政化的考评方式,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考评套用公务员的考评标准,主要从“德、能、勤、绩”四个要素来进行考评,忽视了行政执法人员职业素养和职业意识的培育,行政执法人员职业的荣誉感和荣誉感难以真正树立起来。就现行行政执法人员考评的四要素来看,主要存在下列弊端:

(一)“德”的考评被虚化。德,属于伦理学范畴,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在将它作为行政执法人员考评的要素时,重点考察的是政治是否合格、是否廉洁自律,而极少关注行政执法人员个人的道德操守、社会良知和正义情感。政治并不等同于道德操守,廉洁自律也仅仅是“德”的一项内容,并不能包含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的全部,更不能及于行政执法人员必备的诚实、正义、忠于法律的责任感以及人文关怀精神。由于“德”的涵义难以具体化、客观化、定型化,因此,在考评上存在难以克服的困难,关于“德”的考评事实上被虚化。

(二)“勤”与“能”相混同。对行政执法人员而言,“勤”可以理解为工作态度、行政执法作风、敬业精神等,“能”主要是指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技能、法律理论水平和社会生活经验。但是,实践中,“勤”与“能”已被混同。一方面,忽视了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特点,以勤勉替代了法律专业素质与执法技能的考评,形成不恰当的价值取向。行政执法人员不是操作工,而应是理性的裁判、执行者。行政执法人员要通过个案的审理,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形成独特的思考方式,但为了追求多办案,就往往忽视了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专业素养和更加丰富的行政执法实践经验与社会生活经验的训练,行政执法人员只是熟练的工匠,行政执法活动只是机械的重复。另一方面,“能”本身也仅仅局限于被行政复议机关、司法机关纠错改判数(率)。“由于法律运行中的三个方面不确定性即法律的不确定性、事实的不确定性以及政策、社会环境和法官个人等非法律因素的不确定性” ,以被行政复议机关、司法机关纠错改判数(率)来评价一位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质量与行政执法水平,是不科学的。就被行政复议机关、司法机关本身而言,存在多种情况,如行政复议机关、司法机关的法律认识不一,发现的新的证据,行政复议机关、司法机关对社会利益的重新平衡等等。就案件而言,一个案件的正确裁判结果常常不是惟一的,将被行政复议机关、司法机关纠错改判案件认定为行政执法质量不合格,实质上隐含着,―个案件只有一个绝对正确的裁判结果,这种做法实际上限制了行政执法人员的理性思维,行政执法人员为了减少被行政复议机关、司法机关纠错改判的可能性,不敢大胆处断裁判,行政执法人员的创造性、个性受到限制。实践中,我们发现,往往越是水平高、能力强的行政执法人员,反而被行政复议机关、司法机关纠错改判的案件数越多,以被行政复议机关、司法机关纠错改判数(率)作为考评指标,也制约了行政执法人员办案的积极性--办的案件越多,被行政复议机关、司法机关纠错改判可能性越大。

执法评议考核的基本标准: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二)行政执法内容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适当;

(三)行政执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

(四)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合法、适当;

(五)行政执法程序合法、规范;

(六)法律文书规范、完备;

(七)依法制定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文件内容不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八)在登记、统计、上报各类执法情况的工作中,实事求是,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无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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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考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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