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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管理制度财务

发布时间:2020-03-02 23:08:0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分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加强公司财务管理,规范和监督企业财务行为,保障会计工作的有序开展,特制定本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规范公司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

加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财务管理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保证企业资产的增值,依法计算缴纳登记税收,自觉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建资金,有效理由企业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 公司员工应当在各自的岗位上,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负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系

第六条

实行公司或部门一级经济核算体系。

第七条

公司统一上交国家税金及员工养老保险等各项规费,并分摊至部门。统一编制公司财务报表并报送有关机构,统一员工福利的发放,统一对外贷款和投资,统一员工档案工资的管理。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上交或扣除规定税费,提取折旧、摊销等费

用,保证利润完成。在不突破工效挂钩工资总总额的前提下,相对独立地开展财务管理工作,自主使用内部银行资金,自主确定工程承包考核方式,自主决定员工薪酬。

第九条

公司所签合同工程款的收取和结算,由施工部门自行收取,及时汇入公司银行

帐户内,通过公司内部银行进行结算、收付。

第十条 部门财务人员业务上接受公司计划财务部领导,行政上接受部门负责人领导。 第三章 流动资产

第十一条 流动资产包括资金、各种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十二条 工程款由公司内部签订主合同的部门收取后,原则上按收取工程款的多少及工程进度,在内部银行中划分给个配套施工部门,公司内部实行谁施工、谁报产值、谁交纳各项税费。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对应收账款的坏账管理实行直接冲销法。当年发生坏账时,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直接计入当年期间费用。

第十四条 存货是指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然处在生产过程,或者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待消耗的材料或物料,包括主要材料、其他材

料、周转材料、设备、低值易耗品、机械配件、在建工程等。

第十五条 存货中的周转材料由公司统一购置,由钢管设备租赁公司负责管理,各部门借用,应向租赁公司交纳租费,公司向租赁公司收取固定资产折旧费及周转材料摊销费。

第十六条 其他存货由部门自行采购、管理、使用,其中低值易耗品一次或分期摊入工程成本,但摊销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长期挂账,避免公司和部门损益不实。

第十八条 部门流动资金不足,可在公司内部银行中申请贷款,贷款利息按月从内部银行帐户中扣除。

第十九条 公司和部门都有责任加快流动资金周转,提高其使用效果,要尽量减少库存物资,加快施工进度,加速工程结算,严格资金支付,及时回收应收款项。

第四章 固定资产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以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和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该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帐,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下月起不提折旧,提足折旧以后使用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

第二十三条 由公司统一购置的固定资产属公司所有,折旧费由各部门负责定期上交。如分公司确需自行购买,必须报公司领导批准,公司计划财务部备案,并按规定折旧年限提取折旧。

第二十四条 公司和各部门必须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及时维修保养,提高完好率。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使用年限法,公司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一般按固定资产规定年限表执行。周转材料摊销、钢管、扣件按100个月计算摊销。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按其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当年损益。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经公司同意自购的非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低值易耗品,摊销年限一律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由使用部门直接计入成本,大型机械设备应当预提修理费。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凡公司和开立银行帐户的部门,均需配专职出纳人员,负责办理现金的收支和保管业务。非出纳人员不能经管现金。

第三十条 企业的一切现金收支,必须以经审批的原始凭证为依据,做到收支清楚,手续完备,帐存与实存相符,不得以白条顶库,不准挪用公款和保留帐外现金。

第三十一条 现金只能用于支付工资、补贴和差旅费,以及不足转账起点的零星开支,不属现金结算的款项,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第三十二条 库存现金的限额,一般不得超过三天的零星的开支,超过限额的部分必须当天送存银行,不准坐支现金。

第三十三条 银行的存款收付业务,由出纳员负责办理,出纳员要及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并及时与银行核对清楚。出纳人员应认真审核银行存款的收付凭证。

第三十四条 遵守银行规定的结算制度和纪律,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出租出借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第三十五条 所有对外付款,必须经单位或部门的主管负责人签字,财务主办人员审定,收付款必须有齐全的合法凭证作依据,否则,不能签字付款。

第三十六条 部室和部门人员、公司领导差旅费的报销,由公司主管领导签字,经财务主办按规定审定后报销。

第六章 经济核算

第三十七条 经济核算包括生产成果的核算,生产消耗的核算,资金的核算,财务成果的核算,其主要方法有会计核算、统计核算、业务技术核算和经济活动分析。 第三十八条 经济核算有其全面性、全过程性,公司各部室、各部门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成本核算采用制造成本法,与生产经营密切有关的费用计入工程(产品)成本,与生产经营无直接联系的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接从当期销售收入中扣除。

第四十条 公司和各部门应加强成本管理,严格成本支出,准确反映成本,不允许超过国家和公司规定增加成本开支,不允许将应计入成本的费用长期挂账处理。虚增产值、成本、利润,财务人员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四十一条 与发包单位的工程结算完成后(收齐工程款或取得了收取工程余款的凭证后),方可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第四十二条 公司承担公司本级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以及全公司的员工福利支出、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待业保险费、内退人员的各种劳动报销费用。

第四十三条 员工福利费按职工工资的总额的14%提取,员工教育经费按员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2%提取,各部门必须按比例提取上交公司。若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部门负担的费用为:建筑安装工程(产品)成本和除公司已负担部分费用以外的管理费用、业务、财务费用等一些日常性费用,并按月上交内部承包利润。

第四十五条 营业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其他税金和员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等劳动保险由公司代收代交,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下属企业,自行向税务机关交纳营业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各种税金。

第四十六条 各部门当月发生的税金、利润、折旧费、租用费,由公司代付的水电、通讯等费用,在次月5日前上交公司。

第四十七条 业务招待费,各部门按照内部承包合同规定使用。

第四十八条 因业务招待费,工资总额超过限额而需补交费用,档案押金不能收回,税务处罚及发生其它方面的罚金,由各责任部门承担。 第四十九条 在工程施工中使用土建材料的配套施工部门,应向土建部门支付相应材料费。

第五十条 租用给分包单位的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的租费有租赁公司负责收取。 第五十一条 公司对部门的考核,以公司与部门的承包合同为依据,做到奖罚兑现,税金、利润、折旧费、租金和水电通讯等费用上交不足的,固定资产提前损耗及周转材料缺损未予补偿的,不足部分应抵减其账面利润。

第五十二条 计划财务部在完成年度报表后,应及时与主管财税部门搞好汇算清缴,并及时取得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

第五十三条 公司在交纳所得税后按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做好利润分配工作。 第五十四条 公司、部门二级财务人员应每半年向本级领导提交经济活动分析或财务情况报告。

第七章

财务监督与检查

第五十五条 财务监督和检查的目的是保证国家方针政策的执行和公司有关规定的落实,维护财经纪律,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改进纠正措施。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自觉接受上级财会部门的监督指导,公司对下属独立核算部门应每半年检查一次。 第五十七条 检查方法主要为报表检查、账簿检查和凭证检查,检查重点是收支是否符合规定,损益是否真实,应提应交是否足额。

第五十八条 部门每半年应当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进行一次盘点,及时处理盘盈和盘亏,公司每年对公司本级和下属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周转材料进行盘点,对盘点亏损部门,通知部门做好财务处理。

第五十九条 部门的财务检查和资产盘点,以公司核查结果为准。部门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意见,经公司研究决定后,部门财务人员以公司的检查盘点结果进行财务处理。公司是资产和年度损益以主管财税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意见为准,公司计划财务部根据财税检查结果和审计结论进行财务处理。

第八章

财务档案

第六十条 财务档案是公司档案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保证真实性、及时性,做到齐全有效。 第六十一条 财务档案由公司档案室存档保管,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存档和保管上一年的档案,部门的财务档案由部门财务人员保管。

第六十二条 工程合同在签订后一周内,工程预、决算和造价调整在编制后一周内,交公司合同主管部门,由其负责存档,以及发放至各有关领导及处室。 第六十三条 财务月报在次月的5号前,财务季报在季后10天内,公司财务报表按上级有关规定上报,财务年报在次年的1月20号前报公司计划财务部和主管领导。

第六十四条 各部门生产报表在当月的25号前报公司市场开发部、计划财务部、工程管理部,由土建部门收款的工程,参与工程施工的其它部门,尚应在24号前将生产报表送相应的土建部门。

第六十五条 财务凭证必须手续完善,经手人、验收人、领用人、审核人、审批人必须亲笔签名,不得漏签、代签。

第六十六条 计划财务部应按规定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合符规范,并定期检查,对档案管理应分工明确,落实到人。

第六十七条 财务档案的内部借阅应经计划财务部的同意,外单位借阅本公司财务档案应经规定主管领导同意(公司财务主管部门除外)。

第六十八条 财务档案的销毁应遵守国家规定的期限和程序,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财务档案。 第六十九条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岗位应办好财务移交手续,并由相应的财务主管负责监交认证。 第九章

岗位责任制

第七十条 公司实行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关人员依规定行使相应的责任和权利,公司和部门以岗位责任制作为考核相关工作人员的重要依据,对失职者按规定

处罚。

第七十一条 财务人员发现违反规定的经济行为,应首先拒绝执行,并向财务主管领导反映,主管领导应认真听取正确意见,并加以纠正,如主管领导仍坚持错误决定,则财务人员在依照办理的同时,有责任书面向上级反映。如财务人员违反规定的经济行为,不制止,不反映,则承担连带责任;如财务人员认为有关经济行为违法,则应坚持拒绝执行。

第七十二条 财会人员工作职责

1、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计划,遵守各项收支制度、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合理使用现金,保证完成财务上交任务。

2、按照国家会计制度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记账,结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账,对财务报表真实性负责。

3、按照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合理使用贷款,加强现金管理。

4、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财务状况,考核资金使用效果,揭露经营管理中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提出建议。

5、妥然保管处理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档案资料。

6、遵守、宣传、维护国家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认真严格审核财务支出,对违纪违法财务行为不能藐视不管。

7、有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个人经办的财务收支、资金使用和财产保管、收付、计量检验情况,有关部门和个人均应如实反映情况。

8、主动与公司财务主管部门和银行加强联系,自觉学习专业知识,提高业务管理水平。

第十章

处罚

第七十三条 各级领导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对直接领导人处以500以下罚款,并视情节轻重,参照第七十五条执行。

1、违反或胁迫授意他人违反财务制度有关会计核算决定的;

2、对违法的收支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3、任用未取得会计证人员担任会计工作,经指出不纠正的;

4、任用会计人员未实行四壁制度的;

5、阻挠、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对单位会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的;

6、未经公司领导,擅自调动本部门会计人员工作的;

7、未请示公司领导擅自对外作出经济担保的;

8、对外包联营队伍没有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私下交易的。

第七十四条 会计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对会计人员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建议有关部门吊销会计证,视情节轻重,参照第七十五条执行。

1、违反财务会计核算有关规定,虚增收入、利润,隐瞒成本,使部门盈亏不实,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2、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受理的;

3、对违法收支,不向上级主管财务领导提出书面意见的;

4、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不向财务主管部门或财政、审计、税务部门报告的。

第七十五条 对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部门和个人,由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给与警告,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0.5倍

以下的罚款,有此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凡以前公司规定与本制度有出入的,以本制度为准;凡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不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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