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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5-19 06:06:37 来源:章程规章制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教财„2008‟21 号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财务

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

近年来,随着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中小学财务管理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高,促进了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但是,少数地区中小学财务管理仍存在责任不明、制度不严、效益不高等问题,个别学校甚至存在私设“小金库”、私分公款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有关责任人已经受到法律的惩处,教训十分深刻。为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切实规范财务行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关心下,经过地方各级政府的努力,基础教育经费得到了持续快速增长,这对教育经费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加强中小学校财务管理,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是从源头上预防经济犯罪,避免国家财产损失的重要措施。各级教育行政、财政部门和学校要充分认识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中小学校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二、严格中小学收入管理

中小学校要严格加强预算内、外资金管理。所有预算外收入必须全额缴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中小学校要严格遵守国家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执行经批准的收费,必须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严禁乱收费。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全面实行免除学杂费以后,除按原“一费制”相关标准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及向寄宿学生收取住宿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要规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不再缴纳课本费。绝不允许“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普通高中要继续巩固完善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严格限制择校生比例和收费标准,力争逐年有所降低;要切实将择校生纳入当地统一招生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三、严格中小学支出管理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白条作为报销凭证。学校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原则上实行政府采购。学校所有支出实行校长负责制,要明确一位校级领导分管财务工作,划定审批权限,各负其责。要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对于大额资金的使用,要由校领导集体讨论决定。要定期公布学校收支及管理情况。要建立健全学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从事学校财务管理的记账人员与审批人员、出纳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做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公款私存,严禁设立账外账,严禁坐收坐支。

四、加强中小学资产管理

地方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中小学资产管理和监督,定期组织资产清查工作,特别是加强对中小学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管。中小学校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出售、出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应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按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批,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中小学校要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交接、维修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建立学校资产台账,定期组织资产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中小学校要严格对外投资管理,不得从事购买股票、基金、企业债券等风险性投资活动,也不得以货币资金投资企业。学校资产用于抵押和担保,要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必须经过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中小学校要加强校办产业的管理,按照校办产业改制的要求,严格成本核算,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完成改制工作,规范管理、防范风险,促进校办产业健康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五、加强中小学财会队伍建设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应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教育财务工作。要严格按照《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定期组织、选派财会人员参加专业及相关法律知识培训,提高职业素质。财会人员要熟悉教育财务制度,做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同时,要提高责任心,正确行使会计监督职权,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会计事项,应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要建立财会人员的考核奖励机制,对考核优秀的,应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要及时进行调整。

六、强化中小学财务审计监督和责任追究

地方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协同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定期对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挤占、截留、挪用中小学经费,违规向学生乱收费,违反有关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乱发钱物等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贡任。要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中小学财务管理责任追究制。

各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文件要求,制订具体实施意见,并立即组织一次全面的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专项检查,主要对象是城市和县镇中小学校,重点查处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等违规行为。同时,要组织开展对中小学校长的教育培训活动,特别是加强反腐倡廉教育,认真学习国家的财经法规,增强法制观念和廉洁履职意识。各地对检查出的问题应采取措施整改,检查和整改情况请于2009 年3月31 日前报送教育部、财政部。教育部、财政部将视情况对各地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抽查。

二00 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推荐第2篇: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定州市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一、对校产要加强管理,注意养护,按要求操作,定期检查维修;使之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二、设备、器材、物品等要有专人负责管理,专物专用,不得擅自动用,调换和拆改。

三、对学校中财务一律登记造册,分类管理,做到责任到人,帐物相符,严格履行财务的进出、支领、借还手续,并定期清点,即使报失报损,对需大修或报废要及时填写报废单,由学校统一按章处理。

四、学校财务一般不外借,特别情况需借用时,要经主管领导审批,借后要按期归还,如有损坏或丢失要及时修复或赔偿。

五、凡无故丢失或严重损坏公务者,一律按价赔偿,如有意破坏,视情节轻重处理。

六、实行会计管门长不管钱,出纳管钱不管帐,一切开支由校长审批。

七、帐目要日请月结,每月向校长汇报一次收支情况,每学期向全体教职工公布一次收支情况民主理财接受监督。

八、出差补助,严格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不得超额。

九、任何人不得挪动公款,不得截留坐支,出纳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

推荐第3篇: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保证财会资料真实、完整,规范和加强财会工作,提高经济效益,为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会计法》,遵守国家的各项财经法规、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二、会计人员必须加强政治学习,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学校领导要为财务人员的业务提高提供有利条件。

三、会计人员要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严格履行财务审批手续。

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它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五、会计人员必须按规定使用、登记会计凭证、帐簿,帐目要做到日清月结,要及时,准确、完整上报各种财务报表,定期向领导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六、对于不合理的票据和不合法的支出,会计人员有权拒付。

七、学校财务银行支票和印鉴由会计和出纳分持,不得由出纳一人保管,会计员不得兼管现金和支票,出纳员不得兼保管员。

八、学校的固定资产要定期盘点,新购入和调配的要及时入帐,报废的要及时上报申请报损,固定资产必须作到帐帐、帐物相符。

九、开展增收节支工作,各项开支要有计划,不得盲目支出、占用、挪用专项资金,收入要入财政专户。学校大型办公设备、教学设备等必须通过政府采购。

十、会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可及时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十一、会计档案要及时归档,不得丢失、损坏。

十二、会计人员变动时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出纳员交接可由本校会计或领导监交,会计交接由教育局主管人员参加监交。

推荐第4篇: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锦屏县大同中学财务管理制度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二、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三、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四、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五、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六、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七、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八、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九、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十、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十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十二、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十三、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

十四、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五、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

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十六、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十七、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

十八、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十九、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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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沟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财务管理是教育教学工作的有力保证,为使学校的财务管理更有效地为教育教学工作服务,根据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财务制度

1、会计、出纳制度

会计管帐不管钱,出纳管钱不管帐按照上级统一要求建帐、记帐,经费具领、支付报销应凭正式凭据。记帐要规范,做到清晰、明确正确无误。会计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计法》严格执行制度,对于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欺骗上级的违法行为拒绝执行。

2、学校经费开支制度

首先要做到精打细算,合理开支,不得超支。学校的一切经费支付均由校长“一枝笔”审批,限额大的必须经校务会或教代会审额。

学校的经费支付原则 不违反财经纪律,不铺张浪费

该买则买、该用则用、该备则备、该做则做;

能省则省、能减则减、能修则修、能补则补、能代则代。

二、财务公开制度

1、开学初向家长公开收费标准。

2、学校添置大型设备及维修、基建等需经校务会或教代会决定,并在教师会上公开。

3、定期向教师公开学校收支情况。

4、每学期要向教师公开福利分配情况。

推荐第6篇: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篇1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中小学校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利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法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规范资金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维护学校声誉;如实的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必要的数据资料;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收入管理制度

第四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主要包括:教育经费拨款、教育附加拨款、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如:住宿费、其他事业收入)、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如: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学校的各项收入要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财政拨款和上级补助收入直接列单位预算;学校收取的各种代收费、农村学校收取的幼儿经费都要纳入学校经费帐户统一核算。所有经费都不得截留或隐瞒,事项发生后15天内不办理经费解缴手续的视为挪用教育经费,对单位领导人和经办人进行通报并处以违规金额3-5%罚款。情节严重的上级部门处理。

第六条学校面向学生收取的各项费用,除出具收费票据外,一律要填写收费情况统计表,必须经班主任和学校领导核实签字后,随票据报财务人员记帐。 第三章支出管理制度

第七条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主要包括:事业支出、专项支出。

第八条各项支出应分清性质和类型,正确列支和归集。专项支出要与拨入专款配比。

第九条单位支出按下列口径办理:(1)购入的办公用品可直接列报支出,购入其他各种批量物品在领用时凭出库单列报支出。(2)购入固定资产,经验收后列报支出,同时记入“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3)其他各项费用,均以实际报销数列报支出。

第十条人员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人员编制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发放奖金、福利、补助。凡发放奖金的,首先要考虑有资金来源,不得举债发奖金;其次要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并严格按考核结果发放。并将考核结果随奖金发放表报财务部门备查。

第十一条各单位的公用经费应在教育局核定的预算额度内,根据单位实际业务支出需要,按月有计划、合理地使用。凡因实际情况,超出全年预算指标的,

需打报告,经县局同意,方可列支。支出时要严格坚持开支标准。对不该报销的项目,做到坚决不报。如发现不该报销的而报销,由经办人和审批人负责追回所报资金。追不回的资金,由校长和财务人员各承担50%。学校重大支出要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会办,会计人员根据财会制度把住报销关,不办无计划开支,不办理超标准开支,不办理手续不全的开支。大宗物品购置,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购置方案;一次支出小学在2000元以上,初级中学在3000元以上。第十二条基建工程项目必须先经县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按先立项后预算再招标,最后与承建单位签订合同的程序进行。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变更,应按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办理工程造价决算,报有关部门审计。未完成上述程序的基建工程项目,会计不予办理付款手续,付款时,承建单位必须持税务部门开具的建筑专用发票。

第十三条校舍维修、装璜项目,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维修和装璜方案,打报告送县局计财科,经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业务招待费管理。业务招待必须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对各类活动或来客确需招待的,原则上安排在学校食堂就餐,所有业务招待费必须在事业支出—公用经费—业务招待费目节科目中核算。并每学期向教职工公布一次。 第十五条差旅费用管理。县内不发出差补助费,县外按规定标准执行。外出开会办事原则上不得使用出租车,差旅费报销要一事一单注清楚事由,所有差旅费用必须在事业支出-公用经费-差旅费目节科目中核算。 第十六条培训费用管理。凡是要报支培训费用的,在按有关经费开支标准执行的同时,都必须附有县教育局通知或相关的批准手续,否则不予报销。 第四章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流动资产指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贷等。第十八条学校收取的各项经费都必须在当日解缴银行,不得“坐支”,不得“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第十九条学校

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篇1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中小学校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利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法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规范资金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维护学校声誉;如实的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必要的数据资料;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收入管理制度

第四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主要包括:教育经费拨款、教育附加拨款、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如:住宿费、其他事业收入)、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如: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学校的各项收入要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财政拨款和上级补助收入直接列单位预算;学校收取的各种代收费、农村学校收取的幼儿经费都要纳入学校经费帐户统一核算。所有经费都不得截留或隐瞒,事项发生后15天内不办理经费解缴手续的视为挪用教育经费,对单位领导人和经办人进行通报并处以违规金额3-5%罚款。情节严重的上级部门处理。

第六条学校面向学生收取的各项费用,除出具收费票据外,一律要填写收费情况统计表,必须经班主任和学校领导核实签字后,随票据报财务人员记帐。 第三章支出管理制度

第七条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主要包括:事业支出、专项支出。

第八条各项支出应分清性质和类型,正确列支和归集。专项支出要与拨入专款配比。

第九条单位支出按下列口径办理:(1)购入的办公用品可直接列报支出,购入其他各种批量物品在领用时凭出库单列报支出。(2)购入固定资产,经验收后列报支出,同时记入“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3)其他各项费用,均以实际报销数列报支出。

第十条人员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人员编制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发放奖金、福利、补助。凡发放奖金的,首先要考虑有资金来源,不得举债发奖金;其次要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并严格按考核结果发放。并将考核结果随奖金发放表报财务部门备查。

第十一条各单位的公用经费应在教育局核定的预算额度内,根据单位实际业务支出需要,按月有计划、合理地使用。凡因实际情况,超出全年预算指标的,

需打报告,经县局同意,方可列支。支出时要严格坚持开支标准。对不该报销的项目,做到坚决不报。如发现不该报销的而报销,由经办人和审批人负责追回所报资金。追不回的资金,由校长和财务人员各承担50%。学校重大支出要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会办,会计人员根据财会制度把住报销关,不办无计划开支,不办理超标准开支,不办理手续不全的开支。大宗物品购置,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购置方案;一次支出小学在2000元以上,初级中学在3000元以上。第十二条基建工程项目必须先经县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按先立项后预算再招标,最后与承建单位签订合同的程序进行。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变更,应按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办理工程造价决算,报有关部门审计。未完成上述程序的基建工程项目,会计不予办理付款手续,付款时,承建单位必须持税务部门开具的建筑专用发票。

第十三条校舍维修、装璜项目,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维修和装璜方案,打报告送县局计财科,经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业务招待费管理。业务招待必须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对各类活动或来客确需招待的,原则上安排在学校食堂就餐,所有业务招待费必须在事业支出—公用经费—业务招待费目节科目中核算。并每学期向教职工公布一次。

第十五条差旅费用管理。县内不发出差补助费,县外按规定标准执行。外出开会办事原则上不得使用出租车,差旅费报销要一事一单注清楚事由,所有差旅费用必须在事业支出-公用经费-差旅费目节科目中核算。 第十六条培训费用管理。凡是要报支培训费用的,在按有关经费开支标准执行的同时,都必须附有县教育局通知或相关的批准手续,否则不予报销。 第四章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流动资产指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贷等。第十八条学校收取的各项经费都必须在当日解缴银行,不得“坐支”,不得“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第十九条学校 报帐员根据业务开支情况,及时结报,补足备用金。各学校应记好现金日记帐。

第二十条各学校都要健全固定资产台帐,做到帐物相符,在支报固定资产购置价款时要同时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固定资产按性质进行分类,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分为教学用房、生活用房、办公用房、其他辅助用房)和建筑物(分为道路护栏、绿化景点、围墙、运动场、其他建筑物);专用设备(分为实验设备、实习设备、文体设备、其他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分为办公设备、车船、医疗设备、炊事设备、服装、其他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的计价:(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运杂费、安装费等记帐,购置车辆按支付的车辆购置费及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资、材料、费用全部成本记帐。(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中的材料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价值凭据记帐。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5)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帐。(6)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行调整。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学校必须提出申请,经县教育局XX县国资局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财会部门即时作资产核减的帐务处理,对因布局调整需要撤并的学校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学校应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每年暑期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根据清查结果编制“固定资产盘存盈亏毁损表”,并按规定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处理,财会部门要根据处理意见及时进行帐务调整。 第五章财务监督制度

第三十四条各学校要成立5—7人的民主理财领导小组,财务单列的学校,每学期结束,进行一次民主理财,并把招待费用、差旅费用以及一学期末的收支结余情况,向教代会做一次报告。理财小组对一学期来的收支情况作出评价。农村中小学每月进行一次民主理财。合理的支出发票和收费统计表,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后,再由报帐员按程序报帐。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从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国家财政法规,切实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稳步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教育部《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东流镇所有学校及幼儿园。

第二条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好资金供给与事业发展需要、改善办学条件和为师生提供服务的关系。

第三条主要任务:合理编制经费预算;规范资金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经济秩序;对小学校及幼儿园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收入管理制度

第四条收入是指各单位开展教学及其它有关教育工作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教育经费拨款、教育附加拨款、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如:幼儿园保育费等)及其他收入。

第五条各项收入要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财政拨款和上级补助收入直接列入单位预算;预算外资金必须及时全额缴入财政预算外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代收服务性费用要纳入单位账户实行往来结算。非财政拨款的学前班收费《安徽省政府非税专用收据统一发票》,收费纳入单位财务核算管理。

第六条中心校作为一个会计主体独立核算要通过辅助账等形式记载所属办学点的财务活动,同时做好财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三章支出管理制度

第七条各项支出应分清性质和类型,正确列支和归集。专项支出要与拨入专款配比,要做的专款专用。 第八条支出要按下列原则办理:

1、购入办公用品要由单位财务管理领导小组指定专人办理(两人以上),履行验收审批手续后可直接列报支出,对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如:大宗物品购置、房屋修缮等)要实行政府及XX县教育服务中心统一采购。

2、购入固定资产,经验收后列报支出,同时记入“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

3、其他各项费用,均以实际报销数列报支出。

4、严格控制发放奖金和超标准搞职工福利。禁止用上级补助资金发放奖金、搞职工福利,招待费按XX县财政局、教育局规定比例标准支出,有预算外收入

的学校和单位搞职工福利和开支招待费要控制在上级规定的比例之内。

5、公用经费要在核定的预算额度内,根据单位实际业务支出需要,要按计划、合理地使用。支出时要严格坚持开支标准。对不该报销的项目,做到坚决不报。重大支出要经中心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财务人员根据财会制度把住报销关,不办理无计划开支,不办理超标准开支,不办理手续不全的开支。大宗物品购置,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购置方案。年初编制经费支出预算需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日常经费支出情况和年末经费决算情况,要定期向教职工公布并对外公示,接受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监督。

6、基建工程项目必须先经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按先立项再招标,最后与承建单位签订合同的程序进行。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变更,应按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办理工程造价决算,报有关部门审

计。未完成上述程序的基建工程项目,会计不予办理付款手续,付款时,承建单位必须持税务部门开具的建筑专用发票。

9、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维修和改造方案,经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再办理设计、招标等手续。报支经费时要把有关批准手续附后,没有批准手续的财务人员不得办理结报手续。

8、差旅费用管理。要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次数,出差补助费按规定标准执行。外出开会办事原则上不得使用出租车,差旅费报销要一事一单注清事由,履行审批手续方可报销,有预借差旅费的要在出差结束后一次结清。

9、学习培训费用管理。学校领导和教师应按计划、有目标的参加义务培训,进一步学习掌握国家政策法规和教育教学义务,报支学习培训费用时,在按有关经费开支标准执行的同时,都必须附有上级主管部门通知或相关的批准手续,否则不予报销。 第四章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条流动资产管理

流动资产是指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和库存备品。

1、银行存款是在当地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存储的款项,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及时核对。

2、对已经发生的应收款项,应组织专人清理结算及时收回,不得长期挂帐。以后原则上不准出现新的应收款项。

3、库存备品要登记造册,要有专(兼)人员保管,要建立出入库和领用发放签字手续,并要定期进行清查盘点。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及建筑物、仪器设备、交通工具、家具用具等。单价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但使用时间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如:学校的图书、课桌椅、办公桌椅、卷柜等按固定资产管理。

1、各单位都要健全固定资产台帐,做到帐物相符,在支报固定资产购置价款时要同时进行固定资产核算。

2、固定资产的计价:(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资、材料、费用全部成本记账。(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中的材料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价值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5)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6)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行调整。

3、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单位必须提出申请,经教育局和国资局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财会部门即时作资产核减的账务处理。

4、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各单位应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每年暑期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根据清查结果编制“固定资产盘存盈亏毁损表”,并按规定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处理,财会部门要根据处理意见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第五章负债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严格控制负债规模,防止债务的膨胀。因自然灾害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举债的,必须经教育局审批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各学校经批准所筹措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定期清理负债,对各种负债都要整理列出还款计划。对未经审批而举债和造成财务赤字的学校,校长和财会人员予以通报批评,严重的追究校长和财会人员责任。 第六章财务监督制度

第十五条各学校都要成立由主要领导、财会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师代表民主理财领导小组。每年至少要进行两次民主理财,集体审核财务收支及结余情况。重大财务事项,特别是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的拨入、使用情况要按要求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各学校及幼儿园每学期结束后要把本学期的公用经费收入、支出情况(大宗支出要附文字说明),填报汇总表,上报中心学校。 第十七条本制度从20xx年9月1日起执行。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的地方按上级规定执行。 20xx年9月1日 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幼儿园、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上述学校参照执行。 第3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4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5条单独设置财务机构的中小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体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不具备条件或不需要单独设置财务机构的中小学校,实行“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体制。即在一定区域内,设置中心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区域内中小学校的财务活动。学校只设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向中心财务机构报账。具体实行何种体制,由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6条中小学校财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技术职称、任免奖罚,应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定执行。

第7条中小学校校办产业、勤工俭学项目的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机构统一领导。 第三章单位预算管理

第8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中小学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9条国家对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中小学校特点、学校收支状况、事业

发展计划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确定。 第10条预算编制原则

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学校应当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11条预算编制方法

收入预算,应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 支出预算,根据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在保证教学和行政管理人员工资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项支出。 第12条预算编报审批程序

中小学校预算由学校提出预算建议方案,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分别上报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中小学校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13条预算执行和调整中小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项目需要调增、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14条收入是指中小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15条中小学校收入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项事业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二)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三)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缴纳的杂费;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缴纳的学费;借读学生缴纳的借读费;住宿学生缴纳的住宿费;按照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的其他费用等。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要及时足额上缴,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四)经营收入,即中小学校在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中小学校附属独立核算

的校办产业和勤工俭学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社会捐赠,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 第16条中

小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17条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18条中小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中小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二)建设性支出,即中小学校用于建筑设施方面的支出,包括用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等新建、改扩建建筑设施发生的支出。

(三)经营支出,即中小学校在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中小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19条中小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必须以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为前提。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当与经济收入配比。

第20条中小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21条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主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习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22条中小学校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下页更多关于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精彩内容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篇4 为了管好用好学校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更好地为教学为师生服务,特制定财务管理制度。

1、学校对预算内外资金支出做到事前有计划,量入而出,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审批一支笔。每一张原始单据要有“三人”(经办人、分管领导、主管财务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严禁白条入帐。

2、学校的财务人员必须坚持财务工作制度,坚持会计原则,履行会计义务。做到科目齐全,帐目清楚,明细分类,日清月结。财务人员要做好会计档案的管理。正确行使会计职权,不徇私情,拒收拒付乱收乱付的条据。

3、学校勤工俭学财务人员负责做好商店、食堂的核算记帐,把每天的商店、食堂的收入交到学校财务室,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由学校财务室给勤工俭学拨一定的周转金,商店和食堂需要购物时,由勤工俭学财务人员把条据分类整理好,每张原始票据有“三人”(经办人、分管领导、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开财政内部票据,再由主管领导签字后到财务室划拨款。勤工俭学财务人员做到科目齐全,帐目清楚,明细分类,日清月结。做好商店和食堂票据档案的管理。

4、学校财务人员严格执行上级有关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地做好经费入户,杜绝坐收坐支,违者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经济制裁。

5、学校财务人员严格执行教委下发的《代收代办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管好用好代办资金,严格禁止乱收乱支。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xx〕43号)文件精神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初中、职业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高级中学等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坚持量入为出,勤俭办学;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按照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要求,以中小学经费实行“校财局管”的管理办法,并由县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及农村中小学共同组织实施。

县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按有关政策和要求,组织预算编制工作,按规定程序和时间下达预算控制数和批复农村中小学预算;按批准的农村中小学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

,及时拨付资金。每年新学期开学前,要按国库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的办法,保证农村中小学运转资金及时到位;对农村中小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效果进行考核;定期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农村中小学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情况。

县级教育部门的主要职责:在编制好本级教育行政部门预算和执行部门预算的前提下,组织、指导农村中小学校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草案,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和预算批复,向各农村中小学下达预算控制数和年度预算;汇总审核农村中小学校用款计划,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对农村中小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内部审计;定期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情况。

农村中小学校的主要职责: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在校长的领导下,组织学校教务、总务、财务和教师代表研究、确定预算建设草案,报各乡镇中心学校汇总,各中心学校在规定的时间报送县教育局;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按批准的年度预算向县教育局申报用款计划,按要求定期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报表。 第六条

按照财政“四项改革”的要求,中小学校的财务严格实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入统一编入县级财政预算,并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七条

以乡镇中心学校为单位分别设立中小学财务核算点,以学校(教学点)为基本核算单位,分别按政策规定的标准,核算中小学经费,各中学和村小(教学点)实行报帐制,但学校的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自主权不变。中小学校的账户按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的规定,在本地金融机构开设零余额账户,核算学校的财务收支,账户的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收付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各乡镇中心学校的财务核算点要有专门人员担任会计、出纳工作一般乡镇2-3人,大乡镇3-4人。各中学和各小学只设立报帐员,财务核算点分别为各中小学校设立帐本。中学财务核算点的会计负责为有关中学代理记帐,小学财务核算点的会计负责为各小学代理记帐,并办理学校的会计核算、资金收付、会计报表、档案管理等财会业务。学校可成立教职工选举推荐产生的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学校每月收支汇总表进行初审,校长终审。学校对会计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必须由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学校财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换和调动。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条按照财政“四项”改革的要求,中小学校必须编制完全的部门预算,将学校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预算编制原则

预算编制应正确体现和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方针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预算法》、《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编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预算编制

中小学校预算主要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基本支出(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等。

中小学校预算编制时应将预算内、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统筹考虑。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支出,重点保证教职工工资、公用经费、校舍维修改造、资助贫困生等支出。 第十三条预算执行 各中小学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视资金的用途,采取网上申请或手工填写《中小学校用款计划表》,向教育财务部门提出用款计划,教育局财务部门对各学校的用款计划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教育财务部门分校汇总表对各学校所需资金进行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

第十四条预算调整

中小学的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但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或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直接影响到中小学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时,可由中小学校提出预算调整申请。预算调整的申请应包括调整的事项和原因、调整的必要性、调整的金额等。预算调整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中小学校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即按申请(指定)的用途使用资金。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整使用的,必须报县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依法从各渠道取得的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挪用,不得公款私存,谋取私利。取得收入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专户储存。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的收入主要有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其它收入等。 中小学校代

收的课本费、作业本费等不属于学校收入,但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在学校财务部门通过往来账户核算,代收费收入应与学生结算,多退少补。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的各项支出,必须按国家和当地的统一开支范围和定额标准执行。严格区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的使用,保证专款专用。中央和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不得挪作它用,中央和省补助的中小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偿还各类非债务。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支出、项目支出、勤工俭学支出、拨出经费、上缴上级支出、结转自筹基建支出等。

人员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和其他人员支出等。

对个人家庭的补助支出主要包括离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费、医疗费、住房补贴、助学金和其他补助支出等几项。

公用支出是指维持学校正常运转和满足基本办学需要而形成的支出,包括日常公用支出和专项公用支出。日常公用支出主要有: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劳务费、租赁费、零星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工会经费、其它日常支出等;专项公用支出主要有: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其他专项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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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洞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财务管理是教育教学的“先行官”,是教育教学工作的有力保证,为使学校的财务管理更有效地为教育教学工作服务,根据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财务制度

1、会计、出纳制度

会计管帐不管钱,出纳管钱不管帐按照上级统一要求建帐、记帐,经费具领、支付报销应凭正式凭据。记帐要规范,做到清晰、明确正确无误。会计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计法》严格执行制度,对于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欺骗上级的违法行为拒绝执行。

2、学校经费开支制度

首先要做到精打细算,合理开支,不得超支。学校的一切经费支付均由校长“一枝笔”审批,限额大的必须经校务会或教代会审额。学校的经费支付原则

不违反财经纪律,不铺张浪费

该买则买、该用则用、该备则备、该做则做;

能省则省、能减则减、能修则修、能补则补、能代则代。

二、财务公开制度

1、

2、开学初向家长公开收费标准。学校添置大型设备及维修、基建等需经校务会或教代会决定,并在教师会上公开。

3、

4、定期向教师公开学校收支情况。每学期未向教师公开福利分配情况。

乐洞中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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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学业务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地方有关法规,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校的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第3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闲置、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第4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我县教育局的规定,我校采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5条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行政会和校长的领导下,由总务处统一管理。学校设置总务设主任一名,总务副主任一名,会计一名,出纳一名。

第6条学校财会人员的岗位职责

一、总务主任的岗位职责

1、在学校行政会及校长的领导下,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等各项制度,随时检查各项财务制度在学校的执行情况,如发现违反国家财税法规及本制度的行为,应予抵制,并及时书面报校行政会及校领导。

2、审核学校的会计原始凭证是否符合会计工作规范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的税务、会计的有关规定,对不合理、不合法、不合规的原始凭证应予拒绝受理,并且退回经办人。

3、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向校长提供反映学校经营情况的财务会计资料。负责学校年度预决算的编制工作,并就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差异分析,报学校领导和校董事会,按时做好月度财务核算,并就月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

4、审核记账凭证,审核或编制内部管理财务报表,编写财务分析报告,按时上交校领导。

5、严格审核学校的各项费用开支,审核学校收缴费是否符合物价管理规定,组织好学费的收缴、入库、上缴工作,亲自或督促班主任及时催缴学费。

6、主持总务处及组织财务人员对学校的资产(包括现金、固定资产、教学设备、图书资料、其它财产物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盘点,核对账实是否相符。

7、在坚持各项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协调好与各个部门的关系,做好服务工作,积极配合好学校领导,当好家,理好财。

8、做好资金的安全保障工作,做好学校资产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分布在学校各部门的财产安全与完整。

9、协调与当地税务、物价部门、银行等学校外部的往来关系。

10、参与经济合同的评审工作,防范经营风险,做好学校对外签订合同的预审、备案、保管、整理工作。

11、安排指导财务人员各个岗位的工作,并组织学校总务部门每月的工作小结会,总结学校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高财务工作水平。根据招生收费工作需要,安排好节假日人员的值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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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按时完成校行政会及学校领导交付的其它临时性工作,同时以身作则组织与带好财务队伍,将财务工作做得更好。

二、总务副主任岗位职责

1、次月15日前收集上月的财务报表、财务分析及预算执行情况、税务申报资料、银行对账单等资料;

2、可不定期进行账务与报表等资料的对照复核,必要时向财务主任进行相关情况的咨询;

3、了解学校预算编制与执行情况,协助总务主任严格执行学校年度预算;

4、协助总务主任作好学校的财务经营建议;

5、做好学校行政会安排的其它工作事项。

三、财务会计岗位职责

1、按照国家财经法规、会计制度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编制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不包括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的登记与结账、对账,做到账务处理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

2、银行划款缴交学费发票的开具,并做好学生缴费与发票相对应的备查工作。

3、按要求预编内部会计报表,编制对外财务会计报表,负责税务申报,完成教育、物价、税务等政府管理部门规定的具体工作。

4、做好收款收据、发票、统计资料、财务会计资料及其它财务资料的归档、整理、装订、保管、备份工作。

5、学校供应商货款结算的预审工作。

6、总务主任或学校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四、出纳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现金管理的制度,做好现金、支票收支存的日常工作,每日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并与会计账核对,以保证账账相符。

2、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规定,超过部分必须送存银行,不坐支学费,不白条抵现,坚持学费款与费用款分管的原则,坚持收支两条线。

3、对个人借款、个人费用、分期付款、先付货款(定金)做好备查登记工作,确保学校资金的安全。

4、每日编制现金流量表,月末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要及时查询,并督促相关人员及时处理。

5、不得将出纳工作随意交他人代管,如确有必要离岗时,必须由财务主任指派他人代管,而且必须做好交接工作。

6、做好现金的日清月结工作,保证账实相符,遇有情况,必须及时上报财务主任。

7、做好师生员工膳食收费系统的日常工作。

8、招生收费的统计、复核、检查与对账工作,完成总务主任交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学校预算管理

第7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教育教学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学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预算的主要内容是支出预算。

第8条预算编制方法支出预算,应根据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在保证学校人员经费、行政办公经费支出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

分类核算。

第9条预算编制的报审批程序学校预算由学校按照人员经费、行政办公经费这两大经费支出项目提出预算方案,该预算方案应根据“以收定支,适当结余”的原则编制。学年度预算应在每学年开始的暑期编制完成,并上报学校行政会。校行政会根据上学年度的经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批准下学年度的预算,并上报县教育局。

为保证学校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校长有权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先行支付相关费用,待预算方案获得批准后,先行支付的费用应纳入批准的的预算方案。

校长在批准的预算资金范围内,根据学校的教育教学情况,决定预算内资金的具体使用。

第10条预算的调整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相关政策或法规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可以经学校行政会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11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学杂费收入。

第12条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教育)部门取得的各项事业经费,主要是教育行政部门按学校编制人数及学生数拨付学校的工资及公用经费等事业经费。

二、学杂费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主要是学生缴纳的学杂费。

三、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

四、勤工俭学收入,即学校“五小工程”收入。

第13条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账户,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14条学校收费管理的具体规定

一、学校收费项目的规定

1、学费,即按物价部门规定标准向学生收取的教育成本费。

2、代收款项,用于学生课本费,作业本费。

3、住宿费,按物价部门规定标准向住校学生收取的费用。

二、收费人员的规定

所有费用统一由总务处安排专人收取,其他人员或部门未经授权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

三、收费金额的规定

教职员工的子女在本校入学,其成本费收费按学校规定办理。

四、收费流程

班主任或报名教师处报名开票,总务处收款。

五、其他

1、总务处于每学期开学前按规定制定价目表,置于校公示栏,以供查阅。

2、校总务处将不定期对学生交费情况进行现场核对,将核对结果告知校办。校办应将核对情况作为当月绩效考核内容之一。

3、其他未述及的收费管理,参照现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16条学校的支出包括:

(一)工资福利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其内容包括与教学直接相关的教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等。

(二)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包括教师以外的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等。

(三)商品服务支出: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租赁费、折旧费、修缮费、取暖费、物业费、教研活动支出、教学资料支出和其他费用等。

(四)其它资本性支出:购建固定资产等。

第17条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年度预算计划。超预算支出项目,报行政会批准后,由校长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18条学校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六章年度净收益及其分配

第19条年度净收益是指学校年度收入扣除办学成本后的余额。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校结余。

第20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的比例提取学校发展资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按不低于5%的比例提取奖学助学基金,用于支付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及困难学生补助等;按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风险保证金,用于学校发生意外事故和学校终止的善后处理。本条各项资金提取累计未使用总额达到本年度预算支出总额的70%时,不再进行提取。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21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22条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

第23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款、存款等。存款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24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学校固定资产不折旧。

第25条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校行政会批准。

第26条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及

第八章负债管理

第27条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28条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代管款项等。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种类款项,该类款项的管理原则为按实收取、按实支付、多退少补,不能有结余。

第29条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九章财务清算

第30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校行政会决议等,学校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31条学校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业务主管部门、校行政会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32条学校的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业务主管部门、校行政会或其授权机构的审核批准后,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33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应当定期向各教育主管部门、校行政会及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34条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支出明细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35条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按照教育主管部门及校行政会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校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总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学生人均支出增减率等。学校可以根据本校特点及不同时期的实际情况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会计档案管理及其他

第36条会计档案管理会计档案是学校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财务会计资料、文件等。

一、会计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报告、查账报告、验资报告、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制度、学校章程、合同、协议、权利证书、缴费名册等。

二、会计档案的整理与装订会计档案在归档之前应分类整理、装订,会计档案封面的内容应填写齐全,相关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三、会计档案保管

1、学校财务部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好学校会计档案;

2、对于会计档案的归档必须制作归档清册,相关保管人员、经手人员、借阅人员必须在清册上签字,以明确责任;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1、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为15年;

2、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为15年;

3、会计账簿为15年;

4、会计报表及会计报告类为15年;

5、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为25年;

6、年度决算会计报表为永久保存;

7、会计档案归档清册为25年;

8、合同、章程、协议、验资报告、权利证照、许可证、缴费名册保管期为学校

第37条财务人员工作移交制度财务人员工作移交,是指财务工作人员岗位变动(辞职、离职、调岗)时,为保持财务工作的连续性,对某一财务岗位进行交接的一项工作。

一、须办理财务工作移交的事项

1、经管人员岗位变动,如内部调动、换岗等;

2、经管人员辞职、离岗等;

3、经管人员临时离岗(3个月以上)。

二、移交人员的职责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完成填制;

2、尚未登记会计账目的,应当完成登记,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好自己所管理的有关资料,并就未了事项写出书面资料交与接交人;

4、将自己所经管的现金、支票、发票、物资、材料、证件、印章等编制清单,逐项清点;

5、对自己所经管的工作详细地向接交人员交待清楚,直到接交人员能够完全延续移交人的工作为止。

三、接交人的职责

1、对接手的物资、资料、证件清单逐项清点,如有疑问,应向移交人询问;

2、对自己所接手的工作,应详细向移交人询问清楚,直到能够将所接管的工作延续性地开展为止;

3、涉及到债权债务的,应当逐项核实清楚,防止坏账、呆账的出现。

四、监交人的职责

1、协调解决交接双方争议,不能解决的应上报处理;

2、通过交接工作,检验财务工作,检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方法,以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五、交接责任

1、监交人应对交接过程中出现的争议予以及时解决或上报解决,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监交人负责;

2、移交人对移交前所经管的工作承担责任,接交人对接管后的工作承担责任;

3、由移交人没有向接交人交待的事项引起的后果,由移交人负责;

4、对移交时急需处理的事项,接交人应当及时处理,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接交人负责。

六、移交工作的监交人员

1、会计、出纳人员的工作移交,总务主任的工作移交,由上级领导指定授权人监交。

第十二章附则

第38条本制度由学校总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39条本制度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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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制度

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规范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会计核算,根据《市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施细则》、《教育厅、物价局、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校食堂管理的工作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中小学食堂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食堂应坚持为师生服务的宗旨,按照保本经营的原则,规范伙食费的收支行为,不得以赢利为目的。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食堂成本核算,严格控制食堂成本开支范围,保证伙食质量。

第三条 学校食堂必须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兼)职会计人员,按照规定设置总帐、日记账、明细帐,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日清月结。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履行管理、督查的职责,并接受审计、财政、物价等部门的监督。学校法人代表为食堂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四条 伙食费按成本确定收取标准。伙食费标准要根据当地学生家长的承受能力和市场物价水平,经学校伙食管理小组(或伙管会)集体研究制定。伙食标准要根据食堂的盈亏情况和市场物价等因素进行适时调整。伙食费标准需提高时,应在一定范围内举行有学生、家长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第五条 收取伙食费时由学校食堂财务人员出具收据,并填写收费情况统计表。收费后按班级汇总造册,以便核查。

第六条 实行刷卡服务的食堂,学校食堂财务人员要对开出的收据和充值微机输出的收费汇总表进行核对,核对清楚后凭收据和汇总表记收入帐。

第七条 收取的伙食费必须当天存入学校食堂在银行开设的专户。学校食堂在银行未开设专户的,收取的伙食费作为往来存入学校的基本户。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伙食费支出分为“伙食支出”和“其他支出”。“伙食支出”含米面油、菜金、水电煤气、配料等。“其他支出”含为食堂服务的临时工工资、餐具及设施的添置和折旧、食堂的小型修缮等。

第九条 与食堂无关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一律不得在学校伙食账中列支。

第十条 所有支出的发票凭证必须由出售人签章或签字,经办人、值日厨师、保管员、食堂管理员签字后报学校分管领导签报,由食堂会计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建立定额备用金制度。根据食堂就餐人数的多少,食堂采购人员可预付一定限额的备用金,定期结报。备用金一般不得超过5000元。

第十二条 各学校食堂可按伙食费收入的8%提取物价风险准备金,用于米、油、肉、煤等物价上涨时学生伙食质量的保证,物价风险准备的计提按学期作增减变动调整。

第十三条 各学校食堂按伙食费收入的8%计提修购基金,用于食堂设施的购置和小型维修。

第十四条 各学校食堂按伙食费收支结余40%计提福利基金(根据财文字【1998】15号);余下60%用于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的开支。

严格控制学生食堂伙食成本。学生食堂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不得以盈利为目的,饭菜定价应遵循公平、公开、合理和诚实信用原则,明码标价,不得随意涨价。农村中小学校(含县级市、县、镇)学生食堂的毛利率要严格控制在20%以内;城市中小学校学生食堂的毛利率要严格控制在25%以内。(桂教【2007】21号)

第四章 物资采购及管理

第十五条 大宗物品采购要实行招标,肉、米、油、煤等要选择证件齐全、诚信经营、质优价廉的供应厂商,从而保证食品质量,降低成本。

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采购小组,物资实行集体采购,采购小组须有多方代表参加,不能单独和固定人员采买。每次采购结束时要做好采购记录备查。

第十七条 购进的物资要不相关联的人员办理有验收手续。非当日耗用的物品要办理入库手续,领取当日耗用库存物品要办理出库手续。

第十八条 物资保管员要建好物资管理台账,每天结出余额。学校要定期对库存物资组织盘点,如实反映盈余情况。

第五章 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 建立信息反馈渠道。设立校长信箱(民主管理信箱),食堂工作人员、就餐师生,可以对原料采购、伙食质量等问题进行举报。定期召开就餐师生代表、家长代表座谈会,主动征求他们对学校食堂管理的意见。每月至少向就餐师生进行一次问卷调查,调查结果及时公布和反馈,对调查满意度较低的必须责令食堂整改,并对食堂管理者和责任人进行必要的人员调整和经济处罚。校长、伙食管理小组(伙管会)要经常了解市场供求信息,掌握监督、处理问题的主动权。

第二十条 发现下列情况的,必须立即查清事实、落实整改措施,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1.原料质量明显不符合卫生要求仍采用的。

2.价格明显高于批发市场,甚至高于零售市场批发价的;与供货商暗中勾结,牟取非法利益的。

3.伙食账目不清,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收支及物资管理存在明显漏洞的。

4.伙食质量差,管理混乱,师生反映强烈的。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成立民主理财小组,要有工会、教师、学生会干部和学生家长等各方面代表参加。民主理财小组每月集中一次,理财结果通过一定形式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从20xx年xx月xx日起执行,执行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时与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财务科联系。

学区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义务教育经费财务管理,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进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总校下发的《财务管理制度》,在保运转的前提下,结合我校经济状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加强预算管理,坚持审批制度

1、学校年初要遵循“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做好预算。每月要编制月份计划,报总校审批,方可实施。

2、学校根据总校安排报账时间,及时报账。报账同时,报下月支出计划,经总校批准后方可实施。

3、固定资产购建和日常修理,单价在3000元以上或总造价在1万元以上的支出,在年初预算时要负有专项说明,执行前必须事前提出书面申请

二、加强学校收费管理

1、严禁设立“小金库”,不得将收入作为往来款项进行核算。

2、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学校财产机构不得使用。

3、严禁违反规定,巧设项目向学生收取费用。如统一发动、购买练习册,按人头收取班级活动费,强制保险等。

4、不扣留、挪用各种收费,足额、及时上缴总校。

三、支出管理

1、学校的财务收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学校的一切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的决策,应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做好会议记录备查。

2、财务机构内部分工做到帐、物分开,报账员不兼任档案管理、财务保管工作。

3、禁止在支出过程中变通、变造现象,保持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有效。

4、因总校取消了小学招待费,需要烟、饮料、水果等招待物品时,及时到总校联系购买,总校不予购买或不批准购买,则任何人来校不特殊招待。否则谁擅自购买谁付账。

5、培训费报销程序及标准:

(1)教育局文件——填培训卡——学区校长签字——会计处核销。

(2)县内培训,车费10元,住宿费20元以下(有票据);市内70元以下车费,30元以下住宿费(有票据)。没有统一伙食安排的,市内每天补助5元,市外每天补助8元。

(3)培训回来及时到总校核销培训费,过月单据不予核销。

6、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学校领导积极向总校反映,申请小额备用金,以保证学校急需的临时性支出需要。

四、财产管理

1、低值易耗品学校建立明细帐,由学校保管员及时记录、存档。

2、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到人,发生人员变更时做好交接手续,详细盘点。物品非正常损坏或丢失,责任人照价赔偿。

3、学校物品一律不许外借,外借不能收回时,保管员、外借人平均折款赔偿。

五、档案管理

1、报账员对文件、制度、报表、预算决算及重要合同,定期归档、审查、整理立卷。

2、档案要有目录,并装订成册,防止丢失或毁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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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教[2012]4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中小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对《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1] 附件: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颁发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教育部 2012年12月21日

2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

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1] 第二章 财务

第五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 中小学校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的,不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即在一定区域内,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的会计核算机构统一办理区域内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学校设置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在会计核算机构报账。 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中小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八条 非独立核算的勤工俭学、社会服务和经营等项目的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1] 第三章 预算

第十条 中小学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中小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 国家对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照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中小学校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国家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学校统一编制。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中小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 收入预算,应当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按照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分项测算编制。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中小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六条 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者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的,中小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决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1] 第四章 收入

第二十条 收入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中小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中小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1] 第五章 支出

第二十四条 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中小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中小学校可以结合实际,在上述支出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照教育教学功能细化支出分类。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应当以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为前提。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加强经济核算,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 中小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三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1] 第六章 结算

第三十四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五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校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过基金规模。[1] 第七章 基金

第三十八条 专用基金是指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九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学校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提取修购基金。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其他中小学校,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奖助学基金,即接受社会捐赠和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转入,用于奖励、资助学生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四十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

[1]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 资产

第四十一条 资产是指中小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四十五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存货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 中小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五十条 在建工程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反映在建工程的实际支出。

第五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中小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中小学校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五十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中小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中小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小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对外投资。

第五十三条 中小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四条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是指中小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十五条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1] 第九章 负债

第五十七条 负债是指中小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八条 中小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批准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短期或者长期借款。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中小学校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以及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等。 应缴款项包括中小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中小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代管款项管理,分项核算,按时结清。

第五十九条 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六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

[1]中小学校不得提供担保。 第十章 财务

第六十一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二条 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中小学校,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中小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中小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中小学校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五条 中小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六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中小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财务分析指标、绩效等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七条 中小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进行财务分析,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财务分析内容包括中小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收入支出状况、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生均事业支出、生均公用支出以及资产负债率等。 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可以根据学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1] 第十二章 财监

第六十八条 中小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专用基金管理的合规性;

(四)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

(六)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第六十九条 中小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七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1]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中小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中小学校,以及独立核算的中小学校校办企业,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第七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依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财务管理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第七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中小学校财务分析指标[1]

3附件

中小学校财务分析指标

1.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衡量中小学校预算收入和支出总预算及分项预算完成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收入预算完成率=年终收入执行数÷(年初收入预算数±年中收入预算调整数)×100%

年终收入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收入数。

支出预算完成率=年终支出执行数÷(年初支出预算数±年中支出预算调整数)×100% 年终支出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支出数。

2.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衡量中小学校事业支出结构。计算公式为:

人员支出比率=人员支出÷事业支出×100% 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业支出×100% 3.生均事业支出、生均公用支出,衡量中小学校按照实际在校生人数平均的事业支出、公用支出水平。计算公式为:

生均事业支出=事业支出÷实际在校生人数 生均公用支出=公用支出÷实际在校生人数 4.资产负债率,衡量中小学校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提供资金的安全保障程度。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1]

第11篇:某县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XX县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结全我乡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任务

1、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法律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的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2、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合理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开支,加强预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二、财务管理体制

1、学校财务管理体制是:乡中学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乡中学设置财务机构在总务处,统一管理区域内中、小学的财务活动。原管理区完小以下学校经费收支在校长领导下向原管理区完小报帐。原管理区完小、乡中心校、乡中学本部只设报帐员,在校长的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向中学财务机构报帐。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2、各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帐员岗位职责。管理区完小以上学校报帐员的任免由各校报乡中学总务处考查后呈校长办公会研究任免。

三、预算及收入管理

1、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2、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严格按上级文件规定收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预算外经费收入必须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

四、支出管理

1、支出是根据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发生的各项耗费和损失。

2、学校支出包括:(1)事业支出、(2)专项经费支出、(3)预算外经费支出。

3、学校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不充许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标准。

(1)、农村义务教育保障经费严格执行“四不”原则(不能用于还帐,不能用于人头经费,不能用于学校大型基础设施建设,不能用于接待),

(2)、各校支出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大额支出必须经过校务会研究决定。单笔资金乡中心小学1000元以上;各管理区小学500元以上须报乡中学校长批准后才能列支,其它学校300元以上经费须报各管理区(或中心小学)学校校长审批。

(3)、物资采购中学1000元以上、中心小学500元以上、其它学校300元以上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参与。

4、学校经费支出的操作程序:乡中学总务处先根据各报帐机构的规模大小拨给相应的备用金,然后按经费支出程序开支:

(1)乡中学本部的经费支出:经办人在原始凭证上签明用途→主办会计签审核意见→校长签支出意见→报帐员凭签完意见后的原始凭证付款→出纳凭签完意见后的原始凭证拨款给报帐员(未设报帐员由出纳兼任)。

(2)乡中心校、原管理区学校的经费支出:经办人在原始凭证上签明用途→所在学校校长签支出意见→报帐员凭校长、经办人签完意见后的原始凭证付款→主办会计签审核意见→出纳凭主办会计审核后的原始凭证拨款给报帐员。

(3)管理区完小以下学校的经费支出:经办人在原始凭证上签明用途→所在学校校长签支出意见→所在学校的报帐员凭校长、经办人签完意见后的原始凭证付款→管理区学校校长签审核意见→管理区学校报帐员凭管理区学校校长、村校校长、经办人签完意见后的原始凭证付款给下属学校报帐员。

(4)以上报帐流程各报帐员和出纳必须认真执行,签字手续不全的单据不予付款,如列支由付款人自行负责。

五、资产管理

1、资产是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2、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和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

3、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涉及资产管理的其它内容。

4、学校资产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机制。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要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分类帐、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定期清理。学校在学期结束前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

5、各校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要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六、各学校应根据上述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制定出有关配套的规章制度。

第12篇:百色市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制度

百色市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规范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会计核算,根据《百色市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百财教【2003】21号)、《广西教育厅、物价局、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校食堂管理的工作意见》(桂教【2007】2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中小学食堂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食堂应坚持为师生服务的宗旨,按照保本经营的原则,规范伙食费的收支行为,不得以赢利为目的。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食堂成本核算,严格控制食堂成本开支范围,保证伙食质量。

第三条 学校食堂必须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兼)职会计人员,按照规定设置总帐、日记账、明细帐,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日清月结。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履行管理、督查的职责,并接受审计、财政、物价等部门的监督。学校法人代表为食堂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四条 伙食费按成本确定收取标准。伙食费标准要根据当地学生家长的承受能力和市场物价水平,经学校伙食管理小组(或伙管会)集体研究制定。伙食标准要根据食堂的盈亏情况和市场物价等因素进行适时调整。伙食费标准需提高时,应在一定范围内举行有学生、家长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第五条 收取伙食费时由学校食堂财务人员出具收据,并填写收费情况统计表。收费后按班级汇总造册,以便核查。

第六条 实行刷卡服务的食堂,学校食堂财务人员要对开出的收据和充值微机输出的收费汇总表进行核对,核对清楚后凭收据和汇总表记收入帐。

第七条 收取的伙食费必须当天存入学校食堂在银行开设的专户。学校食堂在银行未开设专户的,收取的伙食费作为往来存入学校的基本户。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伙食费支出分为“伙食支出”和“其他支出”。“伙食支出”含米面油、菜金、水电煤气、配料等。“其他支出”含为食堂服务的临时工工资、餐具及设施的添置和折旧、食堂的小型修缮等。

第九条 与食堂无关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一律不得在学校伙食账中列支。 第十条 所有支出的发票凭证必须由出售人签章或签字,经办人、值日厨师、保管员、食堂管理员签字后报学校分管领导签报,由食堂会计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建立定额备用金制度。根据食堂就餐人数的多少,食堂采购人员可预付一定限额的备用金,定期结报。备用金一般不得超过5000元。 第十二条 各学校食堂可按伙食费收入的8%提取物价风险准备金,用于米、油、肉、煤等物价上涨时学生伙食质量的保证,物价风险准备的计提按学期作增减变动调整。

第十三条 各学校食堂按伙食费收入的8%计提修购基金,用于食堂设施的购置和小型维修。

第十四条 各学校食堂按伙食费收支结余40%计提福利基金(根据财文字【1998】15号);余下60%用于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的开支。

严格控制学生食堂伙食成本。学生食堂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不得以盈利为目的,饭菜定价应遵循公平、公开、合理和诚实信用原则,明码标价,不得随意涨价。农村中小学校(含县级市、县、镇)学生食堂的毛利率要严格控制在20%以内;城市中小学校学生食堂的毛利率要严格控制在25%以内。(桂教【2007】21号)

第四章 物资采购及管理

第十五条 大宗物品采购要实行招标,肉、米、油、煤等要选择证件齐全、诚信经营、质优价廉的供应厂商,从而保证食品质量,降低成本。

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采购小组,物资实行集体采购,采购小组须有多方代表参加,不能单独和固定人员采买。每次采购结束时要做好采购记录备查。

第十七条 购进的物资要不相关联的人员办理有验收手续。非当日耗用的物品要办理入库手续,领取当日耗用库存物品要办理出库手续。

第十八条 物资保管员要建好物资管理台账,每天结出余额。学校要定期对库存物资组织盘点,如实反映盈余情况。

第五章 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 建立信息反馈渠道。设立校长信箱(民主管理信箱),食堂工作人员、就餐师生,可以对原料采购、伙食质量等问题进行举报。定期召开就餐师生代表、家长代表座谈会,主动征求他们对学校食堂管理的意见。每月至少向就餐师生进行一次问卷调查,调查结果及时公布和反馈,对调查满意度较低的必须责令食堂整改,并对食堂管理者和责任人进行必要的人员调整和经济处罚。校长、伙食管理小组(伙管会)要经常了解市场供求信息,掌握监督、处理问题的主动权。

第二十条 发现下列情况的,必须立即查清事实、落实整改措施,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1.原料质量明显不符合卫生要求仍采用的。

2.价格明显高于批发市场,甚至高于零售市场批发价的;与供货商暗中勾结,牟取非法利益的。

3.伙食账目不清,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收支及物资管理存在明显漏洞的。4.伙食质量差,管理混乱,师生反映强烈的。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成立民主理财小组,要有工会、教师、学生会干部和学生家长等各方面代表参加。民主理财小组每月集中一次,理财结果通过一定形式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从2009年6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时与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财务科联系。

第13篇:中小学财务工作总结

中小学财务工作总结

中小学财务工作总结范文1 学校财务工作,是学校各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它直接涉及到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和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我分管财务工作两年多来始终严格执行财务法律、法规,加强财产管理,勤俭节约,科学合理使用资金,以最大限度争取的资金,改善办学条件,使之达到新的办学标准,为学校的教育教学提供良好的物质保障。财务人员本着求实、创新、到位和科学的原则,尽心尽力地为学校师生服务。坚持做好民主理财,杜绝、挪用的不良现象发生。

下面我就如下几点向大家汇报

(一)财务工作:

1、本人根据学校工作计划,加强对各种费用开支的核算,做好年度预算工作,并严格执行。全面做好年终的结算工作,为学校教育决策提供可靠的数据,确保实现收支平衡。

2、加强过程管理,本人及时统计教育经费使用情况,做到底码清楚,信息准确,每月都向校长汇报,为领导合理使用资金提供依据。每次报账后,及时公示经费使用情况,加强财务监督。

3、本人协助教导处搞好教师福利费、发放教师绩效工资的工作。做好了学前班的报名收费工作。

4、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学校的一切开支由校长审批,大额开支先由集体讨论决定,做到民主理财、财务公开。

5、本人严格执行财务制度,遵守岗位职责,秉公办事,对于不合理的开支拒绝支付,并按时上报各种资料。

(二)校产的管理及使用:

1、加强资产总量管理,完善各专室办公设备、仪器、图书等使用制度,提高现有各种设备的利用率。

2、加强财产管理,对新购资产及时上帐,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开学初本人都认真清点各室财产,期末做好清产核对工作。

(三)学校食堂工作:

从学校开设食堂以来,本人认真领会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围绕“降成本,保质量”这个原则,在尽量让每位师生吃着舒心、放心、满意的前提下,积极学习相关业务知识,使食堂每位员工都能运用自己的擅长技能,不断提高食堂员工服务水准,提高菜品认可度。具体从四个方面入手:

1、抓好从业人员的管理。

本人从多方位了解食堂从业人员,结合学校实际,“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不断引导她们爱岗敬业,积极工作。不歧视师生,努力提高对师生服务的水平。还抓从业人员卫生知识教育和培训工作,学习和掌握食品卫生法规,提高业人员的思想认识和卫生素质,强化卫生意识,使食堂做到了“四防”(防蚊、防鼠、防霉、防毒) “四勤”(勤换衣服、勤洗手、勤剪指甲、勤理发)。

2、抓好进货管理。

本人每周都认真总结和核算成本。根据市场食品,合理调配菜谱。把好质量关和成本关。做到盈亏心中有数,确保了食堂经费的正常运转。

3、抓好食堂工作管理。

(1)从业人员使用食堂设备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到生熟食品及其加工用具和各种厨具、餐具分类定点放置,不随处乱放。

(2)从业人员工作期间必须穿工作服,做到了食品卫生、餐具卫生、环境卫生、个人卫生等工作。严格执行晨检,如有咳嗽、腹泻、发烧、呕吐等疾病,立即离开食堂岗位,确保师生安全。

(3)从业人员对易燃易爆物品要按规定放置;在离开厨房前,要检查好餐具、食品是否放到定点位置,门窗、煤气、电源开关、炉灶等是否关好;做好防火、防盗、防毒工作,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

4、做好食堂常规工作档案管理。

本人每天都及时做好各种台账及各种常规工作记录。

(四)认真做好学校的绿化美化工作,使学校环境变得越来越美好。

1、定时对花草树木进行全面修剪、浇灌等工作。

2、预设绿化措施方案,搞好绿化工作。

中小学财务工作总结范文2 在教育局和中心校的指导下,我校201X年在财务工作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也有不足之处,下面作以总结。

健全民主理财小组,赋予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切实做好份内工作,不当摆设。开学前,提前准备好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广泛宣传最新的收费标准,严格按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的要求规范收费。每月将学校收入支出结存等情况打印公布,便于教师核对。

本年,我们依据财政局、教育局的要求,全面核查、清理,对固定资产做了全面的登记,摸清了家底,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固定资产明细分类帐,增强了我校保护国有资产的意识,使固定资产的管理进入了正常化管理的轨道。以后再增加的固定资产,随时登记,并刻了固定资产管理章,让校长在发票上签字,引起重视,增强责任心。

根据小学中心校的要求,我校对未来一学期的收入,作详细的测算,对日常公务、教学业务、设备购置、校舍维修等几块支出根据学校规模作出最贴近实际的支出计划,逐级上报批准,并按预算执行。

我校要四上墙,一是民主理财小组要上墙,二是收费标准要上墙,三是贫困生减免名单要上墙,四是每月收支情况要上墙。让财务工作公开、透明,接受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不能流于形式。

经常通过各种形式进行业务学习,关注最新的财经制度的变化,学习相关的规章制度,学习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编制,进行自我充电,工作中才不至于出现偏差。

一年来,我校财务工作成绩不少,但工作中还有地方没能做得令人满意,有待于今后的努力。坚信,只要本着一颗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的心,廉洁奉公、任劳任怨、虚心学习、苦干实干,就一定会把工作做得更好。

中小学财务工作总结范文3 在教育局和小学中心校的指导下,我校20xx年在财务工作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也有不足之处,下面作以总结。

健全民主理财小组,赋予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切实做好份内工作,不当摆设。

开学前,提前准备好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广泛宣传最新的收费标准,严格按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的要求规范收费。

要按时记收入支出流水帐,随时与中心小学对帐,经费收支要在学校进行公示。要定期对学校帐目进行抽查或展评,接受教师的监督。

积极为学校服务,开学后尽快收齐发票,尽快报帐,不影响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工作。

每月将学校收入支出结存等情况打印公布,便于教师核对。

本年,我们依据财政局、教育局的要求,全面核查、清理,对固定资产做了全面的登记,摸清了家底,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固定资产明细分类帐,增强了我校保护国有资产的意识,使固定资产的管理进入了正常化管理的轨道。

以后再增加的固定资产,随时登记,并刻了固定资产管理章,让校长在发票上签字,引起重视,增强责任心。

根据小学中心校的要求,我校对未来一学期的收入,作详细的测算,对日常公务、教学业务、设备购置、校舍维修等几块支出根据学校规模作出最贴近实际的支出计划,逐级上报批准,并按预算执行。

我校要“四上墙”,一是民主理财小组要上墙,二是收费标准要上墙,三是贫困生减免名单要上墙,四是每月收支情况要上墙。让财务工作公开、透明,接受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不能流于形式。

报帐员每月按时将报表交给校长,使校长对我校的财务状况心中有数。同时,不怕麻烦,不怕多跑腿,争取让学校有票就能报销。

经常通过各种形式进行业务学习,关注最新的财经制度的变化,学习相关的规章制度,学习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编制,进行自我充电,工作中才不至于出现偏差。

一年来,我校财务工作成绩不少,但更看重的是不足之处。下一年,我要在预算(年学校工作总结)的编制、执行、财务公开等方面做好工作。

第14篇:中小学财务管理办法

大余县中小学财务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教育系统教育经费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强化财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我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财经法规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规定,结合我县教育系统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公办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中心等学校。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教育系统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校的方针;正确处理好学校发展和资金供给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遵循量入而出,服务教学的原则。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本单位的会计报表;依法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通过资金的来源和运用,对本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依法管理各项收费,制止各种乱收费,加强资金的支出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本单位内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会计核算应当以单位自身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会计核算应当如实地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及收支情况并及时进行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对于拨入专款必须遵循专款专用原则。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备查账),采用“借贷记账法”,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各学校应按月与教育会计核算中心进行财务核对,发现错误应及时修正,确保各项财务数据完整性、一致性。

第六条 财务管理范围:本单位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自身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活动都属于本单位财务管理范围。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店面租金收入)、其他收入(如:食堂承包费收入、捐赠收入)、往来收入等各项收入管理和预算管理、支出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流动资产管理,债权债务管理。

第七条

财务管理体制:县教育局机关负责本级财务管理、收支核算业务、年度预算的编制。负责贯彻落实各项筹措教育经费政策和收费政策,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教育系统相关的财务制度及收费制度。负责对全县各公办学校的财务情况进行领导、会计核算、监督、审计及统计、汇总、预算管理及预算经费的领拨核算。

县直所属各公办学校、乡镇中心小学、中学、九年制一贯制学校为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属一级报账单位,设报账员一名,负责本单位的财务收支结报、资产管理、经费及各项收费的收支核定业务和本单位的统计、汇总、内部审计。

各乡镇非中心小学为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属二级报账单位,办理本单位有关经费的代收代支业务,负责本单位向本乡镇中心小学领报核销,由所属中心小学统一管理、结报。各乡镇中心小学必须以所属各小学为明细核算单位设立单位明细备查账。

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单位主要领导(即行政“一把手”)对本单位财务活动负总责。各学校校长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学校年度预算,严格按批复的预算执行,合理合规使用资金;制定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对学校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进行控制和监督;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分析;如实向财政、教育等部门反映本学校的财务收支状况;定期公示学校财务收支情况。

第八条

按照预算管理、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精打细算、量入而出的原则,充分调动单位管好、用好经费的积极性。各单位在经费来源上要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在经费的使用管理上要做到不超前消费,不打赤字,注重资金的使用效益,把有限的资金用到教育教学上,促进学校教育教学的健康发展。

第九条

财务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教育系统各学校应接受财政、物价、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和国家财经法规行为的单位,按照相关政策严肃处理。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中小学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和拨入专款收入等。各单位全部收入都必须纳入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支持各学校(单位)的合法收入,积极扶助在政策范围内的各项创收活动。

第十一条

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按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财政补助收入,应根据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分类和政府分类改革及相关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拨入专款,即从县财政或上级部门拨入的专项资金,按专款专用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其他收入,指除事业收入之外的其他预算外收入。如:店面出租收入、食堂承包费收入、捐赠款等。各项其他收入必须列入学校的财务统一管理,严禁坐收坐支、部门分配、挪用或私设“小金库”。教育系统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其他收入”的管理,防止各种财务违纪现象的发生。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教育系统各单位的各项预算外收费必须及时、足额地上缴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按规定核算。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按规定使用票据管理软件,定期进行票据核销,票据使用电脑打印,严禁使用白条、手写票据和非法收据收费。

第十五条

教育系统各单位各项收入一律由县教育会计核算中心负责账务核算,各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进行收入结报。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支出是指教育系统各单位为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的耗费、损失以及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开支。包括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其他支出等。各校要认真完善支出管理,贯彻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精打细算、量入而出、勤俭节约的精神,严格按照财政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要求控制支出,在积极保障学校教育教学事业发展和学校建设必要开支的同时,杜绝不合理的经费开支。

第十七条

坚持经费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经费报销“三把关”制度,即验收人员把好核销验收关,财务人员把好支付审核关,单位领导把好审批关。

第十八条 建立各项经费报支手续。会计凭证、手续及相关的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完备,报销单据必须有经手人、验收人(证明人)、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财务人员要进行认真的审核把关。所有支出都必须凭正式有效的发票及相关附件进行报支,杜绝“白条”支出。各项支出必须有经办人、验收人(证明人)、校长签字(各乡镇村完小必须有经办人、验收人(证明人)、村完小校长、中心小学校长签字),凡手续不完备或存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单据,各单位报账员有权拒绝报支。

第十九条

各项费用支出严格按审批权限,实行“单位负责人审批制”。各单位支出金额在人民币5000(含)元以上的开支必须经行政会议讨论决定,制定具体的计划方案。如:大型维修、设备购置、数额较高的学习考察等。涉及政府采购目录中的设备购置,除需经学校行政会议讨论决定外,还应向县教育局履行申报审批流程,经局班子会讨论后实施。报销时,以中标通知书、合同、预算、验收结算清单、行政会议记录等作依据。涉及小额工程项目的,还需《大余县小额工程直接发包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附件。因公出差必须先征得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填制出差审批表。

教育系统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县教育局制定的《经费支出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差旅开支预算标准,大型维修、设备购置等应严格执行先申报审批后实施的原则。对超出预算的支出,责任学校应向教育局做出书面说明。

实行学校财务管理预算报告制度。学校必须制定预算,将学校的支出全部纳入预算。各核算单位必须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编制下一年度学校支出预算数,完小、教学点预算由中心小学汇总统一上报县教育局,经审核后,交计财股备案。原则上,无预算的项目不准开支。

第二十条 各乡镇中心小学在规范本级财务管理的同时,必须加强对所属各非中心小学支出管理,并按会计核算原则做好明细分类核算备查。

各学校公用经费必须按国家规定使用,不能用于基建、偿还债务等。凡校长变动,原工作单位债权、债务情况作为任职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教育会计核算中心财务人员应对各单位的支出资料进行认真复核,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应拒绝报支。

第二十一条

涉及政府采购的采购项目,由各学校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统一纳入支出年度预算。实际采购时,提出购置计划,由各学校经行政会议通过后,报县教育局班子会讨论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产是各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校的资产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

(一)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各校总务处或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

2、建立固定资产管理账户。贯彻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各单位必须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分类归口管理,健全资产账本,分类登记核算。各单位要设立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登记卡。设立固定资产专职管理员。各单位每年必须组织相关人员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编制固定资产盘点表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各乡镇非中心小学应单独设立固定资产管理员,年终将固定资产盘点表报中心小学主管财务领导审查后送乡镇中心小学财务处核算。

3、建立固定资产正常的增加或减少变动的登记制度。各单位无论是调进、购建、接受捐赠等增加的资产,还是调出、转让、报废等减少的资产,都必须在批准后,报送单位资产管理专职人员,办理签字并登记入账。账务上在增减固定资产的同时,相应地增减固定基金,未办签字入账手续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各校应及时将本校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及相关资料报送县教育会计核算中心备案,并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二)流动资产管理:

1、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备用金、应收及暂付款、低值易耗品等。

2、备用金: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各级报账员应加强备用金管理。各项支出应及时进行收支结报,严禁坐收坐支。

3、各类材料、消耗性物资和低值易耗品:学校(单位)由总务部门负责。

4、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按下列原则进行: (1) (2) (3) 控制资金额度,注明资金用途; 控制占用时间;

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学校资产管理具体参照《大余县学校资产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建立财务监督制度,财务部门要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上一级财务部门要加强对下一级财务部门的监督,财务审计部门要对核算部门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教育内部的审计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报账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二十五条 教育系统各单位要加强财务工作的领导,重视财务管理工作,加强财务监督,不断完善各项财务制度、落实岗位责任,促进财务人员正确履行职责,保障财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财务核算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二十六条 县教育对我县教育系统的财务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指导,检查财务制度的落实、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县教育局将组织人员对各校财务情况进行不定期的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将以书面形式报送局长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教育系统各单位要加强固定资产和财物监督,落实登记制度,严格申领、使用、报废的监督,防止固定资产流失,建立财产管理检查制度。

第六章 财经纪律

第二十八条 教育系统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财会人员必须以身作则,廉洁奉公,坚持制度,不徇私情,教育会计核算中心财务人员必须严格地按核算中心管理制度及操作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教育系统各单位的各项经费,都必须纳入学校账户统一管理,各单位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得设“账外账”,不得出现“坐支”现象。

第三十条 经费支出必须有合法凭证,会计凭证必须有合法手续,不准以“白条子”报账。

第三十一条 教育系统各单位的会计资料,要按时整理归入档案管理。财务人员变动时,要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决不能毁账、封账或把账带走。

第三十二条 严禁向学生乱收费和乱摊派,严禁用“白条子”和自制或外购的收据代替正规票据收费,发现此现象,要追查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三条

实行财务管理考核奖惩制度,教育系统各单位要结合财务审计检查和日常监督审核工作,对财务管理和核算情况进行考评。由局计财股负责安排,对各校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对在检查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视情节轻重交局党委研究处理。

第三十四条 教育系统各单位要认真履行本《办法》,财务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对违纪财务人员要按《会计法》有关规定做出严肃处理。单位负责人对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财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将根据《会计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予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从即日起执行。县教育局以前出台的与本办法不相符的规定,自即日起废止。

第15篇:财务管理制度

展营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1、财务人员必须加强学习,熟悉业务,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做到帐务设置齐全,帐目清楚明白,帐帐相符,帐据相符,帐款相符,各种收支日清月结。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2、财务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坚持原则,严格经费审批制度,坚决杜绝不合理开支。500元以内的开支,先由各处室拿出预算,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开支,500元以上的开支须经学校领导集体审批。

3、严格财经手续,会计管帐不管钱,出纳管钱不管帐,采买员用钱不留钱。一切开支必须凭正式发票署明事由,一票三证(经手人、证明人、领导审批)。坚持先审批,后报帐的原则。购买实物还要办理入库手续,有保管员签字方可报帐,否则,会计不予付款。凡伪造、涂改发票作贪污论处。

4、学校收费必须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各种代收款项必须以学校领导同意。任何班级,处室和教工个人未经历学校允许,一律不准向学生收费和罚款。需要征收的各种经费,都要按照学校通知的标准,由班主任统一收齐后,上缴学校财务室,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收费和提高收费标准。

5、专款专用。会计出纳对书本费、资料费等专门费用要按学校规定一学期一结帐,坚持多退少补的原则,期未要向学生家长公布补退款数。

6、坚持勤俭治校,反对铺张浪费。一切从节约的原则出发,力争花较少的钱,办较多的事。尽量减少招待费开支,招待来客,需经主要领导同意,同时应严格把握招待标准。

7、发放有关资金和补贴,一定要根据学校的经济情况,按照学校有关教职工福利待遇的规定执行,不准无原则的乱发钱物,

8、外出学习开会,按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如实报销,如主管部门已经给予了补助,则不能在学校重报。

9、原则上不准私人借用公款,如有病住院或家庭出现特殊困难必须借款者,必须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同意,主管领导签字方可借支,但应坚持谁审批谁负责收回。并制定归还计划。

10、因公出差和为学校办事需要借款者,先填写借款单,署明借款事由,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借款,办事完毕应迅速与会计结帐。

2016.9

第16篇: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模板

一、财务部职责范围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财务工作的合法性。

2、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财务工作程序执行。

3、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公司资金和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4、编制和执行财务预算、财务收支计划,督促有关部门加强资金回流,确保资金的有效供应。

5、进行成本、费用预测、核算、考核和控制,督促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6、建立健全的财务账目,编制财务报表,并利用财务资料进行分析,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有效依据。

7、负责公司材料库、办公用品库的管理。

8、参与公司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和采购合同的评审工作。

9、及时核算和上缴各种税金。

10、参与项目部与施工队结算,参与采购部与材料供应商结算。

11、会计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安全、有效。

12、加强本部门管理,进行内部培训,提高本部门工作人员素质。

13、完成公司工作程序规定的其他工作,完成领导布置的其他任务。

二、借款申请流程及审批制度

1、出差借款: 出差人员应先到财务部领取“借支单”,详细填写借款日期、资金性质、部门、出差地、出差事由、出差天数及金额、借款人银行账户信息,经本部门主管签字后报财务经理及总经理签批;借款单交会计留存,待借款人归还借款后,重新贴制差旅费报销单,作为清账依据,并入账。

2、日常费用借款:各部门因办理业务需要借款,到财务部领取“借支单”,填写好资金性质(支票或现金)、部门、借款事由,借款金额,审批程序同第1条。

3、备用金借款:对于特定部门或岗位实行备用金借款,具体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到财务部领取“备用金申请单”,详细填写备用金借款事由、借款金额,审批程序同第1条。所有备用金借款于每年年度终了报账时归还结清。

4、其他临时借款:如业务费、招待费、周转金等,审批程序同第1条。

5、借款出差人员回公司后五天内应按规定到财务部报账,报账后所欠金额三天内补齐,对于不办理报销手续且三天内不能补齐所欠款项的,财务部有权从当月工资中扣回。

6、所有借款均遵循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

7、严格禁止个人借款,特殊情况需由公司部门经理以上级别人员做担保并由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借支。

8、借款归还时的报账流程:填写“费用报销单”,将相关的费用支出发票和有效票据粘贴在费用报销单后,写明借款金额,实际支出金额以及应退/补金额,先提交给部门主管签字、出纳审核无误之后,交由财务经理和总经理审批。

三、日常费用报销:

1、公司员工在日常费用支出时,需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2、日常支出时应尽量取得原始发票,对于不能取得原始发票的情况,需由对方出具收款证明。

3、报销时经办人应填写费用报销单,将相关的费用支出发票和有效票据粘贴在费用报销单后,写明费用支出事由,费用报销金额,先提交给部门主管签字、出纳审核无误之后,交由财务经理和总经理审批。

4、所有日常购用物品均须到仓库办理入库手续,报销时发票后面附有经库房管理员签字的入库单,并经各相应领导签字后到财务部报销。

5、补充说明:如报销审批人出差在外,则应由审批人签署指定代理人,交财务部备案,指定代理人可在此期间行使相应的审批权力;或者由财务人员与审批人进行电话联系,先行借款或报销,待审批人回公司后再进行补签。

四、业务类/非业务类对公付款申请:

1、业务类付款申请:仅限于向供应商购买原材料及人工费等成本类付款申请时使用,需填写业务类付款申请单,写明收款单位的银行账户信息、合同号、付款金额、及发票交回日期后,提交给相关领导签字审批;

2、非业务类付款申请:仅限于公司日常的房租、水电费、办公设备采购等费用类付款申请时使用,需填写非业务类付款申请单,写明收款单位的银行账户信息、合同号、付款金额、及发票交回日期后,提交给相关领导签字审批。

五、注意事项

1、以上涉及到的借款单、费用报销单均应由申请人到财务办公室领取,不得自行打印或购买单据填写;

2、涉及到的费用报销单、业务类/非业务类付款申请单、差旅费报销单可根据财务部发放的表格文件自行打印,不得修改除了添加行数之外的表格格式,可事先填写好电子版表格再打印,但涉及到的申请人、部门主管及总经理签字必须为手写;

3、所有付款申请单均需写明收款人或收款单位的银行账户信息(包括账户名、银行账号、所属银行的分支行信息),确保完整无误,避免影响财务付款效率。

4、提交到财务部的所有单据不允许有任何涂改,若有涂改,一律退回。

六、公司开票信息

1、由于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交到财务的发票可以是如下类型: 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也能接受,但应尽量收取增值税普通发票)、定额发票、卷式机打发票(如的士票)、通用机打发票等。

【注意:开给我公司的发票上如果有可供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地方,必须填写我公司的纳税人识别号】

2、开票信息:

发票抬头:

纳税人识别号:

发票内容:必须与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一致,不能直接填写“办公用品”这样笼统的内容,若对此有疑问可咨询财务部。

七、财务经理岗位职责

1、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使用资金。

2、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3、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4、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核算的组织、指导和数据管理体系,以及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

5、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开展经济活动分析,组织编制公司财务计划、成本计划、努力降低成本、增收节支、提高效益。

6、参与项目部与施工队、采供部与材料供应商的结算。

7、负责全公司财务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学习的工作,合理协调各岗位工作,并考核财会人员工作业绩,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

8、完成领导布置的其他工作。

八、出纳岗位职责

1、初步审核付款单据,并根据审核完毕的付款报销单据,及时结清应付账款;

2、根据每天的现金及银行流水收支情况登记现金及银行存款日记账,并定期核对现金银行余额;

3、定期跟进未收回的发票状况;

4、负责登记财务管理报表:包括差旅费报销明细表、个人借支明细表、保证金/押金明细表、固定资产明细表、仓库材料进销存明细表等,应定期登记汇总,相关数据应与财务系统数据一致;

5、保管现金、银行付款U盾,定期进行现金盘点;

6、完成领导布置的其他工作。

财务基础工作规范

财务基础工作规范是财务工作最基础的部分,它对财务部门日常具体工作进行指导和解释。

一、票据

1、票据的种类:

(1) 外部取得的原始发票; (2) 公司自制的差旅费报销单; (3) 公司自制的支出证明单。

2、票据的报销要求:

(1) 外部取得的原始发票:要求填写齐全、字迹清晰,包括客户名称(武汉美尚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服务项目、金额(大小写应一致)、收款单位盖章、日期。

(2) 公司自制的差旅费报销单:此报销单专为出差报销使用,后附出差火车、船、飞机等票据、住宿发票、写明出差天数、出差补贴、核出总报销金额。票面不允许有任何涂改。

(3) 公司自制的支出证明单:此支出证明单有两种用途,一种为对于确实无法取得原始票据的情况,填写此单据,经相关领导签字后,可以报销;另一种为对于一次报销,票据非常多的情况,使用支出证明单进行票据汇总。此票面不允许有任何涂改。

二、会计凭证

1、凭证的编号:凭证统一使用记账凭证,按时间发生先后顺序统一编号。

2、凭证的保管:凭证统一由出纳每月定期打印、装订、保管,并对凭证的总体情况负责。

3、发票的开具:根据客户提供的信息开具发票,发票金额不得超过收款金额。

三、会计账簿

由于会计核算均使用电算化,大部分账簿由电脑自动生成,应将如下手工账簿定期打印并归档: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应付账款明细账、工程施工明细账、工程材料明细账。

四、财务报表

1、报表分为财务系统报表和日常管理报表。

2、财务系统报表: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应定期打印归档;

3、日常管理报表:包括差旅费报销明细表、个人借支明细表、保证金/押金明细表、固定资产明细表、仓库材料进销存明细表等,应定期登记汇总,相关数据应与财务系统数据一致。

第17篇: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主要会计政策

第三章 会计科目的设置

第四章 会计凭证和帐簿 第五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章 资金筹集管理

第九章 所有者权益

第十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十二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十三章 财务报告

第十四章 财务分析

第十五章 税务管理

第十六章 电算化管理

第十七章 财务档案管理

第十八章 会计工作交接

第十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X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会计和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XXX业有限公司。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都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第三条 公司实行财务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统一掌握安排资金运作、资金使用、财产购置、费用开支、财产损失处理、各种收入一律上交公司,各部门不得对外收费。各项支出必须经财务部门审核,报经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批准后方能用款。

第四条 公司设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全面领导公司的财务工作。公司设计划财务部,负责组织、控制财务收支和全面核算、监督公司业务,为各项经济决策提供准确的信息,同时做好各项财务收支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决算、考核工作,有效利用企业的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公司计财部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依法办理财会工作。财会人员因故离职时,必须办妥交接手续,不得中断财会工作。

第二章 主要会计政策

第五条 本公司执行的会计及财务制度为:《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制度》等。 第六条 以每年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七条 记账原则和方法: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实行借贷记账法。 第八条 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九条 公司的固定资产按直线法计提折旧

第十条 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出租开发产品按直线法进行摊销。 第十一条 按照有关规定计提坏帐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和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第三章 会计科目的设置

第十二条 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制度》及《企业会计准则》,并根据具体经营特点选用会计科目。

第十三条 计划财务部在具体账务处理中必须正确使用确定的会计科目,在实际工作中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设相关会计科目。

第四章 会计凭证和帐簿

第十四条 原始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明。原始凭证的取得必须真实、有效、正确、完整。原始凭证的使用应遵守以下条款: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印章。 2.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其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3.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和公司主要领导的签名或盖章。 4.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公司的印章。

5.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和小写金额必须相符。6.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7.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8.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

按规定应该使用电子发票、税控机打发票或定额发票的必须按其规定办理. 1.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并保存,不得撕毁或遗失。

2.经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3.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第十五条 记账凭证是根据原始凭证的经济内容确定会计科目填制的记账依据。记账凭证的使用应遵守以下条款:

1.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2.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3.填制记账凭证应包括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以及填制人、稽核人、记账人、财务负责人等内容。

4.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5.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 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6.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即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7.已登账的凭证,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应调整相关科目;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损益类的应当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用蓝字更正。

8.记账凭证填制完毕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实行财务电算化后,计算机打印的记账凭证不必在空行处划线注销. 第十六条 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公司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固定资产卡片或固定资产台帐、出租开发产品台帐等账册。

第五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的一切资产均为北京XXX业有限公司所有,必须纳入公司账内统一核算和监督。任何人或单位都不得保留账外资产,以防流失。

第十八条 财务部应做好流动资产的管理工作。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待摊费用、存货等.

第一节

货币资金

第十九条 公司在生产经营中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交到公司财务,及时入账,任何部门、任何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以任何形式截流或者挪用。

第二十条 对公司的货币资金和其他流动资产必须加以严格的管理,货币资金的使用和流动资产处理必须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经有关领导签字,否则不得支付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只有总经理和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有货币资金使用和流动资产处理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现金的安全,同时又不影响现金的合理使用,库存现金量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对每笔超过___元的大额现金支出应提前三天通知财务部,以便财务部提前做好准备.

现金的收支范围严格执行国家的现金管理规定。任何人均不能以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财务要求的票据字条等充抵现金,更不能擅自挪用现金。不得坐支现金.

每笔现金支出都必须根据审核无误并经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签批的原始凭证支付,并编制记账凭证。 每笔现金收入也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对发生的业务要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每日盘点现金,确保账实相符,月末与总账核对,保证账账相符。出现问题要查明原因,及时纠正。 对造成损失的责任人,依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除差旅费和必须以现金支付的1000元以内的采购款外,其他支出均不能借用现金,严禁因私借款。

借用现金应说明用途、归还(或报销)时间,且必须按期归还(或报销)。逾期不还者将从工资中扣除。 借用现金,申请人应填制现金借款申请表,写明用途,由部门经理审核确认,经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批准签字后方可领用.

第二十四条

认真做好银行存款的管理,遵守银行结算制度

第二十五条

支票的领取及管理

1、支票领取:

1) 凡领取支票,先填制支票申领单,写明用途、金额、使用人等项,经有关财务人员审核、财务经理复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批准后方能领取。

2) 签发支票的金额超过___元,在填写申领单时,须提交符合审批程序的用款报告及附件(合同、采购单、计划书等)。

3) 领取人应办理登记手续,于领取后10日内报账。

4) 对末及时报账者财务人员应该及时督促,并有权不予签发新支票。

5) 在支票有效期内未使用的支票,或因情况变化未使用的支票应及时退还财务部.对未及时归还者财务部应及时督促,并不予签发新支票.

6) 持票人应对支票妥善保管,如丢失,将由个人承担经济责任。

2、支票管理: 1) 所签发支票应填写日期、金额(限额)、用途,不准签发空白支票。

2) 建立银行支票使用登记簿,详细登记每笔银行支票的领用时间、号码、用途、金额、领用人、收款单位等.

3) 出纳人员应每日编制银行存款变动表。准确掌握账户余额,不准发生空头、透支资金。

4) 出纳人员应于月末填制“银行账户余额表”,送交财务经理批准后呈报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并传至总经理。月终前可根据公司资金变动的频繁程度和公司业务的需要,按照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或总经理的要求临时报送.

5) 按时于月末填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交财务部副经理(主管会计工作)审核,对未达帐项要认真查对,及时入账。

6) 出纳人员应及时申购支票,并妥善保管。 7) 公司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分专人妥善保管。

8) 作废的支票,要及时注明“作废”,并妥善保管,统一注销。

第二十六条

采用银行汇票,汇兑等其他结算方式的要严格按照《票据法》和银行规定,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内部申请、审批程序和银行的结算制度办理。

第二十七条 每日的银行收付业务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结出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月末与总账核对。必须保证账账、账实相符。

第二节 应收及预付款管理

第二十八条

应收账款的管理规定如下:

1.应收款的发生:公司在决定提供信用于客户之前,应对该客户的资信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并按相应的权限批准信用额度,最终由总经理决定是否对客户提供商业信用。

2.计财部应认真登记客户往来台帐,按照应收单位、部门或个人分别核算,及时核对、催收应收款项。应根据客户的欠款情况,分析其信誉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收回欠款。

3.所有应收帐项均按帐龄基准记存。公司负责应收账款的财务人员必须经常核查所有应收帐项(至少每月一次),确定每项账款的可收性,并每月编制帐龄账目分析,财务经理审核。此分析将作为设立坏帐准备及坏帐确认的基准。

4.公司应根据经验确定其本年度每月坏帐应计项目。该应计项目将作为计提坏帐准备的基础,并每半年进行调整,以反映目前状况。

5.公司负责应收账款的财务人员应经常与信用客户保持联系,按期填制并发送催帐通知单,与业务人员合作进行账款的催收,对业务人员催收账款进行督促和监督。

6.所有被视为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将根据实际金额计入坏帐损失。坏帐确认还应考虑以下条件: 1) 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入回; 2) 债务人逾期末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不能收回。

7.公司财务经理应每季检查应收账款,100万元以下的坏账经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双签批准后,可作为坏帐处理。100万元以上的坏帐,应由董事会确定后才可进行处理。所有处理的坏帐,均应撰写情况摘要汇总到董事会。

8.公司对应收款项的管理应遵循“谁经办,谁负责,及时清理”的原则。财务部定期考核应收账款周转率、应收账款回收期等指标,确定奖惩措施。

9.其他应收款的管理将比照上述应收账款的管理执行。

第二十九条

预付款和定金,必须要根据合同办理,由经办人申请,各部门经理审核确认,经财务部门核对无误,金额在___元以内的,由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审批;___万元以上的报公司总经理加签。

第三十条 预付款和定金应按对方单位或个人设明细帐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定期检查预付款和定金,监督合同的履行.

第三节 存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然处在生产过程,或者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各类材料、商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 第三十二条 工程物资的管理

1、工程物资的采购:

1) 工程物资的采购,根据工程计划和预算,编制总体采购计划,报公司领导审核后执行.

2) 每月初,有关部门根据年度计划、上月工程物资的实际消耗情况、工程进度变化情况及合理的需要量制定月度采购计划,严禁无计划盲目采购。

3) 工程物资的采购必须由专人负责,采购员应根据经审核过的计划及采购清单实施采购。

2、工程物资的入库:

1) 工程物资购进后,必须认真验收,严把质量关、价格关、数量关,经检验质量合格、数量无误后,方能办理入库手续。

2) 工程物资入库验收,发现采购不合格或不符要求的,由采购人员直接负责;验收入库后发现问题的,由保管员负责。

3) 工程物资验收时发现短缺、毁损等数量、质量上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其中应由运输部门负责的,要填制工程物资短缺毁损清单,由运输部门鉴证后,连同工程物资一并送交仓库。对于数量尚未点清,验质尚无结果的工程物资应单独保管,不得领用。

4) 工程物资经验收后,保管员应填制收料单,一式三联,第一联材料采购部留存,用以考核工程物资采购计划执行情况;第二联随同发票送交财务部门报账;第三联仓库留存。

5) 采购人员向财务部门报账时,原始单据和入库手续必须齐全,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账。

3、工程物资的领用:

1) 工程物资的领用必须按领料单的要求严格填写,领料单如有缺项,保管员有权拒绝发货,仓库材料核算人员有权拒绝受理,并通知领用人补填完整。 2) 领料批准权限,按各级领导的审批权的规定办理。

4、工程物资的库存管理:

1) 仓库必须建立收、发、退料责任制,严格执行验收,规范计量工具、量尺过磅、点数、估堆、验质、上架、入库、立卡等管理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证相符。

2) 建立工程物资管理台账,进行数量、金额核算,设立核算人员,认真填写收、发、退料凭证,做到真实可靠。

3) 仓库根据收、发、退料单登记材料明细账,并于月底报送财务部门,与财务部门核对无误。

5、工程物资的盘点清查制度:

1) 为了不影响财务核算工作,仓库应在每月25日结账,编报工程物资变动表、支出清单并附收、发、退料凭单及时送交财务部门。每月25日结账时,要做好收、支、结存的盘点工作,核对库存数,从量上查明盘盈、盘亏数,报送财务部门。

2) 建立工程物资定期清查制度,采用实地盘点的方法,用点数、过磅或测量等方法点清数量。盘点后,编制库存物资盘点表,将仓库工程物资卡片所列的结存数和盘点的实有数相核对,对于账实不符的材料,应切实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工程物资要求每季度清查一次。

3) 财务必须认真做好原始凭证的审核工作,合理组织工程物资的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做到帐帐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保证帐、卡、物、资金四相等。 4) 做好工程物资的索赔工作。

6、工程物资的稽核:

1) 财务部应设置专职的审计人员(在公司的中、远期规划中,视公司的发展状况,成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工程物资业务进行核查,对工程物资资金的利用效益进行分析。 2) 审计人员应参与工程物资的盘点,现场观察存货的流动与控制。在调查过程中,还应听取生产技术人员、工程师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因为有些工程物资的专业技术性强,相应的管理措施也很有专业技术性,不了解这些情况,就很难对工程物资的内部控制制度做出判断。

3) 工程物资资金利用效益的考核是通过对材料会计核算反映的存货资金使用情况的计算、检查、分析(如计算工程物资周转率、周转天数等指标),以加强工程物资的管理,合理使用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第三十三条 低值易耗品

1.根据公司的情况,规定2000以下,使用年限较短,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物品以及在经营中使用的包装物、周转材料等,为低值易耗品。2.低值易耗品在购买之前应根据需要填写购买申

第18篇:财务管理制度

xxxx[2014]02号

财务管理制度

一、管理思路及框架

1、为规范xxxx化工及所有关联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使财务管理同时满足内部管理和资本运作的目标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xxxx化工及所有关联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各单体公司的层次(以下表述中均称为“公司”),二是xxxx化工及所有关联公司的整体层次(以下表述中均称为“集团”)。

3、各公司层面财务工作面向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建设及本生产单位各项成本、费用支出。集团层面的财务工作面向各公司间的关联交易、融资安排、利润考核、资金调拨、资本运作和集团层面上的各类费用支出。

4、公司层面的财务工作在集团层面的财务管理之下开展工

1 作,在满足集团层面财务管理的要求条件下,同时要满足各公司财务及成本管理的要求。

5、两个层面的财务工作均由财务部、资金部管理和执行,一般情况下均在集团层面办公,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各公司在财务部指导下自行安排厂内核算岗位和出纳岗位(专、兼职均可)。

6、各公司采购、生产、销售、库管、行政等部门,在财务管理方面,必须按本制度规定开展工作。接受财务部、资金部在财务管理方面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满足集团财务管理和公司成本管理的各项要求。

7、以下管理规定,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一般性管理规定,对于特殊性管理规定,均会做特别说明。

二、采购过程财务管理

1、采购工作包括生产物资采购、管理及研发用品采购和建设设备及材料采购,所有采购,除水、电等不可入库物资适用特殊性管理规定外,其他所有采购,不管由哪一个部门执行,均按一般性管理规定执行。

2、采购过程包括物资请购、签订合同、物资入库、结算开票、支付货款五个流程,对于每一个流程,均需按本规定执行。

3、物资请购管理:各公司下属各部门,于每月月末根据生产、管理需要及库存情况,编制下月采购计划,报各公司总经理审批后,送各公司相关采购部门执行。各公司审批后的采购计划,由各公司综合部汇总后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送财务部备案。

2 对于各公司临时追加的采购,应于采购前填报临时采购申请,报各公司总经理审批后,送各公司相关采购部门执行,各公司综合部应将审批后的临时采购申请,汇总后于每周最后一个工作日送财务部备案。财务部门根据计划进行相关合同收集、入库核算、结算支付等工作。(《采购计划备案表》格式见附表一)

4、合同签订流程:原则上所有总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采购均应先签订合同(合同应统一编号),再根据合同进行采购、结算和付款,采购合同分为闭口合同和开口合同两类,所谓闭口合同是指采购物资的品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全部明确约定的合同,开口合同是指品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没有全部确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市场情况适当调整的合同。但不管是哪一种合同,必须对实物收发、结算方式、发票收取、支付条件进行明确的约定。所有采购合同签订以后,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送一份原件到财务部备案,财务部根据合同进行后续的入库核算、结算支付及与采购计划进行比对等工作。

5、物资入库管理:所有物资采购,必须办理采购入库手续,即使是即买即用的物品,也必须办理采购入库和使用出库的手续。物资入库时,库管人员应对比采购计划和合同办理入库,库房管理人员在办理验收入库的同时填制入库单,入库单上必须准确填写合同号、物资类型、品名、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合同约定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不含税价入库,合同约定为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含税价入库)。对于需要过磅的物

3 资,必须取得相应的磅单做为入库单的附件。所有入库单一式四联,其中记账联每周整理汇总一次,编制《采购入库汇总表》(附表二),于下周的星期二上午由库管人员将采购入库汇总表和对应的入库单及附件一齐交财务部。财务部根据采购入库汇总表和对应的入库单做暂估入库的财务核算(摘要中必须注明合同号)。

6、结算收票管理:物资采购部门负责所采购物资的结算办理和发票收取,财务部门负责结算复核和财务核算。采购经办人员根据合同和实际入库情况办理结算,填制结算单(结算单上应注明所依据的合同号),经采购负责人审签后报财务部复核,财务部经办会计复核无误并签字后,由采购经办人员凭结算单收取发票交给财务部,财务部根据结算单和发票进行财务核算:首先冲销暂估(摘要中必须注明合同号), 然后正式入账(摘要中必须注明合同号)。

财务部在结算并收取发票时,应核对结算情况与暂估情况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应编制《暂估调整通知单》(附表三)给库房,由库房据此调整入库资料和出库价值。如果一致,则不用做这项工作,库房也不需要进行调整。

财务部每月必须检查暂估及冲销情况,编制《暂估情况检查表》(附件四),表中暂估与冲销暂估之间的差额必须与账面上“暂估应付款”总额一致,发现问题必须立即解决。

库房的职责是根据原始采购价格做好实物的收发存工作及相关的台账记录,按财务要求做好其他配套的核算,冲销暂估和

4 取得发票后的正式入账,由财务完成而不再通过库房去通知财务。但财务部门每月应与库房对账,明确因运费、结算差异等问题形成的实物价值的差额以及由此形成的出库物资的成本差异和对生产、产品成本的影响。

货款支付管理:货款支付根据合同约定,分为预付款和结算付款两种情况,对于预付款,由业务经办人员填制付款申请单(付款申请单上必须注明合同号),经业务部门负责人根据资金计划审批后,报财务部审核,财务部审核后注明合同约定的预付款总额和此笔支付后的预付款总额,报财务总监安排支付。对于结算付款,由业务经办人员填制付款申请单(付款申请单上必须注明结算单号),经业务部门负责人根据资金计划审批后,报财务部审核,财务部审核后注明结算应付款总额和此笔支付后的已付款总额,报财务总监安排支付。对于超出合同约定或结算金额的支付申请,财务部复核时有权退回。财务总监根据每月资金计划及公司资金现状安排支付。财务部门负责支付货款并做财务核算。

除合同明确约定的预付款外,原则上所有采购支付都必须在正式结算并取得发票后在已挂账的应付货款总额内支付,特殊情况下,确实需要在未取得发票的情况下先行付款的,付款总额不能超过暂估款的50%,此时,财务复核时,应做出详细说明。

7、每一个采购业务人员均应建立自己的《采购员业务台账》(附表五)和《供应商管理台账》(附表六),每月与财务对账,并据此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编制台账时,应按客户集中编制并对

5 每个客户和合同进行小计;台账中:“是否含运费”一栏必须填写“是”或“否”。

8、水、电采购的特殊管理规定:水、电采购不适用入库、出库的规定,因此在财务管理上应区别对待,每月各公司能源管理人员与水、电供应单位联系并抄表,确认本公司水、电消耗量,确定水、电费用并分解到公司内各承担部门及各生产、管理、建设环节,经公司负责人审批后向财务部报送水、电费用资金申请表,申请支付水、电费用。同时负责取得水、电费用发票,交给财务部门。财务部门进行财务处理。

能源管理人员如果不能按时取得水电费用,则应承担由此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即费用总额的0.5%/月。

三、生产过程财务管理

1、生产过程的财务管理包括在各个工序上对原辅材料领用、能源消耗、员工薪酬、折旧摊销、生产管理费用五大类型的成本费用的财务管理,同时还需要对产成品的生产入库、销售发货、回厂返工、期末库存进行财务管理,现以xxxx为例进行说明。

2、由于xxxx目前对外销售的产品主要是偏钛酸、干基偏钛酸、钛白粉、催化钛白等四大类产品,为准确核算每一类产品的实际利润,在生产过程的核算中就需要对每一类产品的成本进行核算。由财务部根据相关信息编制《生产成本统计表》(附表七),每月发给相关部门,并做成本分析。表中各项目在以下各条中有编制说明。

6

3、人工费用包括各生产环节人员的工资、社保、劳保及福利,各公司综合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编制工资表时应将工资和社保落实到每一个具体班组及岗位,劳保管理部门在发放劳保时要对每一件劳保用品的发放落实到每一个班组及岗位,综合部在办理食堂费用时也需要将当月食堂支出落实到每一个班级及岗位,以便于准确核算各生产环节上的人工费用(具体要求见第九章工资薪酬财务管理)。财务部根据每月各部门报送的报表及账务资料,编制《人工成本分配表》(附表八),其中前四个环节的成本直接记入对应各生产环节成本,维检费用指设备部和检修工的人工成本,在“检修部门费用分摊”一栏中分解到各生产环节。其他生产费用指生产车辆和化验、车间管理的人工成本,分别在“生产车辆费用分摊”和“生产单位管理费用分摊”栏下分解到各生产环节。公司管理费用、项目建设费用、集团管理费用不纳入生产成本考核。

4、水电费用由能源管理部门分解到各生产、管理环节,编制《水电费用分配表》(附表九),财务部门据此将水电费用分解到各生产、管理环节,其成本分解方法与人工费用类似。

5、大宗生产原料中,钛精矿、高钛渣、硫酸及原煤均在偏钛酸环节发生,型煤只在干基偏钛酸环节发生,对于这些大宗原料,库房必须分品种建立详细的《大宗原料收发存台账》(附表十),准确记录每一天的收货和发货记录,每月26日盘点后交财务部,财务部据此台账及出入库单、结合相关运费,复核采购信

7 息并核算当月生产成本。

6、辅助材料及工具、化工原料、包装物、维修材料及备件,在领用出库时,必须注明使用的地点及对应的工序(岗位),使用岗位的负责人必须在出库单上签字确认,以便于成本的准确归集。库房必须完善现有的收发存台账,每月按时与财务对账。

7、设备管理和维检修理部门发生的其他不能明确受益主体的费用,在“检修部门费用分摊”一栏中分解到各生产环节。

8、污水处理费用全部记入偏钛酸环节,每年由相关负责人员与钢企结账,经财务复核确认后,才能正式结账并收取发票、办理支付手续。

9、外委费用是指外委的修理、检测及检验费用,按实际收益部门分解到各生产环节。

10、生产车辆费用中,驾驶员薪酬按本章第3条办理,其他油耗、保养、维修等费用均分摊到各个生产环节。每一台车均应建立《生产车辆运行台账》(附表十一),记录每次运行的时间、里程、收益部门及生产环节,并由收益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每月各生产环节按其使用车辆的里程数比例分摊生产车辆费用。

11、折旧与摊销:设备管理部门、各生产单位与财务部共同确定各生产环节所占用的固定资产,由财务部门核定折旧及摊销规则,每月按规则计提各生产环节的折旧和摊销并通知生产单位。

12、生产单位管理费用,指各公司内各生产部门(车间)、

8 化验检验部门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情况,能够确定受益部门的直接记入对应的生产环节,不能确认受益部门的,按比例分摊到各生产单位。

13、产成品的出入库管理:所有产成品,除外卖偏钛酸外,其他产成品都必须办理入库手续,再在对外销售时从库房发出并办理出库手续,库房每月必须分产品编制《产成品收发存台账》(附表十二),随时保证库存产品的准确性,台账中,出入库均需生产或销售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对于客户直接用罐车运走的外卖偏钛酸,也要通过库房办理入库和出库手续,此时入库就等于出库,生产部门和销售部门应同时在台账上签字确认。

14、产品成本的整理,每月生产成本统计完成后,财务部负责将所有生产成本整理并分解到每一种产品中,编制《产品成本分解表》(附表十三)。在编制本表时,要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1)成本归集的基准是每种钛产品的钛含量。

(2)每种产品的成本及单位成本均分为直接成本和总成本两个概念,直接成本是指直接发生在本环节的所有成本,这个指标主要用于对生产单位各生产环节的考核;总成本则包括上一环节产品进入本环节时带过来的成本,这要用于对外销售不同产品时的定价基础。

(3)计算“本环节产量”时,偏钛酸的产量=偏钛酸入库量(直接销售量)+干基偏钛酸入库量+钛白粉入库量+催化钛白入库量;干基偏钛酸产量=干基偏钛酸入库量+钛白粉入库量+催化

9 钛白入库量,钛白粉产量等于其入库量。以上入库量均为“钛产量”。但催化钛白性质不同,其产量就是入库产量的数量而不是钛产量。

(4)计算“本环节总成本”时,偏钛酸的总成本就等于其直接成本;干基偏钛酸的总成本=干基偏钛酸直接成本+(偏钛酸本环节产量—偏钛酸入库量)×偏钛酸总单位成本;钛白粉的总成本=钛白粉直接成本+钛白粉本环节产量×干基偏钛酸总单位成本;催化钛白的总成本=催化钛白直接成本+催化钛白入库钛产量×干基偏钛酸总单位成本。

(5)对各成本项目进行分析时,按以上原则办理。 15退库返工的处理:实际生产中,经常会有产品入库后又退库返磨的情况,此时,在退库时,库房以红字填写入库单,《产品收发存台账》上以负数记录在“入库”栏。计算产品成本时,每一种产品要调减其当月入库量。

四、销售过程财务管理

1、销售过程的财务管理包括对销售合同的签订、销售发货、结算开票、收回货款四个流程上的财务管理。

2、所有产品销售均应先签订合同(合同应统一编号),再根据合同进行发货、结算和收款,销售合同可根据情况分为闭口合同和开口合同两类。但不管是哪一种合同,必须对发货条件、结算方式、发票开具、回款期限及方式进行明确的约定。所有销售合同签订以后,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送一份原件到财务部备案,

10 财务部根据合同进行后续的发货核算、结算回款及与销售合同进行比对等工作。

3、销售发货时,由销售部门根据合同情况,出具统一连续编号的发货通知,经销售部门负责人审签后交库房,发货通知应注明合同号、收货人、发货品种、数量及时间。发货通知一式三联,其中留底联在销售部,发货联交库房据此发货,记账联每周二集中交财务部用于记账。

4、库房根据发货通知安排发货,并根据发货情况填制出库单,出库单应注明出库产品的品种、数量、运输车辆的牌号、收货人、出库时间。出库单一式四联,其中留底联在库房,销售联交销售部做为留底,结算联交销售部做为结算依据,记账联每周二交财务部做为记账依据。

财务部每周二到厂里分别从销售部、库房取得发货通知和出库单,编制《销售情况统计表》(附表十四)发货情况部分内容,据此进行财务记账:

5、结算结算和开票,销售部门负责办理销售结算并填制结算单,经销售部门负责人审签后报财务部复核,财务部复核时,应根据合同和出库资料对结算数量、单价、金额进行复核,并编制《销售情况统计表》(附表十四)结算情况部分内容。

6、结算完成后,销售部门填制开票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签后报财务部,财务部根据合同规定、回款情况和税务情况开具发票,进行账务处理,同时填制《销售情况统计表》(附表十四)

11 开票情况部分内容。

7、收到销售回款时,财务部凭收款资料进行账务处理:同时填制《销售情况统计表》(附表十四)收款情况部分内容。

8、销售部门应编制《销售客户管理台账》(附表十五),每月与财务对账,发现问题及时查清并处理。具体要求参照采购业务台账。

五、管理性支出财务管理

1、管理性支出分为集团和公司两个层次,公司层次包括各公司采购部门(不含采购运费)、仓储部门、研发部门以及为本公司生产经营服务的行政、后勤、人力管理部门所发生的费用。集团层次包括财务、资金、为集团及股东服务的行政、后勤、人力管理部门所发生的费用。由于目前并没有集团公司的概念,集团层次的各类费用应根据税务要求、日常管理方便等因素,分解到各公司进行核算,但在考核时不纳入对各公司的考核,而在集团层面上单独进行考核。

2、公司层次上的管理性支出由各公司总经理负责(其中研发费用必须单独建账核算并考核),各公司对各类费用的最终审批权,由各公司总经理确定,并报财务部门备案并按此执行。财务部门根据最终审批人的签字确认费用归属。例如,朵实的人员代办xxxx的事务所发生的费用,应当由xxxx负责人签字确认并记入xxxx公司。

3、集团层次上的管理性支出由董事长根据费用类型分别指

12 定最终审批权人,各最终审批权人对其审批的费用负责。

4、备用金,指办理各类费用性支出的人员,因工作需要而从公司借出的现金,备用金只能用于办理事务的临时性支出,事务完成后,必须及时报销清账。对于因工作特殊而需要经常性借用备用金的人员,可由各公司总经理明确其长期借用备用金的限额,在此限额内,报销时可领取现金而不必清账。

5、报销费用时,如果借有备用金,应当先归还备用金,按实际报销金额,多退少补,对于经批准能够长期借用备用金的人员,可在限额报销并领取现金。如果没有借用备用金,则在报销时直接领取现金。

6、财务部门对于所有费用性支出,均应进行详细的部门核算。每月编制《费用性支出分解表》(附表十六)。

六、运输过程财务管理

1、运输过程特指外部车辆为公司提供的运输服务,而各公司自有车辆为生产、管理及后勤服务所发生的人工、保养、修理、保险及规费等,按生产过程财务管理、管理性支出财务管理及工资薪酬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2、运输过程包括采购、销售、生产和员工通勤四个方面从外部取得的运输服务,不同的情况应分别处理。

3、采购环节的外部运输,必须要在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由我公司负责运输并承担运费。办理运输业务时,业务经办人员必须详细记录每一笔业务,按月或按单结算并取得发票,结算必须

13 要经过财务审核后才为有效,发票取得应与结算配套,在取得发票前并挂账前,原则上不能支付运费。业务经办人员应编制《采购运输台账》(附表十七),每月报财务核对,以确保运输管理的准确性。

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不需要在库房办理入库手续,而是由业务经办人员直接到财务办理结算,结算手续完成并取得发票后,由财务人员将已结算运费根据合同号配比到相应的所采购物资价值中去,确保所有物资采购价值的准确性。具体核算时,根据采购业务台账和采购运费台账,先预提,在取得发票后再冲销售预提并正式入账。

4、销售环节的外部运输,必须要在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由我公司负责运输并承担运费。办理运输业务时,业务经办人员必须详细记录每一笔业务,按月或按单结算并取得发票,结算必须要经过财务审核后才为有效,发票取得应与结算配套,在取得发票并挂账前,原则上不能支付运费。业务经办人员应编制《销售运输台账》(附表十八),每月报财务核对,以确保运输管理的准确性。

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运费,财务上记入销售费用,财务记账时,每月应根据销售业务台账和销售运输台账,预提销售运费,取得发票后,冲销预提并正式入账。

5、生产环节的外部运输,由经办部门建立《生产运输台账》(附表十九),每月经办部门与各相关生产环节核对一致后,报

14 财务部进行核算,经办部门每月与运输方办理结算,经财务复核后取得发票,交财务挂账,

6、员工通勤的外部运输,根据签订的合同和实际运行情况,由业务经办人员每月定期取得发票并到财务挂账。

七、销售费用财务管理

1、销售费用包括销售部门的人工费用、销售运费和开拓客户、办理销售业务过程中所发生差旅费、招待费、办公费用及销售返点等,销售部门应自行建立管理台账进行管理。

2、所有销售费用在财务上都必须单独进行核算,在销售费用科目下设置下级科目进行详细的核算,以便于公司今后的精细化管理。

3、销售运费应与具体的每一单销售业务进行配套管理,差旅费、执行费、办公费、销售返点等应遵守公司统一规定的标准。

八、工程建设财务管理

1、项目建设是指各公司能够形成固定资产的建设项目,各公司应建立专业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对各建设项目进行管理,财务部对于各建设项目应分别进行独立核算,确保核算的准确性和转固的及时性。

2、各公司项目管理部门应对每一个建设项目建立台账进行管理,按建安工程和物资采购分别建立《建设项目管理台账》(见附表二

十、二十一),并随时进行维护和更新,每月与财务进行一次对账,确保核算的准确性。

15

3、财务核算上,应对所有项目建设进行独立核算,项目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在应付账款科目下设置的“应付建设款”进行核算。

4、项目建设所自行购进设备按以下规定进行管理: (1)所有项目建设项目所购进的设备均需办理入库和出库手续,对于直接送到建设现场并投入安装的设备,也必须由采购部、库房及项目部同时办理入库和出库手续,办理完出库手续后,保管责任在项目管理部门。

(2)设备采购、入库、结算及付款按第二章采购过程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3)办理出库手续时,必须要有项目部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财务部门凭出库单将此设备转入具体建设项目。

5、项目建设所使用的材料物资的管理要求与设备一致,但在出库使用时,出库单上必须注明使用单位和费用承担单位,如果是应由我公司承担的材料,财务记账时直接记入在建工程项下具体建设项目,如果是我公司提供但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则借记施工单位的应付款。

6、项目建设工程按以下规定进行管理:

(1)项目管理部门应每月核实每一个建设项目施工进度,完善项目建设管理台账,向财务报送《项目建设进度表》(附表二十二),财务据此进行项目建设进度核算并与项目管理部门核对收票及付款情况。

16 (2)项目管理部门根据施工进度对应的预估进度款,按公司规定的比例,办理付款申请,原则上付款金额不能超过已收取发票的金额,特殊情况下,如果是由于我公司欠款过多而不能及时取得发票的,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可能先付款后取得已付款金额对应的发票,但在发票取得以前,不能再支付下一笔款项。

(3)建安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办理结算,财务根据结算资料调整在建工程造价和暂估建安款金额,并在收取全部发票后,才能支付尾款。在完成结算以前,必须保证欠款金额大于造价的30%,在收到全部发票以前,必须保证欠款金额大于欠收发票的10%。

7、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分为两类,一类是能够明确到具体项目上的费用,例如专为某一项目发生的安评、环评、设计、咨询、监理等费用,另一类是不能明确到具体项目上的费用,如项目部人员工资、办用办公费用等。项目管理部门及公司其他部门在发生以上费用时,应在费用报销单据上注明费用性质及所属的具体项目,财务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记入不同“在建工程/工程项目/子项目/建设费用”或“在建工程/待摊费用”科目进行核算。

8、项目全部完工、办理完工程结算并已投入使用后,财务部门负责办理财务决算和转固工作。办理财务决算和转固时,要注意:(1)转固后形成的固定资产必须是可辨认的厂房、构筑物、道路、连续生产线、成套设备或单体设备;(2)合理分摊待摊费

17 用;(3)合理分摊建设费用;(4)总图及场平项目应合理分摊到各个可辨认的具体资产中。

九、工资薪酬财务管理

1、工资薪酬包括员工工资、公司承担的社保、劳动保护费用、员工福利和工会经费五大项目。

2、员工工资和公司承担的社保由各公司综合部人力交源管理人员负责办理,每月工资表编制完成后,还应编制《工资及社保分配表》(见附表二十三),与工资表一起经总经理审批后报财务部门执行。财务部门根据《工资及社保分配表》进行各类产品和费用的成本核算。

3、劳动保护费用主要指劳保用品支出,各公司劳保管理部门每月根据劳保用品使用情况,编制《劳保费用分配表》(见附表二十四)报财务部门,财务部门与库房出库记录进行核对,如果不一致,应督促劳保管理部门与库房管理部门查明差异并做出处理意见,核对一致后,根据《劳保费用分配表》进行成本核算。

4、员工福利主要包括职工食堂开支和其他员工福利支出。各公司食堂管理人员应根据食堂刷卡和签单记录,编制《食堂支出分配表》(见附表二十五),经公司分管领导审签后做为食堂费用资金申请的附件报财务部办理资金支付,财务部据此进行成本和费用的核算。其他员工福利支出在费用报销单上进行明确。

5、工会经费不做为成本考核项目,由集团层面承担。财务部每月根据政策办理工会经费的计提和支付,列入集团考核项

18 目。

6、财务部每月应将员工工资、公司承担的社保、劳动保护费用、员工福利四项支出根据各分配表及报销凭证分解到各产品成本及部门费用中。以便于准确进行成本考核。

十、资金管理

1、资金管理的主体是董事长、各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日常工作部门是资金部,资金管理模式是预算管理,资金管理的层次分集团和公司两个层次

2、集团层次负责:(1)外部融资,(2)税金支付,(3)根据资金来源计划和各公司需求确定各公司、部门生产经营性和投资性支出总额,(4)协助各公司、部门在支出总额内编制每月资金计划,(5)编制集团层次的支付计划,(6)按计划执行资金支付。

3、公司层次负责:(1)确定每月销售回款计划并执行,(2)在总额范围内编制本月资金支付计划,(3)在计划范围内申请支付资金。

4、各公司总经理是本公司销售回款和资金支付的责任人,负责审批或授权审批所有责任范围内的资金支付。

5、财务总监负责资金安全,根据回款及融资情况,在计划范围内安排具体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但原则上每月的计划都应在当月执行完毕。

6、资金部负责执行外部融资和资金支付,在外部融资方面,

19 应建立《融资及成本管理台账》,详细核算每一笔融资、每一个银行的实际融资金额和实际融资成本。

7、资金部负责编制每天的资金报表,每月汇总形成资金运行报告。

十一、其他

1、本制度由财务总监负责解释。

2、财务部门负责指导各公司各部门执行本制度。

3、本制度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附表

攀枝花市xxxx化工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主题词:财务 管理 制度

xxxx化工有限公司综合部 2014年1月6日印发

20

第19篇:财务管理制度

石滓乡纪委监察室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经费审批程序,厉行节约,合理开支,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确保机关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根据《会计法》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坚持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其它有关规定掌握经费开支。

(二)所有经费实行“一支笔”审批,由纪委书记审批。

(三)各种经费开支必须事先请示纪委书记同意后方可实施,各种票据的报销必须有经办人签字。

(四)需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办公设备的采购,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执行。日常办公用品的购置,先填写采购清单,经纪委书记审核后再购置。

(五)严格差旅费管理,凡参训、出差的人员,由本人填写报销单,报纪委书记签批报销。

(六)严格接待费管理,接待上级和同级机关,按照县接待办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执行。

(七)不允许个人因私借用公款。因公出差、外出考察、参加学习培训等,确需借支差旅费的,由出差人填写借条,经纪委书记批准后方可借款。

(八)财务人员要认真学习财务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严格遵守财务规定和财经制度,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各项经费开支严格把关,规范管理。对违反规定的经费开支,及时向纪委书记提出意见建议,并及时予以纠正。财务核算要做到及时、准确、规范,现金要日结月清。

(九)财务人员必须每月定期向纪委书记报告各种往来经费情况。会计账务要自觉接受单位领导和审计部门的检查与审计。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每季度公开一次。

(十)本制度自2012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

第20篇:财务管理制度

衢州市规划局财务管理制度

为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收支,强化财务监督,加强财务管理,经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会计法》和《浙江省会计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的财政政策和规定,熟悉情况,掌握精髓,并忠于职守,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认真编制、严格执行财务计划、预算,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二、工作标准

1、财务工作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记帐,算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凭证齐全,帐目清楚,月清月结,按期报帐。

2、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收费标准,合理组织经济收入,有效监督经济支出。财务工作人员要立场坚定,政治觉悟高,坚持原则,对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堵绝。按期向局领导提供有关报表和数据,定期分析财务收支状况,当好局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3、工作认真细致,业务娴熟,熟悉政策,秉公办事,爱岗敬业,服务规范,热情高效。

三、加强现金管理,不得坐支和以白条抵库。库存现金额度按照银行和会计核算中心核定的额度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其限额,并做到帐款相符,发现帐款不相符时,必须及时报告,查明情况,分别处理,不得出现帐款据短款的情况,不准用不符合财务管理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得受理和使用未经批准的现金。

四、财务印章管理。要妥善保管好各种财务用章,不得挪作他用,对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要确保其完整无缺。出纳人员离开工作岗位必须锁好金柜、抽屉,不准随便委托他人代办。

五、空白票据管理。妥善保管好空白收据、发票,要按规定使用,任何个人、部门领取的发票、支票等有效凭证,均需做好记录编号工作,并定期进行锁号,并在票据报销或返还后及时进行消号。

六、加强借款管理,规范借款手续,因公出差或因工作需要借款必须经局长批准,凭局长批示,并办理好相关手续,财务方能借款。

七、把好票据报销审核关,需报销的发票必须经局办公室或有关领导审核后,经局长签字同意,并按财政有关规定,按实报销。对于不能用于报销的票据,坚决不予报销。

八、做好财产登记和管理工作。单位的财产由财务统一管理,并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帐,进行规范管理。单位新购置的设备、财产和办公用品,局财务必须进行财产登记,经使用人签字并办理领用手续后,方可交付使用。日常零星办公用品由局办公室统一采购、保管和发放。单件价值在500以上、未列入政府统一采购计划的物品的购置,购置人必须填写办公设备购置清单,经局办公室审核,局长批准同意后方可购买。

九、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抓好财务室的防盗、房火、防潮三防建设,出台制度,明确责任,采取措施,抓好落实,严格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财务室,如发生问题及时向局领导汇报,并进行妥善处理。

十、强化工作纪律。财务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政策、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勤政廉政、廉洁自律,不以权谋私;不吃、拿、卡、要;不借工作之机索要好处;不参加与公务有关的宴请。严禁私自出租、出借、转让、套用银行帐户。一旦发现财务工作人员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严格执行人员编制及财务管理规定压缩经费开支。

1、差旅费、招待费标准,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2、工作人员离退休或调离本单位,应将单位配备的物品上交局办公室,经财务审核,确认全部移交完毕,再办理相关手续。

新乡市规划局财务制度

为了加强规划局机关财务管理,规范内部财务行为,严肃财经纪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勤俭节约,杜绝浪费,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育教学服务,根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新乡市城乡规划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机关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体制。

机关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综合业务科统一管理。综合科负责编制全局预算内、外计划,年终决算,撰写财务分析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统一设立帐户、统一核算,实行“一支笔”财务审批制度。

第二条:财务工作实行“两公开一监督”管理办法。即公开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执行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1、实行民主理财。成立局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机关财务情况进行监督,对重大收支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财务公开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核、分析、评价,听取群众意见,提出改进措施。

2、综合科每季度向局务会议汇报局机关预算内外资金收支情况,年终公开接受市审计、监察、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三条:建立有效合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运行机制,确保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

1、必须严格按照收费管理和审批权限办理报批手续,严禁其他科室擅自收费。

2、属收费项目的,通过相应银行缴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计财科据银行盖戳的缴费凭证,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或收款收据。

第四条:加强财务事前监督,实行财务稽核制度,一切开支(含借款)必须履行先审核后批报手续。

1、借款:工作人员出差或处理公务,必须填写注明事由的借款单,经领导批准后,计财科方可办理借款手续。借款应在返回一周内及时结算、归还。借款未结清者,不得再借。

2、购置:(1)机关购买日常办公用品、器具、汽车配件、劳保用品、设备、汽车维修和图书、资料、报刊杂志的订购以及信封、信笺、公文用纸、档案袋、表格印刷等,应事先由办公室编报计划,填写购物计划表,经分管局长和局长同意后,由计财科列入预算,再交办公室统一办理。(2)凡属控购商品,要先履行报批手续,否则不予购置。(3)大宗办公用品、高档耐用消费品、贵重设备等购置,由办公室牵头,组织民主理财小组和相关科室,采取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选购。

3、报销:(1)工作人员报销差旅费须认真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有关栏目(食宿自理的会议按住勤费报销时,须持召开会议单位文件或证明,否则不予支报会议期间的住宿费和住勤补助费),连同出差申报单经计财科审核后报销。(2)白纸条、代办条一律不得作为报销凭证。(3)数额在1000元以上较大的和特殊性的开支,需事先编报计划送计财科审核,并经分管财务的局长同意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方可报销。(4)邮寄公文、信件、专递由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五条:实行出差审批制度,控制差旅费支出。

1、机关工作人员需要出差的,应在出差前填写出差申报单,作为出差借款、报销的凭据。

2、出差开支在1000元以内的申报单由分管局长批准,1000元以上的需经局长批准,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

3、出差乘坐交通工具,要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如遇距离过远,紧急工作等特殊情况须经局长批准后可以单飞一趟。

第六条:实行会议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会议费开支。

1、各科室召开业务会议,必须根据年初工作计划,事先拟定会议申请报告,并会同办公室做好会议开支预算,经计财科审核,报分管局长批准后,列入开支计划。

2、会议申请报告应明确会议内容、规格、规模(人数)、天数和预算金额。计财科根据局领导批准的会议申请表(预算)、会议通知和会议报到簿,按规定予以审核并配合办公室办理结算手续。每次会议帐目应在两星期以内结清。

第七条:强化财产管理。

1、计财科应建立健全机关固定资产总帐。办公室负责机关各类资产及日常办公用品的登记、验收、保管、领发等工作。做到件件有着落,样样都在册。

2、资料室必备图书由教研室开出选购清单,经局长批准后,办公室负责、教研室配合购买,再由资料图书室验收,并做好登记和保管工作。

3、机关车辆、电话、办公用品等管理与维修,由办公室会同综合科负责;房产的使用与管理由办公室负责;房产与水电设施的维修和配备由基建科负责。日常管理与维修工作要本着节约的原则统一安排,确定专人负责实施。

4、机关财产物资的调拨、报废、捐赠等均应按照动支权限进行审批,由综合科统一办理。

第八条:确定动支权限,严格审批制度。

1、机关一切资金收支活动都要在进行财务收支审批后,才能办理收付业务。

2、经费支出在500元以内的由综合科长审批,支出在 500元以上、1000元以内的由财务分管局长审批,1000以上、5000元以内的由局长审批,5000元以上的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规范会计工作,加强档案管理。

1、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法》及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会计工作和财务行为,确保报销的原始凭证数字真实可靠,票据完整清晰,大小写金额相符。对于不合规的票据,坚决退回。

2、建立会计档案与档案管理制度。

会计人员要按有关规定建立会计档案。档案的借阅、交接、存放、销毁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徐州市建设局财务管理制度

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保证我局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全局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在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原则下讲求经济效益。

第3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⑴ 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各项资金。通过对资金的领拨和运用,对全局的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在科学预测各种因素对收支影响的前提下,合理编制年度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全面反映全局的财务状况,统筹安排各项资金,从而保证全年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⑵ 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⑶ 建立健全内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和财务监督,保证全局各种经济行为有章可循、照章办事,实现规范化管理。⑷ 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第4条 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单位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分配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等管理。 第5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和局直属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财务管理组织制度

第一节 财务管理体制制度

第6条 本局实行“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局党委是全局财务工作的领导集体,对全局财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7条 本局财务工作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对单位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全面责任。与财务工作有关的重大问题由局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8条 本局内部设置计划财务处,在局党委的领导下,归口管理全局各项财务工作。

第9条 本局局长对局机关财务会计工作负总责,计财处长在局长、副局长的领导下,负责财务工作的具体组织工作。其他财会人员在计财处长、副处长的领导下,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责开展财会工作。

第10条 局机关财会工作应当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的领导、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二节 财会岗位设置和分工制度

第11条 根据财会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机关财会工作的特点,计财处设置的会计岗位有:计财处长、计财副处长,记帐会计和出纳会计。

第12条 计财处长具体组织本局的财务会计工作,编制经费预、决算,草拟内部财会管理制度,检查、考核财会工作并向局领导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积极筹措资金,合理使用经费,督促财会人员依法开展会计管理和会计核算,兼管稽核工作。

第13条 计财处副处长协助处长做好本局各项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组织对局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监督及内部审计工作,等等。

第14条 记帐会计负责登记明细及总分类帐簿,负责往来款项的结算和清理,防止发生呆帐,负责票据管理工作,要求票据领、缴无差错,保管安全,归档及时,按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财务分析;兼管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整理、立卷、归档,并妥善保管;兼管财产物资清查工作,做到定期清查盘点,保证帐、卡、物相符。

第15条 出纳会计,负责现金、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及时登记日记帐簿,做到手续齐全,真实准确,传递及时,日清月结。

第三节 财会岗位职责制度

第16条 局长对财会工作的领导职责。本局局长是局全面工作的领导者和决策者,对本局财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其职责是:⒈贯彻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执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遵守各项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⒉对财会人员加强政治、业务方面的培养,努力提高局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理财水平。⒊提出机关财会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意见,领导财会人员建立健全局机关财会规章制度,不断规范局机关财务行为,并对重点经济行为制定具体的财务控制和管理办法。⒋依法多渠道筹措机关经费,保障机关开展正常工作的资金需求,合理配置各类资源,提高资产利用率,不断改善办公条件。⒌审批局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了解机关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并对局机关重大经济事项作出决策。⒍加强财会干部梯度建设,选拔和任用财会干部。

第17条 计财处工作职责。计财处在局党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局机关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和财务管理。其工作职责是:⒈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和各项财政、财务规章制度,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财会管理办法,制定本局内部财会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⒉负责编报局机关年度经费预决算,拟定经费预算管理办法,控制和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年终办理财务决算,并进行考核和分析。⒊对资金运动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做到手续齐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时编报财务会计报告。⒋对局机关的经济活动实施财会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执行财务制度,保证资产安全。⒌制定本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及有关办法,建立处室内岗位责任制,规定会计工作程序。⒍定期组织财产物资的清查、盘点,如有盈、亏,需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⒎负责全局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⒏认真总结财务工作中的经验和存在问题,不断提出改进措施和办法,努力提高财务管理水平。⒐加强对局直属单位财会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并对其财务活动进行检查和审计。

第18条 计财处长岗位职责。计财处长在局分管领导的领导下,主持计财处日常工作,其岗位职责是:⒈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执行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⒉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检查考核其执行情况。⒊负责全处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检查、督促财会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并定期进行考核。组织全体人员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技术,不断提高全体财会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思想道德水平。⒋组织编制本局的年度经费预算草案,并组织实施经批准的预算。⒌加强经费收支、资产等分析,揭示机关财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提出建议。⒍根据全局实际财力和业务活动状况,合理配置资源,使全局的有限资金充分得到利用,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⒎负责处理本单位与其他各部门之间的经济业务关系,以及与上级有关部门和下级有关单位的工作联系。

第19条 计财处副处长岗位职责。协助处长做好分管的各项财会管理工作。⒈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执行财务制度。⒉协助处长做好财务管理制度建设、会计人员的培训学习、预算管理、收支管理、资产负债管理等等。⒊组织对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法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⒋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20条 记帐会计岗位职责。⒈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规章制度,掌握各项费用的开支渠道和开支标准,加强财务监督,把好财务收支关。⒉负责与出纳进行结帐并填制记帐凭证,登记明细帐,及时分析、清理债权和债务,结算往来款项。⒊正确核算和计算工资分发表,做好各项代扣款工作,协助出纳按时发放工资。⒋根据银行结算办法及现金管理规定,定期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协助做好余额调节表,做到帐帐、帐款相符。⒌登记保管各种票据,做好领用缴销登记。⒍参与编制全局经费预算、决算,严格按计划使用经费,定期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公布计划执行进度及经费使用情况。⒎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审核原始凭证,正确运用会计科目,准确、及时地登记帐簿,并按规定结帐,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定期进行财务分析,针对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改进措施。⒏对各项开支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全的经济业务,有权拒绝办理。⒐参与局机关财产物资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保证帐、卡、物相符。⒑管理本局会计档案,负责装订及妥善保管各种凭证、帐簿、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并立卷归档。⒒按照规定的要求,做好财务决算工作。

第21条 出纳会计岗位职责。⒈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把好现金收付关,接受有关部门和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帐、款的检查。⒉负责办理现金和银行存款业务的收付,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有权拒付。⒊负责登记银行存款、现金日记帐,现金帐面余额要与实际库存现金相符,银行存款的帐面余额要及时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月末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帐面余额和对帐单调节相符。对于未达帐项,要及时查询。做到日清月结,真实准确。⒋所有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以及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都要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填制好记帐凭证,并按制度规定的财务处理程序,及时传递。⒌妥善保管好现金、有价证券、各种支票和收据;不得将空白支票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签发,不得将银行帐户出租、出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⒍认真填写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业务,必须通过转帐结算。因特殊原因签发的空白支票,要写明收款单位、签发日期,规定限额和用途,并及时清理结算。⒎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帐簿登记工作,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第四节 财会人员的任用和考核制度

第22条 财会人员任用的基本条件。会计人员应当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会计电算化证书,必须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技术职称。在财务工作中应当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严守财经纪律,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和工作水平,熟悉财经法规和财会制度,并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从事会计工作,严守财经秘密,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不断完善机关内部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23条 局机关计财处处长、副处长的任命要经局党委研究同意,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24条 计财处处长、副处长的任职条件。⒈具有较强的原则性和责任感,廉洁自律;⒉具有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⒊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会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⒋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⒌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写作能力;⒍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25条 其他财会人员的任职要求。⒈熟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⒉具备大专以上财会专业知识;⒊具有会计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⒋遵守职业道德,对人真诚、热情;⒌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26条 本局任用财会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局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计财处处长、副处长。计财处处长、副处长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计财处的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第27条 局机关每年对财会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一般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主要考核其工作态度,业务处理水平,岗位职责和财经纪律执行情况,工作实绩等。考核的方法按人事部门、本局的有关规定进行。各岗位会计人员能够按照会计人员基本要求和岗位职责的规定,在会计工作中能够做到帐目清楚,处理规范,真实准确,帐实相符,服从领导分工,积极主动地完成本职工作,考核视为称职。对某方面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取得良好效果,工作积极主动,作出较突出的贡献,视为优秀。会计人员在从事会计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视为不称职:⒈违反财经纪律,有侵吞公私财物行为的;⒉帐目不清楚,不准确,处理混乱,帐实不符,造成较坏影响的;⒊由于个人过失等原因,给单位资产造成较大损失的;⒋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第28条 计财处一般会计人员由计财处长负责考核,计财处处长、副处长由局长或主管局长负责考核。

第29条 对财会人员考核要在局统一安排下进行。考核结果作为会计人员业绩评定、奖惩、职务晋升、岗位变动的主要依据。

第30条 局机关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财会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第三章 财会基础管理制度

第一节 财务处理程序制度

第31条 财务处理必须按照规定的步骤和方法进行。

第32条 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某些科目不需用的可不以不用,但不得自行编造、更改会计科目。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和业务管理的实际需要设置明细科目。

第33条 办理经济业务,必须按规定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计财处经办人应及时审查原始凭证的内容是否齐备,章印是否齐全,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是否有购买实物的验收证明或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收款人的收款证明,是否有涂改、挖补、错误现象,原始凭证是否直实、有效等。出纳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不同事项、不同日期的原始凭证,不得合并编制同一张记帐凭证,当日发生的同类经济事项可以适当归并后编制。记帐凭证每3日送交稽核人员审核。

第34条 稽核人员要按照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的内容进行审核。

第35条 本局机关采用记帐凭证处理程序,其基本内容是:⒈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填制记帐凭证;⒉根据收、付款凭证登记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⒊根据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单或记帐凭证登记各种明细分类帐;⒋根据记帐凭证登记总分类帐;⒌月末,将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和各种明细分类帐的余额与总分类帐有关帐户的余额核对,同时将银行存款日记帐与银行对帐单进行对帐;⒍月末、根据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的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36条 根据会计制度和局会计业务的规模、特点,计财处设置总分类帐、收入明细帐、支出明细帐、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往来款项明细帐、专用基金明细帐、财产物资明细帐、专用基金明细帐以及其他辅助帐簿。总分类帐、往来明细帐和日记帐采用三栏式帐簿,财产物资明细帐采用数量金额式帐簿,收入、支出明细帐和专用基金明细帐采用多栏式明细帐簿,其他帐簿采用多栏式或三栏式帐簿。总分类帐和明细帐要平行登记。

帐簿启用时,其封面及启用表、目录填写齐全、正确,登记帐簿时要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连续登记,定期结出余额。按规定进行错帐更正。要定期对帐,按期结帐。

第37条 按照会计制度和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主要有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收支明细表、基本数字表及附表以及其他需要报送的报表和资料。会计报表分为月报、季报、年报三种。报表要求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计算准确,报送及时。

第38条 根据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指标分析,同时编写本期的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39条

帐簿处理遵循真实性、可比性、一致性、及时性、明晰性、重要性、全面性的原则。

第40条 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和借贷记帐法。

第41条 财务处理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会计期间以公历月份划分,文字采用汉字。

第二节 稽核制度

第42条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在计财处内部建立稽核制度。

第43条 稽核人员要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认真查核,严守秘密。稽核岗位由计财处长兼任。

第44条

稽核人员对发生的所有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程序性进行审核。有权对不合规定、手续不完备的票据,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有权向有关人员询问经济业务内容,查对原始记录,索取证明材料,有权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管理的建议;对违反财会制度或损害国家、公众利益的收支,应予制止和纠正,制止纠正无效的,要向处、局领导或有关监督部门汇报。对违法乱纪人员和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和集体财产重大损失的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45条 稽核人员对原始凭证(包括各种发票、出入库单、验收证明、经济计划、种类经济合同、种类清单和其他证明经济活动的单据)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46条 稽核人员对原始凭证的取得和填制情况进行审核,记帐凭证填制后,必须对每一页记帐凭证的内容进行审核。⑴记帐凭证是否附有原始凭证,记录的经济内容是否与所附的原始凭证内容相符;⑵会计科目的运用和金额填列是否正确;⑶记帐凭证的摘要、日期、附件张数、章印、编号等是否齐全;⑷审核凭证所记录的经济业务是否合法、合理。

第47条 稽核人员对帐簿的设置、种类帐簿的登记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规范,总帐与明细帐是否平行登记,月末相关帐户余额是否对应或一致,帐簿的启用、结帐和对帐、记帐错误的更正方法等方面进行审核。

第48条 稽核人员对会计报表的格式和填制方法按照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的要求进行审核。

第49条 稽核人员对某项稽核工作结束后,应当签名或盖章。对核签的凭证、帐册、报表等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对有关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第50条 稽核工作要定期形成书面报告,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处理。

第三节 内部牵制制度

第51条 为了加强机关内部财务管理,保证财产物资的安全可靠,保证会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证机关经费的使用效益,财务管理必须实行内部牵制制度。

第52条 财务工作按照机构分设,职务分离,钱、帐、物分管的原则进行管理。每一项业务的各种经办人员相互牵制,相互制约。出纳、审批、记帐、财物保管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出纳人员不得兼任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稽核工作、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审批出入库手续的人员不得担任材料保管员,资产核算与资产保管岗位分离,物资采购与物资保管、物资核算岗位分离。报帐人员、稽核人员、内审人员岗位相分离。

第53条 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人员要与执行人员岗位相分离,并对执行情况和执行结果进行监督。任何一项经济业务的办理,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或人员分工办理。经办人员之间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第54条 重大经济事项必须由分管财务提出意见,经局党委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55条 局机关办公用品由办公室负责统一采购。办公室经办人员每月编制采购计划,报办公室主任审批后购买。各类财产物资的购买实行严格的验收入库制度。局办公室还要定期不定期地组织人员,对机关财产物资的使用、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对库存物资进行清查盘点。

第56条 财务印鉴必须由两人以上分开掌管(经济专用章与法人私章分管)。

第57条 各财会人员必须在规定的岗位职责范围内办理会计事项。帐务处理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节 财务审批制度

第58条 财务收支审批分为审核和批报。审核由计财处长担任,批报由主管财务的局长或授权计财处长在一定限额内(如经常性开支800元以内)担任,实行“一支笔”审批。

第59条 局机关的行政经费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按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许可文件执行。代收的相关款项要按有关文件、批复执行。经营性收入坚持依法取得,照章纳税。

第60条 各处室的费用支出凭证必须先由各处室的负责人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后的凭证报计财处审核,审核合格后加盖“审核”戳记,再由审批人员批报。无上述审批手续,出纳不得支付。

第61条 局机关经常性开支由分管财务局长或授权人员审批;重大购置、维修和其他重大支出需报局党委办公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凡属于控购范围内的购置须按程序办理控购手续。

第62条 审批人员应带头执行各类收支审批手续,财会人员要严格把关。审批人员对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收支承担责任,财会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63条 通过银行转帐的经济业务,收款人必须和发票盖章单位名称一致。

第五节 原始记录管理制度

第64条

原始记录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或填制的原始管理和核算资料,是对经济业务活动有关事项的直接记载,是加强经济核算和管理的基础。

第65条 原始记录的基本内容包括:①原始记录名称;②填制日期;③填制单位或填制人姓名;④原始记录编号;⑤经济业务内容;⑥数量、单价和金额或其他计量单位;⑦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等。

第66条 原始记录的格式由计财处根据具体管理和核算的要求进行设计。

第67条 原始记录的填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⒈填写的内容和数字,必须真实可靠,反映经济业务的实际情况。⒉各种内容要按规定的格式填写齐全,不得遗漏,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盖章;经办人员必须认真审查,签字盖章,做到手续齐备。⒊文字简明扼要,数字清楚,易于辨认,阿拉伯数字要逐个写清楚,不得连写,在金额数字前面应填写人民币符号,属于套写的凭证,一定要写透。⒋各种凭证必须连续编号,以便检查。在发生错误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并将作废单据全部保存备查,不得撕毁。⒌不得随意涂改、刮擦、挖补,填写错误需要更正时,应加盖经办人印章。⒍原始记录要及时填写,按规定程序进行传递。⒎原始记录记载后要科学保存,不得遗失。

第68条 各种原始记录要由各业务部门和计财部门进行认真审核,重点是真实性、正确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第69条 原始凭证的审核方式包括技术性审核、政策性审核两个方面。

第六节 票据管理制度

第70条 本制度所指票据包括向行政部门购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行政机关工本费收据、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向税务部门购领的发票和向银行购领的银行结算空白凭证及本局内部印制使用的票据,也按本制度执行。

第71条 局机关所有票据的购领、印刷、保管、缴销、管理统一归口计财处。具体工作由记帐会计负责。

第72条 票据的购买和领取。⒈局计财处需票据从财政局综合处领取。⒉各处室所用票据从局计财处领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论有何种理由,一律不准擅自购买、印制票据或向其他单位借用以及未经单位领导同意擅自领取票据,一经发现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73条 记帐会计负责保管票据,建立领用情况登记簿。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结算票据和发票在购领时需在登记簿上登记起止号码,并由领用人签名。交回时,须检查其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是否缺少、交回日期、剩余份数等内容。票据使用完后,由财政部门核销。

第74条 票据的使用。⒈收取工本费的项目只能使用《行政机关工本费收据》;与外单位以及与本局内部各单位之间相互发生往来结算,职工归还借款以及对外的预收、暂收款应用《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⒉使用票据必须按号码顺序使用,在启用时应检查该本票据是否有缺号、多页、串格及其他印刷质量问题,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⒊填开票据各联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单位名称、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位、金额、经办人、收款人等必须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单位公章。对外提供的各种票据不得提前盖具印鉴,只有在经济业务发生时方可盖具。⒋对错填的票据应各联完整保存,并在各联显著位置上加盖“作废”戳记。⒌收据的记帐联,应按发生的日期及时入帐,不得跨期。应登入单位统一的财务帐内,不得登入另设帐簿。

第75条 票据的其他管理。⒈已用完的票据,应及时办理缴销手续,未用完的应严格管理,妥善保管,防止被盗和丢失。⒉发现票据被盗和丢失,应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财务部门,并协同有关部门及时查找,隐瞒不报者,一切责任自负。属于个人故意或过失,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非因个人原因造成的,要及时报主管机关处理。⒊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票据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财会人员有权拒绝受理。⒋票据使用后的存根联必须和会计档案一起保存。⒌计财处长应当经常检查票据的使用、保管情况,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⒍未按规定领购、开具、保管、非法携带空白发票、票据的单位,除责令限期更正外,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⒎私自印制、伪造票据,购买现金收据、假发票的单位除一律查封外,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预算管理制度

第76条 全局必须在新年度开始前编制新年度的经费预算。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年度以内所有的收入和支出都要在当年预算中反映出来。

第77条 预算的编制要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行政计划的需要,正确处理好需要和可能的关系,在维持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的基础上求发展。

第78条 编制预算要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坚持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收入预算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没有把握的收入不能打入收入预算。支出预算要坚持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讲求实效的原则,不得预留硬缺口。

第79条

在编制预算时,要认真分析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核实各项基本数字,制定科学合理的财务收支定额,做好重点项目的调整研究和评估工作。

第80条 编制预算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统一报表格式、统一编报口径以及统一计算方法,填列有关收支数字指标。内部需要增加的表格,由计财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设计。

第81条 本局编制预算的技术方法采用“零基法”,以先进合理的定额为基础。要保留一定的机动财力。

第82条 计财处汇总编制初步方案,报局根据党委会研究通过后,编制经费预算草案,报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本局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正式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批执行。

第83条 预算一经批准,必须认真执行。全局的各项经费支出都必须在核定的年度预算内节约使用,做到收入要打足,支出有预算,开支有标准,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第84条 如遇有难以预料的特大事件、突发事件或根据国家政策、机构、人员发生变化,确需调整预算的,计财处应按规定报请财政部门追加预算。

第85条 计财处应根据全年预算和工作进度的实际情况,编制分月预算计划,报局党委会审批后具体执行。同时在季度结束后,对上季度预算执行情况作一次全面分析,发现问题,找出原因,及时研究解决。 第86条 计财处每月要根据,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编报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年终编制决算,同时全面分析本年度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章 收入管理制度

第87条 本局收入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务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88条 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是指财政部门核拨给我局的财政预算资金。计财处必须在核定的年度预算内向财政部门申请领拨经费,不得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拨款。

第89条 预算外资金收入是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预算外资金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⒈首先须将收取的预算外资金,统一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再根据财政部门的核定,从财政专户拨回的资金作为预算外资金收入。⒉调整收费标准和范围,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⒊严格按照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收取费用,坚持凭《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严禁乱收费、乱集资。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乱收费。⑴超越管理权限制定收费的;⑵擅自增加收费项目的;⑶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⑷不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而收费的;⑸没有《收费员证》的人员收费的;⑹不使用规定票据收费的;⑺其他乱收费行为。

第90条 其他收入是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取得的除上述范围以外其他各项收入,如捐赠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固定资产临时出租收入、非独立核算部门的服务性收入、利息收入等。这些收入必须按主管部门和财政等部门规定执行,不能超越规定任意以各种形式取得收入。

第91条 各项收入的确认实行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只有在实际收到款项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收入的实现。发生收入退回时,直接冲减收入。

第92条 实行财务收支统管制度。非独立核算的处室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局机关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93条 收入管理的要求是:⒈必须按规定的渠道、标准取得收入,不得违反规定通过非正常渠道组织收入。⒉各项收入应按规定管理,对拨入经费要按国家预算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对行政性收费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执行,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接受财政监督。⒊严禁将行政性收费收入与职工奖金、福利挂钩,严禁坐支、截留。⒋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纳入计财处核算,不得设立“小金库”或帐外帐;各项收入要统筹考虑,综合安排,使有限资金发挥最大效益。⒌根据收入类别,合理设置明细帐户,并及时、准确地记帐,防止收入流失,提高核算的准确度。

第六章 支出管理制度

第94条 支出是指我局为了实现管理职能、完成行政任务而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包括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第95条 各项支出必须符合现行财务规章制度,应分清支出的性质和类型,正确列支。

第96条 本局经费支出的列报口径:⒈对于发给个人的工资、津贴、补贴和抚恤救济费等,应根据实有人数和实发金额,并在取得本人签收的凭证时列报支出,不得以编制的定额或预算数列支。⒉职工福利费和由单位支付的工会经费等,应按规定标准和实有人数按月计算提取,直接列报支出。⒊购入办公用品,一般直接列报支出;购买的行政用材料,原则上也可直接列为经费支出,但对单价较高、数量较多的行政用材料,应通过“库存材料”科目核算,待领用出库时再列作经费支出。⒋购入固定资产,经验收入库或交付使用时列报支出,同时列入“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⒌其他各项费用,均以实际报销数列报支出。

第97条 严格按批准的预算、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财政等部门未作规定的开支标准由计财处提出建议,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98条 严格执行人员编制管理制度、工资基金管理制度和财政部门关于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福利待遇方面的规定。使用临时工要符合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人教处考察后,报局党委会研究批准。

第99条 公用经费支出,必须执行公用经费预算,强化定额管理。坚持民主理财和专业管理相结合,精打细算,注意节约。坚持财会人员核查、领导批核的程序。无预算、超标准手续不全、不符合制度的开支坚决不予办理。公用经费管理具体要求是:(见下面外单位制度案例)

⒈办公费用。由计财处拟定各处室定额,经主管局长审阅后,报局党委会研究批准,包干使用。

⒉水电费。由办公室根据水、电表指数,分别计费。按实际发生数列报支出, ⒊电话费。⑴局机关办公电话一律取消外线功能,并根据各部门的工作需要,安装磁卡电话,话费按处室实行定额包干使用,每年包干费用人均标准由局党委会确定,结余结转下年。⑵办公电话实行磁卡管理后,局总机话务员不得随意转接外线长途电话和市内外线电话,否则发生的费用在当班话务员工资中扣除。⑶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安装外线电话的,须经局党委会研究同意。⑷机关各处室或增加内线电话须出具书面报告,经办公室审核,报分管局长批准后方可安装。

⒋差旅费。按财政部门关于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人员出差。确需出差的,应对出差的人数、时间、路线要严格把关。凡市外出差必须填写《市外出差人员审批单》,按规定进行审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经处室负责人同意,报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借用公款,出差回来后10日内办理报销手续,结清借款。 ⒌车辆修理、燃料费。⑴车辆出外省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出省内其他各市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市内出车由办公室安排;⑵车辆确需大修时,经主管局长同意,到指定修理厂修理。⑶车辆油料由办公室年初编报计划,并根据车型、新旧程度,分别制定百公里耗油标准,经局党委批准,实行限额管理,包干使用。⑷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将按责任的大小分级负担。驾驶员无责任的由单位负担;同等、主次责任的驾驶员负担30%。因私用车造成的车损和其他赔偿,由用车人或擅自出车责任人自理。

⒍会议费。⑴严格执行会议报批制度,减少会议次数和会议规模,严格会议费开支标准;⑵凡经批准召开的会议,由办公室按标准安排食宿,并凭会议通知、伙食费和住宿费发票,按实有人数和天数,编制会议人员花名册,按规定报销费用;⑶各部门经局领导批准召开的小型业务性会议,确需就餐的,由办公室按工作餐标准接待。

⒎设备购置费。⑴各单位因工作需要购置大宗物品本着经济实用、先急后缓的原则,年初拟定全年计划,经办公室审定后,按报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方可购置。⑵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一律由政府采购中心采购。⑶购买专控商品,事先由办公室统一办理控购手续后,方可购置。⑷办公室负责对购进物资的验收和进出库登记管理,计财处凭验收入库单报销。⑸购进的资产单价在规定标准以上,或单价虽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由办公室和计财处分别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

⒏学习培训费。凡上级主管部门通知参加的业务学习,必须经分管局长批准,时间超过一个月的,经主要领导批准,方可参加学习,否则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参加自学考试、函授取得学历文凭的学习,所有费用原则上自理,为鼓励学习,只有在取得相应的学历文凭后,局给予个人一定的奖励费。

⒐修缮费。房屋建筑物及其他资产修缮,要事先申请,由办公室编造预算,经计财处审核,报局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由办公室具体负责办理。一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竣工后,由计财处进行专项审计。

⒑公务接待费。⑴公务接待范围:主要接待上级主管部门来人,六县(市)来本局进行公务活动的人员。⑵接待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做到热情周到,力求从简,节约大方,制止浪费。⑶宴请原则上每批客人限定一次,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实行对口接待。⑷公务接待活动由办公室统一负责。⑸接待费用一律凭发票、《接待审批表》和菜单,由对口接待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证明,方可报销。公务接待费列报在“业务招待费”科目。

第100条 专项资金支出要专项审批,单独核算,按照指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挪作他用。属于专项工程的,专项工程完工后,要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损失浪费、资金积压,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如何,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等。

第101条 自筹基本建设支出,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坚持按预算拨款、按合同拨款、按工程进度拨款,工程造价要进行审验,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编报工程竣工决算。

第102条 支出管理要求。既要贯彻勤俭节约原则,又要支持各项行政管理任务的完成,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努力提高使用效率。⒈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⒉严格按照规定的各项费用开支标准、范围和渠道办理,不得相互挤占。不办理无计划的开支,不办理超标准的开支,不办理手续不全的开支。保证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转必需的开支。⒊经费支出应根据经常性经费支出、专项经费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的不同特点,采取分类项的管理办法。⒋严格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办理,加强支出过程控制。⒌严格开支审批手续,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并按经费审批权限,经财会部门审核报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七章 结余管理制度

第103条 经费结余是指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104条 年度终了进行结余核算时,首先要对全年的各项收支活动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都要及时入帐,属于本年的各项支出,都要按规定列支。

第105条 本局的结余不提取任何基金,结余金额结转下年使用,其中,已完成项目的专项经费结余,报财政等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第八章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节 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106条 银行存款帐户开立和撤销。⒈单位开设帐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经财政、银行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供规定证件,提交盖有单位印章的印鉴到指定银行开设帐户。⒉单位撤销帐户时,必须对开户银行核对帐目余额,报单位领导批准,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销户时,应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和开户许可证。

第107条 银行帐户管理。⒈严格遵守银行的各项结算制度和有关财经法规,接受银行监督。⒉银行帐户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使用。⒊加强支票管理,不得签发“空头支票”。空白支票必须严格领用注销手续,支票存根应由领取人签章;支票存根和向银行送存现金的凭证存根,一律作为会计原始单据,附于记帐凭单之后,不得散失废弃。⒋按时和开户银行对帐,保证帐帐、帐款相符,确保余额一致。平时开出的支票,应当尽量避免跨月支取。年终开出的支票,一律不准跨年支款。⒌使用各种收支凭证,必须如实写明款项来源和用途,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套取现金,套购物资。⒍不准将单位资金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户存款,也不得用储蓄存折存取款项。

第108条 办理银行结算要按照银行的规定选择具体的结算方式,并严格执行银行的结算规定。

第109条 有银行帐户的单位必须设立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发生的业务先后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月底与银行对帐,确保余额一致。如有差额,应逐笔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属于未达帐项,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110条 任何人都不得私自将单位资金转移至其他银行帐户或其他单位帐户,更不得转至个人储蓄存款帐户。

第111条 由于填写结算凭证有误影响资金使用,或票据和印章丢失造成资金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负责。

第112条 因违反银行结算规定和纪律,银行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由有关责任人负责。

第二节 现金管理制度

第113条 现金的内部制约制度。⒈各有关单位必须配备相应的财会人员,做到钱物分管。计财处长及其他有关人员应不定期对库存现金抽查。出纳人员应积极配合接受抽查,以确保帐款相符。⒉出纳会计应凭审核和批报后的原始凭证及领(交)款人的签字而办理收付款项。款项收付后,应在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戳记。不需收付现金的外来发票,核报后经办人员应加盖“转讫”戳记。财务会计和出纳会计之间票据的传递应严格手续。⒊凡属单位现金收支业务一律由出纳人员办理,其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插手办理现金收支业务。⒋出纳人员不得保管银行结算印鉴中的财务专用章。

第114条 库存现金限额的确定。根据我局的具体情况,核定局计财处库存现金限额为1000元。正常情况下库存现金严禁超过核定限额。如有超过款项,当天下班前务必将现金送存银行,特殊情况不能及时送存银行的,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以确保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对超过库存限额未及时缴存银行或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造成现金丢失的,追究当事人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115条 现金安全管理。⒈出纳会计对工作必须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确保现金、有价证券、现金和转帐支票、保险柜钥匙的安全。严格保守警报器、保险柜的密码,离开办公室时要将办公桌里的现金、支票、收据、发票等放入保险柜内。⒉大宗用款要提前做好准备,当天取钱要求当天发完,如遇特殊情况,要缴银行。⒊出纳会计在工作时间和中午不准饮酒,以防出现差错。⒋受理人民币、有价证券要认真辨别真伪。受理银行支票、汇票要仔细审核各项内容,有疑问的应先送银行验证后再办理有关手续,以防假冒。应当识别而由于疏忽等原因没有鉴别真伪而造成损失的,由经办人员承担经济责任。⒌提取大量现金时,要安排车辆和专人监护。

第116条 现金开支范围。⒈支付职工工资、津贴;⒉支付个人劳动报酬,包括稿费、讲课费等;⒊支付个人的各种奖金;⒋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⒌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⒍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⒎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⒏执行紧急任务、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经领导批准,方可动用现金。

第117条 现金日常收支管理。⒈单位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帐户办理。一般存款帐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⒉单位的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⒊出纳人员提取现金,须经计财处长同意。⒋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核定的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开出现金支票从开户银行提取,但不得坐支现金。⒌单位向银行送存现金,必须在存款凭证上注明款项来源。单位的现金支出,必须说明用途,向银行提取现金时,也应如实写明用途。单位在签发现金支票时,不得弄虚作假,套取现金。单位与单位之间不得相互借用现金。⒍因公借款,应严格按照制度的有关规定支付现金。⒎同城一次性支出或在一个单位购物在500元以上,以及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不得使用现金。⒏下列情况必须禁止:⑴用白条顶替库存现金;⑵用转帐支票套换现金;⑶编制用途套取现金;⑷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用现金;⑸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⑹保留帐外公款;⑺私自挪用公款;⑻违反《支出管理制度》支付现金。

第九章 固定资产及材料管理制度

第一节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118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119条 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交通工具,通信设备,计算机设备,家具,图书,其他设备等。计财处据此另行编制固定资产目录。

第120条 各处室购置固定资产时,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编制购置计划,说明资金来源渠道,按审批权限报批后,方可购置。

第121条 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122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同时填制《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单》,凭以销帐。⒈属于自然损耗的,一般物品可由单位填列《报损、报废单》,经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对特别贵重财产,还应通过有关部门鉴定,再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并报市财政、国资部门批准。⒉对各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价在2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的处理,经严格审核后,报市国有资产部门审批。⒊凡人为损坏公共财物,一律按价赔偿。⒋凡是使用人或管理人玩忽职守,致使财产物资发生被窃、遗失等,应认真查清责任,分别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相应的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⒌人员调动时,由个人领用的公有固定资产一律缴回原单位。

第123条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⒈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实行责任制管理。根据本局实际情况,对房屋、建筑物、公共设施由办公室直接管理;图书档案资料由档案室直接管理。各处室应当实行物品管理分工负责制,指定人员管理,建立帐卡,及时登记,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⒉实行帐、卡明细核算制度。每项固定资产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卡片内容包括财产名称、类别、编号、价值、规格、型号、用途、购进时间、预计使用年限、负责保管单位和存放地点等。卡片可一式两份,由办公室保管,使用部门领用时,将其中一线交由使用部门保管。使用部门应保管好卡片。同时建立固定资产数量登记簿,反映本部门固定资产使用情况。交回资产时,将卡片交回。办公室按财产类别、品名、规格、型号设置明细帐,进行数量、金额核算,以反映固定资产的购入、发出、余存的数量和金额。同时还应设立使用部门的领用登记簿,以掌握财产的分布和使用的详细情况。计财处在固定资产总帐科目下按固定资产类别和使用地点设置明细科目进行金额核算,实行综合管理和监督。⒊办公室为局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工作,在处室的配合下,做好固定资产的采购、供应、配备、保管、维护、使用和清查盘点、仓库管理等工作。计财处负责固定资产的财务管理工作,协助办公室做好固定资产的采购、供应、保管、使用和清查盘点等工作。⒋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保养,根据财力安排,大修需报分管领导批准。各单位的固定资产要定期进行检查、检验、检修,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⒌办公室应根据管理的需要,建立房屋建筑物和主要设备等固定资产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内容包括固定资产购建批准文件,建筑安装图纸,预算资料,改、扩建记录以及涉及固定资产变动、使用的其他有关资料。⒍定期清查盘点。每季要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终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清查由办公室组织,计财处和使用部门共同参加。通过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报损的固定资产,属于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按照国家规定和资产报废的审批权限,及时办理核销,属于个人过失的责任事故,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按规定给予当事人以必要的经济、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查处。

第二节 材料管理制度

第124条 本局的材料分为:办公用材料、修缮用材料、设备运行和修理用材料等。

第125条 材料的购进先由办公室根据需要的数量、库存情况及市场情况等,提出采购计划,经主管领导会同计财处研究批准后,按计划执行,不得擅自采购。 第126条 采购材料时,必须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参加,方可购买。专用物资还需使用部门共同采购。采购材料时要坚持比质比价,择优选择供应单位。凡能采取招标采购的,一律采取招标采购的办法。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材料采购,统一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第127条 购进材料入库时,办公室材料管理人员要根据发票中所列材料品种、数量和规格办理验收手续,并填列入库单一式两份,一份存办公室作为登记材料明细依据,一份连同原始凭证送计财处记帐。同时,材料保管员对验收入库的材料必须妥善保管、保养,以保证安全、安好。

第128条 计财处应对送来的入库单和有关原始凭证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办理结算手续。

第129条 材料使用部门应根据用料计划,填制领料单,经单位领导审批,由办公室审核后,核定发放材料,并在领料单上加盖“发出”,及时送交计财处入帐。

第130条 正常办公用品的发放,由办公室提出发放计划,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发放,材料保管员凭领料人签字后的发放表,登记入帐。

第131条 车辆燃料的供应,必须凭票定点加油。司机班应根据需要编造计划,报办公室审核,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领取油票。领用油票按行驶里程进行考核。

第三节 财产清查制度

第132条 为了加强财产物资的管理,本局将定期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各类材料、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

第133条 全面清查或规模较大的局部清查,在主管局长的领导下,由计财处、办公室和相关处室人员参加,组成清查小组。清查小组对主管局长负责,清查结束后,将清查情况书面报告主管局长,说明存在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和加强资产管理、制度建议、考核奖惩等意见。问题较大的,提请局领导召开党委会研究决定。平时清查或范围较小的局部清查由办公室、计财处组织或由使用部门直接进行清查,发现问题自行纠正。清查的方法一般采用实地盘查的方法,对固定资产、材料、现金进行实际盘点,对银行存款、往来款项逐项核对,查明帐存数和实存数是否一致。

第134条 对财产清查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属于定额内的自然损耗,可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处理;属于管理不善或因过失造成的财产损失,应追究其经济责任;属于违法犯罪而造成的财产损失,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清查出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和超储积压物资,报领导同意后,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置,以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计财处根据领导决定进行财务调整。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应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第135条 财产清查的情况作为单位岗位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在财产管理中忠于职守、管理规范、成绩显著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玩忽职守、管理不力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经济、行政直至法律上的处理。

第十章 往来款项管理制度

第一节 应缴款项管理制度

第136条 应缴款项是指单位依法取得并应上缴国家的财政预算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等款项,包括应缴预算款和应缴财政专户款。应缴预算款是本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按规定取得的应缴财政预算的各种款项。应缴财政专户是指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附加收入;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审批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等。

第137条 应缴款项的取得必须合法,不得自行确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缴款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到应缴款项时,不得自行安排支出,不得截留挪用或拖欠不缴,必须按规定的程序上缴国库和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统一安排拨付使用。

第138条 应缴款项的收取应当使用合法票据。在收取应缴款项时,使用票据的种类、使用的范围、票据的管理和稽查,都必须严格遵循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暂付款管理制度

第139条 各单位的暂付款项,只能用于支付预算规定的公务活动及业务活动所需要的临时性借垫,不准与本单位公务无关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资金拆借。

第140条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职工或因突发性事件生活发生困难的职工,应按规定从职工福利费中给予适当解决。

第141条 严格控制暂付款发生,并及时办理结算。暂付款的发生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和审批程序办理。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与支出审批相同。对不符合规定的借款,一律不得借出;对已发生的暂付款应按批准的借款期限及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清理结算。个人因公出差借款,借款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销,余款同时收回,不得长期挂帐。前款未还的,原则上不办理第二次借款。

第142条 年终,除出差未归人员借的差旅费,预付下年度设备购置款和预拨下年度经费可以隔年结算外,其他各项暂付款原则上应全部结清,不得跨年度挂帐。

第143条 临时工、临时借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借用公款。

第144条 计财处应建立催缴借款结算通知单制度,对不按期归还欠款的单位和个人,发放催缴借款结算通知单,限期到计财处结帐还款。借款当事人接到催款通知单后,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计财处结帐还款,超过一个月不还的,计财处有权在借款人的工资中扣还。

第145条 凡是调离本单位的人员,仍拖欠公款的,人事部门不得签转行政关系、党团组织介绍信和工资转移证明。

第三节 暂存款管理制度

第146条 对单位发生的暂存款应区别情况及时清理结帐,不得长期挂帐。对代管经费,应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单独进行核算、反映。属于收入的,不得作为暂存款核算和管理。

第147条 年终除尚未收到结算凭据的款项可以跨年度挂帐外,其他原则上清理完毕。对应转作收入的,经审批及时转作收入,对应转出的款项要及时转出;对性质不明的款项,及时查明,区别情况报领导审批后按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报告制度

第148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本局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明细表、专项支出明细表等有关附表。

第149条 对外报送的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报。内部财务报表的格式和报送要求由计财处统一规定。

第150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反映本期收入、支出、结余、专项经费使用及资产变动的情况,说明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事项,总结财务管理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151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根据准确无误、登记完整、结帐后的各类帐簿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真实准确、内容全面、报送及时、清楚实用、书写规范。

第十二章 财务分析制度

第152条 计财处要进行预算编制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资产情况、负债情况、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分析。

第153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指标有:支出增长率、人均开支水平、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占总支出的比重、专项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人车比例等。

第154条 财务分析的方法以对比分析法为主。

第155条 财务分析要形成书面报告。财务分析的编写要抓住主要矛盾,实事求是反映问题;数字运用恰当、准确,观点与材料相统一;文字精练、准确。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制度

第156条 财务监督要符合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有关财政、财务审计制度和其他财经制度,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补充规定,本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单位内部各种经济业务计划。

第157条 要重点加强对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收入、支出、资产等方面的监督。

第158条 财务监督的方法。财务监督可采取自查和重点检查、财务检查和实地检查、实物检查等形式。纪检、计财处每年至少一次抽调有关人员对所属各单位财务收支进行重点检查。

第159条 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平时的内审工作由计财处或专职审计人员负责,重大事项或集中、重点审计由本局成立内审小组(包括纪检、计财处等部门)进行审计。内审小组独立对本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的所有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160条 内部审计职责。⒈审计财务计划、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⒉审计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⒊审计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上缴情况;⒋审计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⒌审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完善和执行情况;⒍审查基建项目的预、决算;⒎监督检查资产管理情况;⒏上级交办和局党委确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161条 内部审计的权限。⒈根据需要,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和有关文件、资料等;⒉参加财务预、决算及研究重大财务收支的有关会议;⒊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提供文件、资料;⒋对检查出的问题及违法乱纪行为,有权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反映;⒌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或个人,有权采取必要的行政和经济处罚措施;⒍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实行离任(职)审计。

第162条 内部审计的要求。⒈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⒉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⒊审计人员对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工作秘密,有保密的义务。⒋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⒌接受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并按要求报送审计计划、工作总结、统计报表等资料。⒍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送领导审批;根据批准的报告,下达意见书和决定,同时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⒎审计部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⒏审计人员违反规定,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163条 本制度由计财处负责解释,纪检、监察和办公室监督执行。

第164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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