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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干部业务知识讲座之一:案件审理程序

发布时间:2020-03-02 17:09: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纪检监察干部业务知识讲座之一:案件审理程序

纪检监察干部业务知识讲座之一:案件审理程序

发表日期:2008年7月15日

出处:区纪委案件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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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 1585 位读者读过此文 案件审理程序是案件审理部门,对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结束的案件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呈报审批的案件,按照审理工作的原则和要求,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手续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审理部门的意见,提请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局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和执行监督的程序。

1、案件的移送受理

指对已调查结束的违纪案件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将案件材料移交案件审理部门进行复核的程序叫案件的移送。审理部门对移送来的违纪案件,经审查符合受理范围,材料齐全,手续完备,具备了移送的条件,决定接受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叫受理。

受理的案件要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受理范围 (2)材料齐备并经过整理

A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呈报审批的案件应具备的材料 B本级纪检监察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具备的材料 C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 D检察机关移送的案件 E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 (3)调查终结的案件

(4)确认构成违纪,需要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 (5)经有关领导批示同意移送审理

2、案件的审核

指承办人在确定移送或呈报的案件符合受理条件后,通过审阅案件材料,补充调查与受审查人谈话等方式,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将案件提交集体审议的工作程序。 (1)审核的内容: A、对错误事实的审核 B、对证据的审核 C、对错误性质的审核 D、对处理意见的审核 E、对办案手续的审核 (2)审核的程序 A、指定承办人 B、审阅案卷

一是审阅处分决定和调查报告。a、受审理人的基本情况,姓名,年龄,籍贯,入党和参加工作时间,现任职务,以前是否受过处分等。并弄清是否属于共同违纪案件。b、处分所依据的错误事实。c、每个错误的情节,包括: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原因及有关人员的责任。d、移送或呈报单位对该案件性处理意见。二是审阅受审查人的检查及早间材料,有关单位对本人意见的说明。如果是党纪处分,还要弄清有关党组织对该案的定性处理意见。三是鉴别使用证据。主要是:a、作为处分依据的每个错误是否都有证据。b、每个错误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能否把问题证明清楚,得出唯一的结论。c、一个证据本身是否有矛盾,证据和证据之间是否有予盾,证据和证据之间是否有予盾,如果有矛盾,是否得到合理排除,四是对全案材料进行综合分析。a、处分决定,调查报告,受审查人意见,移送或呈报单位的意见,有关党组织的意见之间是否有予盾。b、定性处理是否有依据,引用法规是否准确恰当。五是综合判断是否符合案件审理的基本要求。六是根据阅卷情况作好相应工作。 C、补充调查 D、和受审理人谈话 E、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F、草拟审理报告

3、案件的审议(集体审议)

指承办人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承办人的汇报,集体讨论审核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并提出审理部门意见的工作程序。

4、案件的批准

经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局长办公会议根据有关政策对案件做出处理决定的工作程序。对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同意、更改、否定或者继续补充调查的决定。

5、案件的执行与监督

指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纪人员,按规定的程序将批准生效的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付诸实施的过程。

(1)经批准生效的处分决定,审查结论具有严肃性,一经生效就必须执行。

(2)有关单位在接到上级机关的处分决定或批复之日起,必须在一个月内宣布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填写《处理决定(含处分决定或批复通知)执行情况回报表》报上级纪纪检监察机关。同时,把处分决定及其它有关材料放入本人档案。 (3)对执行的监督

指对已经批准的党纪、政纪处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以及对案件处理的是否正确进行监督。 A、四项原则

一是各级党委(政府)有权改变同级纪委(监察机关)的处理决定。二是上级组织(含党委、政府、监察机关)对违纪案件做出的处理决定,下级组织必须贯彻执行。三是有关部门党组织应执行上级党委或纪委的建议。四是有关部门对监察机关作出的建议应采纳,若有异议在收到建议次日三十日内提出,监察机关在30日内回复。 B、纪律处分人员的限制使用 a、受党纪处分的限制 b、受政纪处分的限制

c、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问题。

违法违纪案件呈报审批应具备的材料县直机关纪检组(室)、镇纪委立案查办的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案件,需呈报我委审批作出处分决定时,必须具备以下材料呈送我审理室。

1、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呈报单位并有主管领导的批示)。

2、被调查人所在党委的处理意见(请示)。

3、被调查人所在党支部的处理意见(本人签字,无法签字的需注明原因)及党支部会议记录。

4、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请示)。

5、立案决定书和立案呈批报告(立案报告)。

6、案件调查报告(调查人员签字)。

7、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盖章,被调查人阅后签置意见并签字,无法签字的需清明原因)。

8、证据材料: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谈话笔录)、个人交代和申首材料、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案件,证据材料中应有:(1)超生小孩的出生证复印件或本人所在单位证明材料;(2)结扎证复印件;(3)计生部门证明材料)。

9、被调查人交代、检查材料。

10、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材料。

注: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需给予违法犯罪的党员干部党纪政纪处分移交我委审批作出处分决定时,除上述文书外,还需补充起诉书和刑事判决书等材料移送我委审理室(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上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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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及起诉书、刑事判决等材料,可到检察院、法院摘抄或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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