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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规则

发布时间:2020-03-02 16:10: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一、土地登记主要依据: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登记规则》、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0《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

二、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土地登记申请;

(二)地籍调查;

(三)权属审核;

(四)注册登记;

(五)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三、申请土地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土地权属证明;

(五)房屋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权属证明;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土地税费交纳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委托他人代理土地登记申请的,代理人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人和本人身证明。

土地权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土地登记费用。

四、时限规定:

房地产转让变更应当依法先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并在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后15日内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因土地征用、划拨引起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转移的,土地权利人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的30日内,持土地征用、划拨批准文件和其他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含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出让手续),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在按出让合同约定缴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30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付凭证和其他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双方应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其他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共同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因单位合并、分立、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新用地单位应在其主管部门批准后30日内,持批准文件、有关合同(协议)和其他土地登记规定文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交换、调整集体土地,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在交换、调整土地协议批准后30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以及协议和批准文件等,共同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入股方式让与股份制企业的,该企业应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和土地使用权入股批准文件等,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给股份制企业的,该企业应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和土地使用权租赁批准文件等,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土地使用者依法以入股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到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入股合同签定后30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入股合同等,共同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依法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共同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土地出租期内,租赁合同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发生变更后15日内,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必须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分别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抵押无效。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的,抵押当事人应在抵押合同发生变更后15日内,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因土地权属转移引起他项权利变化的,他项权利者和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当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同时,申请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土地权利人更改名称或通讯地址的,在变更发生后30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和有关变更证明,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登记的土地用途发生改变的,土地权利人在变更批准后30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和批准文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土地权利终止的,土地权利人应在权利终止后15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和有关合同、证明,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土地登记。

临时租用城镇公共用地的,承租者应在批准后15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和有关批准文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他项权利登记。

以其他形式发生的土地权利变更,当事人应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和有关证明文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设立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登记申请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经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颁发、更换或者更改土地证书。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土地他项权利设立登记,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和注销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登记申请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后办理注册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颁发或者更换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或者将注销登记的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或者暂缓登记决定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天内将作出决定的理由书面通知当事人。

在城市房地产交易中,房地产受让人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有收件后十个工作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89年土地登记规则

寺庙登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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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实务

土地登记审批表

土地登记申请书

土地登记证明书

土地登记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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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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