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北仑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20:22: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北仑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泥地裸露以及在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中产生的细小尘粒物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矿石、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细小颗粒物的物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区环境保护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对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工业企业烟尘、粉尘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发布空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房屋拆除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市政大修、养护工程施工、城区道路绿化建设和保洁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1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资源化利用。

交警大队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运输车辆信息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分局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考核和施工履约考核。

第七条 区环保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重点扬尘污染源,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环境监测监控,并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

各部门应定期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共同采取有效措施对扬尘污染进行防治。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业主)对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负总责,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并在施工、运输、监理合同中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具体要求。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应当列入工程概预算,并专款专用;

(三)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技术标的主要施工措施中,制定有效防止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列入技术标评标评审内容;

- 3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周围按照规范设置硬质、密闭围挡。在主要路段、市容景观道路,以及码头、物流仓储、车站广场等设置围挡的,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在其他路段设置围挡的,其高度不得低于1.8米。围挡应当设置不低于0.2米的防溢座;

(二)施工工地内主要通道进行硬化处理。对裸露的地面及堆放的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进行覆盖;

(三)施工工地出入口安装冲洗设施,并保持出入口通道及道路两侧各50米范围内的清洁;

(四)建筑垃圾应当在48小时内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场地内实施覆盖或者采取其他有效防尘措施;

(五)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平整施工工地,清除积土、堆物,采取内部绿化、覆盖等防尘措施;

(六)伴有泥浆的施工作业,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废浆应当采用密封式罐车外运;

(七)施工工地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八)土方、拆除、洗刨工程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压尘措施,缩短起尘操作时间;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未采取防尘措施的,不得进行土方回填、转运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 5

拆除工程完成后,短期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工地应采取覆盖、洒水、简易绿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第十四条 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从事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运输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运输车辆进行密闭化改装,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并经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审验合格;

(二)运输车辆应当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证,渣土运输车辆还应当持有城市管理部门核发的准运证;

(三)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出土现场和渣土堆场配备现场管理员,具体负责对运输车辆的保洁、装载卸载的验收工作;

(四)运输车辆应当密闭,确保设备正常使用,装载物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五)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车辆密闭装置的维护,确 保设备正常使用,不得超载,装载物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装卸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单位,应当采取喷淋、遮挡等措施降低扬尘污染。

第十五条 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码头、堆场和露天仓库,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地面进行硬化处理;

(二)采取围墙、围挡、喷淋、苫布覆盖、天棚储库等避免

- 7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七条 对城区周边未铺装或破损道路应进行铺装硬化或及时修补,减轻因道路颠簸造成的物料抛洒和地面扬尘污染。

道路两侧和中间分隔带应进行草、灌木、乔木相结合的立体绿化,采取绿化和硬化相结合的防尘措施。

第十八条 道路保洁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除雨天或者最低气温在摄氏4度以下的天气外,城市主要道路机动车道至少每日冲洗1次;

(二)气温摄氏4度以上,连续5天晴天或者气象预报风速4级以上的天气条件下,市区主要道路应当增加洒水、喷雾次数;

(三)城市快速路、主要道路、高速公路、高架道路、隧道、窗口地区应当实行机械化洒水清扫,其他道路鼓励采取机械化清扫;

(四)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 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气象部门发布大风警报、台风警报、寒潮预警和霾天气预警期间,应当停止平整土地、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

(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树穴和种植土应当采取覆盖、洒水等扬尘防治措施,行道树栽植

- 9

或者铺装,并及时实施围挡;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 区环保局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加强扬尘污染场所、设施的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扬尘污染查处情况通报区环保局。

区环保局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联合执法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有关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区环保局及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因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单位名单,并将行政处罚记入相关责任单位的信用档案。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都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区环保局和有关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公众对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受理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后,环保局或者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赶赴现场检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二十四条 违法本办法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 改正或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不

- 11

扬尘污染治理实施办法

扬尘污染防治承诺书

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扬尘污染防治承诺书

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防治扬尘污染实施方案

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扬尘污染防治承诺书

扬尘污染防治承诺书

北仑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办法
《北仑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办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