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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器材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21:57: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民爆物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民爆物品是指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民爆物品。严禁违规向外单位提供或者代管民爆物品。

第二条、项目经理对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负总责。安全管理部负责人协助项目经理,分管民爆物品管理。设备材料部门负责保障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爆破作业班组负责落实爆破作业中的施工安全。

涉及爆破施工项目的项目部每年初组织民爆管理人员、爆破作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着力提高其职业技能、业务素质和安保能力。

第三条、储存、运输、使用民爆物品的部门或者班组,必须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岗位责任制。涉爆作业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并经当地公安机关培训取得上岗证。其中,民爆用品仓库保管员必须由公司内部职工担任。

第四条、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部对管内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按规定督促整改和执行处罚。项目部每月组织至少一次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情况的全面检查。发现隐患,立即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时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或拒不整改的,有权责令作业班组停用民爆物品,消除隐患。

第五条、项目部民爆用品管理,应当随时接受当地公安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章、关于民爆物品存储的规定

第六条、民爆物品仓库设置在较空旷的地区,远离人员聚集区,并设立独立的看守值班室。民爆物品仓库执行库房安全管理制度、门卫管理制度和领发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按规定办事,责任落实到人,严禁脱岗失控。值班室配备必须的通讯工具,实行专人管理,保证24小时有保管员在位值班。民爆物品仓库要执行严格的出入登记管理。除专职的保管员,或者迎接业主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部的安全专项检查,未经项目部分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闯入库区。经批准进入库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遵守管理规定,并配合保管员做好入出登记。

第七条、保管员负责检查仓库安全情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必要时向项目部分管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保管员必须是政治可靠、责任心强且由公安机关政审合格的内部职工,并经过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负责执行仓库日常管理,加强防火防盗的安全保护工作,不得擅离职守。保管员要执行交接班制度,当班的发放、结存数量要当面交接清楚,做到班清、日结,账、卡、物、票“四对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

第八条、库房周围应设置警戒隔离区和明显的警戒标志,库房建筑应具备良好的防盗、防火、防潮、防雷击、防爆炸性能。库房应设置监控视频、自动报警器、看守犬等技防、物设措施。库区应设置避雷装置,并应当定期检测,特别是在每年雨季前确保性能稳定、正常作业。

第九条、炸药库和雷管库必须分别建库,两库间距离不得少于30米。值班室与雷管、炸药库间的距离均不得少于30米。库内要通风良好,相对湿度一般控制在45~70%范围内,温度控制在15~30℃的范围内。保持好库内清洁卫生,及时清理垃圾。库内及周边区域要经常检查,确保周围20米内无杂草,严禁焚烧杂物,严禁堆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防止自然自爆。严禁将火种或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库区内吸烟,严禁使用明火做饭、烧水等。库房要不准存放和使用铁制品用具,要配置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灭火器、水源等),并保证可正常使用。

第十条、保管室内存放的物品必须按照规定分类摆放整齐,并贴上显著标签。库内储存的民爆物品要设置明显的标牌,不准靠墙堆码,垛间应留有通道。民爆物品要分类专库存放,同一库内严禁存放性质相抵触或易引起爆炸的其他物品。民爆物品堆码处应垫高20~30cm,堆码整齐:雷管库必须铺设胶质皮垫。硝铵炸药垛高一般不得超过1.8m,胶质炸药垛高不得超过1.5m;雷管要按照登记编号存放。严禁超过设计容量存放。起爆点火器材不得与炸药同一库房存放。炸药、雷管必须分库存放,严禁挤压、碰撞、摩擦、重压、敲击、掷滚、摔落和火烤。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严格的出入库审批、检查、登记制度,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物相符。收存发放民爆物品应立即进行造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卡相符。 库存账目、领取料台账等,要照实填写。保管员要定期(周、月)与放炮员核实清楚民爆物品的使用情况。所有账目必须一日一清、每周一次结算、每月一次盘存。若发现问题,如差错、补缺等。必须立即向工区负责人、项目部分管领导汇报,并积极配合查清。

第十二条、严禁发放含水分超过5%和硬质不能手搓松的炸药。对于过期的、失效的民爆物品,保管员要及时向项目部分管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禁止随意丢弃或掩埋民爆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民爆物品,应及时清理出库,认真清点,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公安局治安部门批准,在指定地点妥善销毁,并及时清理销毁现场,经当地公安局和项目部记录签字,确认责任。

第十三条、在民爆物品的施工作业、运输和存储中,相关人员要严格遵照管理规定。在爆破的作业中,现场人员严禁吸烟,不得携带一切点火物品,不准与带电物体、缆线相接触。

第十四条、提高警惕,落实民爆物品防范制度,严防储存物资被盗。库房实行双门双锁,库内出入口、通风口要防护严密。采取有效措施,驱除鸟兽蛇虫,严防小动物进入库内,杜绝鼠害和动物破坏。

第十五条、民爆物品仓库管理应该严格执行“六严禁”: (1)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 (2)严禁在库区吸烟、动用明火。 (3)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到库区。 (4)严禁电瓶车、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入库区。 (5)严禁在库房内住宿、会客和进行其他活动。 (6)严禁在库房周围燃烧杂物、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章、关于民爆物品发放的规定

第十六条、使用民爆物品要建档建册,要认真规范填写,领取民爆物品时由现场负责人,保管员、爆破员、安全员核对无误后,签字申请领取和核实当班使用量。施工班组必须按照当班现场爆破作业的工作量,准确估算、申请和领取炸药、雷管及放炮器材等民爆物品的用料数量。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规超量领取民爆用品,更不得为图方便省事一次代领几次爆破作业的用料。

民爆物品的领取程序是:由施工班组负责人开取领料单,并注明民爆物品的使用地点、品名、数量、用途,经现场施工员和安全员签字核准发放后,方可派指定的放炮员到炸药库领取。

第十七条、民爆物品的领取,由经过培训且执证上岗的放炮员手执经审批的领取料单据到仓库领取。严禁无据领用和发放炸药等民爆用品。保管员要认真核对经审批的领取料单和手执单据的人员身份。民爆物品只对放炮员发放,领料人员不得进入库内。

第十八条、保管员应当严格按照领取料单的记载事项,亲自分别发放雷管、炸药及放炮器材,当场检查、分清种类、点清数量、实行编号,由领取人员签字认可,场交付。领取雷管等,必须按标号登记备查。所领取的民爆用品,必须按照领取料单的记载事项,符合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的要求,进行爆破作业;严禁多领少用;严禁遗失或转交他人;严禁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同时,保管员要向放炮员交待清楚关于民爆物品安全运输和保管的注意事项。 第十九条、产地、类型不同的炸药和雷管不要在一次发放。严禁混装的雷管、炸药,要分别用带锁的木箱保管好。保管员有权及时纠正将雷管、炸药等混装的违规行为。必要时,有权拒绝发放和收回当次的民爆物品,并责令领料人员悔过,并予以整改。

第二十条、放炮员领到火药、雷管后,要分装在不同的火药容器内,尽量分别运送到爆破作业现场。

民爆物品严禁随意乱扔乱放。装卸民爆物品,必须用手工作业,手轻拿轻放,一人一次搬运不得超过20公斤或者原包装一小件。雷管和炸药必须分车运送,押运和护送人员要单独备车,不准乘坐在装有民爆用品的车厢上。从装车开始,押运行驶和护送人员就要注意沿途的道路情况,严防装载的物品丢失和发生其他事故。运送途中,不准逗留。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使用的民爆用品及爆破作业器材要集中收发管理,在临时存放点暂时单独存放。

民爆物品临时存放点的设置,必须符合安全使用条件,应远离居民区、交通要道及重要建筑物。临时存放点必须配置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防爆(盗)保险柜或者配锁的木质(箱)柜,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并安排专人值班保管、看守、建账、登记。雷管、炸药等必须分箱存放。临时存放点民爆物品的数量要严格控制在当班使用的用量之内。

第二十二条、民爆用品发放应该严格执行“八不准”:

1、无领取料的完整批准手续不准发放。

2、不遵守库区管理规范的不准发放。

3、手续证件涂改不准发放。

4、超期变质的民爆物品不准发放。

5、未经培训或者无上岗证的爆破员不准发放。

6、无炸药、雷管箱或者箱上无锁子不准发放。

7、雷管未编号不准发放。

8、运输工具不合格不准发放。

第四章 关于民用民爆物品运输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民爆用品运输,特指从仓库到施工现场的区间运送。 运输民爆物品,必须由合格的押运员押运。押运前要仔细检查运输车辆状况,确定车况良好、燃油充足和消防器材完好可用。

运载车辆应符合安全要求。车辆的排气管应加装灭火花装置,挂防静电接地链条和危险标志,严禁超高超载。运输途中,禁止无关人员靠近,严禁在民爆器材附近吸烟和用火。严禁用具有翻斗、自卸功能的汽车、拖车、拖拉机、机动(人力)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皮带运输机等运输民爆用品。民爆用品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雷管或者硝化甘油类炸药的装载不得超过两层。

第二十四条、民爆用品包装应牢固、严密、装载稳妥,禁止人货混装或者搭载其它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混装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

第二十五条、民爆用品的装卸现场由专人负责协调,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装卸应当尽量在白天进行,装卸人员必须接受过安全教育。民爆物品的装卸,必须按规定人力作业,用手工搬运,安全操作,轻拿轻放,严重拖拉、抛掷、翻滚、摇动。搬运雷管要更加小心,不能有任何的跌落或撞击。装卸过程中,要尽量保持包装完整,在指定位置按照规定要求分类堆放。

第二十六条、车辆在运输中,应当遵守施工便道限速的规定:时速不超过15公里。分别装运民爆用品的车辆,前后应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即间距不得少于50米。在施工中的隧道运输时,尽量选用带净化装置的柴油机动力车辆,严禁燃烧汽油的车辆。严格遵守限速要求:在作业地段时速不超过10公里,非作业地段不超过20公里。

第五章 关于民爆物品使用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严禁无证爆破作业、违规爆破作业。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爆破培训、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执证上岗;必须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按章操作,规范爆破,注意安全。

第二十八条、爆破现场要设专人指挥,在做好防护封盖的同时,还应当加强不同高度作业面的协调,落实“五个统一”,即统一指挥、统一时间、统一警戒、统一信号、统一操作技术。各工区负责管段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和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及时查处安全隐患;必要时,向项目部分管领导汇报。

第二十九条、在爆破作业的危险区边界(距离爆破作业点的距离不少于200米)置警戒区,悬挂警戒标志牌。根据施工进度情况,合理安排好作业时间,张贴安民告示。原则上每天安排爆破二次,即上午10:30-11:30,下午16:30-17:30。如有特殊情况,可作适当调整,但工区要对爆破时间和次数要严格把关。

第三十条、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对涉爆施工进行风险识别,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消除在民爆物品使用中可能导致造成事故的隐患,并将安全措施及要求进行技术交底。爆破员严格按照技术交底中的爆破技术要求作业,针对不同地质情况、岩层倾向、裂隙和周边环境采取不同的爆破方案。隧道施工、桥梁人工挖孔桩施工、路基施工的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按爆破设计方案执行。

第三十一条、每次爆破前,爆破员、安全员等相关人员必须各就各位,专职安全员负责现场安全检查、布置和检查爆破警戒。必须检查防护封盖是否完好,并在各路口设立固定的和流动的境界哨和警戒人员,按规定鸣哨警戒。

爆破作业时,爆破员严格执行岗位职责,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检查作业面的安全情况;如有不安全因素存在,要在经过处理后才能上班作业。在不同台阶作业时,除了注意周边安全因素外,还要采取积极措施,佩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等,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

第三十二条、炮眼打好好后,装药前,必须将眼内及周边的泥浆、碎石和水等杂物处理干净,以免装药时脱节。发出第一次警戒信号,任何人不得进入警戒区。装药前,必须将爆破区进行警戒,严禁非爆破人员进入爆破区域。违反规定的,给予劳务队按每人次罚款5000元。火工品加工必须在距离作业区不少于50米的经过隔离的固定场所加工,并有施工人员监督和警戒。监炮员应当在火工品加工的固定场所准备炸药和爆破器材,再将其运送到作地点,到达作业点先要检查炮眼质量,确认合格之后,才能加工起爆药包和准备炮眼装药。爆破药量应当根据实际效果逐步调整。装药前必须完成打眼和洗孔,严禁与装药交叉混合作业。

民爆器材管理制度

民爆器材安全生产责任制

民爆器材代管协议

民爆器材库管理

民爆器材仓库租赁协议

民爆器材专项检查工作总结

民爆器材实施细则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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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器材安全责任制度

民爆器材专项自查总结

民爆器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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