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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建二部民爆器材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22:26: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矿建二部

民用爆炸器材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效减少事故和案件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在民爆物品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项目部所属各涉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民爆物品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第三条 严格执行《阳煤集团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认真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广大员工、家属同各种涉爆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自觉性,群防群治,共同管好、用好民爆物品。

第四条 项目部所属各涉爆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并严格执行,严肃查处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民爆办要坚持对涉爆岗位的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和复训,坚持先审后用的原则,坚决杜绝无证上岗的现象。 第二章 运 输

第六条 从事运输、装卸炸药和雷管的作业人员进入装卸作业区严禁随身携带火种。装卸雷管时,禁止穿带有铁钉的工作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第七条 从事炸药、雷管运送的人员,必须经考试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对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不少于两次,每次不少于3天。应经常对涉爆人员的素质进行安全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调整。

第八条 民爆物品的井下运输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和《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三百一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炸药、雷管不得在同一车内运输。在同一列车运输时,装炸药和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和雷管的车辆与机车和押运员乘坐的人车(尾车)之间都必须用三个空车隔开,空车的总长度不得少于3m,并不得与其它物料混装、混运。

第十条 运输爆炸物品的机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秒,列车前后必须挂有“危险”字样的警示标志,车尾必须挂红灯。

第十一条 运送炸药、雷管时,必须使用专用车,有专人护送,押运人员必须乘坐在列车尾部所挂的专用人车(尾车)内。严禁与其他人员同乘。

第十二条 运送炸药、雷管的时间必须避开上下班时间。 第十三条 爆炸物品所用的专用车内必须铺有完好绝缘胶皮板,每车只能装一层电雷管,装炸药时必须低于车厢高度。

第十四条 禁止用顶车方法运送炸药、雷管。

第十五条 装卸人员、押运员、安全员必须穿防静电工作服,严禁穿化纤工作服。

第十六条 用罐笼运送爆炸物品时,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章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乘罐笼携带爆炸物品上、下井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不准其他人员搭乘。

第十八条 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物品人员下井。

第十九条 人工背运爆炸物品时,雷管、炸药必须分装分运。背药工负责背运炸药,放炮员背运雷管,分别装在硬质绝缘的专用箱内并上锁。严禁将雷管揣在衣袋内,严禁用背饭包等软质工具背运乳化炸药。严禁放炮员或背药工同时背运炸药和雷管。

第二十条 放炮员和背药工必须同行,相隔不超过5m。背药工必须听从放炮员命令,中途不得逗留。背药工必须经专业培训后,持证上岗。

第三章 储 存

第二十一条 民爆物品的地面储存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在发放和清退民爆物品时,保管员要按照要求在手持发放机中录入相关信息,并建立日发放、日清退流水帐,详细记录发放、清退民爆物品的数量、品种、雷管序列号等。

第二十三条 外来人员进入仓库必须持有效证件经审查批准后,由仓库工作人员带领进入。

第二十四条 仓库大门处应设规定的警示牌。每座库房明显位置应有规定的警示牌。

第二十五条 炸药、雷管分别专库存放,仓库内严禁存储无关物品。

第二十六条 仓库内产品的堆放应利于行走、搬运方便、通风良好、堆放稳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a)产品应按产品批号成垛堆放,雷管、炸药必须分库存放,存放爆破材料的木架每格只准放一层。不同规格的炸药、雷管应分垛堆放;

b)堆垛边缘距墙不应小于0.3m及堆垛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1m;

c)堆放炸药类成品箱的堆垛总高度不应大于5层,堆放雷管箱的堆垛总高度不应大于1.6m。

第二十七条 仓库做到防潮、防热、防冻、防霉、防洪、防火、防雷、防鼠、防虫、防盗、防破坏和库内无禁物、无漏雨、无渗水、无事故差错、无包装损坏、无锈蚀霉烂、无鼠咬虫蛀、库边无杂草、水沟无阻塞,库内应设置温、湿度表。并每班进行一次检查,检查情况有记录。

第二十八条 库区应根据要求配齐各种消防器材,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库存物品做到帐、卡、物相符,库房保持通风良好,定期对保管员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做到“四懂”、“四会”。

第二十九条 严禁在库区内使用电焊、氧焊、喷灯等明火作业。如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时,必须停止库房使用,将库内爆破材料全部搬离并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条 库区内严禁吸烟、用火,严禁燃放烟火。避雷装置电阻值每年定期测试,确保安全可靠有效。

第三十一条 每月进行安全防范检查,及时查堵不安全隐患。所有炸药库内必须安装温、湿度表,每班对温、湿度进行检查并登记。

第三十二条 要严格执行“五不入库”和“六不发放”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民爆物品井下储存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和《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零三条至第三百零九条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民爆物品保管员须持证上岗,每年培训不少于7天。 第三十五条 严格按设计储存量储存,严禁超量储存和混存不同种类的民爆物品。 第三十六条 严禁穿铁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的人员进入库房和发放间。

第三十七条 民爆物品的发放必须在单独的发放间(发放峒室)里进行。雷管必须在铺有导电的软质垫层并有突起边缘的桌上发放,严禁在存放民爆物品的峒室或壁槽发放。

第三十八条 库房内严禁烟火,消防器材(灭火器、沙箱、消防水供应系统等)必须完好、有效。消防器材、通讯装备,应每季度检查一次。

第三十九条 井下储存峒室或壁槽内地下必须铺木板、绝缘胶皮,通风良好,有单独的通风风流,回风风流应直接进入矿井的回风巷道内,并保证每小时有4倍于爆炸物品库总容积的风量。

第四十条 雷管全电阻检查必须有安全保险箱,箱外不许有雷管,逐发检查后将脚线拧成短路,全电阻检查应在专用房间或峒室内进行。

第四十一条 民爆物品的发放应按其有效期的先后顺序进行,变质的和性能不详的民爆物品不得发放使用。 第四章 使用

第四十二条 民爆物品使用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和《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五条至第三百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井下爆破作业必须由放炮员担任,由公安机关统一培训并发放相关证件。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第四十四条 不得使用过期或变质的民爆物品。不能使用的民爆物品,必须交回民爆物品库。由单位报经公安机关统一销毁。 第四十五条 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炸药。

第四十六条 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严禁在一个工作面同时使用两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第四十七条 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第四十八条 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接触。

第四十九条 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严禁裸露爆破。

第五十条 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m的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民爆物品库和民爆物品发放峒室附近30m范围内,严禁爆破。

第五十一条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有条件应进入警戒掩体内设置警戒绳、悬挂警戒牌、竖起警戒栏杆或拉起警戒绳。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第五十二条 三个交换牌必须有“警戒”、“放炮命令”、“放炮”字样且必须字迹清楚,必须是有机玻璃制成,并逐一编号,每人一牌,不准互借。

第五十三条 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不准有破损漏口。

第五十四条 发爆器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必须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以确保安全有效。

第五十五条 每个放炮员配备一部发爆器,专人专号,定期交回安全仪器房检修,发爆器不合格,严禁发放使用。

第五十六条 发爆器的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不到放炮时不得将钥匙插入发爆器。

第五十七条 出现以下情况严禁装药放炮

(1)、主要通风机倒机或有计划和无计划停运期间;局部通风机有计划和无计划停风期间。

(2)、采掘工作面因故不能正常供水期间。

(3)、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4)、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 。 (5)、回采工作面通风系统不稳定,供风量不足,或瓦斯涌出异常、上隅角瓦斯积聚未降到规定浓度以下。

(6)、掘进工作面发生循环风,或风筒距工作面距离超过规定,或风筒断开、破裂处理故障期间。

(7)、采掘工作面不能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8)、爆破地点20m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矸石和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煤巷和半煤岩巷放炮地点5m以内出不净浮煤(以一吨为界)。 (9)、无水或无水炮泥。

(10)、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有害气体涌出量骤增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每次放炮前后都由安全员复查并在放炮班报上签字,方准放炮和发出解除信号恢复生产。

第五十九条 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放炮员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作。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放炮员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起爆警号,吹三声口哨,至少再等5s,方可起爆。

第六十条 爆破40min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放炮员、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一切正常后,逆序换回各自的牌,方可恢复生产。

第六十一条 每一工作地点必须有2个专用的火药箱:一个存放炸药,另一个存放雷管。火药箱必须设在警戒线以外的进风巷中,严禁设在盲巷和回风巷内;回采工作面进风巷每隔一定距离,设专用火药箱硐室,其要求必须放在顶板完好、不燃性支护、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发爆器和放炮母线必须存放在存放炸药的专用箱内。

第六十二条 严禁坐在火药箱上装配引药。

第六十三条 引药数量以当班工作面需要的数量为准。生产队组必须严格按爆破图表要求打眼,准确掌握炮眼数,严禁引药数量不够时在放炮地点制作引药。

第六十四条 制做完引药后,放炮员必须认真清查现场,核实炸药、雷管数目,防止遗失炸药雷管。

第六十五条 掘开工作面装药前,煤头5m内必须停止一切非本质安全型电源。回采工作面每次装药前,必须切断机组和运输煤溜电源,距机组和电钻打眼不小于5m。

第六十六条 一个炮眼只允许装一个雷管,严禁多装或私自销管;装完炮后,认真检查现场,放炮员与当班班长共同核实火工品用量,执行互签字,防止遗留炸药。剩余的炸药装箱清退,严禁将剩余的炸药私自销毁。

第六十七条 民爆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一旦发现非法流失现象,必须立即汇报公司保卫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如与上级部门的规定相抵触,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矿建二部 2012-10

民爆器材管理制度

民爆器材实施细则及管理制度

民爆器材实施细则及管理制度

民爆器材管理办法

民爆器材仓库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民爆器材安全生产责任制

民爆器材代管协议

民爆器材库管理

民爆管理制度

民爆器材仓库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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