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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手续

发布时间:2020-03-02 05:21: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一、办理《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经销爆破器材的单位办理《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1、提供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2、提供符合储存安全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

3、提供专职管理人员和持有效作业证件的保管、巡守人员登记表;

4、提供安全管理组织结构、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关资料;

5、市公安局治安处经审查同意后,会同申请单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进行严格的现场勘查,符合安全规定的,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6、手续齐全、符合有关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7、每年交发证单位进行年度审验,有效期3年。

二、办理《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属市公安局治安处直管的涉爆单位储存仓库办理《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1、提供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2、提供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的储存仓库设计图纸,包括四邻距离图、平面布置图、建筑结构图、安全设施图;

3、提供持有效作业证件的保管、巡守人员登记表;

4、提供安全管理组织结构、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关资料

5、储存仓库必要的人防、技防、物防、犬防措施落实到位。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配备专用报警器、雷管专用保险柜、全封闭制式防盗门和看护犬;

6、市、县级公安机关会同申请单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或公安派出所进行严格的现场勘查,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或《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安全规定的,核发《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7、手续齐全、符合有关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8、每年交发证单位进行年度审验,有效期3年。

三、办理《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属市公安局治安处直管的涉爆单位办理《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1、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其中,煤矿要求“四证”(《煤炭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齐全,非煤矿山要求“三证”(《采矿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齐全;

2、经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

3、提供符合储存安全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

4、提供安全管理组织结构、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关资料;

5、涉爆作业人员持有相关安全作业证件;

6、经现场勘查和仓储条件检查,符合安全条件的,核发《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7、手续齐全、符合有关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8、每年交发证单位进行年度审验,有效期3年。

四、办理《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炸物品运输证》

省厅办理跨省运输证件,市级公安机关办理跨市和直供用户购买、运输证件,县级公安机关办理县和本地使用单位的购买、运输证件。

1、填写《申请购买(运输)爆炸物品审批表》;

2、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双方)有效许可证件;

3、由爆破器材主管部门和供销部门鉴证盖章的供销合同或主管部门证明;

4、上次批准运输、购买量和当前库存量说明;

5、因科研、检测等需临时运输爆炸物品的,应提供单位申请和主管部门证明;

6、有封闭式运输车辆和持有效作业证件的押运人员;

7、要求批供量不得超过核定库容量。

氯酸钾、硝酸铵购买证件的核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手续齐全、符合有关条件的,市内当日办结,出市2日内办结。

五、办理爆炸物品安全作业证件

(一)市公安局直管涉爆单位办理“五大员”(保管员、押运员、爆破员、安全员、巡守员)安全作业证:

1、填写《爆炸物品安全作业证审批表》,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查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

2、经审核合格的“五大员”,由市公安局治安处组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核发安全作业证。

3、手续齐全、符合有关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4、“五大员”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为一年,到期由发证机关换发。

(二)办理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

1、填写《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审批表》,并附个人学历证明(包括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等复印件)和工作业绩证明(包括从事爆破作业的时间、经历、设计书、获奖证明等),经所在地市公安局治安处审核后报省厅审核、审批;

2、初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由省厅组织培训、考核、发证;中、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经省厅培训后,由公安部组织考核、发证。

3、手续齐全、符合有关条件的,5个工作日办结。

4、《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每年由省厅审核一次。

六、申请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工程及办理燃放许可证、燃放员作业证

(一)申请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工程

1、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工程实施单位详细填写《焰火燃放审批表》。

2、持《焰火燃放审批表》交市公安局治安处审查批准。

(二)办理《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

1、填写《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审批表》,并附相关资料;

2、由省厅审查核发《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

3、手续齐全、符合有关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办理《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员作业证》

1、填写《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员作业证审批表》;

2、由省厅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后核发《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员作业证》。

3、手续齐全、符合有关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4、燃放员作业证有效期为一年,到期由发证机关换发。

七、申请实施工程爆破项目

A级拆除爆破、A、B级大爆破经市、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后,由省厅审批;B、C级拆除爆破、C、D级大爆破、特种爆破以及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中一次爆破方量1万方以上的土岩爆破工程项目,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后,由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由市公安局治安处审批的爆破项目:

1、提供爆破设计施工单位及人员实施工程爆破的资质;

2、提供被拆除单位批准拆除文件、与被拆除工程四邻单位签订的协议;提供土岩爆破批准文件、实施土岩爆破工程的合同;

3、填写《爆破工程设计审批表》、《安全设施审批表》;

4、市公安局治安处会同相关部门现场勘查、论证后,符合安全条件的,批准实施。

5、手续齐全、符合有关条件的,5个工作日办结。

八、办理剧毒物品购买证、运输证

1、申请单位提供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许可证件;

2、提供单位介绍信、运输安全方案、押运员身份证;

3、市公安局治安处审核后,开具《剧毒物品购买证》、《剧毒物品运输证》。

4、符合办理手续及相关条件的,当日办结。

九、办理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一)公务用枪单位办理公务用枪枪证:

1、提交办理公务用枪枪证申请、配枪批准文件、配备种类、数量;

2、填写《公务用枪审批表(表二)》;

3、审批表经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查、经市公安局治安处根据《公务用枪配备办法》审核、由枪弹痕迹检验部门签章后,报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审批,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枪证》。

4、手续齐全、符合有关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厅。

5、每年交市公安局治安处进行年度审验。

(二)公务用枪单位持枪人员办理公务用枪持枪证:

1、提交配备枪支人员名单;

2、由市公安局治安处对配枪人员组织理论、实弹射击培训和考核;

3、经考核合格的,填写《公务用枪审批表(表一)》;

4、审批表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查、市公安局治安处审核,报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审批,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

5、手续齐全、符合有关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厅。

6、每年交市公安局治安处进行年度审验,有效期5年。

十、办理枪支弹药购买、运输证件和枪支弹药携运证件。

(一)办理枪支弹药购买证、运输证:

1、提供单位介绍信,购买、运输枪支弹药批准文件,运输安全方案,押运员身份证;

2、经市公安局治安处审核,发给《枪支弹药购买证》、《枪支弹药运输证》。

3、手续齐全、符合有关条件的,2日内办结。

(二)办理枪支弹药携运证:

1、提供单位介绍信,携运枪支弹药批准文件,运输安全方案,押运员身份证;

2、经市公安局治安处审核,发给《枪支弹药携运证》

3、手续齐全、符合相关条件的,2日内办结。

《特种行业许可证》办理条件、程序及时限

一、旅馆业:

1、申请经营旅店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介绍信,到市公安局治安处申领开业审批表,按规定逐项填写一式三份;

2、提交下列有关材料:标明房号、床号、出入口通道和楼层服务台、监控装置的旅店建筑平面图;住宿登记员培训考核资料;旅馆安全保卫机构;安全防范设备配置资料;房屋建筑鉴定或验收资料;消防设备鉴定材料;

3、经市公安局治安处实地勘察后,符合条件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

4、手续齐全、符合有关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5、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后15日内,到公安机关备案。没有《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未参加旅馆业联网的旅馆,一律视为非法经营,予以取缔。

6、每年交发证单位进行年度审验。

二、印章业

根据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工程的要求,我市将对印章业进行联网并建立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成后的系统将包括印章治安管理中心、指定的印章承制企业和各印章使用单位。今后不再批准开办印章刻制企业。

(一)经营印章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有符合治安管理规定的固定营业场所和物品存放设施;

3、有经有关专业部门确认的技术力量和设备;

4、从业人员须有本市常住户口并经公安机关治安培训;

5、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分;

6、具备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安全条件。

7、个体工商户不准承制公章,不准留存公章坯料。

8、手续齐全、符合有关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9、每年交发证单位进行年度审验。

(二)申请刻制公章

1、申请刻制公章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凭上级主管部门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到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办理《刻制公(印)章准刻证》手续后,方准刻制。承制单位应将《刻制公(印)章准刻证》保存三年备查。

2、市级党、政、军机关需刻制公章的,持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书,到市公安局治安处办理准刻手续。

3、具备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凭市编制委员会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主管部门委托书到市公安局治安处办理准刻手续。

4、外地驻本地单位需刻制公章的,凭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证明到市公安局治安处办理准刻手续。

5、手续齐全、符合有关条件的,当日办结。

三、典当业

1、经营典当行,必须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审核,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批准并报总行备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方可筹建,并须在自批准之日起180日内完成筹建工作。

2、完成筹建工作后,应持下列材料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开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股本金入帐凭证复印件;拟订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简历;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其他材料。经审查、允许开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

3、持以上许可证和相应的审批材料,报所在地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核,经省公安厅批准后,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4、手续齐全、符合有关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厅。

5、每年交市公安局治安处进行年度审验。

四、拍卖业

1、持企业登记申请书、企业章程、验资证明、拟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等材料,报送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

2、获得许可后,经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治安、消防部门实地检查,符合安全条件的,持企业经营申请登记表向省公安厅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3、手续齐全、符合有关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厅。

4、每年交市公安局治安处进行年度审验。

办理证件收费标准及依据

1、办理《公务用枪枪证》,每证收取工本费20元;办理《公务用枪持枪证》,每证收取工本费45元。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新版枪支管理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及晋价费字(98)86号。

2、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每证收取工本费25元。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及晋价费字(99)421号。

服务承诺

1、所有由治安处办理证件的业务均在市行政审批中心治安业务窗口统一受理、统一送达。

2、严格依法办事,不利用职权吃、拿、卡、要;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不刁难群众,杜绝对群众冷、硬、横、推、拖;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文明办公,礼貌待人,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3、严格执行公安部“五条禁令”、省公安厅“双九条”规定和市政法委“十条禁令”,并诚恳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十二五 民爆

民爆管理制度

民爆预案

民爆责任书

民爆责任状

民爆科

民爆安全标语

民爆宣传标语

民爆行业研究

民爆考卷B

民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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