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含站场)注销申请(含减少企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范围)
【法定实施主体】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郊区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中心
【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三.《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
【办理机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各郊区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中心全程办事代理室
【办理时限】即时 【申办条件】
一.已取得本市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北京市交通运输经营备案证》
二.交回原核发的经营许可证件或经营备案证件,以及涉及注销、减少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范围的车辆道路运输证件
三.减少企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范围的,应同时办理对应经营范围道路运输车辆的注销(含减少经营范围)
四.减少企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范围的,需企业自行提出书面明确申请
五.总公司注销或减少相应经营范围的,其分公司已办理完毕注销或经营范围减少手续
1 【申办材料】
一.《注销、停、复业备案表》
二.原《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北京市交通运输经营备案证》
三.涉及减少车辆经营范围和注销道路运输车辆证件的,还需提交《北京市交通运输管理货运车辆变更登记表》及车辆处置的说明材料(车辆报废、过户的证明材料或企业自行处置车辆的说明及车辆减少货物运输经营范围的说明)和原车辆道路运输证件
四.涉及总公司注销或减少相应经营范围的,需提供其分公司已注销或减少经营范围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五.企业减少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范围的,需提交说明材料 六.指定委托书
【办理流程】受理——核对——告知 一.受理
【受理条件】符合申办条件,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各郊区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中心全程办受理人员
【详细流程】
(一) 按照申办条件,核实相关信息。符合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服务)受理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并录入申办人详细信息,签署受理意见,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核对人员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受理人员当场向 2 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备案专用章”的《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办理时限】即时 二.核对
【核对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各郊区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中心全程办核对人员
【详细流程】对受理人员转至的材料进行核对,签署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告知人员
【办理时限】即时 三.告知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各郊区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中心全程办告知人员
【告知时限】即时 【出具文书】
向申办人制发注明办理意见并加盖本单位“备案专用章”的《代理事项告知书》,涉及车辆注销和减少经营范围的,需出具加盖本单位“备案专用章”的《北京市交通运输管理货运车辆变更登记表》;同时,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制发证件】
予以办理的,按下列情形制发证件: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经营者除外)注销全部货物运输经营范围(含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无需重新制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或《北 3 京市交通运输经营备案证》(正、副本)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经营者除外)注销部分货物运输经营范围(含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由区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运政科(全程办)制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或《北京市交通运输经营备案证》(正、副本)
(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经营者注销货物运输经营范围(含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由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行业发展处制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或《北京市交通运输经营备案证》(正、副本)
(四)注销经营者货物运输经营范围时,同时注销道路运输车辆的,无需重新制发车辆《道路运输证》(正、副本)
(五)注销经营者货物运输经营范围时,同时注销运输车辆(危险货物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除外)部分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范围的,由区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运政科(全程办)制发车辆《道路运输证》(正、副本)
(六)注销经营者货物运输经营范围时,同时注销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货物运输经营范围的,由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行业发展处制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或《北京市交通运输经营备案证》(正、副本)
四.档案制作
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相关要求,使用黄色备案封皮,制作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