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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16:01:5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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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中铝恒泰合矿业有限公司东风煤矿

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通防科

2014年7月23日

东风煤矿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第1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的要求,确保通风可靠。特制定东风煤矿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第2条 全矿要高度重视通风系统管理工作,成立以总工程师为组长的通风系统管理领导小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并严格落实。

第3条 通风系统必须合理、稳定、可靠;风量、风速满足《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相关要求。

第4条 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新水平延伸、开拓新采区或改变一翼、一个水平、一个采区等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中铝恒泰合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第5条 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每个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第6条 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

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上下相连的2个同一风路中的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等,不得采用串联通风。

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2

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且串联通风期间必须停止采煤工作面的一切作业,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风。

第7条 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

第8条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

矿井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

第9条 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封闭采区。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永久封闭完毕。 第10条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 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所有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风窗。

第11条 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每3年至少进行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第12条 必须加强巷修工作,严格落实巷道维修制度,确保矿井通风阻力符合规程相关规定。

第13条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内,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行人、过车的联络巷内,必须安设两道联锁的正向风3

门和两道反向风门。

第14条 避免出现角联通风巷道,特殊情况下,须在角联通风巷道内安设风速和瓦斯传感器。

第15条 对井下不用的巷道或废弃巷道应及时封闭,以简化和优化通风系统。

第16条 本矿主要通风机为轴流式风机,能进行反转反风,但必须确保能在10分钟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矿总工程师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反风设施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整改,并作好详细记录。

第17条 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进行测风,每次测风结果都应写在测风记录牌上。应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测风结果按旬报矿总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18条 矿井必须按月绘制通风系统图、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并及时修改。图中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设地点。多煤层同时开采时,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

第19条 矿井每月必须编制风量分配计划方案,报矿总工程师审批。方案应包括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风量、峒室及其他地点风量等内容。

生产过程中,若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变化较大,应按实际瓦斯涌出量重新核定风量,编制风量调整报告,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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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条 矿总工程师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通风系统审查、分析专题会议。审查、分析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审查分析矿井、采掘工作面及硐室专用回风系统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角联通风巷道、通风系统是否合理、进回风系统是否畅通、通风设施是否可靠等;

2.审查分析井下巷道的风量、风速、瓦斯浓度、温度、一氧化碳浓度、二氧化碳浓度等是否符合规程规定;

3.审查分析采、掘工作面的布置是否合理;

4.审查分析井下巷道断面是否满足通风要求、巷道状况是否完好; 第21条 矿井必须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等方法对通风系统进行巡视检查。

第22条 矿井通风系统巡视检查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回风巷道(包括硐室)、角联通风巷道每班至少巡视检查一次,进风巷道每天至少巡视检查一次;

2.掘工作面、采煤工作面及其运输巷、回风巷每班至少巡视检查一次;

3.通风系统发生变化(包括巷道贯通、新建通风设施、主要通风机负压发生变化等异常情况),须及时对相关巷道进行巡视检查。

第23条 矿井通风系统巡视检查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通风系统巡视检查内容应包括通风设施状况、巷道状况、巷道最小断面、风流瓦斯浓度、局部瓦斯浓度、温度、一氧化碳浓度及二氧化碳浓度;

2.矿井主要进、回风巷、硐室等井下所有通风的巷道都应纳入通风系统巡视检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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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条 通风系统巡视检查领导小组应认真收集、分析、整理各种资料,并建立通风系统巡视检查台帐。

第25条 盲巷管理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临时停工的巷道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并设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当浓度超过《规程》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封闭。

2、封闭盲巷时,密闭内至少安设一趟瓦斯抽采管路,管径不得小于100毫米,且瓦斯抽采管路进入密闭前,必须进行绝缘处理。

3、构筑临时密闭必须经公司通风防突部批准后方可实施,封闭时间超过15天的巷道必须构筑永久密闭。

4、有计划停电、停风前,必须制定专门的通风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5、采、掘工作面在相距盲巷20米前,技术科必须下达过巷警戒通知书,通防科必须制定专门的通风、瓦斯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等。

第26条 启封盲巷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启封前,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由救护队负责实施。

2、安全技术措施应包括安设局部通风机、安装瓦斯传感器、排放瓦斯、拆除密闭和防止密闭内、外瓦斯超限等内容。

3、启封前,密闭内、外瓦斯浓度必须降到1.0%以下后,方可进行启封工作;

4、启封工具必须是铜制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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