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政策]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核定标准
关键词:军转政策 张为臻 自主择业 军转干部 退役金 核定标准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
团职和军龄满20年的营职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同时,对功臣模范、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和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分别增加一定比例的退役金。
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
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在边远艰苦区地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
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军转政策]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核定标准.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