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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0-03-03 09:29:4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南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为切实加强学生社团的管理,大力促进我校学生社团发展,不断推动学生社团在活跃校园文化、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高校学生社团活动是实施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式,在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引导学生适应社会、促进学生成才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新形势下有效凝聚学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织动员方式,是以班级年级为主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补充。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校内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组织。凡本校在校学生均可申请加入。

第三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社团开展理论学习、学术科技、社会公益、文化娱乐、社会实践、志愿服务以及体育竞技等活动。

第四条 校团委是学校社团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校团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校团委设立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学社联”),学社联按照《中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协助团委指导和管理社团工作。 第五条 挂靠校团委的学生社团由校团委直接管理,校团委分管学生社团工作的副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挂靠机关部处的学生社团由该部门管理,分管学生社团工作的部处长为第一责任人;挂靠二级学院党委的学生社团接受该二级学院党委管理,该学院党委副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所有学生社团成立时须报校团委审批和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六条 学生社团在二级学院设立的二级分会同时接受该二级学院党委的管理,分会开展各类活动须经该学院党委审批。

第七条 有校外上级机构的学生社团由校团委直接管理。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组建、注销和日常管理 第八条 学生社团分校级和院级两个层次。申请组建校级学生社团必须如实向学社联、校团委提交社团组建申请报告、社团章程、社团活动内容、范围及形式、社团主要负责人简历、业务挂靠单位意见以及筹备人员名单和活动计划等材料,由校学社联进行资格审查,校团委审核,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查批准后方可成立。凡新成立的社团需将申请报告、审批材料(一式四份)分送校保卫处、校团委以及挂靠单位备案。

第九条 申请组建院级学生社团需将上述材料报所在学院团委进行资格审查,所在学院党委(党总支) 初审,送校团委审核,报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审批材料亦须送交校保卫处、校团委及挂靠单位备案。院级社团成立后需将社团基本情况介绍、社团章程、活动范围、主要负责人资料提交校学社联备案。 第十条 学生不得成立气功类社团。学生申请组建跨校范围的社团,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须有明确的挂靠单位,并接受挂靠单位的监管;挂靠单位必须是校团委、机关部处或二级学院党委。 挂靠单位的职责是:

(1)机关部处或二级学院党委负责学生社团成立或异动的初审;

(2)在征求学生社团指导老师意见的基础上负责对社团主要学生负责人的考察和初审; (3)对学生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进行审批和监管,该单位分管领导为活动的第一责任人; (4)监管社团的换届、招新和日常管理;

(5)了解和掌握社团成员的思想动态,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6)每年5月对所挂靠的学生社团进行考核和异动摸底。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必须有明确的指导老师,以加强对学生社团的政治指导。 1.每个学生社团须有一名具有副高级职称或副处级职务及其以上的在职教师、干部为指导老师。

2.指导老师职责

(1)学生社团成立或异动时,负责指导起草和修改学生社团章程;

(2)负责社团主要学生负责人的指导和培养,确保社团负责人政治上可靠、业务上突出; (3)审定并指导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 (4)指导社团的换届、招新和日常管理;

(5)了解和掌握社团成员的思想动态,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3.对不履行指导学生社团职责的老师将给予通报批评,对在活动中出现问题的社团指导老师视情节追究责任直至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实行报到注册制度。每学期初的第一周内校级学生社团需到学社联报到注册。逾期未注册的学生社团,由学社联负责在该社团内、外公开招聘社团负责人,重新组建社团理事会,或者由学社联提出申请注销该社团。报到时,学生社团需向校学社联提交上学期工作总结和本学期工作计划。社团必须按工作计划开展工作,工作计划确需变动的应向学社联提交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各院级学生社团也须在开学初的第一周内向校学社联书面报告本学期基本工作思路。

第十四条 学社联定期召开校级社团负责人会议,协调和指导各社团工作的开展;定期对各社团在社团活动、财务、班子建设、内部管理和会员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对评审不合格的社团,由学社联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待整改完成后向学社联提交书面报告,得到批准后方可继续开展工作。各院级社团日常工作的指导和评估由各院团委组织进行。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有以下情况由社团理事会或学社联向上级部门申请注销:

(一)全年未开展社团活动的社团;

(二)社团活动出现重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现象造成恶劣影响者;

(三)全年学社联向该社团发出整改通知书三次以上者(含三次);

(四)学期初未注册且学社联重组社团理事会失败的社团;

(五)社团理事会申请注销的社团;

(六)其他符合社团注销条件的社团。

社团注销的申请报告由社团理事会或学社联作出,经校团委审查并报经校党委宣传部核准后生效。社团注销后会员及会费由学社联按照实际情况处理。院级学生社团注销由社团理事会或院团委提出,并经校团委、党委宣传部批准后生效。被注销的社团均需在校学社联备案。 第三章 学生社团活动的开展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遵循“合法、业余、高雅、有效” 的原则开展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校党委宣传部、校团委、校学社联分级对社团活动进行管理。积极鼓励理论学习类、学术科技类、兴趣爱好类以及社会公益类社团活动的开展,同时注重加强对大规模会调查、哲学、社会科学讲座、报告会等的管理和指导,确保活动符合党纪、国法和校纪、校规的要求。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活动的审批与监管

学生社团活动的报批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

(1)校内活动提前2周提交活动审批表,校际活动提前1月提交活动申请表; (2)指导老师签署意见; (3)挂靠单位签署意见; (4)保卫处签署意见;

(5)校团委审查批准,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学生社团须在挂靠单位监督下开展积极、健康、高雅的活动,以下活动一律不予批准: (1)与国家有关政策相背离的活动; (2)与社团活动宗旨不符的活动;

(3)所需申报材料不全或申报材料与事实不符的活动; (4)纯商业目的的活动; (5)有安全隐患的活动;

(6)其他特殊情况不予审批的活动。

学生社团的活动有以下情况者将视为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未经审批私自进行外联运作的活动; (2)活动内容与申报内容不符的活动;

(3)临时更改活动计划、造成不良后果的活动; (4)出现政治事件、群体事件或安全事故的活动。

第十八条 各校级学生社团常规活动开展须严格遵守学社联活动管理条例,院级社团活动的开展由院团委参照校学社联活动管理办法进行。学社联定期对审批的活动备案并将相关记录提交校保卫处,学社联在保卫处协助下监督管理已批准的活动,终止未经批准或违规的活动。对于学生社团活动需要的场地由学社联统一向各场地主管部门申请,各场地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学生社团活动开展。 第十九条 为鼓励社团活动出精品、创特色,学校每年通过项目化运作的方式对于好的社团活动项目给予一定的专项经费支持。项目化运作基本流程为初审、答辩、执行、评估和结算五个阶段。纳入项目化重点支持的社团活动项目,在资金允许限额内注入经费不少于活动经费总预算的80%;一般支持的社团活动原则上在资金允许限额内给予社团活动预算总经费40%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要积极构建相关的活动平台。校学社联每年要组织好“社团文化节”(每年上半年)和“社团人文艺术节” (每年下半年),并会同校学生科协、校青年志愿者协会和校艺术团等单位组织好“科技文化博览节”、“大学生艺术节”等与社团工作密切相关的活动。各相关单位应对学生社团活动在场地、设备、资金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第四章 学生社团干部管理和学生社团评优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干部是团学干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学生社团干部在选拔、任命、考核、奖惩方面均拥有和其他学生组织干部相同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及学社联常务委员会的成员必须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社团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社团干部实行聘用制,由校团委、校学社联向社团主要负责人核发聘书,签订责任状,明确工作目标责任体系。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干部考核实行“作风评议”体制。各社团、学社联成立作风评议组,从思想政治素质、工作态度、业务能力、会员和干部满意度等四个方面每月进行一次评议考核。 第二十四条 校党委宣传部、校团委、校学社联每年根据各社团的工作开展情况,提出量化考核指标,对学生社团评比表彰。按照学生社团总数的10%评选“明星社团”,30%的比例评选“优秀社团”,对不合格的学生社团坚决取缔。学校每年通过各种渠道向明星社团和优秀社团组织开展的活动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在社团工作中取得成绩的社团干部和会员积极分子进行表彰。分别授予“优秀团干”、“优秀团员”、“优秀社团干部”、“社团活动积极分子”等荣誉称号。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须参照学生社团干部工作成绩按照相关规定在其综合测评分中给予适当加分。其中,校(区) 学社联正副主席、主席助理、各明星社团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情况加1.5-2.5分;学社联各部长工作业绩突出者和各优秀社团主要负责人加1-1.5分;其他社团干部业绩突出者根据任职情况和工作情况加0.5-1分。 第五章 学生社团宣传信息和对外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七条 各学生社团组织开展宣传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横幅、海报、宣传板的制作要做到内容健康向上,尺寸规格统

一、管理规范有序,对大规模印发的宣传单要突出加强管理。横幅、海报、宣传板、宣传单制作或印发前须经学社联、校团委审查批准,宣传单还要提交样张备案。

第二十八条 各学生社团刊物必须严格管理。各社团有需要创办刊物的,必须按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新闻出版署署长10号令) 的规定,办理手续,报校党委宣传部、校团委、校学社联审批备案。经批准出版的刊物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在校内赠阅或交流。 第二十九条 各社团进行网上宣传或网络活动必须报校团委、保卫处批准,并提交相关网址。鼓励各社团开展网上社团活动。学社联信息部门监督、管理和引导网上社团工作信息发布、资料收集等。各社团网页中不得有国家明令禁止的内容以及与社团主体不相干的信息。 第三十条 支持和鼓励社团工作社会化运作,鼓励社团在正常工作的基础上,经校团委、保卫处审查批准,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充实社团活动经费。各社团在社会化运作过程中必须切实维护社团利益和学校声誉,不能从事纯商业性质的活动。外联工作的协议、合同和相关文件、票据必须提交学社联备案。社团的外联资金必须存入学生社团发展基金账户中方可使用,不允许社团以社会化名义设立两套账目或小金库,外联资金必须向社团所有会员公开。 第六章 附

本条例由共青团中南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有条例同时宣布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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