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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0-03-02 09:14: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东北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

文化,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学校社团,是指由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

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

度,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四条 学生社团基本任务:

(一) 遵守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二) 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引导、服务和凝聚学

生。

(三) 发挥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发展内容丰富形式灵

活的团组织生活。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通过会费缴纳、接受奖励或赠与等方式获得。

经费有社团自主管理,但其财务活动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制度,接受管理部门的审查。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部门是共青团东北大学委员会和东北大学学生社

团联合会。学生社团成立,应当经校团委审查批准,报校学生社团指导委员会和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各社团要严格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七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具有正式学籍的东北大学在校研究生、本科生。

第八条 东北大学学生社团受东北大学党委领导,党委组织宣传部、团委、学生

处、教务处等部门成立,东北大学学生社团活动指导委员会负责规范指导东北大学的学生社团活动,东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承担本校学生社团日常工作。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九条 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必须按照类别进行登记,学生社团共分为理论学习、志愿服务、文化艺术、学术科技、社会实践、体育竞技六类,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十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由十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学生社团

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 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四) 有至少一名东北大学在职的教师或干部作为社团指导老师;

(五) 有至少一个东北大学的部处、学院或基层学术组织作为社团

指导单位;

(六) 有规范的章程。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十一条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成立学生社团简介;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

(五)指导老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指导单位意见。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名称、活动场所;

(二) 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 学生社团类别;

(四) 社团成员资格极其权利、义务;

(五) 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 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 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 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 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 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条所列全部有效条件之日起1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30天内召开成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1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十四条所列情形且完成各项筹备工作、章程内容完备的学生社团,准予登记,发给《东北大学学生社团登记证书》;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学生社团登记成立后,应当每学期在指定日期内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注册。 第十五条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 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

(二) 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 发起人受过校纪处分的;

(四) 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 批准成立期限届满,筹备社团的人数未超过20人的。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全校学生社团成员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其组

成采取学生社团成员代表制。

第二十三条全校学生社团代表大会

(一)制定并修改《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及各项管理办法;

(二)决定全校学生社团发展的重大事务;

(三)审议社团联合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选举新一届社团联合会成员;

(五)选举新一届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成员单位;

(六)其他应由社团代表大会形式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在学生社团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应有学生社团联合会行使其权利。 第二十五条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成员名单由全校学生社团代表大会选举产

生,每届任期一年。

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联合会设立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由校团委

主管社团工作的副书记担任,副秘书长由学校团委主管社团工作

的团委老师担任,指导社团工作。

第二十七条学生社团联合会的职责

(一)学生社团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学生社团代表大会职责,执行学生社团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最后审核新社团成立资格,并报校团委批准;

(三)代表各学生社团利益,对内协调各社团之间的关系,加强相互间的交流合作,对外与各兄弟院校社团广泛联系,与社会各界相联络,为各学生社团争取支持;

(四)监督学生社团考核工作,并向学生社团代表大会提交奖惩意见;

(五)其他应由社团联合会行使的权利。

第五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八条高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

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九条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

的内部管理和活动情况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三十条若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或校纪校规,损

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三十一条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三十二条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利,并

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十三条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建设提出批

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法发展。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学生社团开展大型活动的申请进行审查;

(四)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

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务,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登记管理部门报告接受、使用捐款、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东北大学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办法》,接受登记管

理机关的监督;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应向学生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由相关管理部门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应当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

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需由登记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开展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必须经由登记管理机

关批准。学生社团跨校进行交流活动,必须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并报相应机构批准。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不和国家法律规定、校纪校规

和部刊号,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须由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登记管理机关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拒不整改而继续出版刊物的,管理登记机关对其予以注销。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实行学期述职制度,每学期向管理机关进行述职,汇报工作

情况。学生社团的述职情况将作为社团奖惩的重要参考标准。

第七章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一条东北大学党委、教务处、学生处、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每年对全

校学生社团进行评估认证学生社团的等级并评选出“东北大学十佳优秀学生社团”荣誉称号。

第四十二条将所在学生社团获得的荣誉称号记入其社团成员的社团证内。 第四十三条东北大学学生社团的等级认证和“东北大学十佳优秀学生社团”评选办法详见《东北大学学生社团年终等级评比办法》和《十佳优秀学生社团评比细则》。

第四十四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记管理机关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第四十五条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不接受本条例规定,不接受登记管理部门的规定和指导; 财务制度混乱; 在指定时期内未注册的; 学生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其他应当进行整顿情形。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记管理机关有权将其解散。 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学生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有效制止的; 背弃学生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在指定日期内未注册的,并在进行整顿后仍未进行注册的; 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30人的(有特殊原因的学生社团可与社团联合会协商后决定); 社团一学期未进行活动的东北大学学生社团活动指导委员会 2008年03月

东北大学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办法

一、为贯彻东北大学校团委关于加强各学生社团财务管理的指示,完善和加强校社团联合会的监督职能,特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一经颁发,即为学生社团财务管理的指导性制度,各社团必须严格按本办法的规则贯彻执行。

三、各社团须设一名专职财务人员。对其社团收取的会费、社会赞助、团委拨款等各种形式的收入及日常活动经费的指出等做统一记录、整理,并接受社团联合会财务专员的审计和社团会员的监督。

四、社团每学年纳新后,须两周内将“社团财务汇总表”交至社团联合会。此表一式三份,一份社团留底备查,一份交至社团联合会存档,一份上交报至团委。

五、社团如有会费收入、赞助收入、拨款收入和奖学金收入等,须向社团联合会领取相应表格,详细登记。其中每次获得赞助前,到社团联合会领取“社会赞助收入表”,并在月末一并交至社团联合会。表格均为一式三份,一份社团留底备案,一份社团联合会存档,一份上交报至团委。社团联合会对此实行报账制管理。

六、社团所得校团委拨款及奖金统一由社团联合会管理。每次使用前,写出申请交至社团联合会,由社团联合会审批后拨给使用。申请须写明拨款用途及详细的预算报告。

七、社团每笔开支须附上发票,并由经手人、会计签字。社团须将发票复印件同“社团财务汇总表”一同交至社团联合会。

八、凡未能及时上交财务报表,或所交报表不符合要求,给予社团警告一次,如多次警告不加改进,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并在评比中扣分。

九、凡社团所掌握的经费未能专款专用,一经查实,给予社团学校批评处分,并交至团委,追究该社团负责人的责任,按《东北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予以处分。

十、凡财务工作管理不当,财务混乱的社团,视情节轻重勒令停止活动整顿,直至取缔。

《东北大学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办法》自颁发之日起生效,其最终解释权归东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

东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2008年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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