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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票据行为诚信承诺书

发布时间:2020-03-02 04:02: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支票票据行为诚信承诺书

编号:

为塑造“信用浙江”,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根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之规定,本单位(人)特就支票使用郑重承诺如下:

一、遵守诚实信用、履约付款的道德规范,在支票票据行为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决不签发空头支票,决不签发与本单位(人)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

二、本单位(人)若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三、本单位(人)保证,若有违反本承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愿以下列方式分别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一)同意由付款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舟山市中心支行作出《支票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存款账户内按拟作出处罚金额将款项转入付款银行开立的专户,待中国人民银行舟山市中心支行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该笔款项充作罚款上缴。

(二)如本单位(人)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罚款的,同意付款银行从第一次扣款起一个月内连续进行划付;如期满仍无法划付足额的,由本单位(人)在下一个月内主动缴清罚款。否则,愿意承担银行公告违规背信行为和付款银行停止提供结算服务的后果。

(三)同意支付持票人提出的按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并在一个月之内向付款银行提交已履行完赔偿金支付的证明或者持票人放弃赔偿金的书面证明。否则,愿意承担公告违规背信行为的后果。

本承诺效力及于各支票票据行为当事方与票据行政主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承诺人(存款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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