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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法治论文2

发布时间:2020-03-02 00:14: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从高校的角度来浅析如何完善国家助学贷款信用制度

姓名:蒋鸿媛

学号:0825220010 摘要 :伴随着国家2000 年以来高校的扩招,在校大学生人数的不断扩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国家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设立了国家助学贷款,尽管国家助学贷款的推行使为数不少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有机会到高校继续深造,使国家人才培养不因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而受到影响,但在此过程中也出现了比较严重的国家助学贷款还贷信用缺失问题,本文主要从高校的角度对国家助学贷款的理解、信用缺失法律问题及其完善措施进行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高校

国家助学贷款

信用缺失

法律问题

一、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解读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政策性信用助学贷款①。借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 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 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借款学生通过学校向银行申请贷款, 用于弥补在校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不足,毕业后分期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是贷款的一种类型,而贷款在民商法上是属于借款法律关系的范畴。

二、对国家助学贷款中信用缺失法律问题的分析

随着大学收费制度的启动和在校贫困生人数的不断增加,大学生贷款上学已成为普遍现象,但是随之而来的贷款偿还问题却让学校和银行大伤脑筋。据了解,在我国由政府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从1999 年实行至今,实际已发放逾十几亿元,不良还贷率约为20%,应该说国家助学贷款信用缺失比较严重。由于多数银行在助学贷款合同的\"违约责任\"中,没有可行的追究办法,且以学生的个人信用作为贷款的担保,因此一旦还款不及时,银行方面难有作为。大学生欠款不还,使得银行在开办助学贷款业务时更加谨慎,现在发放贷款往往要求学校作为学生的贷款保证人。而学校为了监督学生还款所采取的措施,减少己方的担保风险,也往往采取扣押学生的学位证和毕业证原件(发给复印件)的办法。以下就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做进一步探讨。

(一) 学校能否因为学生存在助学贷款行为而扣押学生的学位证和毕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1)较好的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第十一条:\"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根据上述国家的相关规定,如果一个大学生通过大学学习,完成了他在就学期间应该修完的课程,而且达到合格的水平或者是修满了应该修满的学分,学校就应该依法授予其学位证书与毕业证书,学校扣押证书原件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银行是否可以要求学校作为学生的贷款担保人

我国《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担保人。但是同时也规定了几种主体是不能作为担保人的,如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第九条又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学校是不能作为学生贷款保证人的。

(三)学校在学生助学贷款中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高等学校在读学生申请助学贷款要按规定填写借款合同\",第一条规定:\"为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加速人才培养,各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以下简称\"贷款人\")均可根据《贷款通则》自主办理助学贷款。\"由此可见,各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是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学生是借款人,双方是合同的当事人。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方返还本金与利息等,借款方也有返还义务。学校不是这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不应该履行任何的借款或还款义务,也不享有收取利息或使用借款等权利。

《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高等学校在读学生申请助学贷款要按规定填写借款合同,承诺离开学校后向贷款人提供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承诺贷款逾期一年不还,,又未提出展期,可由贷款人在就学的高等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予以查询。\"第十二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对在读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和贷款人发放、收回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予以协助。如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伤亡等情况,借款人所在学校有义务通知贷款人。\"可见,学校在助学贷款的过程中仅仅只是起到一个组织和管理者的作用,学校需要做到的就是为学生和银行提供一个平台,组织好在校的借款学生。

三、不断完善我国现阶段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

针对上述所解析的的问题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现行的助学贷款制度进行完善:

1.在国家助学贷款合同中,应该明确约定校方负有持续监督借款人还贷款的监督义务。助学贷款使学校能够及时周转资金,从中受益,要求其承担大学生毕业后偿还贷款的监督义务并不会导致权利义务失衡。要求校方履行持续监督义务的目的,是要求学校承担持续跟踪毕业生的就业流向,持续为银行提供毕业生的住所变更信息,而不仅仅是如原来的国家助学贷款合同所规定,学校只负责提供贷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或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从而加大对逾期还款毕业生的监控力度。

2.银行与大学生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合同时,应增加借款人父母或者抚养人作为一般保证人的要求,但父母双亡或没有抚养人的除外。因为我国目前绝大多数大学生的教育费用是由其父母或者抚养人承担的,国家助学贷款能够减轻父母或者抚养人的经济压力,要求其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也是情理之中。 3.建立健全个人诚信体系,让信用记录为助学贷款保驾护航。既然贷款时是以信用做担保,偿还不了就应拿信用开刀,让学生为失信付出代价。建立个人信用档案,每个公民都拥有自己的一个账号,里面存储着公民的学历、就业、信用记录等多种信息。如果相关机构与公民发生业务联系,可以就此进行查询。一旦公民有了不良信用记录,对此人的惩罚将不仅仅是银行(如直接影响借款大学生个人后期的向银行借款活动),而且关系到生活的方方面面的机构,生活阻力将无处不在。

4.明确强化家庭经济状况证明责任。从现行情况来看,学生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都是由家庭所在地村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民政机关开具的。而银行和学校在审核中,往往只看公章,仅从形式上审查。但问题是公章没有假,内容不一定真实。因为生源地范围广、信息、交通等诸多不便,使银行和学校无法对其真伪一一核实。因此对证明人的责任要明确,要进一步强化,要让随意开证明的人知道权利和义务是相伴相随的。同时也可以加大生源地的贷款力度,因为生源地更有利于银行与贷款学生家长的直接联系和催款。

5.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核,切忌走形式。把贷款发放给谁,这很重要。能否让家庭经济真正困难的学生贷到款,是银行发放助学贷款的首要任务。从目前的运作来看,银行和学校只依据学生提供的各种证明为准,并不进行实际考核,这容易使一部分人借机钻制度的空子,利用其中的漏洞借机骗取银行的贷款。特别是学校应加强对银行审查工作的协助,这将有利于控制贷款总量和有针对性地发放贷款。

注释:

①政策性贷款与商业性贷款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前者不以赢利为目的而以追求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为依旧,而后者则是经济利益为首要的目标。在这个基础上,政策性银行往往从事的是商业性银行不愿进行的业务,它所从事的业务是为了贯彻、配合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这种金融业务的展开,考虑的不是银行本身的赢利与否,而是看它能否带来巨大的社会效益。参见朱大旗著:《金融法》第135 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年3 月版。

参考文献: [1]魏昕,博阳.诚信危机--透视中国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年。

[2]徐亚芬.诚信的内涵和机制的建立.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8(3).[3]向洪.教育成本(第一版).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年。 [4]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1999 年5 月1 日颁布).[5]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1999 年12 月,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发布)。 [6]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 年2 月,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发布)。

[7]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2004 年6月,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发布)。

[8] 郁芬.国家助学贷款相关知识问答[EB/OL].http://www.daodoc.com/,2008-0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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