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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问题

发布时间:2020-03-02 16:57:1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本案国土局收取甲方滞纳金是没有法律和法理依据的。原因如下:

一、本案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由甲方与国土局签订,因此该合同属于行政合同。法发〔2008〕11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作为民事案件的案由,意味着这类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纠纷,并非以行政诉讼解决。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正)第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而本案中,土地出让合同中并无向国土局哪个账户转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约定,合同中也没有提供正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转入的账户。因此,甲方并不构成“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情形。

二、从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来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可以看出,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在本案中,甲方已经按时、按量履行了付款义务,不存在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甲方付款对象错误也并不构成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因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无向乙方哪个账户打款的约定。

三、从对滞纳金的理解来看。滞纳金是指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该义务又不能由他人代为履行时,由执行机关按照义务人拖延的期限,按日课以义务人新的不间断的金钱给付义务,促使义务人早日履行义务,即执行罚,又称滞纳金。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滞纳金”一词往往存在于《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关法》、《公路法》、《水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劳动法》等经济法中。我们可以看出,滞纳金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等特点。而本案国土局征收甲方每天伍佰元的滞纳金没有法律依据。

四、从违约责任的归责来看。违约行为包括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其中实际违约又包括:不履行(拒绝履行/根本违约)、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瑕疵给付/加害给付)、其他不完全履行(部分履行/履行方法不当/履行地点不当等)。本案国土局收取甲方滞纳金的行为证明国土局认定甲方履行迟延。债务人合同履行迟延的构成要件包括:1,违反了履行期限的规定;2,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履行是可能的;3,迟延履行没有正当理由。从本案来看,虽然甲方实际履行债务的时间超出了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但是超出合同履行期限是由于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至错误的账户,而该错误是由于国土局未在合同中指定正确的账户。所以,对甲方来说,甲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是有正当理由的,由国土局的失误而导致的合同履行迟延的责任不应该由甲方承担,国土局收取甲方滞纳金的做法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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