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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2:02:1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 湖南省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的业务素质及管理能力,切实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依据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人员)是指医疗机构中专门从事医院感染相关监测、督查、指导、培训及管理的医务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含二级,下同),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四条 专职人员的考核管理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医院等级评审、等次复核与机构校验工作。

第二章 科室设置与人员配备

第五条 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置独立的医院感染管理部门,直属院长或业务副院长领导,不得隶属于医务管理、护理管理等职能部门。

第六条 每250张实际开放床位应配备专职人员1名。根据各医院实际情况,专职人员由临床医学、护理、公共卫生、临床微生物学等不同专业人员组成。县级人民医院、省(市)级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含三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及民营医院)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医师。

第七条 专职人员应经临床科室轮转满2年,具备一定临床工作经验,熟悉医院临床工作程序。

第八条 医院感染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为专职人员。二级医院的医院感染管理科负责人至少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三级医院的医院感染管理科负责人至少具备副高以上(含副高)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医院感染管理部门负责人应熟练掌握医院感染管理专业知识;从事医院感染管理专业不少于2年,并相对固定,连续任职不少于5年。

第三章 专职人员职责与管理

第九条 专职人员承担医院感染相关监测、督查、指导、培训及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医院感染管理相关法规、规范、标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二)根据卫生学要求,对医院的建筑设计、重点部门的分区布局、工作流程等工作提供指导;

(三)对医院感染及其相关危险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针对问题提出控制措施并指导实施;并向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或者医疗机构负责人报告;

(四)对医疗机构新医疗技术的临床准入提出医院感染管理措施和流程;

(五)对医院的清洁、消毒灭菌与隔离、无菌操作技术、医疗废物管理等工作提供指导;

(六)对医务人员有关预防医院感染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七)对医院感染暴发事件进行报告和调查分析,提出控制措施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八)对医务人员进行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培训;

(九)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与技术指导;

(十)参与医院感染性疾病诊疗会诊和医院组织的全院性医疗质量检查工作;

(十一)对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

(十二)组织开展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科研工作;

(十三)完成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或院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省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中心建立全省医院感染管理办公网络平台,及时发布相关要求,并对全省专职人员实行动态考核管理。

第四章 专职人员培训与考核

第十一条 专职人员实行岗位培训制度,持证上岗,并定期完成相应的业务学习。

(一)专职人员上岗前或从事医院感染管理工作1年内,应参加岗位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后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医院感染管理部门负责人应每年参加省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中心组织的培训和工作会议。

(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专职人员每2年至少参加省级以上本专业学术交流会一次。

(四)从事医院感染管理4年以上的专职人员,应具有在上级医院进修3-6个月的经历。

第十二条 专职人员岗位培训,按照分级培训、谁组织谁发证的原则实施,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专职人员培训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组织实施;一级医疗机构专职人员培训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组织实施。省卫生厅指定省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中心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专职人员的岗位培训机构;

(二)培训内容应符合湖南省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岗位培训大纲的要求;

(三)培训采取理论授课和课堂分组示范讨论或跟班实习的形式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其中课堂分组示范讨论或跟班实习1天;

(四)培训考核由授课教师结合授课内容命题,理论考核采取闭卷考试的形式进行,由组织培训的部门负责监考、阅卷、将考试成绩存档备案、并对考核合格人员核发专职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五)受省卫生厅委托,省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中心适时对市州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职人员培训质量进行评估。

第五章 各相关部门职责

第十三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市州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专职人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 省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中心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制定全省专职人员培训大纲,并具体组织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第十六条 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市州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中心承担本辖区内一级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培训与考核。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重视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管理,按照相关规定督促专职人员投入足够精力和时间从事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参加相关专业培训。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如下行为之一者,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整改,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评价:

(一)未按要求设置医院感染管理部门的;

(二)未按要求配备专职人员的;

(三)限制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参加专业培训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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