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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11:01: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养老金制度”的前世、今生

养老金制度是国家为了保障特定公民在退休或丧失劳动能力之后能够维持正常生活水平而实行的一种退休养老的福利制度。特定公民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及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这些公民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做到“老有所养”,解除公民对养老送终的顾虑和担心,对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减缓社会贫富差距加大的矛盾有重要意义。

养老金制度的产生

人类社会退休和养老金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在此之前,人们往往工作到死亡为止,甚至在贫困中度过晚年。19世纪80年代,德国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养老金制度。从此,人类才开始真正享有退休和养老金待遇。但是,在很多发展中国家,直到21世纪,对于很多人来说,退休和养老金收入还只是一个遥远的梦想。而在很多发达国家,运行多年的养老金制度则陷入困难,面临着变革与创新的巨大挑战。以后世界各国都在探讨如何依据各个国家的社会经济状况,建立一个保障充足、运行稳健、可持续的养老金制度。

世界各国养老金制度的类型

世界各国的社会发展水平和经济制度各不相同,按照筹资机制和待遇水平,其养老金制度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

1、以德国、美国、日本为代表的“传统型”。这一类型坚持“选择性”的保障原则,即对不同的社会成员适用不同的保障标准,保障费用由国家、雇主和雇员三方负担,待遇保障的给付标准同劳动者的收入和交纳社会保险税(费)相挂钩,强调劳动者个人应承担的责任。

2、“福利型”,主要实行于英国、瑞典等西欧国家。这一类型制度坚持“普遍性”的保障原则。保障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税收,保障的范围包括“从摇篮到坟墓”的各种生活需要,保障待遇水平较高,国家负担过重。

3、“国家型”,前苏联以及东欧等国家都曾实行这类制度。它坚持“国家统包”的保障原则,保障费用由国家和用人单位负担,职工个人不必缴纳保障费用,保障的范围包括了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这种制度的弊病主要是国家和企业负担过重。

4、“储蓄型”,主要被新加坡、马来西亚等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采纳。这类保障制度实行“个人帐户积累”的原则,保障费用由劳资双方按比例交纳,以职工个人名义存入个人帐户,在职工退休时,将该费用连本带息以一定形式发给职工个人。这种制度有利于树立职工自我保障的意识,具有较强的激励机制,但同时也存在着难以兼顾社会公平的缺陷。

中国养老金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一)

中国内地的养老金制度比其他地区更为复杂。以前我国的人均收入在世界人均收入排行榜中属于较低的的位次。因此,养老金制度的安排缺少普遍性。只是给特定职业人群提供养老金安排,首先是公务人员,或其他可以区分出的特定人群。

中国现行的养老金体制是一种双重体制:乡村地区的养老金体制建立在补贴

和互助基础之上。这类养老金的资金来自集体与乡村企业的供款,参与者所能领得的养老金金额极低,并同供款年限挂钩。城市地区的养老金制度则呈现出截然不同的样貌。城市养老金制度将随收随付式与雇主和雇员共同供款的基金式养老金结合起来,于1997年起施行,并于1999年扩大,将非国有企业员工也纳入其中。但总数也只是不到二成人口加入这一体系,且这一体系面临严重资金不足的危机,特别是在沿海城市里,人数不断增长的中产阶级要想在退休后维持同退休前相同的生活水准,必须要自行多加准备才行。

中国养老金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二)

一、建立统一的多层次保障体系,保障老年人退休生活水平

1997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确立了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提出了2 0世纪末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总目标,即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在统一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应尽快出台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统一各地政策,实现多层次保障体系的目标。

二、统筹考虑国家、单位、个人三方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缴费率

应将基本养老保险中统筹基金的职能设定为满足基本养老保险的需要,统筹基金由国家和单位共同出资,类似于加拿大养老金制度的第一重保障;将基本养老保险中个人账户基金分离出来,作为强制性补充养老保险,由政府发起,政府免税,政府严格监管,相当于第二重保障;大力促进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自愿储蓄性养老保险,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愿发起,政府制定统一的税收优惠等相关鼓励政策以示鼓励,对个人自愿储蓄性养老保险由政府宣传引导,个人自愿参加,相当于第三重保障。

三、进一步加快立法,确保养老保险制度的贯彻落实

继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实施以后,《失业保险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也相应出台,但养老保险方面的行政法规尚不健全。应加快养老保险立法进程,完善劳动行政执法制度,将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四、建立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相通的社会保险机制,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

我国应尽快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此基础上,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各自特点,再分别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附加养老保险,促进人员合理正常流动,使保险体制顺利运行。

五、合理、有效地投资、利用养老基金

我国人口老龄化浪潮来势迅猛,而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又严重不足,只有合理地投资运营养老保险基金,才能缓解养老保险基金危机,迎接人口老龄化挑战。充分地利用养老基金还可以在不增加国家、企业和劳动者负担的前提下合理调整社会保险待遇。

经过多年的发展,一个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初步形成,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老龄化的加快以及就业方式的多样化,养老保险体制在实施中却是一项艰苦复杂的系统工程,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着养老保险“空账”、扩大覆盖面困难等问题,严重影响着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无论是立足当前,还是着眼长远,都需要尽快建立起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应对老龄人口增加对社

会经济的挑战。目前我国对于计划生育方面的政策开始有所松动,但是这需要经过长时间的努力,才能够看到成效。为此我们应将上述办法应用于完善养老保险体制中,而我们也相信,随着我国的综合国力日益增强、社会的发展,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通过全社会共同努力,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定会顺利进行,老有所养的愿望也会早日实现,并会有力地推动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建设。

中国养老金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三)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2014年工作总体部署”这一部分中明确提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与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鼓励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商业保险”。

人民网北京(2014年3月5日电) 今天中午,全国人大常委、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解读《政府工作报告》。郑功成认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整合,应当视为养老保险制度走向公平的一个步骤,非常值得肯定。

郑功成表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整合,应当视为养老保险制度走向公平的一个步骤。“迈出了一步,消除了农民身份的标识,这一点非常值得肯定。”

郑功成认为,《政府工作报告》提到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改革,而推进这一改革的目标就是破除目前存在的双轨制。

郑功成表示,“我预计今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方案应当能够出台,阻力肯定有,因为谁都不愿意割自己身上的肉。机关事业单位过去不用交养老保险,会拿着较高的待遇,这一点当然有自己的保留意见。”

“但是改革必须进行,双轨制必须退出历史,这应该是一个高度的共识。下一步就是要拿出一个非常合理的、妥当的改革方案,同时也要与之相关的工资制度的改革等等要加以配套,包括职业年金的建立,才能消除改革的镇痛,才能让改革平稳地向前推进。”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已经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月22日通过。

陕西省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企业按本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以下统称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四缴纳。从一九九八年起,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百分之八。随着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增长,企业缴费比例应当根据养老保险的实际承受能力适当下调,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城镇个体劳动者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以所在市(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百分之十八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缴费工资在所在市(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以上的,以所在市(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缴费工资在所在市(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以下的,以所在市(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城镇个体劳

动者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十一建立,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包括:

1、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

2、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划入部分;

3、上列两项的利息。

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的,从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足额发给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断得到改善。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调整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养老金领取的条件和计算方法

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特殊工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15年;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5年,退休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累计不满上述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1、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累计满15年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2、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02年1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条件,且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四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2)个人帐户养老金:本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

(3)过渡性养老金;

月过渡性养老金=陕西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指数×1.9%×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

平均工资缴费指数=(第一年个人缴费工资/第一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第二年个人缴费工资/第二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第

N年个人缴费工资/第N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N

(4)月调节金=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累加4元确定

说明:平均指数不得超出3.0。

“两会”召开议国事,民生期盼催春风

在今年的两会上,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与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昨日下午,全国政协委员、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表示,关于养老金并轨的时间表问题,“总理其实已给出了时间表”。

“今天的政府工作报告里有一句话是‘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它是列在2014年重点工作里面,所以我体会是给出时间表了。”胡晓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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