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立户委托存档合同
(2010字)J-034号
2010-1225
甲方:
乙方:北京四达人才服务中心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保存管理人士档案事宜,签订合同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自2010年2月8日起至2011年2月7日止,为本单位保存管理职工人事档案。
二、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保存管理其职工的人事档案。
三、乙方责任:
1、根据甲方要求,出具其职工的调动手续。
2、负责管理甲方职工的人事档案,根据甲方通知为其职工办理档案工资晋升手续。
3、接转甲方职工的党、团、工会组织关系并安排组织活动;
4、受甲方的委托,为其职工出具档案中已记载的有关材料;
5、受甲方的委托,为其职工代办社会保险;
6、受甲方委托为其职工出具有关职称考试报名及其他职称评定材料等;
7、代办招工及录用手续;
8、受甲方委托,为其职工办理出国政审手续;
9、根据甲方的通知,为终止合同的职工办理调动或转存档案手续,及档案退回街道手续;
10、为达到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者办理有关手续。
四、甲方责任:
1、负责对存档职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办理有关保险;
2、甲方与职工解除终止合同时,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对其工作情况作出书面鉴定;
3、按时向乙方支付存档管理费和各项服务费用。
五、甲方承担的费用与支付方式:
1、档案管理费:每人每月20元,从人事关系和档案转入乙方当月起,一次向乙方付清当年费用。以后每季度首月15日前预交本季度档案管理费。超过三个月不交档案管理费,除补缴费用外,按每人每月5元计缴违约金。超过半年不缴档案管理费,合同自动解除,乙方不再承担任何管理责任。
2、开户费200元(一次性);
3、出国政审、招工、录用、职称评定、代办社会保险、退档及办理退休等按乙方有关规定另外收取服务费,收费标准见附件。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前30天内,如甲乙双方均为提出异议,有效期自行延长一年。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建达大厦八层电话:电话:
经办人:经办人:
2010年2月8日邮编:年月日邮编:10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