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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发布时间:2020-03-02 22:45: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屠甸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试行稿)

第一条:学校是广大学生学习、生活、活动的场所,为了营造良好的校风、学风,教育广大学生遵守纪律,防范未然。现根据浙江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和《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的约束对象为本校全体在校学生。

第三条:对极少数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学生,学校视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分别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

第四条:对于极个别思想品质恶劣、道德败坏,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学生,报请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并按相关法规取消学籍。

第五条:对学生的处分,由班主任和年级组长提供事实和意见,经政教处(旷课或考试违纪学生经教务处)会同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核实后报分管校长批准公布。处分结论要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并在校内张榜公布。

第六条:学生受处分后,能正确认识错误,有悔改表现并取得显著进步的,在受处分后半年至一年内可申请撤销处分。申请撤销处分由受处分人写出书面申请,班主任及年级组长签署意见后,经政教处(或教务处)审查,报分管校长批准撤销其处分。

第七条:学生在毕业时处分尚未撤销者,如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的,准予毕业,否则不予毕业。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不予毕业。因处分不予毕业的学生,学校只发肄业证书。

第八条:学生受处分后,其有关材料装入个人档案,记过以上处分结论应记入学生档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撤销后,有关材料从个人档案中撤出连同撤销处分意见一同另外归档。

第九条:对违反课堂纪律学生的处罚。

1.违反课堂纪律、影响教学秩序,科任教师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2.多次违反课堂纪律,屡教不改,严重影响课堂教学秩序,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个别特别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对旷课学生的处罚。

旷课达十节以上,由年级组会同教务处对其进行教育,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旷课达二十节以上,教务处给予警告处分。教育不改,旷课累计达一周(每周以35节计)以上,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早读、上课无故迟到,广播操、集会无故缺席二次作旷课1节。

第十一条:对考试违纪学生的处罚。

1.在各类考试中,发现作弊,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该科考试成绩视情节扣20分及以上或作0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作弊。

(1)交头接耳,互相打暗号、手势;(2)夹带资料(开卷考除外);(3)抄袭他人答卷;(4)交换答卷;(5)有意让他人抄袭;(6)评卷中被认为雷同卷(7)携带通讯工具、作弊工具进入考场;(8)其他作弊行为。第十二条:对于故意损坏校容、破坏公物或他人财物学生的处罚。

1.对于乱扔果皮纸屑、乱倒垃圾、随地吐痰、在校园公共场所乱涂乱画等破坏校园卫生,损坏校容行为,除责令其负责清理干净外,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2.无意损坏公物或他人财物,照价赔偿;故意破坏学校公物或他人财物、毁坏学校花草树木,除加倍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对打架、斗殴学生的处罚。

1.两人之间的打架斗殴,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2.事后报复者,导致打群架或校外人员介入,有意策划他人打群架,给予记过及以上的处分。群架主犯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从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导致事态扩大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为一方造势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4.争斗中亮出凶器、器械或为他人提供凶器、器械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并报请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5.因打架致人伤残者,除了依照相关法规负责赔偿对方医疗费、营养费以及家长照顾的误工费、交通费等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对偷窃、勒索、抢劫钱物等学生的处罚。

1.偷窃价值较小(100元以下),认错态度较好,给予警告处分。

2.偷窃价值较大(100元及以上)或多次偷窃,或引社会人员入校作案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数额特别大(符合立案条件)或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报请公安机关处臵。

3.对于敲诈、勒索、强借不还、强买强卖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4.对抢劫他人钱物的,报请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并按相关法规取消学籍。

5.收取保护费或以调解为由收取调解费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对抽烟、酗酒、赌博学生的处罚。

1.凡在校内外抽烟的,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2.凡在校内或公共场所酗酒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酒后闹事,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参与赌博,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为首者或组织他人赌博,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在旁围观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对有不安全行为或妨碍他人安全学生的处罚。

1.在校内骑车、横冲直撞,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攀爬围墙、铁门、树木或在建筑物楼顶追打嬉闹玩耍等存在安全隐患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3.在校内生火、燃放鞭炮或擅自乱接用电器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赔偿损失。

4.未经老师许可中途擅自离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翻越校门或围墙离开学校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对进“三厅二室”等娱乐性营业场所学生的处罚。

多次进入“三厅二室”(营业性歌舞厅、录像厅、卡拉OK厅、电子游戏室、桌台球室)和网吧等娱乐性营业场所的学生,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八条:对侮辱、谩骂或殴打教职工学生的处罚。

侮辱、谩骂老师或课堂上戏弄老师,扰乱课堂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威胁、殴打老师,阻碍老师正常工作的,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造成老师伤残的还应赔偿相关费用并支付学校代课费用。

第十九条:对离家出走或夜不归宿学生的处罚。

离家出走或夜不归宿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在校时间出走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在校外期间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有违法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对携带违禁物品进校学生的处罚。

1.携带不良书籍、MP

3、游戏机、手机等影响学习物品进校的,学校保管到学期结束由家长领回;多次携带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2.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校的,学校保管到毕业由家长领回,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对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品进校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不戴胸卡和着装打扮不符合要求学生的处罚。

1.在校佩戴不规范或不佩戴胸卡被查到两次的,给予通报批评;多次查到不戴胸卡且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2.染发、烫发、男生留长发、女生刘海过长等发型不合要求的,要求家长领回整改合格后才可上学;对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穿着打扮奇装异服、过分艳丽、过分成人化的,勒令回家整改,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文明上网行为学生的处罚。

1.通过QQ群、贴吧、论坛等媒体公开上传作业等答案的,视情节情况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2.传播不良网站及其不健康内容或转发不健康内容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3.利用网络恶意诽谤、谩骂侮辱他人,给他人或单位造成名誉等损害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4.在网络中发布不良信息或虚假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特别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同时犯有多项错误,其处罚等级按最高一项加重一级处罚,受过处分未撤销又再违纪者,加重处分。

第二十四条:对于各种违纪行为,全体同学均有劝阻、举报、举证的责任,若故意知情不报,提供伪证,阻碍调查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五条:受警告以上校纪处分,应撤销其学生干部职务和各级荣誉称号。在给予违纪学生处分的同时,学校可视情节,对于屡教不改严重影响其他学生学习和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勒令其居家反思2~10天,并写出反思报告或保证书,待其改正缺点再返校复学。

第二十六条:附则。

1.本条例解释权归桐乡屠甸中学行政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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