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旷课处罚条例
1.迟到累计三次按旷课一课时处理。
2.迟到累计十次按旷课五课时处理。
3.一学期内累计旷课(含规定自习)十学时以内者,给予班内批评。
4.一学期内累计旷课(含规定自习)十学时至二十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5.一学期内累计旷课(含规定自习)二十一学时至三十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6.一学期内累计旷课(含规定自习)三十一学时至四十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并请学生
家长到校,否则缓报当年国考。
7.一学期内累计旷课(含规定自习)四十一学时至五十学时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并请学
生家长到校,否则缓报当年国考。
8.一学期内累计旷课(含规定自习)五十一学时以上者,视其认错态度及平时表现给予留
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请学生家长到校,否则延期半年毕业。
渤海大学文理学院教育中心
二00九年九月
《学生违纪处罚有关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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