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老联字{2008}2号文件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7-16 文章类型:转载
2008年11月24号吉林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通知决定对我省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进行如下调整:
一、提高标准
1、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600元。
2、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1000元。
3、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500元。
4、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80元、51元)提高到300元。
二、几项具体规定
1、经费开支渠道和审批办法仍按吉老联字[2000]1号文件规定办理。
2、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离休干部调整的护理费,按照组通字[2008]6号文件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离休干部调整的护理费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吉老联字离休干部护理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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