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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小组讨论总结

发布时间:2020-03-03 11:09: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合同法案例小组讨论

总 结 报 告

院系:

组别:第四组

成员:

时间:2011年10月12日

一、案件回放

2004年2月4日,某市某物资公司与某金属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金属公司购买物资公司223.8万元的钢材,全部货物于当月20日前交货。金属公司于2月9日向物资公司支付货款200万元,但物资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货物。同年2月25日,金属公司又与第三方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金属公司向对方出售总价款为243.96万元的钢材,数量、规格均与2月4日签订的合同一致,但两份合同之间的价差为20.16万元。 金属公司随后向法院起诉称,因物资公司未能按约交付钢材,致使其无法向第三方交货,物资公司的违约行为实际给金属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5万元,请求法院判令物资公司赔偿这部分可得利益损失。

二、小组讨论

这是一起较为特殊的因违约行为引起的赔偿经济损失的案件,原告主张的 不是被告违约行为直接造成的积极损害,而是原告的可得利益损害。我组同学对案件本身、案件的焦点、法院判决等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一) 案件梳理

大家现将案件阅览一遍,由罗青同学陈述本案的案情,梳理本案的法律关 系和事实情况。大家讲案件本身有疑问的地方提出来,不懂的地方大家一致讨论。

大家对原告诉请的15万元利益损失有不同意见。

朱晓红同学认为,这15万元是原告金属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违约,原告承担的缔约责任;廖文文同学认为,这15万元是两个合同的差价,扣除原告与第三方订立合同所产生的各种费用。

(二)确定争议焦点

大家一致同意,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应否对原告主张的15万元可得利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某四个同学认为,金属公司在物资公司未交货的基础上,与第三方签订数量、规格都相同的合同以期获得转卖利益,这是出于恶意滥用合同权利,扩大自己的损失,想要得到被告更多的赔偿,被告应对原告的可得利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我和另一同学同学认为,不能这样草率的、随意的认定原告原告是出于恶意的,若原告是处于被告的信任,以及商业机会的把握,相信第二个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物资公司能够交出货物,此时,原告是出于善意的,应由被告承担原告的损失。

(三)对法院判决的讨论

通过的案件争议焦点的讨论,我们组同学经过讨论一致认为,对该案的判决应适用《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因为原告的这15万元可得利益损失是原被告订立合同时被告不能预见的,所以不论原告的主观心里是恶意还是善意,被告都不承担损失。

九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金属公司与物资公司在2004年2月4日合同关系中均有违约行为。但在一方违约后,另一方依法负有减轻损失的义务。按照此义务,物资公司违约后,金属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并不得采取不合理的行为促使损失的扩大。被告物资公司至2月25日未按约交货,作为于2004年2月20日即可依合同受领货物的买方,原告金属公司在明知被告物资公司违约行为的情形下,仍与第三方签订转卖合同,设定自己的对待给付义务。该行为违反了《合同法》所规定的减损义务,对于由此扩大的损失,原告不得要求物资公司赔偿。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于法院依据《合同法》第119条的减损规则作为判案的依据,这是我们都没有料到的,可能是我们大家对这个规则还不是很熟悉,运用不多的缘故吧。

事后,大家搜集资料,翻阅文献,对“减损规则”的有关知识进行了系统、深入的学习和研究。并决定由侯宝英和李晓丹同学代表小组成员进行上课发言。

三、课堂发言

首先,由某某陈述案情,梳理本案的法律关系,回答大家的提问。

其次,由某某同学结合小组讨论的成果和查阅的资料对本案进行评述和 分析。分析主要分四个步骤:

1、首先明确被告违约。物资公司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之时未交货,违反了 合同义务。《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明确违约方赔偿损失的范围。《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 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见,我国合同法规定违约方承担责任的范围,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3、赔偿范围的限制。这也是本案的关键,由于赔偿数额的复杂性,有必要 对损失赔偿额的计算进行一定的限制。这个限制包括因果关系、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过错相抵规则、损益相抵规则。本案可以利用的是因果关系、可预见规则和减损规则。由此可知,被告对原告的可得利益损失不承担责任。

4、原被告都有违约行为,应各自承担其责任。被告只是对其违约造成原告 的直接损失承担责任,原告对其15万元的可得利益承担责任。

最后,我组同学提了两个问题

1.原告诉请的15万元可得利益损失指的是什么? 2.有何方法使金属公司仍能打赢这场官司?

四、教师指点

老师对我们的这个案件进行了评述,认为这个案件虽然简单,但很有代表性。认为这15万元指的是两个合同的差价扣除原告和第三方订立合同产生的费用。原告如果想要打赢这场官司,应该在第二份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即2月25号之前,通知被告迟延履行。

五、反思 在这次讨论活动中,大家积极发言,发表自己的不同看法,锻炼了逻辑思维和演讲口才,大家认真听取不同人的意见,认识到不同人的不同思维切入点。而且,由于本案的特殊性,我们也学会了处理“可得利益损失”的案件,对减损规则的理解更加深入。但是这个案件太过简单,涵盖的知识面太窄,对大家的启发有限。这是我们找案例方面的失误,下回一定要好好找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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