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困难职工节日慰问
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扎实推进和谐企业建设,让困难职工切实感受到企业的温暖,提高节日送温暖活动的实效性、针对性,特制定节日慰问活动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节日为春节、中秋节。
第三条慰问对象。
一、二级困难职工;公亡遗属、1—4级伤残职工、二期以上矽肺病职工。
第四条各子(分)公司工会经摸底排查,将慰问对象上报集团工会。
第五条集团工会根据上报情况,报请集团公司行政审批。由集团公司统一拨款,交各子(分)公司工会发放。同时,组织领导干部下基层走访慰问。
第六条集团公司慰问未涵盖到的困难职工,各子(分)公司工会可根据自身情况,报请单位行政拨款,自行组织慰问。
第七条各级工会组织要规范慰问金管理,强化监督,确保慰问金发放到困难职工手中。
第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工会。
《集团公司困难职工节日慰问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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